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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信息披露制度的國際比較與借鑒
中央財經大學張海琳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企業的活動范圍已不再受到國家和地區的限制而走向全球化,相當一部分企業成為跨行業、跨地區經營的企業集團。與之相應的合并會計報表雖然能較完整地反映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經濟資源以及整個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全貌,但在滿足“服務于信息使用者決策需要”的目標上還存在局限性。對于合并報表存在的先天不足,國際上通行的解決辦法是披露分部信息,并將其作為合并報表的補充。
為了規范分部信息的披露行為,各國會計準則制定機構、證券管理部門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紛紛發布準則或制度,對分部信息披露的適用范圍、分部標準與數量、分部信息的內容、報告期間和披露方式等作出規定,形成了各自的分部信息披露制度。
一、分部信息披露制度的國際比較
1.美國的分部信息披露制度
美國在分部信息披露上有著廣泛的規定。1969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首次要求在冊的上市公司按照行業分部披露公司的有關信息;1976年,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發布了FASB—14“企業分部財務報告”;隨后,FASB又陸續發布了一系列與分部信息有關的會計準則和技術公告,如 FASB—18、FASB一21、FASB—24。這些準則為企業分部信息的披露提供了規范性指南。
根據上述準則的規定,披露分部信息的范圍限定為公眾持股的上市公司。企業應按行業、主要客戶、國外經營和出口銷售將分部劃分為四類。可報告行業分部的判斷標準是:分部的營業收入、營業利潤(或虧損)、可辨認資產分別占企業合并營業收入、合并營業利潤(或虧損)、合并可辨認資產的10%或以上。主要客戶分部的判斷標準是:其營業收入占合并營業收入的10%或以上。國外經營和出口銷售分部的判斷標準是:其營業收入占合并營業收入的10%或以上,或資產占合并資產總額的10%或以上。此外,還對分部的數量加以限制,要求所有可報告分部來自非相關客戶的合并營業收入,最低應占所有行業分部相應合并營業收入的75%,但應編報的分部最多不超過10個。要求披露的分部信息內容為:行業分部應披露收入、獲利能力。可辨認資產及其他信息;國外經營應披露收入、經營損益、可辨認資產信息;出口銷售應按地區總額披露企業從母國外銷給國外非聯屬企業客戶的銷售收入;主要客戶應逐一披露其銷售情況。對于分部的報告期間,1977年發布的FASB--18規定,企業不必在中期財務報告中提供分部信息;而成立于1991年4月的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財務報告特別委員會,在經過研究后認為,應在中期報告中披露分部信息,并建議按季度提供分部信息。分部信息的披露方式是單獨編制分部報告,納入企業財務報表體系內,構成整套報表的一個組成部分。
2.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分部信息披露的國際協調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于1981年發布了IAS—14“按分部編報財務資料”,并于1997年對該準則進行了修訂。從準則內容看,IAS-14與美國FASB一14的要求比較接近,所不同的是,它只要求企業披露行業和地區分部信息,未要求披露出口銷售和主要客戶的分部信息。如果企業同時適用行業分部和地區分部,要求把其中之一作為第一級基礎,另一種作為第二級基礎。相應地,要求對第一級分部作充分披露,應披露的指標包括:銷售收入或其他營業收入、成果、所用資產的置存價值、負債、本期購入資產的總成本、本期資產折舊費和攤銷費的合計數、其他重要的非現金費用合計數及有關投資信息。對第二級分部作有限的披露,應披氏的指標包括:來自企業外部客戶的收入、資產帳面價值、本期購入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資產總成本。
3.我國現行的分部信息披露制度
我國企業財務報告用戶對分部財務信息同樣具有強烈的需求。中國證監會在1994年1月頒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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