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物資管理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廢舊物資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廢舊物資管理制度1
1、倉庫管理員應經過專門消防培訓,熟悉所管物資的物理和化學性質,熟悉物質的`安全防火知識及滅火方法等。
2、庫房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并設有明顯的禁牌,庫房門口及通道不準堵塞,要保持暢通無阻。
3、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高壓水銀燈照明;嚴禁使用電熨斗、電爐、電烙鐵等電熱器具。
4、要根據不同貨物分類、分庫存放,不準將性能相互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貨物同庫混存。
5、庫內貨物堆放應做到“五距”,即燈距、墻距、堆距、柱距、頂距。
6、無關人員不準進入庫房,庫房內不允許住人和設辦公室。
7、倉庫管理員要經常檢查照明燈具、電線、開關等電器,發現電線老化,破損或絕緣不良等要及時維修處理。庫內不得隨意拉設臨時電線。
8、倉庫管理員下班前要認真檢查庫房,確認無問題后,切斷電源方可鎖門離開。
廢舊物資管理制度2
一、倉庫的保管員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物品入庫前必須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三、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離開時必須關掉電源,不準架設臨時線路。
四、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禁止帶入火種。
五、倉庫內禁止吸煙、使用明火。庫外動火作業時,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同意。
六、倉庫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須設置在顯眼和便于取用的地點,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雜物,并確保任何時候都完好、有效。
七、庫區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嚴禁堆放物品。
八、一旦發生火災時,要及時報告,同時立即組織人員撲救,并打火警電話119報警,事后協助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廢舊物資管理制度3
1、沒有有效收、發料單據,倉庫不得收發物料。具體參照《領(發)料作業橫向控制卡》處理;
2、按規定時間收發物料,緊急、特殊情況以“服務生產”為原則處理(固定領發料時間);
3、物料進出倉時應嚴格計量、計數,不得以估算物料量作為收發依據;
4、未經有效批準不得超量收料(供應商送的備品除外),也不得超量發料或發貨;
5、領發物料后(含領、發、退、補料等),應按規定時間完成賬務、單據、登卡等處理等工作;
6、倉庫備(發)料須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并注意于收、發料時采取措施予以保證;
7、物料的進出倉由倉管員主導,其他人不得擅自對物料進行處理,無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倉庫;
8、倉庫主管應隨時對下屬倉管員收發情況進行監控,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
9、研發部取打樣板物料時必須辦理正常的領料手續,按《領發料作業橫向控制卡》執行。
10、儲存應遵循三項基本原則:
a、防火、防水、防壓;
b、定點、定位、定量;
c、先進先出;
11、對存在色差的物料應做好標識工作,相似物料要分開區域擺放;
12、不良品與良品必須分倉或分區儲存、管理,并做好相應標識;
13、對庫存時間超過12個月未動用的物料,制定、參照《呆廢料處理作業流程》進行處理。
14、倉庫須按公司財務部、PMC部要求進行盤點配合,并負責呈報盤點結果。具體參照《盤點控制卡》執行;對于盤點有誤差的物料,倉管員不得私自調賬;
15、倉管員在發現庫存出現異常狀況時,應對異常物料實施抽查、抽盤作業;
16、倉管員每天必須自查10款以上物料的'賬物卡情況,倉庫主管應隨時對倉庫物料進行抽查盤點,作為考核下屬工作績效的一種手段。
17、倉庫人員不得監守自盜,嚴禁公物私用;倉庫人員不得收受供應商禮金與物品;
18、在倉庫范圍內嚴禁抽煙,違反者樂捐200元/次,責任倉管員樂捐50元/次;
19、對于盤點中出現的問題依具體責任劃分進行處理、追究;對所有的樂捐納入員工基金。
20、考核指標:帳物卡相符率,由財務部、PMC物控員每周統計,每月匯總。
廢舊物資管理制度4
1、物資入庫
(1)物資入庫時,保管員必須認真驗收,嚴把質量關、價格關、數量關,經檢驗質量合格、數量無誤后,方能辦理入庫手續。
(2)物資入庫,應先進入待驗區,未經檢驗合格不準放入倉庫的存貨區,更不準投入使用。
(3)材料驗收合格后,保管員憑發票所開列的名稱、型號、數量、計量驗收就位,入庫存單各欄應填寫清楚。
(4)不合格品,應隔離堆放,嚴禁使用。如保管員工作不認真,導致不合格品混入到合格品中投入使用,造成的影響應由保管員全權負責。
(5)托收而貨未到,或貨已到而無發票,均應向經辦人反映查詢,直到消除懸事掛賬。
(6)各部門的余料入庫,倉庫保管員根據余料的名稱、數量開具入庫單,注明某部門的退料。
2、物資的儲存保管
(1)物資的儲存保管,原則上應以物資的屬性、特點和用途規劃設置倉庫,并根據倉庫的條件考慮劃區分工,使用量大且頻繁的貨物應就近擺放,使用量小的物資可以選擇較遠的貨架進行存放。
(2)物資堆放一般是需要在堆垛安全、合理、可靠的前提下,根據貨物特點,推行五五堆放,必須做到過目見數,檢點方便,成行成列,擺放整齊。
(3)倉庫保管員對庫存、代保管、待驗材料以及設備、容器和工具等負有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因此必須要做到“人各有責,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倉庫物資如有損失、貶值、報廢、盤盈、盤虧等,保管員不得采取“發生盈時多送,虧時克扣”的`違紀做法。
(4)保管物資要根據其自然屬性,考慮儲存的場所和保管常識處理,加強保管措施,使公司財產不發生保管責任損失。同類物資堆放,要考慮先進先出,發貨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5)保管物資,未經部門領導的同意,一律不準擅自借出。
(6)倉庫要嚴格保衛制度,禁止非本庫存人員擅自入庫。倉庫嚴禁煙火,明火作業需經保衛科批準。保管員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識。
3、物資出庫
(1)所有發料憑證,保管員應妥善保管,不可丟失。
(2)物資出庫堅持一盤底,二核對,三出庫,四減數的原則。對貪圖方便,違反出庫原則造成物資失效、霉變、大料小用、優料劣用以及差錯等損失,保管員應負經濟責任。
(3)物資出庫按月平均單價計量出庫。領料單應填明材料名稱、規格、型號、領料數量或材料用途,領料人簽字。屬計劃內的材料應有材料計劃,屬限額供料的材料應符合限額供料制度,屬規定審批的材料應有審批人簽字。同時,超費用領料人未辦手續,不得發料。
(4)發料必須與領料人辦理交接,當面點交清楚,防止差錯出門。
(5)對于部門領料,屬部門定員領料,必須是固定崗位人員領取。其他部門領料,必須由部門的領導簽字才可發料,否則,造成物料損失,由管理員承擔經濟責任。
(6)對于專項申請用料,除計劃采購員留作備用的數量外,均應由申請單位領用。常備用料,凡屬可以分割折另的,本著節約的原則,都應折另供應,不準一次性發料。
4、其他有關事項
(1)創造“五好”倉庫(安全、優質、方便、多儲、低耗)是每個保管員努力的方向,每月對倉庫進行一次檢查,以促進創“五好”倉庫的開展。
(2)允許范圍內的差錯、合理的自然損耗所引起的盤盈、盤虧,每月都可以上報,以便做到賬、卡、物、資金四一致。
(3)記賬要字跡清楚,日清月結不積壓,托收、月報及時。
(4)保管員調動工作,一定要辦理交接手續,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關憑證,要列出清單三份,注明情況,雙方簽字,需領導見證,雙方各執一份,報人事部存檔一份,事后發生糾葛,仍由原移交人負責賠償。對失職造成的虧損,除原價賠償外,還要給予紀律處分。
(5)庫存盈虧反映出保管員的工作質量,力求做到不出現差錯。
廢舊物資管理制度5
為加強公司物資倉庫防火安全的管理,根據公安部《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劃》制定本管理制度:
1、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物資倉庫的防火安全由本單位物資部門負責人負責。
2、物資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修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防火工作。
3、對倉庫保管員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新職工須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物資倉庫應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定期進行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5、物資倉庫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規定,應采取相應的隔熱、散熱措施。
6、倉庫內不準放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垂直下方禁放物品,且與儲存物品水平距離不小于50厘米。
7、庫房內禁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以及禁用明火。
8、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分區存放,嚴格執行其特殊管理規定。
9、物資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對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經常檢查,保持完整好用。
10、此制度的執行將嚴格按照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實行獎懲,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廢舊物資管理制度6
一、認真執行計劃采購、驗收、領發規定和報損、報廢財產轉移制度。
二、庫房做好按計劃采購,確保業務需要,一般物資庫存量2—3個月(緊俏商品例外)。
三、經常關心庫房內物品數量,熟悉進貨渠道,確保供應。庫房物資堆放整齊、妥善保管,做到先進先出,防止積壓,浪費,嚴禁呆滯物資。
四、庫存每半年盤點一次,年終總結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單據齊全、手續完備。
五、庫房物品不經科長批準,不準私自發放。
廢舊物資管理制度7
第一章倉庫建筑
第一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倉庫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核和驗收。
第二條倉庫、貨場、生活區、維修工房必須分開布置。
第三條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與煙囪、明火作業場所、架空電力線等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四條儲存易燃物品倉庫地面,應當采用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材料。
第五條庫區的加工間和倉庫管理員辦公室應當單獨修建或用防火墻與倉庫隔開。
第六條倉庫區域內應當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
第七條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貨場應當根據防雷的需要,裝置避雷設備,并請有資質的管理部門監測合格后,方可投入施用。
第二章儲存管理
第一條倉庫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于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墻距、梁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第二條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建筑設計和消防防火規范》有關規定。
第三條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并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四條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溫。
第五條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第六條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第七條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八條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第九條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準入庫或歸垛。
第十條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倉庫、露天堆垛、罐區,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這些作業時,事先須經安環部和分管領導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由安環部派信進行現場監護,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第十一條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管理員,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應穿棉布工作服,防止工作人員,穿易產生靜電的化纖工作服進入工作現場。
第十二條倉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第十三條在倉庫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和其它雜物。
第十四條庫區和倉庫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倉庫院內,倉庫,嚴禁吸煙。油庫、炸藥庫院內,嚴禁開手機和帶靜電物品進入庫區。
第十六條認真做好三防工作,即人防、物防、技防。充分發揮技防監視器的作用。并認真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第三章裝運管理
第一條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并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第二條進入易燃、可燃物品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戴防火罩,并不準進入倉庫。
第三條運輸易燃、可燃物品的'車輛,一般應當將物品用苫布苫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煙。
第四條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化學易燃物品,必須及時清除干凈。
第五條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物品時,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物品。各種車輛不準在庫區、倉庫內停放和修理。
第六條倉庫、堆場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章電源管理
第一條倉庫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設備,如需要安裝時,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的《電力設計技術規范和消防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條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倉庫,應根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照明設備。
第三條各類倉庫的電線主線應架設在倉庫外,引進倉庫的電線,必須裝置在金屬或硬質塑料套管內,電器線路和燈頭安裝在倉庫通道的上方,與物資堆垛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倉庫房頂架電線。
第四條倉庫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爐子,電熨斗、電烙鐵,交流收音機和電視機等電器設備,不準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應當使用60瓦以上的燈泡。
第五條倉庫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庫區如需架設臨時電線,必須經安環科和公司領導批準,使用時間不超過半個月,到期及時拆除。
第六條每個倉庫單獨安裝開關箱,并設在倉庫外,且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第七條在庫區及倉庫內使用電器機具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電線要架設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擊、砸碰和車輪碾壓。
第八條電器設備除經常檢查外,每年至少應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或更換。
第九條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電器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倉庫工作結束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五章火源管理
第一條庫區內嚴禁吸煙、用火。
第二條門衛金屬火爐距可燃物不應當小于一點五米。金屬煙囪距可燃墻壁、屋頂不應當小于七十厘米,距可燃屋檐不應小于十厘米,高出屋檐不應小于三十厘米。煙囪穿過可燃墻壁、窗戶時,必須在其周圍用不可燃材料隔開。(公司應沒有火爐)
第三條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火爐附近不準堆放木片、刨花、廢紙等可燃物。
第四條不準靠近火爐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燃著的火爐應有人負責管理。
第五條從爐內取出的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第六章消防設施
第一條倉庫區域內應當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
第二條倉庫、貨場應根據滅火工作的需要,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設備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第三條消防器材設備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寒冷季節要對消火栓、滅火機等消防設備采取防凍措施。
第四條倉庫應當裝設消防通訊、信號報警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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