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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5篇(精)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
第一條為做好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的考核工作,加強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心,保證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持有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并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行為的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的,對總承包單位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行為進行考核記分;未實行總承包的,對所有參加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行為進行考核記分。對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實行ic卡管理;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逐步實行ic卡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以及與企業安全生產相關的副經理、總工程師等。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是指具有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格證書或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授權,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負責人。
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五條蘇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負責全市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考核記分管理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
蘇州建筑業安全監督站受蘇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實施蘇州中心城區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的考核記分和日常監管。
各縣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的考核記分管理工作。各縣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的考核記分和日常監管。
第六條安全生產行為考核采取記分的形式,以自然年度為考核記分周期,滿分值為10分。
第七條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在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和事先通知的檢查時,對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均應實施考核,符合記分規定時應予記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檢查時,對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需考核記分的,可通知當地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實施考核記分。
第八條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對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進行考核時,應以促進企業及時整改、確保安全生產為目的,認真執行《蘇州市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考核記分標準》,需記分的,應填寫《蘇州市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考核記分抄告審批表》,寫清楚記分原因和分值,報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方能生效。對應記分的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被記分者本人,并制作《蘇州市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行為考核記分抄告單》(以下簡稱《抄告單》),送達被記分者本人簽名確認。《抄告單》一式三份,一份由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存檔,一份交被記分者本人,一份交工程所屬施工企業。
第九條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一次有2種及以上違規安全生產行為的,應分別計算、累計記分。
第十條在一個考核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滿分值的,即為安全生產行為考核不合格。
第十一條考核記分周期內記分值未達到滿分值的,考核記分周期期滿時,該周期內的記分值取消,不轉入下一考核記分周期。
第十二條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安全生產行為考核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應責令限期整改,接受安全生產強制性培訓、考試。
第十三條由蘇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性培訓和考試,內容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筑施工安全的規范標準、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和建筑施工安全的相關知識等,培訓時間不少于20課時。
第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強制性培訓考試不合格的,允許申請1次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建議發證機關吊銷其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在合格證書有效期內,2次記分值達到滿分的,建議發證機關吊銷其合格證書。
第十六條各縣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5日前,填寫《蘇州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行為考核不合格人員匯總表》,將上季度安全生產行為考核記分累計值達到10分的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名單報送蘇州市建設局,并同時在所在地的相關網站上予以公布。蘇州市建設局在蘇州市工程建設網的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和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信用檔案欄目上,每季度一次對安全生產行為考核不合格情況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對考核記分有異議的,可在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對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決定有異議的,可向蘇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蘇州中心城區可直接向蘇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經核實,考核記分結果確屬不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相應記分值。
第十八條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考核記分時,安全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安全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考核記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拘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行為涉及違法的,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蘇州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
安全生產調度管理辦法之相關制度和職責,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確保安全生產,建立有效協調溝通機制,保障施工信息高效、有序、順暢傳遞,保障在第一時間解決安全生產問題,特修訂本辦法。第二條各單位調度機構是安全生產的指揮中心,是聯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安全生產,建立有效協調溝通機制,保障施工信息高效、有序、順暢傳遞,保障在第一時間解決安全生產問題,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各單位調度機構是安全生產的指揮中心,是聯系各項目部、各生產環節的樞紐,要積極發揮好其功能作用。
第二章調度組織機構設置及人員配置
第三條項目部和各工區設專職調度員,設置調度室,可根據具體情況,將調度室與工程部職責合并。
第三章調度室職責和任務
第四條調度室在分管領導的領導下,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的組織和指揮工作。
第五條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安全法規、企業規章制度及有關指示,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
第六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調度管理臺賬,記錄安全生產信息。
第七條每天認真收集施工現場情況,如實向上級調度室匯報當天的工作情況和存在問題,重點收集需要上級指導、解決的問題。
第八條落實安全生產會議決定,及時調度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并及時協調解決問題。
第九條對涉及影響安全生產和需要處理的問題,進行及時處理。發生緊急情況時,立即根據相關規定提出對策,組織實施,并向分管領導或值班領導及主管領導匯報。
第四章調度工作重點內容
第十條 調度工作重點內容有:
(一)礦建施工項目“一通三防”;
(二)重大危險源及防護措施的交底情況;
(三)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及持證情況;
(四)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大隱患治理的跟蹤督辦;
(五)雨季“三防”、“兩防”執行情況;
(六)特殊時期調度;
(七)重點工藝工序交接調度;
(八)生產進度、產值調度。
第五章調度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為了加強調度人員的責任感和嚴肅性,各工區應制定《調度員崗位責任制》、《調度室主任崗位責任制》。
第十二條由項目經理部經理或副經理主持,項目經理部每天應召開一次調度會議,對本日安全生產工作作出安排。每周召開應一次周安全生產調度例會,對上周生產安全工作進行分析總結,對下周安全生產進行布置。
第十三條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調度管理臺賬。主要包括每日安全生產狀況臺賬、設施設備管理臺賬、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臺賬、現場人員出勤臺賬、重大隱患掛牌督辦臺賬、領導跟班(值)班記錄臺賬、制度文件辦法宣貫臺賬等,按時填寫各種圖表和牌板。
第十四條及時制止調度過程中發現的違章作業現象,建議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根據工作需要,調度室有權要求有關職能部門提供必要的資料、數據。
第十六條各級調度人員應經常深入實際,掌握安全生產現場情況。
第十七條每天下午2點前,各工區向項目部調度員匯報前一天安全生產情況、工作情況、事故隱患及整改情況、存在問題及處理措施等。每天下午2::30前,項目部調度員向管理公司調度員匯報。
第十八條對不服從生產調度指揮,造成生產過程失控,影響安全生產的責任者,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因調度人員指揮失誤,給安全生產造成損失的,對責任人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各級調度室應建立緊急情況下的調度匯報應急處理程序,并張貼上墻。同時,要安設錄音電話,在緊急情況時要開通錄音。
發生緊急情況時,項目經理、工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要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針對不同情況組織搶救。
第六章調度值班制度
第二十一條為了協調解決生產過程中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應建立每日24小時值班制度。
第二十二條 調度值班分日常值班和節日值班兩類。日常值班由生產經理、總工程師、安全部門、工程部門、總工辦及調度室組成。節日值班根據公司文件通知,由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和有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
調度值班的主要任務是協助調度室搞好生產應急協調處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調度值班相關人員實行24小時電話開通制度。如有特殊情況,應提前向調度領導請假。
第二十四條因值班安全管理不力,影響安全生產、發生安全事故的,對責任者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達州市西南職業教育園區建設工程項目經理部及各工區。
重慶巨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達州市西南職業教育園區建設工程項目經理部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范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程序,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目錄見本辦法附件。
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首先向發證部門指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報名參加考試;經考試合格,憑考試結果和相關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審核、發證。
第五條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聘(雇)用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從事相關管理和作業工作,并對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按章操作,發現隱患及時處置或者報告。
第二章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
第六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級負責,具體分級范圍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并在本省范圍內公布。
對于數量較少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帶壓密封、氧艙維護、長輸管道安全管理、客運索道作業及管理、大型游樂設施安裝作業及管理等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考試機構,統一組織考試,由設備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核、發證。
第七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備、師資、監考人員以及健全的考試管理制度等必備條件和能力,經發證部門批準,方可承擔考試工作。
發證部門應當對考試機構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八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包括:考試報名、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核、發證。
第九條發證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在辦公處所公布本辦法、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考試作業人員種類、報考具體條件、收費依據和標準、考試機構名稱及地點、考試計劃等事項。其中,考試報名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等具體考試計劃事項,應當在舉行考試之日2個月前公布。
有條件的應當在有關網站、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條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
(二)身體健康并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三)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四)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五)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作業人員的具體條件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作業技能和及時進行知識更新。沒有培訓能力的,可以委托發證部門組織進行培訓。
作業人員培訓的內容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相關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大綱等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第十二條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員應當向考試機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三條考試機構應當制訂和認真落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組織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實施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確保考試工作質量。
第十四條考試結束后,考試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考試結果告知申請人,并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五條考試合格的人員,憑考試結果通知單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十六條發證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或者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審查的,應當當場辦理。
第十七條對同意受理的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批準手續。準予發證的,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遵循便民、公開、高效的原則。為方便申請人辦理考核發證事項,發證部門可以將受理和發放證書的地點設在考試報名地點,并在報名考試時委托考試機構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報考條件進行審查,考試合格后發證部門可以直接辦理受理手續和審核、發證事項。
第三章證書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必須經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許可的項目范圍內作業。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作業現場和作業人員的管理,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訂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證作業人員,并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確保持證上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業條件;
(六)其他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并自覺接受用人單位的安全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三)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
(四)拒絕違章指揮;
(五)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六)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2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復審合格的,由發證部門在證書正本上簽章。對在2年內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并按時參加安全培訓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延長復審期限。
復審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復審或考試不合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
跨地區從業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可以向從業所在地的發證部門申請復審。
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報告發證部門,并在當地媒體予以公告。查證屬實的,由發證部門補辦證書。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印制、偽造、涂改、倒賣、出租或者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二十五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作業行為。
第二十六條發證部門應當加強對考試機構的監督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必要時應當派人現場監督考試的有關活動。
第二十七條發證部門要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檔案,記錄考核發證、復審和監督檢查的情況。發證、復審及監督檢查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報名、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核、發證等環節的具體規定,以及考試機構的設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注銷和復審等事項,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發證,并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吊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一)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
(二)持證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
(三)持證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
(四)持證作業人員逾期不申請復審或者復審不合格且不參加考試的;
(五)考試機構或者發證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發證范圍考核發證的。
違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持證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違反前款第(二)、(三)項規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終身不得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章指揮特種設備作業的;
(二)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用人單位未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的。
第三十二條非法印制、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發證部門未按規定程序組織考試和審核發證,或者發證部門未對考試機構嚴格監督管理影響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質量的,由上一級發證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其負責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級發證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考試機構未按規定程序組織考試工作,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其批準。
第三十五條發證部門或者考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上崗作業,或者用人單位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格式、印制等事項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第三十八條考核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不適用于從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作業及其相關管理的人員。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4
1、目的
1.1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等法律法規及標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風險,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管理辦法。
2、適用范圍
2.1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公司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的制定、分解、實施和考核等管理。
3、術語和說明
4、相關文件
4.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4.2《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5、職責分工
5.1公司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的分解和目標制定中的審核、實施中的監控、考評等工作。
5.2安全保障部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的具體管理及安委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5.3各部門根據公司安全生產目標制定本部門的目標與指標和實
現目標與指標的工作計劃、舉措,確保目標的實現。
6、工作程序
6.1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組織體系
6.1.1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工作采取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制,按照自主管理與公司監管相結合的`原則開展。
6.1.1.1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承擔本部門安全生產目標任務的組織實施。其他領導按職責分工對本部門負責人負責,組織相關安全生產目標的落實。
6.1.1.2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的責任人,對安全生產目標的組織實施負組織領導和綜合監督管理責任。
6.1.1.3公司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并負責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開展安全生產目標的組織實施工作。全體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負崗位責任。
6.1.2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和考核制度,落實機構和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日常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6.2安全生產目標制定、分解和實施
6.2.1安全生產目標制定依據
6.2.1.1地方政府、上級單位給公司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
6.2.1.2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及其他要求。
6.2.1.3安全生產方針及持續改進的要求。
6.2.1.4上級主管部門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狀況和工作要求。
6.2.1.5公司重要危險源和隱患排查治理需優先改善的項目。
6.2.1.6相關方對公司安全生產的迫切要求。
6.2.2安全生產目標制定、分解和實施
6.2.2.1每年第四季度由安委會辦公室制定下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和工作計劃,下年度一月份發布實施。
6.2.2.2每年一月份安委會上,公司總經理主持與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簽訂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
6.2.2.3各部門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目標分解制定本部門的目標與指標及實施計劃,并層層分解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全員簽訂安全責任書。
6.3安全生產目標分類和內容
6.3.1安全生產目標分為控制目標、工作目標兩類。
6.3.1.1控制目標。控制目標為當年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標,經公司安委會審定后由公司安委會辦公室分解、下達。
6.3.1.2工作目標。工作目標為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和任務,包括法律法規對公司安全生產組織保障、基礎保障、管理保障和日常工作等方面的要求,職業健康安全體系運行情況以及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和公司領導等部署和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和要求。
6.4安全生產目標監控
6.4.1公司安委會辦公室采取點上抽查與面上檢查相結合,適時抽查與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各部門安全生產目標實施過程進行監控,隨時了解情況,協調解決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并及時向公司安委會報告目標完成情況。
6.4.2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監控一般每季監控一次,安全保障部代表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監控并填寫監控記錄。各部門對本部門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每月監控一次,并填寫監控記錄報公司安委委辦公室備案。
6.5安全生產目標檢查
6.5.1季度自查。每年一、三季度末月25日前,各部門對本季度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報告報公司安委辦公室,公司安委辦公會同有關部門適時進行抽查和檢查。
6.5.2半年考評。每年6月20日前,各部門對半年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寫出自查報告報公司安委會辦公室。公司安委會辦公室將對各部門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形成各部門半年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評結果向公司安委會報告。
6.5.3年底總評。每年12月20日前,各部門對全年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寫出自查報告報公司安委會辦公室。公司安委會辦公室將對各部門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形成各部門全年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評結果向公司安委會報告。
6.6安全生產目標考評
6.6.1安全生產目標考評方法按《安全生產標準化績效評定管理辦法》執行。
6.7評審和修訂
6.7.1公司通過管理評審會議或安委會對安全生產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審。
6.7.2發生下列情況可對安全生產目標修訂。
6.7.2.1安全生產方針修訂有必要修訂目標時。
6.7.2.2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生產作業性質發生變化,目標需要修訂時。
6.7.2.3安全生產改善活動中因整改方案實施受影響而發生變化時。
6.7.2.4根據管理評審會議或安委會決定有必要修改安全生產目標時。
6.7.2.5地方政府下達給公司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調整時。
6.8安全生產目標傳達
6.8.1批準認可的安全生產目標形成文件,以行政文件下發。
6.8.2安全生產目標通過主要場所張貼、調度會、公司電子媒體、組織員工宣貫學習等形式傳達到全體員工,并對員工目標知曉情況定期抽查。
7、附則
7.1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業務流程圖
7.2《安全生產目標監控表》
附件7.1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業務流程圖
安委會辦公室
安委會
各部門
監控目標
評審目標
目標修訂
目標制定
目標統計
目標考核
目標分解
目標實施
目標發布
提出目標
目標責任書
簽訂
目標實現
安委會主任批準
監控目標
目標考核
目標統計
目標制定
目標責任書簽訂
編號:
安全生產目標監控表(月、季度)
部門:
填表日期:*年*月*日
序號
目標
指標
當月實際值
累加值
9安全生產目標情況記錄
記錄人(簽字):
批準人(簽字):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xx),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
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第三章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抄報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一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第五章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6
第一章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一條全公司各車間、班組應經常開展定期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定期檢查:全公司性檢查每季度一次,生產安全部、各車間每月一次,工段每周一次,班組每天一次。
第二條各專業部門(設備、基建、消防)每年應組織專業人員對全公司的起重機械、受壓容器、電氣設施、工業構筑物、防火、防爆等專業性設備、設施以及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條檢查方式:自查與互查、專業查與群眾查、重點查與全面查相結合。
第四條檢查內容:應按上級文件精神,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主要是查思想、查紀律、查制度、查領導、查不安全隱患,對查出的問題要做到定單位、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給予處理解決。
第五條檢查后,根據事故隱患和問題,及時下達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
第六條安全檢查要加強領導,發動群眾,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各有關職能部門對安全檢查的`整改措施任務,應協同負責的整改單位,保證按期完成,不得借故拖延。
第二章安全教育制度
第七條安全生產,教育為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首先必須把安全生產列為企業的頭等大事來抓,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確保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生產的發展。為此,特制定本制度。
第八條三級安全教育 凡新入公司的職工(包括實習代培人員)在工作前,必須經過公司、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方可進入生產工作崗位,并由車間(工段)負責人指定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工作2-3個月,熟練本工種操作技術后方可獨立工作。
第九條對特殊工種(電工、鍋爐、電焊氣焊、壓力容器、起重、汽車叉車駕駛等),必須經專業培訓,并經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后,才能獨立工作。安全生產部門每兩年應組織一次特種作業人員復審培訓工作,對復審不合格者應補考,如仍不合格將吊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十條堅持車間每月一次、班組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動日制,利用活動日進行布置、檢查、總結、研究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一條在采用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試制新產品時,必須由技術負責人事先對工人進行全面的安全操作知識教育,落實防范措施。
第十二條有關部門對本公司(包括車間)所舉辦的技術學習班,應有安全技術知識內容。對外來參觀人員,接待部門應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并指派專人陪同方可進行現場(廠區)參觀。
第十三條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做好經常性安全教育工作,各級黨、工會、團組織要協調行政搞好宣傳教育。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明確各級人員安全職責,強化安全監督管理措施的落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干部員工。
第三條公司安環部是在總經理領導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公司所屬部門、分廠的安全生產實行全面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各單位、人員安全職責
第四條總經理安全生產職責
(一)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是全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方針、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組織實施有關安全生產及文明生產的決議,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審定和組織制定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劃;發布有關勞動保護工作的指令。
(三)重視員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根據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組織制定安全生產和防塵、防毒規劃,并與年度生產計劃一并下達,根據有關規定,每年提取一定數量的安全生產投入和勞動保護措施經費,列為專項開支,并保證有效實施。
(四)遵照國家有關安全規定設置勞動安全檢查、保護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做到層層負責制。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公司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公司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要及時到現場組織搶救,做好善后工作,查明原因,嚴肅處理并及時、如實報告上級部門。
(七)總經理不在時,由被委托者負責。
第五條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安全生產職責
(一)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主管生產或其他工作的同時主管安全、消防、職業衛生、勞動保護、環境保護等工作,對各自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消防、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負直接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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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協助總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研究工作,負責解決疑難或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推廣和采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安全防護裝置。
(三)組織并參加各類重大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并及時上報。
(四)組織開展各種安全生產競賽、評比活動,總結推廣交流安全生產工作先進經驗,表彰并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五)負責組織公司綜合性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安全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落實到部門,指定專人限期整改。
(六)建立生產與安全的五同時。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中,把安全生產列為重要內容,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同時進行。
(七)定期聽取所轄部門安全工作的匯報,及時指導并提高所轄部門安全管理水平。定期檢查各自主管部門對安全生產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
(八)負責處理各自主管部門安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負責組織各自主管范圍內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落實整改。
(九)負責組織所轄部門安全工作的年度總結,并向公司總經理報告。
第六條安環部(含部長職責、下同)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在公司總經理的領導下,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環保管理、消防、職業衛生、特種設備、易制毒品、防雷、防洪防汛監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網絡,指導各部門、分廠安全工作,加強安全基礎建設,經常召開安全工作例會;建立健全公司義務消防隊并對其進行業務技術指導訓練。
(三)負責組織編制安全環保目標管理考核責任狀及考核細則,監督實施情況。
(四)負責對新入廠員工的一級安全教育,組織制定開展各種安全活動計劃。
(五)參加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及大修、技改項目“三同時”的設計審查、工程的驗收工作,并辦理安全、環保、職業衛生、消防“三同時”手續,使其符合安全、環保、職業衛生、消防的技術要求。
(六)深入生產現場監督檢查,督促并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對各種直接作業環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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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認真貫徹執行消防監督條例及“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做好防火、滅火等消防工作。掌握公司主要過程的火災特點,監督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確保消防設施完備、消防道路通暢。
(八)負責安全、環保、火災、職業衛生、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取證,組織開展事故分析會,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出具事故分析報告,及時報送事故分析報告。協助綜合管理部調查處理人身傷亡和職業病等工傷事故。
(九)督促相關單位制定公司安全、職業衛生、消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安全、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十)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制定員工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發放和合理使用。
(十一)負責督促各分廠對污染物進行總量控制、污染物達標排放工作。辦理排污許可證、排污申報、核算排污費、報表填制、減排、例行監測、危廢(固廢)管理等工作。
(十二)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工作。協調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并監督整改情況。
(十三)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管工作,負責網上申購工作。
(十四)負責防洪防汛管理工作,組織各部門、分廠開展防洪防汛工作。
(十五)負責組織制定、修訂公司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檢查演練情況。
(十六)按照審批權限,負責安全作業的審批及監管工作。
(十七)負責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能考核。
(十八)負責與安監局、環保局、消防隊、技術監督局、管委會等行政管理部門協調相關業務工作,按照相關部門要求及時落實工作,負責上述部門檢查的接待工作。
第七條生產技術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職業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堅持生產與安全的“五同時”,建立健全本部門各崗位的安全職責。
(二)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指揮生產,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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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生產過程中出現不安全因素、險情及事故時,要果斷正確處理,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并通知有關職能部門,防止事態擴大。
(四)參加安全生產大檢查,隨時掌握安全生產動態。
(五)負責生產、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工作,參加其它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組織制定并審核公司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工藝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
(七)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設計時,嚴格執行安全、環保、職業衛生的“三同時”原則,在投產前必須落實“三同時”。
(八)在項目改造、檢修時,負責督促責任單位編制實施方案,并要求落實安全措施,負責監督實施方案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能的考核。
第八條綜合管理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協助公司領導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時轉發上級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的文件、資料。
(二)負責車輛維護保養,教育司機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
(三)負責所屬倉庫、宿舍、辦公樓的安全防火管理和食堂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防止食物中毒。
(四)負責公司通訊、網絡設備的安全運行和信函、郵件、文件的安全傳遞。
(五)負責本部門各類檔案、圖書、科技資料及不同載體檔案的安全、存放、保管、提供利用工作。
(六)檔案室管理應貫徹“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按照“八防”的要求對檔案庫房進行管理。配備適用檔案用的消防器材,并按要求定期檢查、更換,檔案人員必須會使用消防器材。
(七)負責本部門各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和隱患整改。
(八)負責公司招聘工作,并按規定簽訂員工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包含安全、職業衛生、勞動保護方面的條款。
(九)負責公司培訓工作,組織開展新入廠員工的公司級教育及考試工作。
(十)負責工傷管理工作,及時組織救治工傷員工,負責工傷申報、認定、勞動能力鑒定、醫療救治陪護、醫療救護期工資發放及終止、傷亡賠償、工傷保險等4/11
法律法規和辦事程序等五險相關內容,做好工傷統計工作。
(十一)組織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安排特殊作業人員體檢工作。
(十二)負責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九條供應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職業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負責按計劃保質保量及時采購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所需設備、材料。
(三)按照勞保用品管理的規定和要求,按計劃及時采購符合質量要求的各類勞保和防護用品。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過程中安全措施的監督和落實工作。
(五)負責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十條銷售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職業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物資運輸方面的政策、法令和指示。
(三)負責產品銷售過程中,對產品的性質及運輸、儲運過程安全注意事項的宣傳、告知工作。
(四)負責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十一條財務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職業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對用于安全方面的資金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用于安全方面的資金納入活動分析內容。
(三)認真執行新改擴建工程項目與安全措施“三同時”原則,確保安全措施資金投入的及時到位,并監督安全措施資金的專款專用。
(四)確保足夠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及時到位,監督安全生產資金、勞動保護費用、環保治理費用專款專用。
(五)保證勞動保護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溫飲料的開支費用。
(六)負責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管理職責考核。
第十二條物資管理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職業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關于物資、倉庫安全管理制度及本部門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二)負責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物資倉庫的安全防火工作。
(三)對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按有關安全規定,分庫、分區、分類儲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管工作。做好危險化學品的事故應急演練預案。
(四)負責對叉車、平板車等場內車輛的安全管理,加強危化品等物資的運輸、裝卸管理,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五)負責建立健全物料臺賬等原始記錄,制定相關流程與制度,嚴格領用審批制度。
(六)負責對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職責的考核。
第十三條質量計量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職業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落實質量管理標準和計量器具相關文件要求。
(三)做好化驗室、檢驗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情況。
(四)負責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管理職責考核。
第十四條工程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職業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對外來施工隊伍負有安全監管職責,工程開始前必須簽訂施工合同及安全協議,明確雙方安全職責,發生事故按合同條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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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負責對施工單位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管理,組織外來基建施工隊伍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
(四)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專項安全檢查〈施工現場〉,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對安全檢查效果負責。
(五)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嚴格貫徹執行國家頒發的《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其他有關安全規定,制定或審查建筑安裝施工的安全措施,并檢查監督執行情況。
(六)監督責任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做到人員遵章守紀,施工場地、生活區域整潔有序,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等一切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并提出處罰建議。
(七)負責審查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作業人員的資質,簽訂“工程安全協議書”。
(八)負責施工安全、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上報。
(九)制定公司發展規劃、編制全廠技術措施計劃和進行技術改造時,必須考慮安全技術和改善勞動條件的措施項目。制定增產節約措施時,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十)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設計時,嚴格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的“三同時”原則,組織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和投用時的“三同時”審查。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十一)負責本部門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十五條黨群工作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職業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貫徹上級工會有關安全、勞動保護和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在安全工作中充分發揮群眾監督的作用。積極關心員工勞動條件的改善,維護員工在勞動中安全與健康,做好女工勞動保護工作。
(三)宣傳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安全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
(四)負責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管理職責考核。
第十六條保衛部安全生產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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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職業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加強對公司警衛人員的管理,規范員工及警衛人員的行為,維護公司內部治安秩序,為正常生產生活做保障,對警衛人員進行日常考核。
(三)對本單位員工入廠檢查胸卡佩戴情況,對辦事的外來人員電話聯系來訪部門或人員后,做好登記方可入廠。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熟悉業務,做到“三防”,即防無關人員進入廠區,防壞人進入廠區破壞,防產品機具被盜流失。
(四)負責門衛的警衛任務,嚴格檢查入廠的各種車輛的安全防護設施的配戴,嚴格執行車輛管理規定,對入廠車輛指揮按規定擺放。加強生產要害部位的巡邏,以維護正常生產秩序;負責偷盜、破壞等治安事件的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工作。
(五)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負責撲救廠區一切火災;負責監督檢查滅火設施,確保消防設施完備,消防道路暢通;建立、健全義務消防組織并進行訓練,以提高業務素質。參與公司消防演練及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六)負責公司內部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并出具事故分析報告。
(七)負責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管理職責考核。
第十七條各部門、分廠領導安全生產職責
(一)各部門部長、分廠廠長是本部門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分廠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組織制定并批準本單位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三)建立健全安全組織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充實安全技術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安全專業隊伍。建立本部門安全管理網,充分發揮各工段或車間和班組安全人員的作用。
(四)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五)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問題,審核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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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負責對新員工(包括實習、代培人員)二級安全教育和三級安全教育的組織檢查與考核工作。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意識、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開展崗位技術練兵;定期組織安全技術考核;組織并參加班組安全活動。
(七)每日組織車間安全檢查,隱患整改要落實責任人、整改時間、整改標準,保證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等處于完好狀態,并教育員工加強維護,正確使用。
(八)每天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對違章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對不聽勸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報請領導處理。檢查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確保動火安全。
(九)對各工段或車間發生的事故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負責組織、處理和及時報告。
(十)組織開展本部門的各種安全生產競賽、評比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第十八條各車間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一)各車間的安全負責人在各分廠廠長的行政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各工段或車間的安全生產工作,在業務上受安監部的指導,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機關對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
(二)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負責或參與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保證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在本車間貫徹執行,把安全生產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
(三)編制組織制定車間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并督促實施。
(四)制定車間安全活動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五)搞好員工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工作。負責新入廠人員的二級安全教育,指導并督促檢查班組(崗位)的三級安全教育。進行車間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教育,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開展崗位技術練兵,并定期組織安全技術考核;組織并參加每周一次的班組安全活動日,及時處理工人提出的意見。
(六)參與各工段或車間新建、改建、擴建、大修項目工程設計和設備改造以及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工作和竣工驗收工作。
(七)組織全車間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保證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等處于完好狀態,并教育職工加強維護,正確使用;及時報告本車間發生的事故,注意保護現場;建立本車間安全管理網,配備合格的安全技術人員,充分發揮車間和班組安全人員的作用。
(八)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和分析。
(九)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礎資料,做到齊全、實用、規范化。
第十九條班組長安全生產職責
(一)及時貫徹傳達執行公司和各分廠或工段車間對安全生產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負責本班組的安全生產。
(二)組織職工學習并貫徹執行公司、各分廠或工段車間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教育職工遵章守紀,制止違章行為。
(三)組織并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及其他安全活動,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四)負責對新員工(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入廠三級安全教育。
(五)負責班組日常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力量消除,并報告上級。發生事故立即報告,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做好詳細記錄,參加事故調查、分析,落實防范措施。
(六)負責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督促教育員工合理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用具,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七)組織班組安全生產競賽,總結經驗,表彰先進。
(八)負責班組建設,提高班組管理水平。保持生產作業現場整齊、清潔,實現文明生產。
(九)班組安全員由班組長兼任,接受各分廠或工段車間安全負責人的業務指導,做好本班組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全體員工安全生產職責
(一)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公司的每位員工都應在自己的崗位上,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二)認真學習和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嚴格遵守本崗位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精心維護設備,嚴格遵守勞動、操作、工藝、施工和工作紀律。
(四)認真學習并執行安全動火、安全檢修、進入設備作業、直接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不違章作業。
(五)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在發生事故時,及時如實向上級報告,按事故預案正確處理,并保護現場,做好詳細記錄。
(六)正確佩帶和使用勞保用品,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各種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作業環境整潔,搞好文明生產。
(七)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八)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對他人違章作業加以勸阻和制止。
第三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將在今后工作實踐中予以補充。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安環部負責解釋。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8
為了調動單位和個人的積極性,確保安全生產,減少、防止事故發生,促進公司的安全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安全生產獎勵
一、非當班期間,發現嚴重的地下管道、電纜被雨水沖刷處于塌陷、斷管、斷線、電控柜進水和雨水向房屋地基下灌水嚴重、鍋爐汽化等重大隱患和險情及時報告的;采暖管道檢查井井蓋或檢查口蓋板被移動易造成險情及時報告并處理的,獎勵30—300元/次;
二、非當班期間,發現事故苗子及時報告并處理的,獎勵30—50元/次;
三、安全發明創造或搶救事故有功的,200—1000元/次;
四、其他有益于安全生產的行為,獎勵30—50元/次;
五、凡是全年沒有發生輕傷及以上人身傷害事故的班組(以上報物業公司工傷數為準),對該班組負責人、安監人員給予100—300元的獎勵。
第二條違章行為處罰標準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全員合同、勞務派遣人員待崗培訓二周并處以100—500元罰款。
1、酒后上崗或班中飲酒的;
2、有易燃物(含氣瓶)的場所,在安全距離之內抽煙的;
3、不服從管理、恐嚇或辱罵管理人員、安全監察員的;
4、一年發生二次及以上的違章人員;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全員合同工、勞務派遣人員待崗培訓一周并處以150—500元的違章罰款。
1、防火區攜帶火源的;
2、檢修設備處理故障時不執行“停電掛牌”制度的;
3、手持電動工具作業將芯線插入插座或無漏電保護的;
4、爬火車、鉆火車或從二節火車皮之間通過的;
5、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的;
6、特種作業人員(電工、焊工、起重工等)無證上崗;。
7、啟動本崗位以外設備的;
8、起重機運行時,在起重物下通過或停留的;
9、當班時睡崗、脫崗、串崗的;
10、在有易燃易爆場所焊接作業沒有采取防火措施,在潮濕地點不帶絕緣手套或不穿絕緣鞋的;
11、從高處向下隨意扔物品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全員合同工、勞務派遣人員處以50—200元的違章罰款。
(一)、違反防火防爆制度規定
1、電焊工切割動火時,未設置接火盤、配備滅火器、在易燃易爆場所沒有監護和收尾清理焊接殘渣的;
2、乙炔發生器無回火防止器和壓力表失效的;
3、氣瓶距明火小于10米、暴曬、混裝混放或碰撞、滾動的;
4、施焊期間,氧氣瓶和乙炔瓶之間的距離小于5米的;
5、進入設備(含容器)內無措施的;
6、用導軌、建筑物鋼筋、鋼絲繩和設備本身作為電焊機接地線的;
7、電焊機用完未關閉電源的;
8、其他違反防火、防爆規定的行為。
(二)、違反電氣安全操作規程規定
1、在低壓0.1米,高壓0.7米,絕緣桿0.3米之內作業的;
2、電工作業不用驗電筆、絕緣手套、絕緣鞋的;
3、私接亂拉或在電纜上搭掛物品的;
4、沒有實行“誰停電、誰送點、誰簽字”制度的;
5、隨意移動正在使用的“停電標志牌”的;
6、其他違反電氣操作規定的。
(三)、違反特種設備作業規定
1、起重機超負荷、超速度和斜吊、站在吊運物品上的;
2、其他違反特種設備或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的。
(四)、違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規定
1、在2米以上高空作業時,背著安全帶不掛保險鉤的;
2、未站在砂輪兩側或兩人同時使用一個砂輪機作業的;
3、多工種聯合檢修或交叉作業無安全措施(施工負責人、安全負責人、作業人員分工、設置紅線警戒圍欄和檢修牌)的;
4、擅自拆除或毀壞機電設施、建筑物等有關設施的;
5、掄大錘時戴手套或未系戴安全帽的。
(五)、違反工作現場規定
1、無故使用消防設施的;
2、不執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記錄不全的;
3、發生事故后,不執行事故應急中心命令搶險的;
4、從高處向下扔東西無措施的;
5、違反工作現場安全規定的。
(六)、違反運行安全操作
1、鉆入運行設備下清掃、檢修的;
2、違章指揮的.;
3、在帶有傳動設備運行周圍工作,辮子沒有盤起的,衣服敞開的,袖子沒有系扣的;
4、設備開動前,不檢查設備附近有無檢修作業人員的;
5、危險場所作業,沒有監護人,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6、觸摸旋轉部件的;
7、其他違反運行安全操作規定的。
(七)、違反勞動紀律和勞保用品佩戴規定
1、工作期間不按規定穿戴工作服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
2、不按時上班,遲到早退的;
3、工作期間內,打撲克、干私活、織毛衣或干與工作無關事情的;
4、隨意亂動電器設備的;
5、其他違反勞動紀律的。
(八)、違反安全培訓規定的
1、不按計劃組織安排培訓和組織不力的;
2、無故不參加安全培訓,安全考試一次不及格的;
3、對本工種規程制度不熟悉的;
4、違反培訓紀律的;
5、其他違反安全培訓規定的。
(九)、道路交通安全
1、無公司發放準駕證開車,沒有執行礦區通行規定的;
2、人貨混裝、超載、超員、超速的;
3、手剎、制動、轉向、燈光和滅火器等安全設施失效的;
4、清掃工上崗不穿標志服和不瞭望橫穿馬路的;
5、其他違反道路交通規定的。
第三條事故隱患處罰標準
質量標準化檢查出來的問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單位每項處以罰款200—1000元;沒有在期限內整改的,對責任單位每項處以1000—20xx元的罰款。
一、電器設備隱患
1、電纜漏電的;
2、將機電設備保護甩掉沒有及時恢復的;
3、電器保護裝置整定值不合格和儀表指示值不準,波動損壞的;
4、帶電設備的裸體無保護蓋,有裸露芯線的;
5、未按規定接地、接零保護的;
6、設備和照明設施拆除后,未切斷電源或切斷后線頭無絕緣處理的;
7、電控柜沒有上鎖或鎖子損壞的。
二、電焊機、氣瓶和手持電動工具隱患
1、電焊機電源開關無單獨設置,二次端子線未用螺栓連接,裸露的導電部分和轉動部分沒有安全防護罩的;
2、電焊機沒有短路、漏電保護和焊把鉗絕緣不好的;
3、氣瓶無防震圈、防護帽的;
4、手持電動工具,沒有定期檢查和記錄的;
5、使用外殼、手柄破裂、插頭開裂和保護接地電阻大于4歐姆的手持電動工具的;
6、手持電動工具旋轉部件無防護裝置的;
三、設備保護隱患
1、爐排跑偏不及時處理的;
2、起重機、電動葫蘆保護裝置失效的;
3、鋼絲繩無指定專人定期檢查,并未做記錄的;
4、安全閥、壓力表和電工絕緣用品校驗過期的;
5、除塵器停止運行的;
6、檢修現場沒有及時清理,影響通行的;
7、孔、洞、坑、井、壕和池的蓋板或防護欄不全及損壞的。
四、消防系統隱患
1、消防泵啟動5分鐘后無水或消火栓開閥后無水的;
2、損壞自動滅火器、噴淋閥的;
3、滅火器、水帶或水栓不全、失效的;
4、火災報警系統存在故障不及時匯報的;
5、火災報警系統擊碎按鈕失效的。
五、高空墜落隱患
1、梯子有斷層、有油污,梯腳無防滑墊和防護措施的;
2、梯子靠在窗戶、窗框和圓柱物體和電纜上的。
六、文明生產和內業資料
1、漏油、灑油、漏水的;
2、安全標志牌模糊不清的;
3、衛生差、記錄不全的;
4、新工人培訓,交接班等記錄不全的;
5、拖延報表等相關安全資料的。
七、其他不符合安全標準化規定的
第四條凡是發生事故的責任班組,全年不得評為各類先進集體,事故責任人不得評為各類先進個人。
第五條獎勵基金的來源
1、房屋物業管理公司籌資5萬元安全獎勵基金;
2、對各類違章作業所罰款項;
第六條安全生產獎勵兌現辦法
每季度兌現一次。
第七條安全生產獎勵申報程序
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該單位安監員現場確認,該單位安全副科長認定簽字,所在單位上報公司安監站,安監站進行審核,公司領導審批。
第八條罰款程序
一、罰款方式
1、安監人員在檢查中發現“三違人員”后,按照本辦法規定,直接下罰款通知單進行罰款;
2、結合安全獎勵查出“三違人員”,經研究審核確定罰款金額。
二、罰款收繳及管理
1、100元或低于100元的交納現金,100元以上的從工資中扣除;
2、罰款全部交到物業公司財務部,財務部設專戶進行管理;
3、罰款只用做安全獎勵和安全生產活動項下。
第九條本辦法從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解釋權屬房屋物業管理公司安監站。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預防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鐵路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總公司管理的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鐵路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條 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是鐵路建設項目標準化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堅持以人為本,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落實總公司黨組提出的“安全工作無小事、安全第一、影響安全問題必須立即解決”的“三點共識”要求,將客車安全、加強安全管理、抓落實作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個重中之重”,實施安全風險管理,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第四條 承擔鐵路建設任務的建設、勘察設計、咨詢、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保障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按規定設置現場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總目標是:杜絕生產安全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遏制生產安全較大事故,減少生產安全一般事故。建設單位應根據鐵路建設項目實際情況,制定鐵路建設項目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第六條 鐵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鐵路建設項目概算。
第七條 承擔鐵路建設任務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接受國家、行業和總公司依法進行的安全監督和檢查。
第八條 總公司鼓勵在鐵路建設項目中開展建設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生產技術、裝備,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
第九條 鐵路建設項目竣工,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及總公司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安全評估。經驗收、安全評估合格,符合運營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運營。
第二章 安全風險管理
第十條 鐵路建設項目應推進安全風險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規避安全風險,降低和減少風險災害及風險損失,并高度重視突發性和災難性風險。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項目風險管理工作應包含風險計劃、風險辨識、風險估計、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工程竣工后應開展風險后期評估工作。
第十二條 鐵路建設項目風險管理工作應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和工程實施四個階段開展,各階段均應編制風險管理報告。對于極高風險等級工點以及復雜技術工點應編制專項風險評估報告,各階段風險管理報告在通過審查后作為后續階段風險管理的依據;竣工后應按照規定編制風險后期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鐵路建設項目安全風險等級根據事故發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分為極高、高度、中度和低度風險四個級別。
第十四條 鐵路建設項目風險管理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建設單位應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職責和合同約定開展相應的風險管理工作,風險管理具體內容按照總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建設管理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對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負責,根據總公司規定,設置安全管理部門,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結合實際制定項目安全管理辦法和制度,在合同中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約定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加強合同履約情況的檢查。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按照投標承諾和合同約定,組建現場項目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管理部門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規范安全管理行為,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建設。建設單位在招標時不得接受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或被限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施工企業的投標文件;不得接受被限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監理企業的投標文件。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協助勘察設計單位完成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各種地上、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影響范圍內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等有關資料的調查、收集,并向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按規定將批準的鐵路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依據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及時撥付施工單位,不得挪作他用,并對施工單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包含安全生產保證措施,以及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其他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要求。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批準工期組織建設,不得隨意壓縮工期;
調整工期須按規定程序進行論證,并增加保證安全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全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重大、復雜、高風險或采用新技術、新標準、新結構、新工藝的工程,在施工前和施工中應組織對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和專項技術交底。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強化安全重點環節管理,高風險工點安全專項方案未經批準的不得開工,營業線施工方案未經批準、各種程序未履行的不得開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標或擅自改變開挖方法的必須停工。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加強對高風險工點的管理,極高風險工點實行建設單位主要領導安全包保制度,高度風險工點由建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或部門領導包保,及時處理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組織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安全管理行為和施工現場安全的監督檢查,制作檢查記錄留存備查。
建設單位應及時調查核實施工、監理等單位反饋的因設計未考慮或考慮不周而客觀存在的安全隱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
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在不具備安全保證的條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二十七條 在鐵路運營線路及其鄰近區域進行鐵路建設項目工程施工,應嚴格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規定。建設單位應會同相關鐵路運輸、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進行施工。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組織相關施工、設計等單位對竣工驗收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在聯調聯試及運行試驗期間,各項施工比照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章 勘察設計安全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勘察設計單位按國家、總公司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增強安全風險管理意識。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應達到規定深度,符合相關規定,滿足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需要。勘察設計單位應重點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勘察設計單位應依據勘察成果向建設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各種地上、地下管線和建、構筑物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等,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
(二)勘察設計單位應系統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以及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證施工和安全生產的具體技術措施,注明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的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項,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三)勘察設計單位應針對重大、復雜、高風險或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特殊結構的工程,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議。
(四)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規定對不良地質及特殊巖土隧道、大型基坑、高陡邊坡、特殊結構橋梁等高風險工點進行安全評估,并提出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防范注意事項。
(五)勘察設計單位應根據營業線施工情況,提出營業線施工過渡方案,以及營業線施工期間運營安全保證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項。
(六)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規定,在設計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費用納入工程概算。
(七)勘察設計單位應參加安全事故分析,對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工程施工安全責任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國家、總公司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施工單位對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負責,保證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施工單位應重點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施工單位應根據鐵路建設項目特點,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和責任體系,實施安全風險管理和標準化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事故責任追究和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按法律法規規定和承包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
(二)施工單位應制定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計劃,專款專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其他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的安全費用,應落實到位。
(三)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具備相應執業資格,對鐵路建設項目的生產安全負責。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并組織制定項目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組織事故搶救等。
(四)施工單位應在鐵路施工現場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督促和指導其他部門和人員認真執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落實生產安全職責,組織實施現場生產安全檢查,及時制止并糾正違規行為,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
(五)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鐵路建設工程實行施工(工程)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分包單位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六)施工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工作責任制,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隱患排查,并接受鐵路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總公司、建設、監理等單位組織的檢查,安全生產活動應記錄備查。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實行分級管理、督辦治理,落實整改措施、責任、時限,及時消除隱患,并加強警示教育,舉一反三、持續改進。
(七)施工單位應制定安全生產培訓計劃,按照規定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1.開工前應組織全員安全培訓,新上崗及轉崗人員應進行崗前安全培訓,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參加從業人員崗前培訓。
2.營業線施工及新建工程聯調聯試前,應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營業線施工安全培訓。
3.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生產管理、安全管理、技術及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專題教育培訓。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在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八)施工單位應按照規定對高風險工點實施安全風險管理,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進行相關安全檢算,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報建設單位批準后方可實施,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必要時應組織專家論證。
施工單位應建立高風險工點帶班作業制度。極高風險工點由項目部負責人包保,項目班子成員輪流帶班作業;高度風險工點由項目部班子成員或部門領導、干部帶班作業,高風險隧道還應執行技術和安全管理人員跟班作業制度。
(九)施工單位應將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等作為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對重大、復雜、高風險工點或分部、分項工程編制作業指導書,明確作業程序、標準、方法和注意事項。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施工方法、簡化作業環節、降低安全標準,不得壓縮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合理工序和生產周期。暫停施工時,應做好現場安全防護。
(十)施工單位在鐵路營業線及其鄰近區域施工時,應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根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科學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責任制,落實施工安全措施和責任。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組織施工,選擇與營業線施工相適應、保證營業線運輸安全的機械設備。施工完畢應及時清理現場,不得影響鐵路運營安全。
(十一)施工單位應推進標準化工地建設,重視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文明管理,在施工現場入口處和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鐵路營業線施工區周邊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明示安全責任人。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
(十二)施工單位應規范勞務用工安全管理,積極推行架子隊管理模式,對勞務人員與企業職工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培訓,按規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條件。
(十三)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本項目的技術、安全管理人員應就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和措施向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交底,如實說明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注意事項、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交底記錄由交底人員和作業人員共同簽字確認,交底及確認資料納入工程檔案管理。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作業條件、作業程序、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進行質疑、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
(十四)施工單位應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施工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機具設備等,嚴格按照程序、標準作業。
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并及時報告。
(十五)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操作說明,其中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還應具有安全鑒定證書,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應經專人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國家規定及時報廢。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等。
(十六)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七)施工現場搭建的臨時建筑物,其選址和結構等應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具有產品合格證。施工單位應按規定配置駐地消防設施,加強對員工膳食、飲水、宿舍的管理,保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十八)施工便道應滿足運輸安全要求。組織工程線施工運輸和新線開行工程列車時,應比照營業線運輸管理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行車調度指揮系統,規范運輸組織管理,加強運輸機車車輛的檢查、保養和維修,保證工程線運輸安全。
第六章 工程監理及其他安全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監理單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監理規范實施監理。監理單位對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監理負責。監理單位應重點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監理單位應按照鐵路建設項目標準化管理規定,組建標準化監理項目部,按合同約定配齊具有相應資格的安全生產監理人員,配備適合鐵路建設項目特點的設施、設備等,建立監理工作標準,編制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監理細則。
(二)監理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和監理實施細則實施安全監理,查驗相關參建單位資質和人員資格等,檢查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及執行情況,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參加設計交底和重大方案的安全交底,檢查現場人員安全技術交底及實施情況;檢查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及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等;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發出監理指令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監理單位應檢查施工圖審核意見的落實情況,重點關注涉及結構設計安全性、工程風險評估、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安全設施等設計完善情況。
(四)監理單位應加強對施工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安全檢查。檢查機械設備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情況,檢查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單位資質、安裝驗收記錄,以及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等檢驗檢測記錄等。
(五)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查,按規定實施旁站監理,發現存在生產安全隱患的,應及時發出監理指令,督促限期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立即下達工程暫停令,責令立即整改,并同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執行停工整改指令的,監理單位應立即向建設單位報告。
監理單位應將安全監理實施情況記入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安全監理資料按規定立卷歸檔。
(六)監理單位應加強對監理人員的安全教育,落實監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配置安全生產防護設施,保障監理人員安全。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圖審核、咨詢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程規范、總公司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對涉及結構設計安全性、設計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安全設施進行審核,提出審核、咨詢意見。施工圖審核、咨詢單位對審核質量、咨詢結果負責。
第七章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安全事故綜合應急救援預案,綜合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同時應針對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根據所承擔鐵路建設工程的危險源狀況、風險類型和等級、可能發生的事故等,有針對性地制定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以及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采取多種形式對從業人員進行救援預案的教育培訓,并組織檢查施工現場救援預案落實情況,重點檢查現場應急物品配置、逃生應急措施落實、應急設備物資儲備以及應急培訓演練情況等。
第三十六條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人員被困涉險事故后,建設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程序實施搶險救援。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做好先期處置,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作出標志并做好書面記錄,現場重要痕跡應拍照或錄像,妥善保管好有關物證。
第三十七條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
事故發生單位應按照規定及時向建設單位、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鐵路監管部門報告,建設單位及時向總公司建設部、工管中心、監督總站、區域監督站報告。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鐵路交通事故的,同時執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建設單位應要求各參建單位服從當地政府事故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的指揮,參與事故搶險救援,按規定參與事故調查分析。
第三十九條 對鐵路建設項目生產安全事故和鐵路交通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同時按照總公司有關規定、合同約定進行責任追究。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落實事故整改措施。
第四十條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鐵路交通事故的,總公司將根據事故性質和責任,在一定時間內不向責任單位發售招標文件,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責任人進入總公司管理的鐵路建設項目從事建設活動。
第四十一條 對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濫用職權和失職瀆職行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總公司依據有關規定追究鐵路建設單位人員責任。
第四十二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本辦法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由建設單位或監督機構向總公司提出建議,總公司主管部門向鐵路監管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總公司建設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后,總公司管理的鐵路建設項目不再執行原鐵道部印發的《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鐵建設【20xx】179號)。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0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發〔20xx〕23號)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安委辦〔20xx〕25號)及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20xx年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監總廳〔20xx〕19號)精神,在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魯安監發〔20xx〕124號)基礎上,并結合濟南工作實際,制定《濟南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予以發布,望各有關單位按照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用于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或論證)、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
第三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落實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評審(或論證)、發布、備案、宣傳、培訓和演練等工作,并組織應急預案確定的各項措施的實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應符合《管理辦法》第五條的基本要求;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可根據本部門監管的安全生產應急工作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編制指導性文件。
第五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級、本部門職責和行業安全生產應急工作特點,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xx),全面分析、評估本企業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在廣泛聽取一線生產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應急管理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三種以上(含三種)風險種類、可能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規模較小,事故類型較單一(一至兩類)的,可編制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內容應包括不同事故類型的專項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應急救援預案的格式、要素及內容應符合《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xx)要求。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八條 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九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或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或作業場所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條 新成立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編制有關應急預案,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規規定進行評審(或論證)、備案、培訓和演練等;已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本細則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或完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按照有關程序完成評審(或論證)、備案等工作,并定期組織開展培訓和演練。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專家或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三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預案涉及的主管部門人員、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部門人員和相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參與評審的專家由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部門從本市的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大型規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相關專業專家人數原則上不少于5人;中型規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相關專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3人。
小型規模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評審按照行政區域劃分采用會議形式由專門的專家評審組集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5人。集中評審會由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召集,并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參加。
第十四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并向社會公布本市的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負責應急預案評審專家隊伍的聘任、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評審專家應具備相應的職業品德、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十五條 評審工作應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安監總廳應急〔20xx〕73號)及《關于印發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124號)的要求,以會議形式進行。評審內容主要包括預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險分析的科學性、預防和救援措施的針對性、應急響應程序的可操作性、應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與政府有關部門應急預案銜接等。評審專家應本著對社會和企業負責的態度,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全面、科學、客觀、公正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 評審(或論證)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預案名稱;
(二)評審地點、時間、參會單位和人員;
(三)專家書面評審意見(附《要素評審表》);
(四)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
(五)專家名單(簽名);
(六)參會人員(簽名)等。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根據專家和政府有關人員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要求重新組織評審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按要求修訂后重新組織評審。不要求重新組織評審的,應將修改說明報專家會簽通過。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經專家評審或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后實施。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制定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工作制度,建立應急預案數據庫,對審查通過后備案的應急預案進行分類存檔。
第二十一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抄送所在地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存檔。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存檔;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在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后15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備案登記。申請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論證綜合意見;
(三)評審或論證專家名單(簽名);
(四)應急救援相關人員培訓花名冊或證書;
(五)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三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執行預案審查和備案制度,依法將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的應急預案作為行業準入的必要條件,強化監管監察。應急預案不健全或未通過專家評審的煤礦和非煤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業企業,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對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事項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指導、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應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組織本地區、本部門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預案演練,根據預案演練情況適時修訂應急預案。
第二十九條 實行應急預案登記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每年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報送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中型規模以上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演練應邀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相關人員及專家參加評估。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演練對周圍社區、鄰近單位的正常生產和生活可能造成影響的,應在演練7日前公示告知。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演練單位應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預案涉及關鍵要素變化的應及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應對應急預案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將納入全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備案的,由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分類標準按《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業〔20xx〕143號)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30日起實施。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集團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廣大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集團生產經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集團及所屬全資、控股企業(以下簡稱集團各級企業)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安全管理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集團各級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強化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當依法接受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集團對所屬企業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條 安全生產管理目標:
(一)建立安全生產責任明確、關系順暢、制度齊全和有效運行的安全管理體系,形成安全生產的長效管理機制。
(二)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行安全管理、操作行為、設施設備、作業環境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三)控制一般事故,杜絕較大事故及人身死亡事故、10人以上重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安全事故及重大環境污染事件。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職責
第七條 集團按照“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全員參與”的原則,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覆蓋到企業全體職工和崗位及全部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
第八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領導負責制。
(一)集團各級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全面履行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2、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監督;
3、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及有效實施;
4、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5、督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報告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二)集團各級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九條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
(一)集團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全面領導、組織、協調、監督集團各級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研究決策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事故追責、年度考核獎懲等。集團安委會主任由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擔任。
(二)安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集團各級企業建立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各二級企業應明確安全生產工作的分管領導,設置安全生產管理職能部門,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安全生產任務較少的企業可不設安全生產管理職能部門,但需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配備數量,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明確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做到“一職一責、一崗一責”。
第十一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當加強安全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管理人員綜合素質,鼓勵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集團各級企業工會依法對本企業安全生產與勞動防護進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章 安全生產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集團各級企業總體發展戰略規劃中,應包括與之相適應的中長期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實現安全生產與企業發展的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第十四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當積極推行和應用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法、體系等,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現代化。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應當包括組織體系、制度體系、責任體系、風險控制體系、培訓教育體系、監督保證體系等,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運行控制,強化崗位培訓、過程督查、總結反饋、持續改進等管理過程,確保體系的有效運行。
第十五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結合實際和行業特點,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消除或者減少職工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保障職工職業健康。
第十六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包括預案體系、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支持保障體系等。加強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培訓、演練和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落實應急物資與裝備,提高企業有效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能力。
第十七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加強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確保重大危險源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第十八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規范各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的頻次、控制管理原則、分級管理模式、分級管理內容等。對排查出的隱患要落實專項治理經費和專職負責人,按時完成整改。
第十九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遵守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沒有明確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比例的企業,應根據企業實際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提取必需的安全生產費用。
第二十一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制度。嚴格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制度和培訓考核制度,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技術知識,進行有針對性、形象化的培訓教育,并保證必要的安全培訓時間以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第二十二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機制。執行安全生產管理考核制度,加大安全生產獎勵力度,嚴肅查處責任事故,嚴格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新聞發布制度和媒體應對工作機制。集團安委辦負責突發信息接報、傳達集團公司對突發事件處置的指令、跟進突發事件動態、處置進展、及時通報情況。集團安委辦負責人為集團生產安全事故對外發布的新聞發言人。
第二十四條 集團各級企業制定和執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標準等應當不低于國家和行業要求。并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要求,完成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
第二十五條 集團二級企業應當將上一年度的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報集團安委辦備案。
第四章 事故應急處置與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集團各級企業要嚴格建立并執行逐級報告制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報告、謊報或隱瞞不報;并服從上級機關的指揮、調度,積極參加或者配合事故調查、救援、善后等工作,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七條 集團各級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突發,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一)現場有關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后,人員應當立即向企業負責人報告,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組織搶險救災,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的類型和等級,迅速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及時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領導報告,并逐級上報至集團安委辦。
(三)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集團二級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參與下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并負責監督落實對事故有關責任企業和責任人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集團二級企業應當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報告和責任追究處理情況及時上報集團安委辦,若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經濟損失或者造成較大影響不安全事件的,根據一票否決考核標準上報集團安委會研究處理。
第三十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集團二級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安全生產工作領導機構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名稱、制度、組成人員、職責及聯系方式報集團安委辦備案,并及時報送變動情況。
第三十二條 集團二級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活動、重要會議、重大舉措和成果、重大問題等信息,及時報告集團安委辦。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三條 集團每年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督促各級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十四條 對于未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企業,集團從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業績利潤中予以扣減。
第三十五條 企業年度安全生產管理考核期內發生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造成較大影響不安全事件的,除依據有關規定對企業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外,還應當對企業予以通報批評,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第三十六條 企業負責人在年度安全生產管理考核中因安全生產問題被追究責任的,應當取消其參加該年度集團各級企業的評優、評先活動資格。
第三十七條 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期內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根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對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進行扣分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年度安全生產管理考核評定為不合格的企業實行“一票否決制”,應當根據相關規定扣減年度績效薪金,并對其相關負責人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九條 集團在年度安全生產管理考核中對安全生產工作突出的企業和個人分別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獎勵遵循以精神鼓勵為主、經濟獎勵為輔的原則。
第四十條 集團各級企業在年度安全生產管理考核期內獲得省、市及政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表彰的,集團參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第四十一條 對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員工,集團各級企業應在提拔、晉職、評先、“五一”勞動獎章和勞模推薦上予以優先考慮。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集團各部室、各級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集團二級企業可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集團安委辦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集團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2
第一條、編制目的
為加強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保障施工作業人員的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確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措施費用落實到位,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發生,避免給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編制依據
根據《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辦法》、《寶雞市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辦法》、《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項目。
第四條、安全生產措施費為不可競爭費用,所有不能作為招投標、承包合同等的條件。
第五條、安全生產措施費不能計入成本,需專款專用。
第六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管理機構施工管理部、科技質保部、安全部、財務部及項目部。
第七條、各部門職責
安全部牽頭組織安全生產措施費的投入及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統計各項目部安全生產措施費的支付工作;技術質保部參與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質量的驗收工作,負責質量創優、技術革新;安全部監督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安全生產投入的統計、核算;財務部設立專用賬戶,負責監督專項資金的投入。
第八條、開工前3個工作日內,由施工管理部組織相關部門對施工現場及工程安全文明措施的投入計劃進行檢查,決定30%措施費的領用。參見附表三
第九條、基礎驗收前3個工作日內由施工管理部組織相關部門對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情況進行檢查,給出意見,決定30%措施費的領用。參見附表四
第十條、主體驗收前(主體完成80%)3個工作日內由施工管理部組織相關部門對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情況進行檢查,給出意見,決定30%措施費的領用(高層可分兩次支付,支付程序不變)。參見附表四
第十一條、省(市)級文明工地驗收前由項目部通知施工管理部進行公司內部驗收,施工管理部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對工程進行文明工地驗收。公司未驗收通過,項目部整改時間為3個工作日,繼續報驗。公司驗收通過,在2個工作日內向省(市)級相關部門進行文明工地報驗。
第十二條、省(市)級文明工地驗收通過后,十五個工作日內由施工管理部組織相關部門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情況進行檢查,給出意見。決定5%措施費的支付,剩余部分待工程竣工后一次支付;未通過省(市)級文明工地驗收的工程,繼續加強安全文明施工,待工程竣工后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5%,剩余部分不予以支付,由公司財務部建立專用賬戶;由施工管理部負責監督支配,用于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文明施工宣傳、應急預案、設備的投入及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等;依據《寶雞市城鄉建設規劃局關于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
第十三條、文明工地管理體系是由項目經理牽頭、以生產經理及技術負責人為主導力量、施工現場所有管理人員參與的整個過程。文明工地措施費支付書由所有管理人員認可后方向公司上報公司,后附項目各級管理人員簽字。見附表一
第十四條、開工前安全文明施工必須符合條件
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質量、安全監督手續齊全,工程開工報告等手續齊全,達到三通一平,已編制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臨時設施的施工方案及其費用的使用計劃,人員配置符合公司規定要求。
第十五條、基礎施工完成安全文明必須符合條件
通過了基礎驗收,臨街圍墻達到寶雞市規劃局要求的硬質砌筑圍墻未臨街的圍墻達到工具化標準要求;生產區設置鋼筋棚、攪拌機棚、木工棚符合公司的文明工地標準化要求,完成電動大門(組裝大門)、環形道路,洗車臺及消防臺的建設,達到工具化配電室、門衛室及標養室;生活區、辦公區、施工區功能劃分明確;基礎臨邊防護到位。
第十六條、主體階段文明施工必須達到的條件
主體完成80%,施工現場工具化、標準化建設符合公司文明工地要求。安全防護用品、洞口臨邊防護現場安全達標,施工機械機具管理符合公司要求,施工現場遠程監控系統投入使用,現場有八牌兩圖等公示牌,消防設施到位,食堂、廁所及醫務室等衛生美觀,工程質量合格、文明施工措施費投入到位。
第十七條、安全文明工地措施費,公司每年按照固定資產折舊的10%控制,各項目部編制計劃時不得大于本項目固定資產折舊額的8%,公司按急、緩統一平衡,按規定的設備使用年限和價值,屬固定資產的,各項目部按照固定資產管理辦法予以驗收和管理;屬低值消耗品的分期計入成本。
第十八條、對于中標工程,中標合同中的'有關單列約定的項目部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九條、各項目部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及寶雞市相關標準規范的內容及預定的計劃方案,完成安全生產措施費投入。
第二十條、公司施工管理部、科技質保部、安全部、人力資源部及項目部五級管理部門、財務部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專用資金的提取、使用的監督檢查,凡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支付表規定的相關內容,一律不得擅自列入安全文明措施經費。
第二十一條、凡公司推廣使用的安全文明生產措施,項目部必須在半年內普及使用,此項作為公司對項目部的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對于不按照公司規定使用措施費或安全文明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單位,公司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罰,發生傷亡事故,塵毒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應首先追究項目經理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措施費計費標準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按《陜西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規定,建筑、安裝、裝飾工程以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費和其他項目費總和的3。8%為計費標準,市政、園林綠化以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費和其他項目費總和的3。0%為計費標準。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需增加現場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及方案論證、審查等費用的由施工企業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以外單獨計取。
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措施費管理辦法由安全部制定,本部門負責管理辦法的監督落實,解釋權歸本部門。
第二十五條、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六條、附件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3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施工作業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切實保障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由本項目公司負責建設的交通項目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施工安全標準,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等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堅持“項目計取、確保需要、按實計量、規范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支付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投標文件工程量清單中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細化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清單(見附件1),細化后的使用清單必須由監理單位和項目公司審核同意后,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六條 安全生產費使用清單第2大項、第5大項和第6大項施工單位必須進行書面申請(見附件2),經監理單位和項目公司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安全生產費使用清單其他大項可根據實際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自行實施,但未經監理單位和項目公司書面同意,每一大項費用不得超支。
第七條 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應填寫計量表(見附件3),經監理單位和項目公司審核同意后,方可作為計量的依據。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納入當期工程款的計量。
第八條 安全生產費用是施工單位按照招標文件的有關規定在工程量清單中以不低于投標總報價(不含安全生產費用和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方責任險)1%的費用予以明確。除此以外為滿足項目施工需要而增加的安全生產費用,施工單位已在工程量清單中其他相關子目的單價或總額價中予以考慮,項目公司不再另行計量支付。
第九條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一般超出部分不予支付。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項目公司不予支付余額部分的安全生產費用。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第十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檢測、探測設備、設施支出。
1.“四口”(通道口、預留洞口、村道交叉口、樓梯口)、“五臨邊”(未安裝欄桿的平臺臨邊、無外架防護的層面臨邊、升降口臨邊、基坑臨邊、上下斜道臨邊)等防護、防滑設施的費用;
2.防止物體、人員墜落設置的安全網、棚等費用;
3.安全警示、警告標志、標牌及安全宣傳欄等購買、制作、安裝及維護的費用;
4.特種設備、壓力容器、避雷設施、大型施工機械、支架等檢測檢驗費;
5.其他安全防護、檢測設施、設備的費用。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1.各種消防設備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藥箱及器材費用;
2.安全帽、保險帶、手套、雨鞋、口罩等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費用;
3.其他專門為應急救援所需而準備的物資、專用設備、工具的費用。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1.日常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費用;
2.聘請專家參與安全檢查和評價費用。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1.對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辨識、評估、監控、監管費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儲存、使用、防護費用;
3.對有重大危險因素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咨詢的費用。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1.“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復訓費用;
2.內部組織的安全技術、知識培訓教育費用;
3.組織應急預案演練費用。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1.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等相關活動費用;
2.舉辦安全生產為主題的知識競賽、技能比賽活動費用;
3.安全經驗交流、現場觀摩費用;
4.購置、編印安全生產書籍、刊物、影像資料費用;
5.配備給專職安全人員使用的相機、電腦等物品費用;(相機、電腦等耐用品在工程交工驗收后由項目公司收回);
6.安全生產獎勵費用:(經項目公司考核合格,安全無事故)發給專職安全員工資總額以外的安全目標考核獎勵,安全生產工作先進個人、集體的獎勵;
7.項目公司和監理單位共同認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以下范圍內發生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費用,均不列入安全生產費用。
(一)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或個人意外傷害險費用;
(二)施工單位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費用;
(三)工地臨時辦公、宿舍、食堂等現場辦公生活設施為達到安全要求所需費用;
(四)為保證施工期間施工區域內(路基坡腳范圍內)交通安全而設置的臨時安全設施和標志、標牌費用;
(五)爆破作業及穿越村鎮、公路、河流、地線管線的施工現場進行防護、隔離等設施費用;
(六)按正常施工作業所設置的基坑圍護、防失穩支撐、支架、安全用電等設備費用。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施工單位應當在規定范圍安排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得挪用或擠占。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或未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當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可暫停工程款的計量支付,并及時向項目公司報告。
第十四條 項目公司每月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xx年10月20日開始執行。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4
各市建管局(處),有關市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現予印發施行。
二〇XX年六月二十八日
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
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申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建筑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除預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電梯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外,取得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資質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設施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建筑幕墻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均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參加建設工程投標和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等活動。
第四條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省內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業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市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注冊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報、延期換證和管理工作。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煤炭工業局、省地礦局、省公安廳消防局、省冶金總公司、山東電力集團公司、山東黃河河務局等有關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其所屬行業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報、延期換證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請和延期
第六條建筑施工企業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
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以下簡稱“三類人員”)經省級以上建設(建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八)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十)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一)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附件1);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三)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及文件,操作規程目錄;
(四)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證明文件;
(五)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
(六)本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名單及證書(復印件);
(七)本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操作資格證書(復印件);
(八)本企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材料;
(九)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以及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有關證明;
(十)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檢測合格證明;
(十一)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十二)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其中,第二至第十三項統一裝訂成冊。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需要交驗所有證件、憑證原件。
第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兩個月前,企業應當通過所在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請。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分為正常延期和延期重審。
(一)屬于下列范圍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重新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按照延期重審上報:
1、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
2、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曾被暫扣過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受到各級建設(建筑)
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3次以上(含3次)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處罰、通報批評或有安全生產誠信不良記錄的;
4、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曾經定為不合格的;
5、年度安全生產評價定為不合格的;
6、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申請的;
7、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結合日常的監督管理工作認為有必要重新審查的。
(二)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屬于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應當重新審查范圍的建筑施工企業,經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同意,可以不再對其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按照正常延期上報。
第九條定為正常延期的企業,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附件2);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獲準延期之前,“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應在有效期之內)、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復印件。
第十條定為延期重審的企業,應提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企業進行安全生產許可證首次申請、延期換證和變更申請時,除上報書面申請資料外,應同時通過《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管理系統》申報企業信息。
第十二條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對企業申請材料、網上信息和所有證件、憑證原件進行審查,必要時可到企業施工現場進行抽查。審查合格企業用文件的形式提出推薦意見,連同企業申報資料上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同時通過《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管理系統》上報企業信息。
第十三條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改制、合并、分立,應當自取得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交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重新按本辦法申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辦公場所、本機關網站上公示審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申請所需提交的全部資料目錄以及申請書示范文本等。
第三章受理和頒發
第十五條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對提交的申請資料,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對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申請,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
(二)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之日起為受理。
第十六條對于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不予受理,該企業一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七條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受理申請資料后,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1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作出準予頒發申請人安全生產許可證決定后,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作出不予頒發決定的,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退回申請材料,申請人達到安全生產條件后可重新申報。
第四章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
第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統一樣式。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統一印制,實行全國統一編碼。
第十九條經審批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加蓋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公章有效,副本延期和變更欄內加蓋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安全許可證管理專用章有效。
第二十條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管理系統》填報網上變更信息,填寫《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附件2),持申請報告、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營業執照變更證明、資質證書副本等相關證明材料,通過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經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審查,上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審查后,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遺失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填寫《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
安全生產許可證增補申請表》(附件3),持申請報告及在省級以上綜合類報刊上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等相關材料,通過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提出補辦申請,經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審查,上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補辦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每個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產許可證,包括一個正本,兩個副本。企業需要增加副本的,經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同意,可以適當增加。
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增加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應填寫《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增補申請表》,持申請報告、原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副本等相關材料通過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提出增補申請,經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審查,上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增加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對企業申請變更增補資料的原件進行審查,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上報相關資料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應當將安全生產許可證交回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予以注銷。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監管情況、群眾舉報投訴和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變化報告,對相關建筑施工企業及其承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核查,發現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視其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通過設區的市級建設(建筑)主管部門及時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建議。
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既包括在本地區注冊的建筑施工企業,也包括跨省、跨市在本地區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發現從事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建筑施工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視其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通過省級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及時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建議。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時,應當明確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提供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企業主要負責人、擬擔任該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相應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已經確定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否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處于暫扣期內進行審查,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安全生產許可證處于暫扣期內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并加強對分包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查驗承建工程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有關“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持證情況,發現其持證情況不符合規定的或施工現場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企業拒不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接到工程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責令施工企業立即整改。
第三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加強對本企業和承建工程安全生產條件的日常動態檢查,發現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立即進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記錄。
第三十二條建筑施工企業在“三類人員”配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其他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以及因施工資質升級、增項而使得安全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當地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實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制度,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實施動態考核。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中定為不合格的企業,應及時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建議。
第三十四條市、縣級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監督機構在日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應當查驗承建工程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發現企業降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或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節嚴重的,應責令工程項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條依據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責令停止施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應當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建議,并附具企業及有關工程項目違法違規事實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建設行政執法調查筆錄》及《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明安全生產條件降低的證據材料。
(一)在12個月內,同一企業同一項目被兩次責令停止施工的;
(二)在12個月內,同一企業在同一市、縣內三個項目被責令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企業承建工程經責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達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六條工程項目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市級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復核相關企業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根據事故基本情況和相關施工企業應負有的責任以書面形式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建議,同時附具相關企業違法違規事實和證明安全生產條件降低的相關詢問筆錄或其他證據材料。
第三十七條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接到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或山東省外的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建議后,委托企業注冊所在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復核相關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應于20日內復核完畢,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上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復核報告。
工程承建企業跨省施工的,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議,書面通報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頒發管理機關,由頒發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原則上委托各市建設
(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復核施工企業及其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必要時,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可會同有關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進行復核。被委托的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進行復核,并及時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反饋復核結果。
第三十九條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建議,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注冊所在地、許可證編號、企業及有關工程項目違法違規事實、處罰依據、處罰方式等,并附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建議告知書復印件(附件4)。
第四十條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立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定期通過報紙、網絡等公眾媒體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情況。
第四十一條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1、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超越法定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違反法定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4、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5、依法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應當依法注銷已經頒發的
安全生產許可證:
1、企業依法終止的;
2、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期滿未延期的;
3、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法被撤銷、吊銷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依法應當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建筑施工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業弄虛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項行為的,對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企業,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條件復核報告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建議,于5個工作日內立案,確認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企業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至60日的處罰。
第四十八條發生事故的企業,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條件復核報告和安全生產條件處罰建議,于5個工作日內立案,確認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給予企業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屬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視事故發生級別和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至60日;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60至90日;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90至120日。
第四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在12個月內第二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視事故級別和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分別按下列標準進行處罰: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扣時限為在上一次暫扣時限的基礎上再增加30日;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暫扣時限為在上一次暫扣時限的基礎上再增加60日;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條(一)、(二)處罰暫扣時限超過120日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12個月內同一企業連續發生三次生產安全事故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條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的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中因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定為不合格的,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據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建議,于5個工作日內立案,確認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企業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至90日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瞞報、謊報、遲報或漏報事故的,在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處罰的基礎上,再處延長暫扣期30日至60日的處罰。暫扣時限超過120日的,吊銷安全生
產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建筑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
內,拒不整改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期
間,企業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發生問題或事故的工程項目停工整改,經工程所在地有關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核查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五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
10個工作日,被暫扣許可證企業需通過有關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委托有關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核。復核合格的,經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批準同意后,在暫扣期滿時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復核不合格的,按本辦法延長暫扣期,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后,自吊銷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存在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行為的,按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的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省建筑工程管
理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解
釋。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證管理實施細則(暫行)》魯建管發〔20xx〕12號同時廢止。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5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23號)精神,規范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發電企業(含火電、水電、風電等)、輸電企業、地(市)級供電企業,以及施工工期在兩年以上的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其它電力企業和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參照執行。
第三條 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執行《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輸電企業和供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執行《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執行《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上述有關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均簡稱《標準》。
第四條 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采用對照《標準》評分的方式,評審得分=(實得分/應得分)×100。其中,實得分為評分項目實際得分值的總和;應得分為評分項目標準分值的總和。
第五條 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以下簡稱標準化一級、二級、三級),依據評審得分確定。其中,標準化一級得分大于90分,標準化二級得分大于80分,標準化三級得分大于70分。
取得標準化三級以上即為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
第六條 電力企業經評審、審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化條件的,授予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稱號;電力工程建設項目經評審、審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化條件的,授予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工程建設項目稱號。
第七條 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電力企業對照《標準》條款組織開展自查、自評工作,形成自評報告;
(二)電力企業根據本單位(或工程建設項目)自評結果,向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提出評審申請。同一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再次提出申請時間間隔應不少于半年;
(三)電監會派出機構對電力企業的評審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其中,對標準化一級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的評審申請材料經審查合格后報電監會;
(四)獲準評審的電力企業委托評審人員經電力監管機構培訓合格的評審機構開展評審;
(五)評審機構按照《標準》內容和要求進行現場檢查評審,形成評審報告;
(六)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提交的評審報告組織審核。審核通過的,予以公告;
(七)電力監管機構對經公告無異議的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頒發相應級別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
第八條 申請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二)評審期內未發生負有責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電力人身事故、較大以上電力設備事故、電力安全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事件;
(三)發電機組(或風電場)通過并網安全性評價;運行水電站大壩按規定注冊;
(四)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已經核準,并在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五)無其它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九條 取得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稱號的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應保持績效,持續改進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十條 電監會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組織制定有關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
(二)組織評審機構現場評審人員和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專責人員的培訓;
(三)組織對標準化一級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核;
(四)統一制定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式樣,并向符合條件的標準化一級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頒發證書和牌匾;
(五)指導、協調達標評級工作中的其它有關事宜;
(六)對電力企業、評審機構在達標評級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電監會派出機構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審查電力企業提交的評審申請材料;
(二)組織對標準化二級、三級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核;
(三)向符合條件的標準化二級、三級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頒發證書和牌匾;
(四)組織轄區內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培訓;
(五)對電力企業、評審機構在達標評級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降低安全生產標準化級別。其中,對標準化一級、二級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由原發證電力監管機構撤消稱號,所在地電監會派出機構授予比原級別低一級的稱號并換發證書和牌匾;對標準化三級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由原發證電監會派出機構直接撤消稱號:
(一)發生負有責任的`較大以上電力人身傷亡事故、電力安全事故和設備事故;
(二)發生電力監管機構認定的、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事件;
(三)發生違反法律法規及電力監管規章制度的嚴重事件。
第十三條 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發證電力監管機構撤消其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稱號:
(一)發生重大以上電力人身傷亡事故、電力安全事故和設備事故;
(二)發生違反法律法規及電力監管規章制度的重大事件。
第十四條 電力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發證電力監管機構撤消其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稱號,予以通報,且兩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一)通過賄賂、隱瞞、欺騙、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方式取得達標評級的;
(二)偽造、涂改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證書的;
(三)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證書的。
第十五條 電力企業不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未達標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由電力監管機構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專項督查和安全考核,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評審機構應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果負責。對于評審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其退出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工作:
(一)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評審報告;
(二)泄露被評審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三)發生其它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十七條 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降級或被撤消稱號后經整改符合條件的,以及申請高于已取得級別的,可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申請評審。
第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應在指定媒體或網站上公告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和達標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名單。
第十九條 電監會派出機構可將轄區內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結果向所在地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部門通報。
第二十條 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證書和牌匾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應按本辦法第七條程序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可向電力監管機構投訴或者舉報。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辦法中“大于”、“以上”包括本數。
(二)評審期為申請日前一年時間。
(三)發電企業、輸電企業和地(市)級供電企業,是指直接從事發電、輸電、變電、供電運行管理的企業。
(四)施工工期,是指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確定的施工工期。
(五)評審機構,是指從事安全生產標準化外部評審的第三方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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