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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管理辦

時間:2024-05-17 11:16:48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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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在當下社會,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

  一、管理員崗位職責

  1、根據公司工作計劃,具體落實各項工作任務。

  2、負責新樓宇的驗收、接管、移交等其它工作。

  3、督促檢查本轄區內的機電設備、設施,消防安全,治安秩序、環境衛生等管理工作。

  4、負責檔案資料的收集、存放,認真填寫各種登記記錄。

  5、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轄區的各崗位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評比,并按公司制訂的獎懲方案實施獎懲。

  6、督促檢查本轄區內的收費情況,在規定的期限時間內及時上交公司財務。

  7、負責接待業主的來訪,投訴,負責處理業主反應的各項工作,如不能及時處理的問題,應向業主解釋其原因,取得業主諒解,做好回訪工作。

  8、負責本轄區內業主和物管人員的報警,并及時啟動事故處理程序,降低損失。

  9、定期組織開展小區文化娛樂活動。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保安班長崗位職責

  1、熟悉了解小區平面布置;熟悉了解保安巡邏路線、執勤點;熟悉了解各種消防設施的分布、各種消防器材的配置、性能和使用要求。

  2、在當班期間,對小區治安、消防、車輛、物資、人員出入管理負總責。

  3、負責排班,對保安執勤、巡邏、守護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并嚴格考勤。

  4、對保安的獎懲有決定權(與公司領導商定),對不稱職的保安的辭退、除名有建議權。

  5、負責全班的政治教育學習、業務培訓,經常與保安談心,搞好全班的團結。

  6、與公安機關保持密切聯系,熟悉治安報警和火災報警的有關程序;熟悉本小區處置治安突發事件和撲救火災的行動方案。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保安員崗位職責

  1、熟悉保安業務,嚴格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2、加強政治學習,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3、嚴格交接班制度,并做好紀錄,不準下一班未接崗就離崗,以及一人替多人值班,更不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4、在當班期間,著裝整齊、舉止端正、文明執勤、熱情服務,禁止看書報、打瞌睡。

  5、禁止飲酒后上崗,以及其他有損公司形象的活動。

  6、進出大門的可疑物品須詢問清楚或登記后方可放行,遇到可疑人員應進行詢問,有重要情況應及時向上級領導或有關職能部門匯報。

  7、對單元、樓梯間、院壩內有亂搭、亂建和堆放雜物的情況要制止;及時調解業主間的矛盾糾紛,不得拖延或置之不理。

  8、檢查、發現、報告并及時消除各種不安全隱患。防止火災、爆炸等事故或搶劫、盜竊等不法侵害案件的發生。

  9、熟悉小區平面布置及消防設施的分布、各種消防器材的配置、性能,做到熟練使用,發生火災情況能迅速撲救。

  10、指揮、疏導進入小區車輛停放以及行駛速度、路線,維護小區正常秩序,及時制止無關人員進入小區。

  11、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停車場管理員崗位職責

  停車場管理員屬保安編制,在保安班長領導下工作并對其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1、嚴格執行停車場管理制度。

  2、指揮車輛停放、駛離;對停放車輛認真檢查其門窗是否關嚴,外面是否異常,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通知車主或報告班長。

  3、車輛停放、若已租(購)車位的、應安排其定位停放;其他車輛,應合理安排其停車位置,注意留出車道。

  4、車輛駛離時,應檢查其有關證件、防止車輛被盜。

  5、車輛停放和駛離時,應注意觀察對周邊車輛有無擦掛情況。

  6、熟悉消防器材、消防設施的性能、位置,做到會使用;一旦發生火災,應在報警的同時按行動預案積極撲救。

  7、禁止閑雜人員進入停車場。

  8、禁止在停車場內抽煙,動火。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保潔員崗位職責

  1、按服務標準認真完成所轄區域的清潔衛生和垃圾清運工作。

  2、對有特殊要求的地方應采取特殊方式處理。

  3、對小區的公共設施要隨時觀察注意,發現問題及時匯報。

  4、及時收集匯報業主反饋的各種信息。

  5、定期進行滅蟲除害。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維修人員崗位職責

  維修人員在維修部部長領導下工作并對其負責,業務技術方面接受維修技術負責人的指導,其主要職責:

  1、熟悉了解小區平面布置圖以及供電、供水、供氣、公用水電設備設施,排水系統和控制節點。

  2、24小時輪流值班,接受維修任務后必須在30分鐘內趕赴現場處理。

  3、嚴格領用維修材料,嚴禁公物私用。

  4、在維修過程中,嚴禁收受業主現金或禮物。

  5、維修工實行派工單作業制度,并實行業主簽字,同時負責維修質量回訪。

  6、嚴格交接班制度,作好值班記錄。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七、收費員崗位職責

  1、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認真做好財務核算,報表、對賬工作,報客戶部經理審核,做到月清月結,準確無誤。

  2、建立管理區域業主檔案,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發生變化的,要及時掌握并報告客戶部經理。

  3、熟悉轄區內單元戶數、面積,水、電、氣表情況,掌握管理費、水、電、氣費等的收費標準和計算方法。

  4、做好抄水、電、氣、表和費用的收繳工作,未經上級領導批準,不得隨便降低、減、免收費標準。

  5、配合水、電、氣等部門進行檢查工作。發現有偷水、電、氣行為及時上報管理負責人或水、電、氣部門處理。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綠化員崗位職責

  綠化員在客戶部經理領導下工作并對其負責,業務技術方面接受綠化技術負責人的指導,其主要職責:

  1、熟悉了解管理區域內綠化布置圖以及植物種植管理方法。

  2、定期進行滅蟲除害。

  3、對小區的綠化要隨時觀察注意,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

  4、嚴禁私自移植小區內綠化植物。

  5、建立完善管理區域內綠化種植管理記錄。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培訓目的

  為公司員工(勞務工除外)提供有關企業的基本背景情況,使員工了解所從事工作的基本內容,明確工作職責、程序、標準規;向員工灌輸企業及其工作部門所期望的態度、規范、價值觀和行為模式等,幫助其盡快適應企業環境和新的工作崗位。

  二、培訓內容

  (一)公司基本概況

  1、介紹公司的經營歷史、宗旨、規模和發展前景,激勵員工積極工作,為公司的繁榮作貢獻;

  2、介紹公司的經營范圍、主要產品、市場定位、目標顧客、競爭環境等等,增強員工的市場意識;

  3、介紹企業的文化、價值觀和目標的傳達,讓員工知曉企業反對什么、鼓勵什么、追求什么。

  (二)公司管理制度

  1、介紹公司員工行為和舉止規范,如關于職業道德、作息制度、接洽和服務用語、儀表儀容、精神面貌、談吐、著裝等的要求;

  2、介紹公司的行政、人力資源、財務、生產現場等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使員工在工作中自覺地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工作行為符合公司的'管理規則要求;

  3、介紹公司的安全措施及管理規定,讓員工了解安全工作包括哪些內容,如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何發現工作中發生的安全問題,對生產環境中發生的安全問題如何進行應急處理,加強其安全工作意識。

  (三)企業組織架構

  介紹公司內部組織架構、各部門之間的服務協調網絡及流程,有關部門的處理反饋機制,使員工明確在企業中進行信息溝通、提交建議的渠道,了解和熟悉各個部門的職能,以便在今后工作中能準確地與各有關部門進行聯系,并隨時能夠就工作中的問題提出建議或申訴。

  (四)業務培訓

  1、針對所在崗位開展崗位職責、工作知識、工作方式方法、工作技能、工作標準等業務培訓,使員工熟悉并掌握完成各自本職工作所需的主要技能和相關信息,從而迅速勝任工作;

  2、針對生產技術人員的品質管理培訓,主要介紹品質管理的內容、具體要求和標準,以及工作流程,讓員工掌握品質控制與管理工作的具體規則,確保產品質量;

  3、針對生產技術人員的產品知識培訓,主要介紹產品生產工藝、安全技術說明書等,讓員工盡快掌握產品基本知識、工作中應急處理辦法,學會自我防護,確保安全生產。

  4、針對生產技術人員的操作技能培訓,主要介紹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幫助員工盡快掌握基本的生產操作技能,勝任崗位的工作要求。

  (五)職業化素養塑造

  1、介紹職業化的概念,讓員工理解什么是職業化,職業化素養包括哪些內容(人生價值觀、工作思維觀念等),如何進行職業化的塑造等,明白塑造職業化對公司發展、對個人成長的積極作用;

  2、介紹職業生涯規劃的概念,讓員工掌握職業生涯規劃的目的和實現職業目標的路徑,清楚在公司發展的路徑和方向,幫助員工少走彎路,早日實現職業夢想。

  (六)職業化管理技能提升

  針對現職管理者和儲備管理者,在管理工作的思維觀念、技能技巧、方式方法等方面予以培訓引導:

  1、了解管理者塑造職業化素養和技能的重要性,并清晰、準確定位自己在組織中的角色;

  2、深刻認識管理者自身職業化能力提升與企業戰略發展的關系,并掌握相關的方法和技巧;

  3、通過管理者自我管理和領導能力的提升,推動企業健康、高效率的向前發展。

  三、培訓方式

  員工培訓根據培訓內容不同,采取不同的培訓方式:

  (一)公司基本概況、管理制度、組織架構培訓,采取圖表演示與內容講解相結合的方式,便于員工增強知識記憶。

  (二)業務培訓,采取知識講解、操作演練、師傅帶徒等相結合的方式,讓員工通過親自動手操作盡快掌握基本業務技能。

  (三)職業化素養塑造與管理技能提升培訓,采取幻燈展示、案例講解、分析研討、角色扮演等相結合的方式,便于員工深刻領會其中的道理和方法。

  四、培訓職責

  (一)員工培訓由公司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二)公司基本概況、管理制度、組織架構知識培訓,由公司職能部門負責講授。

  (三)業務培訓中的崗位知識由用人部門負責講解,品質管理知識由品控部門負責講授。

  (四)職業化素養塑造與管理技能提升培訓,由公司辦公室安排相關管理人員或外聘講師負責講授。

  五、培訓考核

  (一)考核內容

  1、出勤記錄

  (1)遲到或早退:提前請假扣2分/次,未提前請假扣5分/次;試用期內的新員工,遲到/早退累計達3次即辭退。

  (2)請假:提前請假每0.5天扣2分,未提前請假每0.5天扣5分;試用期內的新員工,累計請假達3天扣5分,超過6天即辭退。

  (3)曠會:1次(0.5天)扣10分;試用期內的新員工,曠工1次即辭退。

  2、培訓筆試:筆試測試題實行三選一方式抽選考題。

  3、實操演練:以各崗位工作的實操要求進行實操演練。

  (二)分值比重

  1、生產技術崗位

  出勤記錄20分,培訓筆試70分,實操演練10分。

  2、行政后勤崗位

  出勤記錄20分,培訓筆試50分,實操演練30分。

  3、銷售崗位

  出勤記錄20分,培訓筆試40分,產品送樣或銷售業績40分。

  (三)考核周期

  1、新員工于試用期屆滿前進行培訓考核;

  2、在職老員工每隔半年考核一次。

  六、考核成績應用

  (一)綜合考核成績85分以上為及格。

  (二)試用期員工

  1、試用期屆滿,初試綜合成績低于85分者,試用期延長一個月;

  2、試用期延長一個月屆滿,復試綜合成績仍低于85分者,試用期再延長一個月;

  3、試用期第二個延長月屆滿,再試綜合成績仍低于85分者,予以辭退。

  (三)在職老員工

  1、初試綜合成績低于85分者,一個月后復試;

  2、復試綜合成績仍低于85分者,自復試所在月起的連續六個月內進行再培訓,期間基本工資按80%的標準發放;

  3、在再培訓期滿所在月月底進行再試,再試綜合成績仍低于85分者,予以辭退。

  4、考核成績將作為個人薪資調整標準的重要依據。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2

  一、目的:該規章制度的目的是規范企業業務員的工作行為和業務管理,提高業務員的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同時也保護企業的利益和聲譽。

  二、范圍:適用于公司所有業務員,包括全職、兼職、臨時、實習生等,同時也適用于所有業務管理相關的部門和人員。

  三、制度制定程序:該制度的制定需要經過以下程序:1.制定草案,為公司內部相關部門征求意見;2.編寫規章制度正式版,經公司管理層核定;3.通過內部宣傳和培訓,讓所有相關人員了解并遵守該制度。

  四、法律法規及公司內部政策規定:1.《勞動合同法》2.《勞動法》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4.《行政管理法》5.公司《職工手冊》、《員工服務規定》等內部管理制度。

  五、制度內容:1.業務員的職責和任務;2.業務員的工作標準和工作要求;3.客戶開發和維護;4.訂單管理和跟蹤;5.銷售技巧和客戶服務;6.業務員應遵守的規則和行為準則;7.業務統計和考核;8.獎懲和激勵措施;9.業務員離職的管理。

  六、責任主體:1.業務員:應嚴格遵守公司業務員管理規定,履行職責和任務;2.各部門主管:需要對下屬業務員進行必要的指導和培訓,同時監督業務員履行職責;3.人力資源部門:需要對業務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核,對業務員進行考核并進行獎懲措施;4.公司管理層:負責制定并核定該項規章制度,實施獎懲措施和激勵辦法。

  七、執行程序:1.內部宣傳:將該制度的.內容通知所有涉及人員;2.培訓:對業務員進行必要的培訓,確保其對該制度的理解和遵守;3.監督:各部門主管需要對下屬業務員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指導,確保其履行職責和任務;4.考核:定期對業務員的工作進行考核,對考核結果進行獎懲及激勵;5.制度更新:對該制度的內容進行更新和修訂,確保其時效性和實用性。

  八、責任追究:對違反該項規章制度的業務員,需要依據公司相關管理制度進行相應的處罰和激勵,嚴重情況可能會導致業務員的解聘或引起法律糾紛。同時,對監督不力或負有管理責任的領導人員也需要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3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團及企業、單位規章制度制定的管理,規范制定程序,明確制定權限,保證集團及企業、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質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集團及企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是指集團及企業、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程序、標準、規程、具有約束力的文件,包括各種規定、辦法、指南、指引及其解釋等。

  第三條、集團及企業、單位規章制度的立項、起草、審查、發布、備案、解釋、修改、廢止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規章制度分類

  (一)集團及企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按性質、內容可分為以下幾種:

  1.“規定”(包括“暫行規定”、“試行規定”等)、“決定”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關系做出部分或者比較全面規定的規章。

  2. “補充規定”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的某一項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進行補充,原規定不予廢止,原規定同新規定相抵觸以新規定為準的規章。為便于再次補充,補充規定一般以順序號進行區別,如XX補充規定(一)。原規定中不再適用予以廢止的條款,應在補充規定中明確。

  3.“辦法”(包括“暫行辦法”、“試行辦法”等)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某一項管理內容做出比較具體規定的規章。

  4. “補充辦法”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的某一項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補充,原辦法不予廢止,原辦法同新辦法相抵觸以新辦法為準的規章。為便于再次補充,補充辦法一般以順序號進行區別,如XX補充辦法(一)。原辦法不再適用予以廢止的條款,應在補充辦法中明確。

  5.“指南”、“指引”、“細則”、“規程”、“解釋”是指對某一項業務流程做出比較具體規定或進行具體說明的規章。如果需要對集團及企業、單位的已發布實施的某一項“指南”、“指引”、“細則”、“規程”、“解釋”進行補充,新規章不以“補充指南”、“補充指引”、“補充細則”、“補充規程”、“補充解釋”方式命名,按原規章名稱加新規章的順序號方式命名。

  6.“通知”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的某一項管理內容作出強調或臨時性規定的規章。

  (二)集團及企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發布的主體可分為以下幾種:

  1.集團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

  2.集團有關部門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

  3.企業、單位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企業、單位的有關部門需要發布規章制度的,不得直接以本部門的名義對外發布,要以企業、單位的名義發布。

  (三)集團業務部門發布規章制度,只能以“指南”、“指引”、“細則”、“規程”、“解釋”或“通知”文種發布。

  第五條、制定規章制度應當結構嚴謹、內容完備、形式規范、條理清楚、用詞準確、文字簡潔,既具實用性,又適度超前。

  第六條、制定規章制度應當經過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議、審查、發布和備案等程序。

  第七條、規章制度立項

  (一)集團或企業、單位根據企業經營狀況、企業經營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以及有關部門、有關人員意見和背景資料,認為需要制定或修改規章制度的,由集團或企業、單位主管批準立項。

  (二)集團業務部門針對本部門的某一項業務流程需要以本部門名義發布“指南”、“指引”、“細則”、“規程”、“解釋”或“通知”進行規范的,由集團分管領導批準立項。

  (三)企業、單位僅可對本企業、單位內部的、集團規章制度未涉及、未明確的業務進行規章制度立項。

  (四)集團或企業、單位的有關部門針對工作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認為需要制定規章制度加以規范的,可提出立項建議(對比較簡單的問題,可口頭提出建議;對比較復雜的問題,應提出書面建議),根據立項批準權限由集團或企業、單位主管或集團分管領導批準立項。

  (五)規章制度立項內容包括制定規章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擬解決的主要問題、當前的現狀、擬確立的主要條款以及起草經辦人、擬完成起草的時間等內容。

  第八條、規章制度起草

  (一)以集團或企業、單位名義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一般由集團或企業、單位的行政部門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涉及具體業務的規章制度行政部門無法起草的,集團或企業、單位的行政部門可委托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代擬。

  (二)以集團有關業務部門名義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由該業務部門起草。

  (三)規章制度起草經辦人可通過收集、查閱相關資料、召開座談會、進行調研等方式收集素材,其他人員應予配合。

  (四)規章制度起草內容包括:

  1.制定的目的和依據;

  2.適用范圍;

  3.主管部門和落實規章制度的責任人;

  4.管理原則;

  5.具體管理措施和程序;

  6.違規責任;

  7.實施日期;

  8.需要修改或廢止的有關文件中的條款;

  9.其他需要規定的內容。

  第九條、規章制度的征求意見

  (一)規章制度起草經辦人起草完畢后,提交立項批準人(指批準規章制度立項的集團或企業、單位主管或集團分管領導,下同)初審,立項批準人認為符合立項要求的,形成征求意見稿,規章制度起草經辦人根據立項批準人確定的征求意見范圍下發有關企業、單位、有關部門、有關專業人士、有關人員征求意見。

  (二)征求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討論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十條、規章制度的審議

  (一)規章制度起草經辦人根據征求意見過程中收集的資料和意見進行修改,修改后提請立項批準人再審,立項批準人認為比較成熟可以提交審議的,提交審議。

  (二)集團或企業、單位主管批準立項的規章制度,由集團或企業、單位召開辦公會議、專題會議進行審議;集團分管領導批準立項的規章制度,由集團分管領導召開部門會議審議。

  (三)有關規章制度需要聘請社會上的法律、財務或政府有關部門等方面的專業人士參與審議的',要積極聘請上述人士參與審議。

  (四)對審議中出現重大原則性分歧意見未予通過的草案,起草經辦人根據審議要求,再次協調、討論,提出修改稿,再次提交審議。

  第十一條、規章制度的審查

  (一)建立完善規章制度的審查制度

  1.集團行政部門為集團及企業、單位規章制度的歸口審查部門。

  2.以企業、單位名義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在發布前應先形成送審稿,報送集團行政部門審查無異議后才可發布實施。

  3.以集團業務部門名義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在發布前應先形成送審稿,報送集團行政部門及相關業務部門審查無異議后才可發布實施。

  (二)集團行政部門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送審稿進行審查:

  1.是否符合規章制度制定權限和程序;

  2.是否與其他規章制度相協調、銜接;

  3.是否具有可行性;

  4.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三)集團行政部門可以就送審稿中存在的有關問題征求有關方面意見,還可召開座談會、討論會。

  (四)除特殊情況外,集團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送審稿之日起3天內對送審稿提出審查意見。

  (五)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團行政部門可以予以緩辦或退回:

  1.未按規定權限、規定程序辦理的;

  2.制定規章制度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3.有關部門對送審稿的內容有較大爭議且理由較為充分的。

  被緩辦或退回的送審稿經起草的企業、單位或集團有關部門按要求改正符合報審條件的,可按規定程序重新報送集團行政部門審查。

  (六)起草規章制度的企業、單位或集團有關部門根據行政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對送審稿進行修改。集團行政部門審查過程中提出重大修改意見的,應當與起草規章制度的企業、單位或集團有關部門協商。

  (七)集團行政部門完成審查后,應在發文會簽單上會簽。

  第十二條、規章制度的發布

  (一)擬以集團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草案經審議并原則通過后,按發文程序辦理會簽手續,經集團主管簽字后予以發布。

  (二)擬以企業、單位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草案經審議并原則通過后,按發文程序辦理會簽手續,并報集團行政部門審查,由企業、單位主管簽字予以發布。

  (三)擬以集團業務部門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草案經審議通過后,按發文程序辦理會簽手續,并報集團行政部門審查,由集團分管領導簽字予以發布。

  第十三條、規章制度的備案和存檔

  企業、單位和集團有關業務部門發布的規章制度要在發布之日起3天內報送3份原件給集團行政部門備案、存檔。

  第十四條、規章制度的修改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章制度應當及時修改:

  1.制定規章制度所依據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被修改或廢止,需要作相應修改的。

  2.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需要增減或者改變內容的。

  3.其他應當予以修改的情況。

  (二)修改規章制度按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序執行。

  第十五條、規章制度的解釋

  (一)以集團或企業、單位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統一由集團或企業、單位的行政部門負責解釋,或由行政部門委托有關業務部門解釋。

  (二)以集團業務部門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由發文的部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4

  一、美容師儀容儀表

  1、每天著裝整潔,淡妝上崗,微笑效勞。

  2、頭發應經常清洗,不得有異味、燙夸張的顏色做夸張的發型,不留披肩發。

  3、不佩戴任何飾物,一天保持好妝容,不濃妝艷抹,不涂指甲油。

  4、勤洗澡,勤換衣,保持身體無異味。

  5、工服和工鞋應保持干凈整潔,不留污點,保持清新亮麗。

  6、站姿、坐姿、走姿要自然大方,端正優雅,面帶微笑,熱情,使用禮貌用語。

  二、員工日常行為標準

  1、員工須嚴格遵守本店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

  2、堅守崗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崗,違者按遲到處理。

  3、上班時間不得在美容院大聲喧嘩,吵架,睡覺。

  4、上班時間不準吃早餐、吃零食,違者按遲到處理。

  5、上班時間無緊要事情,不得屢次接聽私人電話,每次接聽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

  6、上班時間,不準將手機帶進操作室,玩手機,發短信和接聽手提電話。

  7、保護公共物品,儀器設備,不操作時處于關閉狀態,拔掉電源,以免造成機器損傷。

  8、嚴禁在顧客面前發生爭吵,討論美容院及其他顧客問題,時時注意自身修養,保持良好形象。

  9、員工之間應團結互助,不得惡意傷人,不準扎堆聊天,背后議論其它人和事。

  10、不得與顧客發生爭吵,要耐心與客人溝通解釋,了解客人發牢騷的原因,以便更好地處理問題,樹立企業和自身的形象。

  11、遵守店內規章制度,輪流值班,頭牌值班如發現沒值班,扣除當天的工資及分成。

  12、實行崗位責任制,保持各自崗位的清潔衛生,做好崗位工具的保養工作。

  13、樹立強烈的責任心,保護公共財物,不得偷盜和浪費,操作完畢,物歸原處,擺放整齊。

  14、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未經同意,不準私自給客人用超出護理范圍的物品,一經發現按超出局部的5倍賠償。

  15、不得在客人面前談論工資待遇,和店內的.問題,給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16、維護好自身形象,語氣柔和甜美,微笑效勞,物品輕拿輕放。關門開門注意不要發出聲音,以免驚醒客人。

  17、認真配合工作,服從領導安排和調遣,違者視開除處理。

  18、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做到領導沒在和在一個樣,很好維護企業形象。

  19、員工之間不得互相包庇隱瞞,違者重罰。

  20、樹立團隊精神,不勾心斗角,不排擠他人,不損人利己,共同開展,共同進步。

  21、維護美容院利益,不得帶情緒上班,應創造良好的工作氣氛和環境。

  22、尊敬上司及領導,尊重同事,見面要問候,互敬互愛,保持良好的企業形象。

  23、樹立良好思想品德,公共物品喪失,客人物品在本院喪失,如果顧客直接交與美容師負責,負責人承當一切責任,如沒有直接責任人,那么美容院全體承當。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5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風景資源,發展森林生態旅游,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設立、撤銷、合并、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依照《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并、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審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國家林業局主管全國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配備管理和技術人員,負責森林風景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第五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主體功能是保護森林風景資源和生物多樣性、普及生態文化知識、開展森林生態旅游。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遵循“嚴格保護、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是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從事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

  第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應當自批準設立之日起18個月內,編制完成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國家級森林公園合并或者改變經營范圍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2個月內修改完成總體規劃。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

  第八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突出森林風景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護森林風景資源、生物多樣性和現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傳播生態文化知識,增強公眾生態文明道德意識;

  (三)便于森林生態旅游活動的組織與開展,以及公眾對自然與環境的充分體驗;

  (四)以自然景觀為主,嚴格控制人造景點的設置;

  (五)嚴格控制滑雪場、索道等對景觀和環境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建設。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還應當包括森林生態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專項規劃。

  第九條已建國家級森林公園的范圍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重合或者交叉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相互協調;對重合或者交叉區域,應當按照自然保護區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十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程編制。

  編制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報送審核(批)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時應當對征求意見及其采納情況進行說明。

  第十一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并審核后,報國家林業局批準。

  經批準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5年內不得修改;因國家或者省級重點工程建設需要修改的,應當報國家林業局同意。

  在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后、總體規劃批準前,不得在森林公園內新建永久性建筑、構筑物等人工設施。

  第十二條國家林業局批準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三條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其選址、規模、風格和色彩等應當與周邊景觀與環境相協調,相應的廢水、廢物處理和防火設施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國家級森林公園內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設項目不符合總體規劃要求的,應當按照總體規劃逐步進行改造、拆除或者遷出。

  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進行建設活動的,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景觀和環境;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整理場地,美化綠化環境。

  第十四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編制并組織實施森林經營方案,加強森林公園內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和管理。

  因提高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或者開展森林生態旅游的需要,可以對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第十五條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但是因保護森林及其他風景資源、建設森林防火設施和林業生態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除外。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的,應當避免或者減少對森林景觀、生態以及旅游活動的影響,并依法辦理林地占用、征收審核審批手續。建設項目可能對森林公園景觀和生態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導致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明顯降低的,應當在取得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或者改變經營范圍的行政許可后,依法辦理林地占用、征收審核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因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實施,給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對森林公園內的森林風景資源和生物多樣性進行調查,建立保護管理檔案,并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重要森林風景資源的監測,必要時,可以劃定重點保護區域。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嚴格保護森林公園內的天然林、珍貴樹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風景林木,保持當地森林景觀優勢特征,提高森林風景資源的游覽、觀賞和科普價值。

  第十八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樹木、藥材等植物;

  (二)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

  (三)刻劃、污損樹木、巖石和文物古跡及葬墳;

  (四)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園內設施;

  (五)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標準的廢水、廢氣,亂倒垃圾、廢渣、廢物及其他污染物;

  (六)在非指定的吸煙區吸煙和在非指定區域野外用火、焚燒香蠟紙燭、燃放煙花爆竹;

  (七)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

  (八)擅自圍、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標示牌、宣傳單等形式將森林風景資源保護的注意事項告知旅游者。

  第十九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開展影視拍攝或者大型文藝演出等活動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承辦單位的'活動計劃對森林公園景觀與生態的影響進行評估,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承辦單位按照備案的活動計劃開展影視拍攝或者大型文藝演出等活動;對所搭建的臨時設施,承辦單位應當在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并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經有關部門批準,國家級森林公園可以出售門票和收取相關費用。國家級森林公園的門票和其他經營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并主要用于森林風景資源的培育、保護及森林公園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國家級森林公園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減免門票或者設立免費開放日等方式,為老年人、兒童、學生、現役軍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游覽提供便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由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負責;需要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合資、合作等方式聯合進行的,應當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單位和個人參與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符合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并服從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

  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管理的主體發生變動的,應當依法向國家林業局申請辦理國家級森林公園被許可人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對森林公園的范圍進行公示和標界立樁。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志。未經國家林業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名稱和專用標志。

  第二十三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解說系統,開辟展示場所,對古樹名木和主要景觀景物設置解說牌示,提供宣傳品和解說服務,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向公眾介紹自然科普知識和社會歷史文化知識。

  第二十四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在危險地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不得對公眾開放。

  國家鼓勵國家級森林公園采取購買責任保險的方式,提高旅游安全事故的應對能力。

  第二十五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確定的游客容量組織安排旅游活動,不得超過最大游客容量接待旅游者。

  進入國家級森林公園的交通工具,應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并在指定地點停放。

  國家鼓勵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使用低碳、節能、環保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實防火責任制,加強防火宣傳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災撲救隊伍,配備必要的防火設施與設備。

  第二十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引導森林公園內及周邊的居民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無污染的種植、養殖和林副產品加工業,鼓勵其從事與森林公園相關的資源管護和旅游接待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報送制度,按照要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送森林風景資源保護、利用等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及其他經營管理活動的監督檢查。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總體規劃、擅自變更總體規劃或者未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建設活動的;

  (二)未按照規定從事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的;

  (三)建設項目對森林公園景觀和生態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導致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明顯降低,未事先取得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或者改變經營范圍的許可的;

  (四)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管理的主體發生變動,未依法辦理國家級森林公園被許可人變更手續的。

  第三十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未按照規定編制總體規劃或者未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建設、經責令整改仍達不到要求并導致國家級森林公園主體功能無法發揮的,國家林業局可以將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森林風景資源質量下降,經中國森林風景資源評價委員會專家評審,達不到國家級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標準的,國家林業局應當將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

  被撤銷的國家級森林公園,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設立國家級森林公園。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國家級森林公園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__年8月1日起施行。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6

  一、編寫目的

  為加強企業規章制度管理,規范員工行為,維護企業正常運行秩序,保障員工權益,制定本辦法。

  二、范圍

  適用于本企業的所有部門、員工。

  三、制度制定程序

  1、管理層確定編寫規章制度的任務和責任人員;

  2、責任人員收集、整理、分析公司內部政策規定,結合法律法規編制制度;

  3、制訂草案后征集各部門意見,形成最終方案;

  4、責任人員將方案提交公司領導審批并正式實施;

  5、制度實施后,定期檢查修訂并公示通知。

  四、法律法規及公司內部政策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管理法》;

  5、公司內部政策規定。

  五、制度名稱、范圍、目的、內容、責任主體、執行程序、責任追究等方面的內容

  1、工作時間管理制度

  范圍:適用本企業所有員工。

  目的:規范員工工作時間,提高工作效率。

  內容:規定員工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及加班時間等。責任主體:全體員工、中層管理人員。

  執行程序:實行考勤制度,由上級主管審核員工工作時間。

  責任追究:員工違反工作時間管理制度者,將視情況給予批評、警告、記過、降職、開除等紀律處分。

  2、員工請假制度

  范圍:適用本企業所有員工。

  目的.:管理員工請假,維護公司工作秩序和穩定。內容:規定員工請假類型、具體時間、所需注意事項等。責任主體:全體員工、中層管理人員。

  執行程序:員工提出請假申請,經主管批準并提交人事部門備案。

  責任追究:員工違反請假制度,造成損失或影響公司正常運轉者,將視情況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等紀律處分。

  3、保密管理制度

  范圍:適用本企業所有員工。

  目的:加強對企業重要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泄露。內容:規定員工保密義務、保密措施及處罰措施等。責任主體:全體員工、中層管理人員。

  執行程序:企業內部設有保密管理崗位,負責保護重要信息。

  責任追究:員工泄露重要信息者,將視情況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等紀律處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附則

  本規章制度管理辦法解釋權歸企業負責人所有,最終解釋權歸企業所有。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7

  為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進一步加強綠地管理,提高綠地整體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一、衛生管理

  綠地、游園、廣場及道路衛生實行實時保潔。重點對北大街、中日園園區、開發區廣場加強衛生管理。

  1、北大街及太陽路門面房衛生管理。衛生保潔人員早上5:30分到崗,6:00整衛生清掃完畢。保潔范圍為鐘鼓樓至太陽路口花帶東部區域。該衛生區由3人輪流值班,早5:30至晚10:00,實行實時保潔。

  2、中日園區衛生管理。衛生保潔人員早上6:30分到崗,7:30分整個園區主要地段衛生清掃完畢。保潔范圍包括園區道路、綠地、小廣場,整個園區衛生由八人輪流值班,至晚上8:00,全天實時保潔。

  3、開發區廣場衛生管理。衛生保潔人員早上5:30分到崗,6:00整完成廣場衛生清掃。保潔范圍為該廣場和廣場西部的園花壇。該區域由4人輪流值班,晚上10:00前實行實時保潔。 遇星期天、節假日等游人高峰期,所有保潔人員全體上崗,不再實行輪流值班。

  保潔質量標準:各衛生保潔責任區在規定實時保潔時間內不得出現白色垃圾、紙屑等,廣場、道路不得出現煙頭、果核;綠地內每百平方米煙頭不超過5個,綠籬等處衛生死角當天清掃一次。

  衛生檢查辦法:分兩種檢查形式。

  1、由生產科對當天衛生現狀不定時檢查;

  2、單位領導組織各部門負責人,不定期進行檢查。對衛生管理達不到標準的,按照一個煙頭5元、一處白色垃圾10元標準對當班保潔人員進行經濟處罰。對早班5:30分不能按照到崗和6:30分不能完成責任區清掃任務的,罰款50元;對脫崗、早退人員,發現一次罰款50元,累積三次者勒令待崗、待崗期間僅發放基本生活費。

  二、綠地養護管理:

  1、綠地養護管理實行劃片包干、責任到人的管理辦法。

  2、按照《中日友好園綠地管理標準》,生產科組織人員不定期進行檢查評比。檢查評比以分值計算。評比結果中的前三名,第一名獎勵80元,第二名獎勵50元,第三名獎勵30元。評比結果中的最后三名,倒數第一名罰款80元,倒數第二名罰款50元,倒數第三名罰款30元,連續三次檢查排名倒數第一者勒令待崗三個月,待崗期間只發放基本生活費。 表格:中日友好植物園養護管理打分標準 序號項目養護管理標準分值

  1花壇花木生長健壯,株形豐滿,葉色正常,花繁葉茂,能表現出良好的植物景觀。25分

  適時澆水、施肥,保證花木所需水份和營養。10分 適時中耕松土,做到土面平整,土壤疏松,土質細膩。10分 及時清除雜草,保持花壇內無雜草。10分

  適時修剪、整形,并及時剪除殘花,枯枝和病蟲枝、細弱枝;綠籬修剪要求面平、線直、彎如弧。10分 及時防治病蟲害,保證花木生長健壯。10分 及時補栽,要求花木無缺苗,綠籬無斷帶。10分

  實施全天保潔,保持花壇清潔、衛生,無垃圾、雜物等。15分

  2草坪草坪灌溉要求根據土質、天氣適時進行,保持草坪土壤濕潤、疏松。10分

  草坪施肥一年內要進行1-2次,結合澆水,證草坪葉色正常,生長健壯。10分

  草坪要及時修剪,保持草高5-10cm,草面自然平整,邊緣整齊。20分

  及時清除雜草,每平方米不得超過5株雜草。15分 草坪出現斑禿裸露,要及時采用實鋪法補植,保持草坪完整,澆水或雨后無積水下陷現象。15分

  保持草坪清潔,無垃圾、磚石、果皮、紙屑等,無堆積物,搭棚及經營項目侵占現象。10分

  草坪周圍最好有圍欄設施,禁止車輛進入,保持草坪內附屬設施清潔完好。10分

  做好草坪病蟲害防治工作,防止病蟲害發生。10分 3花卉及時澆水、施肥,盆花生長健壯,株形豐滿,能充分表現該品種特性,做到枝繁、葉茂、花艷,有很高的觀賞價值。20分

  適時適當進行修剪摘心、抹芽、綁扎等,培養優美株形,剪除枯枝、病蟲枝、爛葉等增加觀賞效果,并控制好花期。20分 及時松土、鋤草,增加根系透氣性,避免雜草爭奪養分,保證花木生長良好。15分

  及時完成病蟲害防治15分

  盆花要分門別類擺放整齊、美觀,場地清理干凈,工具、盆花、糞土堆放整齊有序。15分

  在單位技術人員指導下引進新品種,摸索新技術。15分

  三、水域管理:

  水域衛生及水質管理由專人負責,水面衛生實行實時保潔,不得出現任何有礙觀瞻的漂浮物;根據水質狀況進行定期換水,確保水質良好,不污濁、無異味。

  水面出現白色垃圾的,每處罰款20元。

  四、秩序管理

  秩序管理分經營區秩序管理和游園瀏覽秩序管理,秩序管理由保衛科負責。

  經營區秩序由3人定點輪值管理。禁止經營戶店外經營,禁止非經營區內設經營攤位。按照經營區管理辦法,凡經營區出現違規經營的,對秩序管理人員進行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理。 游園秩序管理,由保衛科組織人員進行不間斷巡邏,主要負責車輛規范停放和綠地植物保護。車輛未經許可進行園區以及園區內花木被人為損壞的,給予保衛巡邏人員和相關責任人20-50元經濟處罰,連續三次被處罰者,給予待崗處理。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2

  第一條為了保證我院各種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有效落實,進一步加強稽查隊伍建設,調動稽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稽查的'職能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休養院綜合辦公室為稽查考核的主管部門。履行稽查考核職責的人員有:值班經理、公司部門以上管理人員、綜合辦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員。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三條員工的儀容儀表、出勤、履職情況

  第四條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三章稽查考核實施辦法

  第五條由稽查人員對各部門的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定時或不定時的進行檢查、監督、考核。各部門要積極支持稽查考核人員的工作,各部門領導應高度重視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等管理工作,認真及時查處本部門員工中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現象以維護其嚴肅性。因失察、拖延、推諉致使本部門違反勞動紀律的問題得不到及時糾正和處理,并被其他稽查人員查處或員工舉報的,將追究主管經理的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六條凡值班經理稽查、考核出員工違紀、違規事實,而部門經理未發現的,部門經理承擔連帶責任(每次0.05分)。 第七條凡稽查主管部門稽查人員稽查、考核出的違紀、違規問題,而值班經理未發現的,值班經理要承擔瀆職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八條凡院領導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稽查主管部門人員未發現的,稽查主管部門人員承擔瀆職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九條由其他員工舉報,部門未發現和處理,對于相應領導也要承擔連帶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十條在稽查、考核過程中,必須堅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允許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否則應嚴肅處理(每發現一次,責任人扣0.15分)。

  第十一條考核結果具有的效力: 1、與稽查人員的績效工資掛鉤; 2、決定對員工的獎勵與懲罰;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二條對于稽查人員失職,第一次給予警告處分,第二次給予嚴重警告,第三次給予50-100元罰款,同時每次扣除考核成績0.1分。

  第十三條年終考核,稽查人員綜合考核成績優秀者,按績效管理辦法,給予其一定的獎勵。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合理設定公司各類規章制度名稱,規范公司和各下屬管理處規章制度的制定、頒布操作程序,加強施行考核管理,促進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因公司經營管理需要而制定的章程、職責、規定、細則和辦法,統稱為規章制度。

  一、由公司依據國家或上級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經營管理需要而制定的公司基本規章,統稱為章程。

  二、由公司或各職能部門依據國家或上級有關法律、法規,就企業具體經營管理事項而制定、要求員工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為準則,稱之為制度。

  三、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會同公司各職能部門,對公司各部門、各管理處之特定事務而制定的管理范圍與要求,稱之為職責。

  四、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會同公司各職能部門,對公司經營、管理等事項制定的具體貫徹要求與標準,稱之為規定。

  五、由公司有關職能部門或各管理處依據某一規定而制定的具體執行要求和標準,稱之為細則。

  六、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會同公司各職能部門,對特定事務的操作流程和具體要求進行規定的事項,稱之為辦法。

  第三條公司規章制度的管理部門為公司行政人事部;各管理處規章制度的管理部門為各管理處辦公室;其他各部門的負責人均負有督促、推行的責任。

  第二章規章制度的制定

  第四條公司章程由其董事會制定,并分別依法定程序呈報其上級主管部門(位)批準,或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即生效、施行。

  第五條制度、職責、規定、辦法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或各管理處辦公室會同各部門制定,并呈報公司董事會或地產常務副總經理審定后頒布實施。

  第六條細則由公司各職能部門或各管理處會同各部門制定,并呈報公司地產常務副總經理核準后頒布實施。但應送規章制度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規章制度的制定格式必須統一和規范:

  一、內容繁復和條文較多的,應劃分章節。

  二、分條書寫,冠以“第×條”字樣,并根據需要依次分為款、項、目(實際書寫時,款、項、目字樣可省略),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項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1、2、3等數字,并加具標點符號。

  第八條公司或各管理處制定的規章制度不能與有關法律、法規及其公司章程相抵觸,部門制定。

  第三章規章制度的施行與適用

  第九條規章制度的生效日期以頒布日期為準,但規章制度中訂有施行日期的,依所訂日期為準。

  第十條規章制度規定對某一事項或某一部門適用,則只對該事項和該部門發生效力;如同時明確可適用其他事項或部門,且其他事項或部門沒有同樣規章制度時,則對其發生效力。

  第十一條不同規章制度對同一事項有不同程度規定時,以特別規定為優先適用;無從適用時,由規章制度管理部門解釋和裁定;仍無法解決時,由公司地產常務副總經理裁定。

  第四章規章制度的修訂與廢止

  第十二條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修訂:

  一、局部條款與政府現行的法律、法規不盡相符的。

  二、局部條款已不符合企業現行的經營方針或實際需要的。

  三、同一事項的規定存在多種規章制度重復、內容雷同,或同一事項所適用的不同規章制度,其內容是互相矛盾的。

  四、規章制度涉及的部門名稱與現有名稱不符,或原規定事項的主管部門或執行部門已經裁并或變更的。

  五、因有關規章制度的修訂或廢止而應配合修訂的。

  六、其他有必要修訂的。

  第十三條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廢止:

  一、規定事項與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現行經營方針相悖或與現實情況完全不符的。

  二、同一事項已有新的規章制度頒實施行的。

  三、規章制度適用的部門已裁并,且無保留必要的。

  四、因其他情致使規章制度已無保留必要的。

  第十四條規章制度的.修訂與廢止程序同制定程序,但須規定修訂后重新頒實施行日期及廢止日期。

  第五章規章制度的考核

  第十五條為使公司各類規章制度切實得以貫徹執行、發揮應有作用,須對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一、公司各部門、各管理處應組織本部門員工認真學習貫徹相關的規章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自查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員工績效考核和總體評價材料。

  二、公司領導和公司各職能部門應對本公司規章制度的施行、管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公司各部門、各管理處進行局部抽查或全面檢查,并將檢查情況記入對該部門、該管理處的考證材料。

  三、公司規章制度管理部門應隨時掌握規章制度的適用性和實用性情況,了解各部門對規章制度的修訂要求與建議,并視實際需要配合做好修訂工作。

  第十六條公司員工因不了解規章制度而發生違規違紀的,將根據實際情況,追究其所在部門領導的責任;明知故犯的,則追究其本人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9

  某公司員工考核管理規定

  第一條考核目的是為了正確把握員工的能力適應性、工作態度及工作效績。在開發人力資源的同時,謀求員工晉升、調動、獎勵及懲處的合理與公正,從而完善公司的激勵制度。

  第二條考核程序(略)

  2.11季度考核

  季度考核的內容涉及:工作質量、工作數量、工作效率、獨立性、成本意識、原則性、精神面貌、學習能力、創新精神和溝通能力等方面。

  參加考核的人員包括總部直屬的正式管理人員,各分公司,外設廠和事業部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由其自行考核。

  季度考核的'答卷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由員工自行填寫;第二部分由員工的直屬上司填寫;第三部分由員的直屬上司與員工面談溝通后填寫。

  季度考核結果分為出色、優良、普通和差,四等。對出色和優良等者,公司將在季評結果公布的當月分別獎勵其當月工資總額的10%和5%,對普通等者不作獎懲,對差等者,將扣發其當月工資總額的5%,連續兩次獲差等者將予以解聘。

  2.2實習考核

  公司聘用的管理人員的技術工人,在試用期結束時,必須進行實習考核。試用期原則上為三個月。如在試用期內員工請假,則試用期時間順延。特殊情況可在部門經理以上級別同意后提前或推后。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個月,最長不能多于6個月。

  考核結果分為優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考核成績為優等、一等和二等的立刻轉正。考核成績為三等的將延長試用期三個月,屆時的考核成績不能列人優等,而成績依然在三或四等的應立刻辭退。考核成績為四等的直接辭退。實習考核成績將錄人人事檔案,作為員工將來晉升、晉級的參考依據。

  所有同意轉正的人員將收到人力資源委員會發給的《轉正定級通知單》。

  2.3見習考核

  任職的所有副經理級及以上人員都需接受見習考核。考核時間為正式下文起6個月。考核結果分為同意轉正和不同意轉正。考核結果為不同意的,將延長見習期3個月,屆時考核結果依然為不同意轉正的將予以辭退,如為提升人員,則降回原職位。

  所有執行結果都將由人力資源委員會發文通知相關部門。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規章制度的發布程序和文件管理,建立規范化、標準化、系統化的公司規章制度體系,保障規章制度得以嚴肅、嚴格、有效的貫徹和執行,按照股份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規章制度是指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管理需要制定并統一發布的具有強制約束力和規范格式的公司內部法定性文件,包括制度、辦法、規范、規定、規程、流程、標準、以及由此而生成的表格、記錄、格式文本等,是公司各級單位按章辦事和開展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 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共同使用、遵守或用于指導、規范本部門以外其他單位工作或需要跨部門協作完成的所有規章制度均屬于本辦法控制范圍,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發布實施。

  第四條 規章制度管理是指按照統一要求規范公司規章制度文件的制定、審核、修改、批準、發布、修訂、執行和廢止等一系列工作,并將全部規章制度按照統一標準進行分類和歸集,形成一套完整的企業內部法規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公司綜合辦公室是規章制度管理的綜合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 建立健全公司規章制度體系。

  (一) 對規章制度進行宣貫和培訓,推動規章制度的實施,監督、檢查公司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提高制度的執行力。

  (二) 對新發布規章值得成文必要性、合理性、與其他制度的銜接性、文件格式、文字、條理性等進行綜合審核。

  (三) 責成相應部門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或進行必要的修訂,組織規章制度評審。

  二、 負責公司規章制度的組織起草、修訂、審核、登記、編號、發布、歸檔、廢止等工作。

  第六條 公司其他職能部門(安全生產管理部、生產技術部等)是公司規章制度地提出、制定、修訂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 根據生產、經營、管理需要,提出并起草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規章制度。

  二、 負責本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解釋、宣貫、推行,監督、檢查、指導本部門制定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 公司各部門以及所有員工都是公司規章制度的執行者,對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條款和工作標準有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執行并接受考核的義務。

  第三章 制度分類

  第八條 公司規章制度分為以下幾類:

  一、 綜合管理制度(系列代號 zh):指為規范和指導公司基礎管理、預算管理、規章制度管理、運行體系構建等綜合性經營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二、 企業文化管理制度(系列代號 wh):指規范和傳播公司理念、行為和視覺識別系統而制定的制度;

  三、 組織管理制度(系列代號 zz):指為明確公司組織機構設置、組織分工、職能劃分、崗位職責分工、基本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而制定的制度。

  四、 財務管理制度(系列代號 cw):指為規范和指導公司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資金管理、稅收籌劃、會計報表及財務分析等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五、 人事管理制度(系列代號 rs):指為規范和指導公司招錄與培訓管理、考核管理、勞資與薪酬管理、考勤管理、獎懲管理等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六、 行政管理制度(系列代號 xz):指為規范和指導公司行政督察、公文處理、公共關系、會議管理、印章管理、檔案管理等行政辦公事務而制定的制度。

  七、 信息管理制度(系列代號 xx):指為規范和指導公司信息化建設醒目管理、軟件管理、系統管理、數據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而制定的制度。

  八、 安全與環境管理制度(系列代號 aq):指為規范和指導公司安全、消防、環境保護與治理、優化作業環境而制定的制度。

  九、 經營與生產管理制度(系列代號 jy):指為規范、指導、監督、檢查公司生產作業管理、物資管理、消耗管理、運銷管理、設備管理等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第九條 以上分類不足以涵蓋新增的制度時,可在現有分類基礎上向后延展。

  第四章 格式與內容

  第十條 規章制度屬于企業標準性文件,采用統一的文本格式發布,即發文標識為“xxxx公司規章制度文件”,標題為“xxxx管理辦法(制度、規定、規程等)”。文件內容分章、條編序,不同章節,條序順延,全文不能有重疊條序。條目下有層次序數時,分段編排,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第十一條 規章制度的編號統一由綜合辦公室負責,完整編號格式如下: 公司類別-內容分類-分類序號-文件版本號說明:公司類別:汽運公司(代號qy);

  內容分類:參照第三章相應內容;

  分類序號:規章制度在某一門類的序號用3位阿拉伯數字表示,代表該文件在該類制度中的順序,一般根據發布時間排序。每類內容從001-999;

  文件版本號:是文件更新修改次數的記錄,用2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從01-99順延,代表文件整體重新制定和校驗的次數。 第十二條 管理制度的內容原則上按照以下次序進行擬定:

  一、 第一章為總則,包括制定本制度的辦法、目的、意義、適用范圍、定義等內容。

  二、 第二章為管理職責,包括本制度所涉及到的職能歸口部門和相關負有責任部門的相應職責內容。

  三、 第三章為管理要素分類,主要對制度中明確的管理要素進行分類說明。

  四、 第四章為管理程序,主要對履行制度的主要管理程序進行說明。

  五、 第五章為工作標準,主要是對制度的執行提出相應的工作標準和獎懲標準。

  六、 第六章為附則,主要規定制度的生效時間、解釋部門、與原制度的關系等內容。

  七、 對于制度中其他需要進一步說明或是需要特殊說明的,可插入以上章節中單列章節說明,次序順序下延。

  第五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三條 規章制度經起草部門起草后,交由綜合辦公室初審和校驗,最后經公司經理部批準后下發。

  第十四條 規章制度通過公司文件通知形式發布,涉及職工權益的按公司相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綜合辦公室負責根據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或組織機構、部門職能調整和業務調整時,適時對相應制度進行修訂或廢止。

  第十六條 公司各相關單位的負責人為制度貫徹執行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對該制度在本單位范圍內進行宣傳、貫徹、培訓、監督、執行。

  第十七條 綜合辦公室負責檢查、督導、考核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公司經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的規章制度管理,明確規章制度管理工作的職責,提升規章制度質量,建立符合本行經營管理和內部控制需要的規章制度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章制度,指依照本辦法制定的、對本行內部經營管理事項進行規劃、組織、協調、約束或者指導的規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不屬于本辦法規范的規章制度:

  (一)轉發法律、法規、外部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發文及分行轉發總行規章制度的發文;

  (二)各級機構及各級機構職能部門為加強內部管理制定的效力僅及于本級機構或部門自身、不具有橫向或者條線管理作用的機構內部規定;

  (三)上級行就具體事項對個別下級行提出工作要求、對于具體請示給予答復和回復指導意見以及其他用于解決和辦理日常工作事項的發文;

  (四)各類“通報”、“風險提示”、“通知”發文。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指由有權主體按規定程序制定的、以書面形式公布的、在適用范圍內具有普遍效力、在有效期限內反復適用的、非針對個別主體或事件的、設定行為標準和規則的文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章制度,包括章程、規則、政策、辦法、規定、守則、操作規程、實施細則、指引。章程,指本行公司章程、各委員會章程、稽核章程、附屬機構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章程。銀行業務章程的制定、使用及維護適用本行關于格式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規則,指本行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總分行管理層及下屬委員會的議事規則以及附屬行的同類議事規則。

  政策,指對經營管理事項的基本原則、管理框架和組織結構進行規定的綱領性文件。在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下,總行制定的規章制度可以稱為“政策”;海外分行、附屬行為了與當地實踐保持一致,也可選擇使用“政策”作為規章制度名稱。

  辦法或規定,指規定經營管理事項的具體原則、管理方法、具體工作流程和監督檢查的規章制度。

  操作規程,指規定具體業務、產品或者服務的操作環節、操作方法的規章制度。

  實施細則,指以已有規章制度為基礎,細化管理流程、操作環節等規定的規章制度。

  守則,指規定員工行為規范、崗位職責的規章制度。

  指引,指規定內容不具備強制約束力、僅為提示、指導或者倡導性質的規章制度。

  按本辦法規定對規章制度所做解釋,與該規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不屬于本辦法所稱規章制度的,不得使用本條所規定的名稱。

  第四條 規章制度管理適用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

  (二)授權有限、分級管理;

  (三)管理流程科學,制定、執行、維護并重;

  (四)標準化與可操作相結合;

  (五)部門合理分工與相互配合。

  第五條 總行法律與合規部負責擬定本行與規章制度管理有關的規章制度;規劃、維護本行規章制度運行體系;對規章制度進行合規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審查;監督總行各部門實施規章制度評估工作;檢查、監督總行各部門、各分行的規章制度管理工作;統一歸集本行規章制度。

  總行各部門根據部門職責分工負責其業務或管理范圍內的規章制度規劃、草擬、提交審批、執行及維護工作;對所草擬的規章制度的合規性及操作風險控制承擔第一責任;實施規章制度評估工作;對下級行制定的與本條線業務或管理范圍相關的規章制度進行監督和指導;向總行法律與合規部報備公布后的規章制度。

  一級分行各部門按上述分工原則承擔本分行與規章制度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 在確定規章制度效力時應遵循以下原則:一級行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符合總行制定的規章制度、二級分行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符合總行和一級分行制定的規章制度。

  規章制度違反上述效力原則的,與上級行規章制度及法律、法規、外部規章和監管規定沖突的部分無效,并應按本辦法的規定修改或廢止。

  第二章 規章制度的制定

  第七條 在下述情形下,總行應當制定規章制度:

  (一)法律、法規、外部規章要求或監管機構要求;

  (二)現行規章制度要求;

  (三)本行董事會或者總行管理層要求;

  (四)出臺新產品、新業務;

  (五)業務檢查發現存在管理空白;

  (六)基于其他經營管理需要。

  第八條 一級分行應承擔將總行規章制度整合轉化為轄內基層及一線員工便于執行的操作規程及實施細則的職責。

  一級分行應根據經營地法律、法規、外部規章或監管機構要求、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總行規章制度的要求以及在總行規章制度沒有規定,但轄內經營管理確有需要的情況下制定規章制度。一級分行制定的規章制度應明確、具體、可操作,并兼顧轄內所有機構的適用性。

  第九條 二級分行不得制定規章制度,但在下述情形,二級分行可以一事一報的方式獲得一級分行的特別授權,制定規章制度:

  (一)二級分行所在地區之間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或監管要求存在差異,所屬一級分行確實無法制定統一適用于轄內的規章制度;

  (二)上級行規章制度沒有規定,但轄內經營管理確有需要。

  第十條 二級分行以下分支機構不得制定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規章制度制定應經過草擬、調研論證、合規審查、審批、公布等環節。各環節均應指定專人負責并有簽批記錄。

  第十二條 草擬規章制度的部門(下稱“草擬部門”)應就其所草擬規章制度的制定必要性、可操作性、合規性及流程操作是否符合風險控制要求進行調研論證。

  草擬部門應查閱相關法律、法規、外部規章和監管規定、查閱本行同類規章制度,確保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外部規章和監管規定及本行其他規章制度協調一致。

  第十三條 草擬部門在對規章制度調研論證時應征求相關部門及將適用該規章制度的轄內分支機構的意見。征求意見過程中應重點關注規章制度的合規性、流程操作是否符合風險控制要求以及可能涉及的環境保護、員工利益等問題。

  征求意見可采用多種形式,但就規章制度的合規性、流程操作是否符合風險控制要求等重要問題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經草擬部門負責人簽署。征求意見稿應說明制定規章制度的必要性和規章制度中的主要問題。被征求意見的部門和分支機構應認真研究并及時向草擬部門反饋經部門或機構負責人簽署的書面意見。

  第十四條 草擬部門在完成調研論證后,應將采納了相關部門及分支機構合理意見的規章制度提交本級法律與合規部門進行合規審查。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草擬部門在將規章制度提交本級法律與合規部門合規審查時,應提供以下材料(格式見附件1):

  (一)調研論證情況說明;

  (二)涉及的規范性文件清單;

  (三)合規及風險控制評估意見。

  第十五條 法律與合規部門對于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外部規章及本行合規政策、風險控制要求進行再審查,發表合規審查意見。

  草擬部門應根據法律與合規部門的合規審查意見,修改規章制度送審稿。

  草擬部門對合規審查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與法律與合規部門進行共同研究,就合規審查意見中指明的問題進一步論證。經論證仍不能達成一致的,應在提交審批時在起草說明中做出特別說明。

  第十六條 規章制度應提交本行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會專業委員會或總分行管理層按權限審批后,再公布實施。

  依照法律、法規應由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規章制度,經審批后,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再公布實施。

  依照監管規定須報送監管部門的規章制度,草擬部門應在完成行內審批后將規章制度提交監管部門審查、批準或者備案,再公布實施。

  二級分行制定的規章制度,應報所屬一級分行批準后,再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 草擬部門將規章制度提交審批時,應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并簽署,同時提交起草說明。

  起草說明應對制定該規章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與法律、法規、外部規章的銜接性、與行內規章制度的協調一致性、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合規審查意見及采納情況、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做出說明和分析。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根據法律、法規、外部規章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由股東大會、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分別由本行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按本行公司章程及議事規則審批。

  董事會各專業委員會根據董事會的授權按其議事規則審批規章制度。

  第十九條 本行行長負責審批總行部門草擬的具體經營管理活動的規章制度以及其他本行公司章程及董事會授權其審批的規章制度。

  本行行長授權的高級管理人員及總行管理層各委員會根據本行行長授權在職責范圍內審批規章制度。管理層各委員會審批規章制度應按其議事規則進行,并由主席或主席授權人簽發。

  第二十條 總行管理層提交董事會及董事會專業委員會審批規章制度,應經行長或行長授權的高級管理人員簽署。

  第二十一條 一級分行管理層負責審批一級分行部門草擬的規章制度、二級分行報批的規章制度以及其他職權范圍內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 規章制度必須以行發文的形式公布。

  規章制度公布時應說明草擬部門,并標明版本制定年度。涉及商業mimi的,還應標明密級并控制公布范圍。

  規章制度適用范圍包括海外機構的,應同時公布規章制度的英文版本。

  第二十三條 規章制度可以采用試行的方式,在正式實施前,在全轄范圍內試用或選擇特定下級分支機構作為試點試用。屬于下述情形的規章制度應采用試行的方式,并在名稱中標注“試行”:

  (一)填補我行管理空白,缺乏可供借鑒的經驗,需通過實踐檢驗、積累經驗、逐步完善;

  (二)規范新業務、新產品,需積累經驗以便成熟后進一步推廣;

  (三)對現行業務或經營管理活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需通過實

  踐檢驗。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試行的規章制度應在規章制度中規定試行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試行期屆滿前,草擬部門應對其實施效果及存續的必要性進行評估,公布正式版本或發布廢止通知。試行期屆滿六個月仍未公布正式版本或發布廢止通知的,試行的規章制度自行失效。

  第三章 規章制度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 規章制度應對有權解釋的部門做出規定,原則上由草擬部門負責解釋。

  執行規章制度的部門或分支機構認為規章制度需要解釋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有權解釋的部門提出解釋規章制度的請示。請示應當明確請求解釋的具體條文、原因和對于請示事項的意見。有權解釋的部門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對規章制度的解釋可以采取部發文的形式。

  第二十六條 總行制定的規章制度,總行草擬部門應當在規章制度公布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總行法律與合規部報備。

  境內分行制定的規章制度,分行草擬部門應在規章制度公布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直接上級行對口業務主管部門和本級機構的法律與合規部門報備。一級分行法律與合規部應在每年12月20日之前向總行法律與合規部報備轄內機構當年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七條 規章制度公布后,草擬部門應當組織培訓,重點培訓執行該規章制度的相關關鍵崗位、基層及一線員工正確理解和掌握規章制度。

  第四章 規章制度的維護

  第二十八條 規章制度維護實行年度定期評估與隨時評估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九條 草擬部門每年應對其草擬的現行規章制度進行一次定期評估,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本級法律與合規部門報告評估情況(格式見附件2),并根據評估結論修改、廢止規章制度或草擬新的規章制度。一級分行法律與合規部應在每年12月20日之前向總行法律與合規部報告轄內機構規章制度評估情況。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草擬部門還應在經營環境和業務情況發生變化時對規章制度進行隨時評估,及時修改、廢止規章制度或草擬新的規章制度。

  對規章制度進行評估時應考慮執行規章制度的部門和分支機構報告的問題和建議、法律與合規部門的檢查意見及稽核檢查意見。

  第三十條 執行規章制度的部門和分支機構發現規章制度存在缺乏可操作性、不符合業務發展或經營管理需要、有違規或法律風險、與現行規章制度重復或沖突等問題的,應立即報告規章制度的草擬部門及草擬部門的同級法律與合規部門,并提出修改、廢止規章制度或制定新的規章制度的建議。

  草擬部門應當認真分析報告的問題和建議,及時修改、廢止規章制度或草擬新的規章制度,并保存好處理過程相關的書面記錄,法律與合規部門應對處理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法律與合規部門應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各部門規章制度的內容及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向草擬部門出具檢查意見,并對各部門規章制度的維護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對于稽核檢查發現的規章制度問題,草擬部門應及時整改,并保存好整改過程相關的書面記錄。法律與合規部門應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在下述情形下,規章制度應當修改:

  (一)規章制度的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外部規章、監管規定,包括新出臺、新修改的法律、法規、外部規章、監管規定存在一般性沖突;

  (二)規章制度的部分內容與上級行制定的規章制度存在一般性沖突;

  (三)經營環境發生變化、業務發展或者其他原因,導致規章制度不再符合經營管理需要;

  (四)上級行修改規章制度,導致下級行的規章制度與上級行的規定不完全符合。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五)上級行要求下級行修改規章制度。

  第三十四條 在下述情形下,規章制度應當廢止:

  (一)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外部規章、監管規定,包括新出臺、新修改的法律、法規、外部規章、監管規定性質上根本沖突;

  (二)規章制度與上級行制定的規章制度性質上根本沖突;

  (三)規章制度的內容總體上不合理,不符合經營管理需要,且無修改必要;

  (四)規章制度不再具備調整對象;

  (五)規章制度的調整功能事實上已被其他規章制度所取代;

  (六)上級行制定、修改或者廢止規章制度,導致下級行的規章制度失去效力;

  (七)上級行要求下級行廢止規章制度。

  第三十五條 修改或者廢止規章制度應參照制定程序進行,按照原審批層次進行審批,并按照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程序報備。修改規章制度應當送法律與合規部門進行合規審查審查程序適

  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

  修改或者廢止規章制度應使用行發文形式。

  修改規章制度的發文應明確指出被修改的規章制度名稱、條款、以及修改后的條款,并重新頒布修改后的新版本的規章制度。第三十六條 本行建立統一的規章制度數據庫實現規章制度的電子化共享。總行法律與合規部負責牽頭建設和管理數據庫,草擬部,門負責維護數據庫在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廢止時及時更新數據庫信息。

  第三十七條 規章制度公布后,草擬部門的職能調整的,規章制度的維護工作由承接相關職能的部門承擔。

  第五章 海外機構的規章制度管理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海外機構包括海外分行、附屬行、附屬公司、代表處;附屬機構包括附屬行和附屬公司。

  第三十九條 附屬機構制定的公司章程、董事會章程及其他根據公司治理要求需提交股東會(總行)審批的規章制度,經附屬機構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股東會審批。

  第四十條 除附屬公司外,海外機構制定的根據總行矩陣式管理要求需提交總行審批的規章制度,應按總行規章制度的規定提交總行審批。

  第四十一條 海外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應在規章制度公布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總行報備。

  第四十二條 海外分行、附屬行、代表處除適用本章規定外,適用本辦法的其他規定,但如執行本辦法與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沖突的,在沖突的范圍內優先適用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如屬于標準不一致的,應以較嚴者為準。

  附屬公司適用本章規定,并應結合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參照本辦法制定本機構的相關規章制度,經相應的內部審批程序批準后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一級分行,包括境內一級分行、直屬分行、海外分行。

  本辦法所稱管理層,指行長、行長授權的高級管理人員及管理層各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總行、境內分行及海外分行、附屬行、代表處。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生效前已經公布的規章制度仍然有效,但應當適用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維護。

  本辦法生效前已公布的試行規章制度,草擬部門應在20xx年底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前完成對其實施效果及存續的必要性的評估工作,公布正式版本或發布廢止通知。未按時公布正式版本或發布廢止通知的,試行的規章制度自行失效。

  本辦法生效前已公布的二級分行及以下分支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一級分行應當在20xx年底前完成清理,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應予廢止。對確有必要保留的,應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由一級分行給予授權。

  第四十六條 各一級分行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規范本行規章制度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總行法律與合規部草擬并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生效。

  附件:

  1、規章制度合規審查信息說明表

  2、規章制度定期評估報告表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2

  一、留意事項

  1、 員工必需清晰地了解公司的經營范圍和治理構造,并能向客戶及外界正確地介紹公司狀況。

  2、 在接待公司內外人員的垂詢、要求等任何場合,應凝視對方,微笑應答,切不行冒犯對方。

  3、 在任何場合應用語標準,語氣溫柔,音量適中,嚴禁大聲喧嘩。

  4、 遇有客人進入工作場地應禮貌勸阻,上班時間(包括午餐時間)辦公室內應保證有人接待。

  5、接聽電話應準時,一般鈴響不應超過三聲,如受話人不能接聽,離之最近的職員應主動接聽,重要電話作好接聽記錄,嚴禁占用公司電話時間太長。

  6、員工在接聽電話、洽談業務、發送電子郵件及款待來賓時,必需時刻注意公司形象,根據詳細規定使用公司統一的名片、公司標識及落款。

  7、 員工在工作時間內須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8、 員工要注意個人儀態儀表,工作時間的著裝及修飾須大方得體。

  二、生活作息

  1、 員工應嚴格根據公司統一的工作作息時間規定上下班。

  2、 作息時間規定

  1)、夏季作息時間表(4月——9月)

  上班時間 早 9:00

  午休 12:00——13:00

  下班時間 晚 18:00

  2)、冬季作息時間表(10月——3月)

  上班時間 早 9:00

  午休 12:00——12:30

  下班時間 晚 17:30

  3、 員工上下班施行簽到制,上下班均須本人親自簽到,不得托、替他人簽到。

  4、 員工上下班考勤記錄將作為公司績效考核的重要組成局部。

  5、 員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時間內外出,要向主管經理請示簽退前方可離開公司。

  6、 員工遇突發疾病須當天向主管經理請假,事后補交相關證明。

  7、 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經理提出申請,并填寫【請假申請單】,經批準前方可休息。

  8、員工享有國家法定節假日正常休息的權利,公司不提倡員工加班,鼓舞員工在日常工作時間內做好本職工作。如公司要求員工加班,計發加班工資及補貼;員工因工作需要自行要求加班,需向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請,準許前方可加班。

  1)、加班費標準

  公司規定加班費標準為10元/小時;

  2)、加班費領取

  加班費領取時間為每月24日(工資發放日)。

  三、衛生標準

  1、 員工須每天清潔個人工作區內的衛生,確保地面、桌面及設備的干凈。

  2、 員工須自覺保持公共區域的衛生,發覺不清潔的狀況,應準時清理。

  3、 員工在公司內接待來訪客人,事后需馬上清理睬客區。

  4、 辦公區域內嚴禁吸煙。

  5、 正確使用公司內的水、電、空調等設施,最終離開辦公室的員工應關閉空調、電燈和一切公司內應當關閉的設施。

  6、 要愛惜辦公區域的花木。

  四、 工作要求

  1、 工作時間內不應無故離崗、串崗,不得閑聊、吃零食、大聲喧嘩,確保辦公環境的寧靜有序。

  2、 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期為三個月,員工在試用期內要按月進展考評。詳見《員工試用期考核表》。

  3、公司內所制定的《員工日程表》是衡量員工完成工作量的'依據,要求員工每天要仔細、詳盡的填寫,作為公司考核員工工作量的標準。

  4、職員間的工作溝通應在規定的區域內進展(大廳、會議室),如需在個人工作區域內進展談話的,時間一般不應超過三分鐘(特別狀況除外)。

  5、加強學習與工作相關的專業學問及技能,積極參與公司組織的各項培訓(培訓將施行簽到制,出席記錄和培訓考核也將作為公司績效考核的局部)。

  6、 常常總結工作中的得失,并參加部門的業務爭論,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

  7、 不得無故缺席部門的工作例會及公司的重要會議。

  8、 員工在工作時間必需全身心地投入,保持高效率地工作。

  9、 員工在任何時間均不行利用公司的場所、設備及其他資源從事私人活動。一經發覺,賜予警告,情節嚴峻者,公司將予以辭退。

  10、 員工須保管好個人的文件資料及辦公用品,未經同意不行挪用他人的資料和辦公用品。

  11、員工要保管好個人電腦,按公司規定進展文檔存儲、殺毒及日常維護,如發生故障應準時報告綜合治理部,由公司安排修理。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體育傳統項目學校(以下簡稱傳統校)的建設和管理,更好地為國家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和體育后備人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傳統校是指開展學生體育活動形成傳統,并在一至兩個體育運動項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學校。

  第三條傳統校應在廣泛普及學生課外體育活動,增進學生身心健康,積極開展特色項目訓練,提高學生運動技術水平,培養體育后備人才等方面發揮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條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國傳統校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校進行管理。

  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傳統校的體育業務指導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傳統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命名與審定

  第五條傳統校分為國家、省(區、市)、普通三級,實行審定命名制度。

  第六條普通傳統校的命名條件是:

  (一)學校重視學生體育工作,有健全的體育組織管理機構。

  (二)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施及體育師資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配備標準,并具備開展特色項目課余訓練的場地、器材及師資。

  (三)學校必須保證學生每天有一小時體育活動時間;全體學生必須學會一至二項體育健身手段與方法,并初步掌握本校普及的特色項目運動技能。

  (四)學校有班級、年級、校特色項目運動代表隊,全校運動會形成制度,并將特色項目列為運動會比賽項目。

  (五)學校校特色項目代表隊課余訓練經費有保證,代表隊每周訓練不少于三次,每次訓練不少于一個半小時。

  第七條凡符合普通傳統校命名條件的學校,可以向所在地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書面申報,經審核批準并報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由所在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命名。

  第八條國家級傳統校由各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向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報,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審核并命名。具體標準和評定辦法,由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制訂。

  第九條省(區、市)級傳統校由各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審定,報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具體標準和評定辦法,由各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參照國家級傳統校標準和評定辦法,自行制訂。

  第三章體育活動、訓練、競賽

  第十條傳統校應當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開展形式多樣的體育活動,并堅持群眾性、廣泛性、趣味性。

  第十一條傳統校特色項目課余訓練,必須遵循青少年兒童生長發育規律和生理、心理特點,進行科學的系統訓練,嚴禁超負荷。

  第十二條傳統校競賽應當堅持小型多樣、就近比賽的`原則,廣泛組織班級、年級、校際之間的比賽,并形成制度。

  傳統校代表隊應當積極參加上一級體育、教育部門組織的體育競賽活動。

  第四章物質保障

  第十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傳統校應當根據學校體育工作和特色項目訓練的實際需要,把所需的體育經費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中,保證學校體育活動和課余訓練的正常開展。

  第十四條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傳統校的特色項目課余訓練和體育后備人才培養給予業務指導和經費支持。

  第十五條學校體育老師指導校代表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xx公司規章制度的管理,使各項規章制度的制訂、分類、審批、廢除規范化、標準化、程序化,維護規章制度的嚴肅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規章制度,是指xx公司管轄范圍內要求員工和部門共同遵守、執行的各項制度、規定、章程、辦法、禁令、守則等的總稱。

  第三條xx公司以下各部門,應根據xx公司規章制度和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訂、修訂本部門各項規章制度,內容要與xx公司規章制度的總體原則和要求相一致。

  第二章xx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

  第四條xx公司規章制度,由xx公司各部門根據相應職責范圍進行制訂,并經公司管理層討論通過后執行。

  第五條規章制度的結構模式統一規定如下:

  1、規章制度按內容分篇命題下設章、條、款。

  2、分章以漢字書寫“第一章總則”,“第二章x x x”??(禁令、守則、規定等無法按章撰寫,可用一、二、三??次序編寫)。

  3、章內設條,以漢字“第一條、第二條??”表示-

  4、條內設款,用阿拉伯數字“1、2、3??”排列。

  5、款內設目,在內容較多的情況下,款內細目以“⑴、⑵、⑶??”排列。

  6、規章制度各章、條、款、目應按次序連續排列,各條中的款序只在條內連續。

  7、規章制度的第一章應為總則,主要闡述本制度制定的依據、目的、適用范圍等;以后各章為本制度內的.具體內容;最后一章為附則,說明本制度解釋權的歸屬,制度開始執行日期及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條規章制度制定的基本要求:

  1、管理制度要貫徹國家頒布的有關政策、法令和法規,并與xx公司實際情況相結合。

  2、文字表達應嚴謹、簡明、準確、通俗,標點使用應準確,量詞要求精確,避免含義不清、模棱兩可的情況發生。

  3、各種術語、符號、代號應統一,有統一國標的應符合國標。

  4、規章制度起草、修訂一律用a4紙打印,并提供原稿件,起草部門負責人要簽字,以示負責。

  5、字號及字體要求:規章制度的篇名應使用二號黑體加粗、制度名稱使用三號黑體加粗、制度編號使用小四號宋體、章節使用小四號宋體加粗,正文一律使用小四號宋體。

  第三章 規章制度的分類和編號

  第七條規章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分類和統一編號。

  第八條規章制度分類、編號后,原則上不作變動;規章制度廢除或機構調整,編號保留待查。修訂制度時改動年份說明替代關系;并對原編號作部分調整。

  第四章 規章制度的實施

  第九條各項規章制度,由負責制訂的部門組織實施,并定期檢查,總結實施情況。

  第十條為保持規章制度的嚴肅性、權威性,各部門要做到有章可循,執章必嚴,各級領導干部應以身作則,模范帶頭,做好表率。

  第十一條對因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者,應按制度規定或相應考核辦法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各部門在執行規章制度中,如發現與上級文件有矛盾;或實際情況有變化無法執行時,應及時與具有解釋權的部門聯系,進行處理和解決。

  第五章 規章制度的修訂與廢除

  第十三條各項規章制度由制訂部門每半年檢查一次。每隔一年由人事行政部組織全面修訂一次。

  第十四條有關職能部門對原規章制度進行修訂或廢除,應及時通知人事行政部,以利于做好相應協調工作

  第十五條各職能部門對已制訂的規章制度,應主動適應企業改革、發展的變化,了解、掌握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修改意見,以免執行上的困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管理辦法解釋權屬于人事行政部。

  第十七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5

  為做好xx校區臨住教職工宿舍的綜合管理工作,為教職工提供一個溫馨、安全、衛生的住宿環境,結合xx校區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住宿安排原則

  1.教職員工需到xx校區上課或辦公的'均可提出住宿申請。

  2.臨住宿舍的床位和床上用品實行公用原則,由xx校區綜合辦公室統一配置。

  二、住宿辦理程序

  住宿申請人需于學期初到xx校區綜合辦公室辦理住宿登記手續,經批準后領取房間鑰匙。如住宿時間有變更,須及時辦理變更申請手續。學期結束后應及時到xx校區綜合辦公室辦理退還手續,并歸還房間鑰匙。

  三、住宿守則

  1.教職工要按申請指定的床位入住,未經同意不得隨意調換床位。

  2.住宿期間要保持房內衛生清潔,不得隨地丟果皮、紙巾、煙頭等垃圾。休息時間不得大聲喧嘩、吵鬧,影響打擾別人。

  3.不得私自將臨住宿舍內的床上用品帶走或鎖進衣柜。

  4.臨住教職工宿舍實行“本人申請,本人入住”的原則,不允許將臨住房間的床位轉讓給他人入住,也不得隨意帶其他人入住。

  四、安全守則

  1.離開宿舍須關掉光管、風扇等電器(熱水器可在周末再關掉)。

  2.嚴禁攜帶有毒、易燃、易爆物品進入舍內。禁止在宿舍內使用大功率電器。

  3.離開宿舍須關好門窗,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

  4.丟失宿舍鑰匙需賠償10元。

  5.丟失或損壞宿舍內公用物品需按價賠償。

  五、對違反本規定的教職工,xx校區綜合辦公室將根據實際情況向相關部門通報。

  六、本辦法由xx校區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七、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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