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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時間:2024-03-07 17:27:16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

  1.目的

  不斷改善員工的工作條件,營造一個安全、高效、健康和舒適的作業環境,使人、物、場所三者處于最佳狀態,形成良好的企業文化,使影響質量的環境因素處于受控狀態。

  2.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所有現場作業環境的控制。

  3.定義

  3.1 5S:整理、整頓、清掃、清潔、素養;

  3.2定置管理:即將“物”(包括設備、物資、工具等等)放置到固定的、適當的位置的管理,它是“5S”活動的重要內容。

  4.職責

  4.1生產部部長負責作業環境的監督管理;

  4.2各生產車間及各職能部門負責對作業環境的.控制;

  4.3各相關單位具體實施作業環境的控制;

  4.4公司辦公室負責組織檢查與考核作業環境的控制情況。

  5.控制程序

  5.1作業環境的控制要求

  5.1.1生產現場應保持整潔、照明充足,符合作業指導書或工藝文件中對作業環境的要求;

  5.1.2車間應確保通道的安全暢通,實行定置管理,進行必要的標識;

  5.1.3員工必須穿戴工作服上崗,特殊崗位員工上崗,還應佩戴上崗證;

  5.1.4危險源點要有醒目標記,作業時要注意安全。

  5.2作業環境的控制

  5.2.1作業環境控制的主要手段是“5S”管理和定置管理辦法,公司提倡并開展“5S”活動以改善作業環境并持續下去,通過活動提高員工素養,達到從根本上提高企業之整體素質的目的,“5S”活動的開展依《“5S“活動開展辦法》執行。

  5.2.2定置管理

  5.2.2.1生產場合的人、物、場所三要素合理配置,使人、物、場所處于最佳的結合狀態。根據人、物、場所三要素結合情況可分為三種狀態:

  A狀態:“三要素”處于緊密結合狀態;

  B狀態:“三要素”處于松馳結合狀態;

  C狀態:“三要素”處于失去聯系狀態。

  通過科學定置管理,抓好A狀態,改善B狀態,清除C狀態。

  5.2.2.2要求:有物必分類,有類必分區,有區必掛牌,按圖定置、歸類存放,保持帳、物、卡一致;

  5.2.2.3定置管理對象與分類

  A:對象:機器設備、物料架、校驗器具、不良品、半成品、成品、周轉料箱、工具箱、包裝物和零部件等;

  B:分類:定置區域標志,流動性物品標識。

  5.2.2.4定置區域標志

  A:需定置區域標志牌的有:周轉區、成品儲存區、不良品區和周轉料箱區等;

  B:定置區的區域線用黃色標出;

  C:定置區域應用標識牌表示,規格應統一。

  5.2.2.5流動性物品標識

  A:流動性物品包括:待加工或裝配或待檢零部件、產成品等;

  B:車間應制作流動性物品的標識牌,標識牌采用硬紙板制作,白底黑字;

  C:產品標識依《產品標識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執行。

  5.2.2.6定置物應放置于定置區域,其標識應和標志牌相符,車間主任應經常檢查,確保定置內容符合要求。

  5.3作業環境的檢查與考核

  5.3.1考核的內容依據作業環境控制要求(5.1)決定,其主要內容有:“5S”活動開展情況及定置管理。

  5.3.2公司辦公室不定期組織作業環境檢查考核,考核評分標準依《作業環境檢查考核表》執行。

  6.引用文件

  6.1產品標識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6.2 “5S”活動開展辦法

  7.相關記錄

  作業環境檢查考核表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擴建、改建、裝修及拆除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設備租賃、檢測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確保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檢測單位及其執業人員,應當對建設工程在設計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發生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質量、安全標準。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掛靠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人員組織工程施工、實施工程監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推廣應用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技術,不斷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第七條對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水平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以及舉報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八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辦理開工報告批準手續。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以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一)已辦理安全監督手續的證明;

  (二)專項施工方案及相鄰建筑物和有關設施保護措施;

  (三)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搭設方案或者措施,臨時設施規劃建設方案及總平面布置圖;

  (四)設計單位提出的保障施工安全和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和指導意見;

  (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措施費用預付憑證。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工程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進行調整,并報原備案機關。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及招標文件時,應當將意外傷害保險和安全生產措施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

  安全生產措施費用包括:

  (一)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等維護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所需費用;

  (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三)施工現場防抗臺風、暴雨等自然災害所需費用。

  第十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安全生產措施費用的計取和支付辦法。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一)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明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二)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副本;

  (三)拆除活動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及有關設施的說明;

  (四)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五)城市市區拆除工程封閉圍擋措施;

  (六)堆放、清除廢棄物以及除塵降噪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

  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第十三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成果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第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對施工過程中遇到的設計技術問題應當派出項目相關設計人員到場指導。

  第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監理委托合同,對所監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產實施監理,并配備與建設工程項目相適應的監理人員,明確工程項目監理人員的安全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前應當制定包括安全監理內容的工程項目監理規劃,對大、中型建設項目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編制安全監理詳細計劃。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應當檢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措施落實情況,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部位和施工環節實施旁站監理,并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對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檢驗檢測單位在檢驗檢測過程中,發現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檢驗檢測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書面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出租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單位,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其工商登記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出租單位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有效的營業執照、建筑機械設備清單及其檢測合格證、安全管理制度等資料。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重大安全隱患排查及整改制度,對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實行登記建檔和報告制度,并在施工現場的重大危險源設立警示標志,采取相應措施進行監控。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本省和施工合同有關規定配備企業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同時負責兩個以上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現場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省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崗位作業。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實行勞務分包的.,應當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對勞務分包單位不實施安全生產管理的,由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承擔主要責任。

  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向所承建項目委派管理人員,參與現場安全管理,服從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的協調和管理;勞務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勞務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國家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專家論證、審查結束后應當出具書面論證、審查報告,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審查報告完善專項施工方案,并將專家書面論證、審查報告作為專項施工方案的附件。

  專家人數應當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專家必須從省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所設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專家庫中選定,必要時可邀請省外技術專家。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預付的安全施工措施費用應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措施費用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用途、范圍安排使用安全生產措施費用。遇到施工現場防抗臺風、暴雨等緊急情況,可根據實際發生費用向建設單位申請支付。

  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向作業人員提供相應的安全生產防護用品和安全生產作業環境。

  第二十五條施工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生產防護用品、機械設備、防護設施。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不得中途退保。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安全生產季度形勢分析制度、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隱患約談制度、安全生產信用檔案制度,建立健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機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層級監督指導,對事故多發地區、安全管理薄弱的企業和安全隱患突出的項目、部位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禁止使用國家和本省已淘汰的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本省淘汰的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具體目錄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措施。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將行政處罰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委托其所屬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安全事故隱患以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制度,及時受理檢舉、控告和投訴事項,組織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和個人掛靠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人員組織工程施工、實施工程監理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及招標文件時,未將意外傷害保險和安全生產措施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屬于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屬于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勘察單位因提供的勘察成果不真實、不準確,設計單位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部位和施工環節未實施旁站監理,或者未做好旁站監理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檢驗檢測單位發現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告知委托檢驗檢測單位停止使用或者未書面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同時負責兩個以上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要求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使用國家和本省已淘汰的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施工作業人員在施工現場中不遵守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或者不按操作規程使用安全生產防護用品、機械設備、防護設施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5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接到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以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不及時受理或者查處的;

  (二)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過程中發現安全事故隱患,不及時處理的;

  (三)發現施工現場使用假冒偽劣安全防護設備、機具和用具,不及時取締的;

  (四)發現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將安全生產措施費用列入招投標競價項目,仍為其辦理招投標手續的;

  (五)未依法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基本原則

  1、“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指工程項目各級領導和全體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堅持在抓生產的同時抓好安全工作。他實現了安全與生產的統一,生產和安全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兩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對立起來應將安全寓于生產之中。

  2、“安全具有否決權”的原則指安全生產工作是衡量工程項目管理的一項基本內容,它要求對各項指標考核,評優創先時首先必須考慮安全指標的完成情況。安全指標沒有實現,即使其他指標順利完成,仍無法實現項目的最優化,安全具有一票否決的作用。

  3、“三同時”原則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和環境保護等措施和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簡稱。

  4、“五同時”原則企業的生產組織及領導者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當事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制訂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不放過。“四不放過”原則的支持依據是《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

  6、“三個同步”原則安全生產與經濟建設、深化改革、技術改造同步規劃、同步發展、同步實施。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3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暫時停工,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將直接責任人員移交司法部門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

  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第二條

  承包人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第三條

  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第四條

  爆破器材無專人保管,炸藥庫房未按有關規定和要求設置,未制定易燃易爆材料管理制度或易燃易爆材料出入庫的管理未按制度執行的;

  第五條

  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不按規定辦理工程保險的;

  第六條

  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第七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八條

  承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暫時停工,并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將直接責任人員移交司法部門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六)承包人有前款規定的第4項、第5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承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暫時停工,并可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將直接責任人員移交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式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的。

  第十條

  承包人發生施工安全事故的,按照下列要求進行處罰:

  (一)年內出現一次施工安全事故,沒有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罰款1~2萬元。

  (二)年內出現一次施工安全事故,造成1人重傷的,罰款2~4萬元。

  (三)年內出現一次施工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罰款4~8萬元,并全面停工整頓,追究第一責任人等安全責任人有關責任。

  (四)年內出現一次施工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或年內連續出現二次(含連續兩年每年各出現一次)施工安全事故,累計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罰款8~15萬元,并全面停工整頓,追究第一責任人等安全責任人有關責任。取消評選“雙優”工程及其他評比的候選單位資格,省內通報。情節嚴重的,列入

  “黑名單”。

  第十一條

  發生安全傷亡事故時,在12小時內將《重大傷亡事故快報》上報地區中心,各級單位按職責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將直接責任人員移交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承包人整頓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4

  一、總則

  (一)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現場監控,降低和避免違章(指安全性質違章,下同)、事故發生,確保分公司轄區范圍生產安全平穩,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分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黑名單”管理辦法是指為有效控制相關外來作業單位違章、事故的發生,實現安全生產平穩,確保分公司管轄范圍內安全生產有序,對違章、事故總量超過核定控制數量的外來單位,先進行紅、黃牌警告,再列入“黑名單”,通過分公司公示欄或OA辦公系統、安全信息網絡等手段予以公告,并給予處罰懲戒和實施更加嚴格重點監督檢查考核的管理辦法。

  (三)“黑名單”管理辦法遵循依規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和依法對勞務承包等外來作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的原則。

  二、適用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在分公司轄區內的裝卸勞務承包、承租作業、工程施工、設備設施維修保養等外來作業單位。

  (一)紅、黃牌警告范圍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掛黃牌警告,給予經濟處罰,并要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1)一個月度內,發生嚴重“三違”行為(A、B類)3次的。

  (2)一個季度內,違反分公司消防環保管理規定2次的。

  (3)半年內連續發生輕微責任事故的。

  (4)拒不執行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工作要求、指令或者不配合、抗拒安全管理工作的。

  (5)在分公司安全環保部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后,不及時按照整改時限和措施要求完成整改,在隱患整改期間不按要求抓好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且不按時回復的。

  (6)年內被分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安全警示談話2次的。

  (7)其它由分公司安全環保部決定掛牌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紅牌警告和經濟處罰,并要求采取措施進行立即整改。

  (1)半年內累計被掛黃牌警告2次的。

  (2)發生一般安全責任事故的。

  (3)發生其他造成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4)年內被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安全警示談話3次的。

  (5)其他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掛牌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單”

  1.年內累計掛紅牌二次的。

  2.發生較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3.年內被分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安全警示談話4次的'。

  4.其他由分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列入“黑名單”的情形。

  三、“黑名單”辦法管理程序和要求

  (一)分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統計相關單位違章、事故數量,并根據本規定,對符合掛黃紅牌條件的單位,報請分公司分管安全生產領導審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安全環保部在分公司公示欄內公告、通報;被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報請分公司領導審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安全環保部在分公司公示欄內公告并發文通報。

  (二)分公司主體單位要加強本部門(單位)屬地安全管理工作,嚴格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整改和預控措施,防范違章、事故發生。

  四、處罰辦法

  (一)被分公司安全環保部安全警示談話1次的責任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500-1000元處罰。

  (二)被掛黃牌1次的單位,每次扣罰1000-3000元。

  (三)被掛紅牌1次的單位,每次扣罰5000-10000元。

  (四)對列入“黑名單”的單位,責令停工整頓1個月。期滿后,由分公司安全環保部組織對其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重新恢復作業資格,驗收不合格的,將作退出港口作業的處理。

  (五)年內曾被分公司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其安全生產信息情況將作為分公司下一年度是否與其續約的重要參考依據。

  五、附則

  (一)本辦法由鐵路分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本辦法不影響根據分公司其他規定對事故、違章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鐵路分公司外來作業反“三違”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港鐵司安〔20xx〕12號)同時廢止。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5

  《青島市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已于20xx年11月13日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20xx年12月9日

  青島市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漁業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漁業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管轄范圍內從事養殖、增殖和捕撈等海洋漁業生產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用于海上垂釣活動的釣魚船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沿海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漁業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具體實施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邊防、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漁業安全生產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實行漁業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捕撈漁民加入漁業合作社,逐步將漁業船舶納入漁業合作社自我組織、管理和服務。

  第六條

  漁業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是漁業船舶安全生產主體,應當對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保證漁業船舶安全適航和船長依法履行職責。

  船長應當對漁業船舶安全負直接責任,嚴格遵守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生產作業規則規程,保證漁業船舶航行、停泊、作業和船員安全;發現漁業船舶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向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提出排除建議;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拒不排除的,船長有權拒絕出海作業,并向當地漁政、漁港監督機構報告。

  第七條

  新建、更新改造漁業船舶,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應當到具有漁業船舶造船資格證的船廠建造、改造。

  第八條

  漁業船舶的船號、船籍港經批準后,應當按規定刷寫、固定標記;更改船號、船籍港,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核準。嚴禁無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漁業船舶從事漁業生產及其相關活動。

  第九條

  漁業船舶應當按規定辦理檢驗、注冊登記手續,并依法取得相應的證書。證書不齊或者過期的,不得從事漁業生產活動。

  第十條

  漁業船舶應當按標準定額配齊合格船員,按規定配備和使用消防、救生、通信、號燈號型、助漁助航等設施設備,并保證其正常運行。29.4千瓦以上且船長超過12米的漁業船舶應當配備救生筏、短波和超短波漁業電臺;44.1千瓦以上漁業船舶應當配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和衛星通訊終端設備。

  第十一條

  漁業船舶進出漁港,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到漁港監督機構辦理簽證手續,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漁業船舶在航行、作業和停泊中,應當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避碰規則和值班守則,不得擅自改變作業性質和超過核定的航區或者抗風等級航行,不得在航道、錨地、禁航區、管制區及各種危險區域從事捕撈作業。

  第十三條

  漁業船舶在海上作業時,臨水作業人員應當穿著救生衣,在惡劣天氣、島礁區、狹水道、復雜海區航行和進出港時,船長應當親自駕駛,并指派專人負責瞭望。

  第十四條

  漁業船舶在港停靠或者海上避風時,應當保證漁業船舶能夠隨時操縱,并采取有效的防風、防火、防凍、防碰撞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

  禁止漁業船舶超載、違章載客、裝載危險品和配載不當,嚴禁酒后開機、駕船、疲勞作業。

  第十六條

  鼓勵漁業船舶加入漁業合作社編隊生產。漁業船舶編隊生產應當將編隊隊長、編隊船舶等信息由漁業合作社或者村委逐級上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編隊生產的漁業船舶在航行和作業期間應當保持通信聯系,遇險或者發生事故時,編隊隊長應當組織指揮編隊的其他漁業船舶開展互救。

  第十七條

  漁業船舶在海上發生險情且不能自救脫險的,應當立即發出求救信號,并迅速將出事原因、時間、位置、受損情況和救助需求等情況,向海上搜救指揮機構或者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公務船舶應當依法承擔救助遇險漁業船舶的義務。非公務船舶在收到求救信號后或者發現漁業船舶和人員遭遇危險時,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積極救助,并迅速向海上搜救指揮機構或者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船的名稱、呼號、位置和現場情況。

  第十九條

  漁業船舶之間發生海上漁業糾紛,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記錄船號、時間、位置、糾紛原因等情況,并保留有關證據,回港后立即報告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調查處理。嚴禁采取扣押船員、破壞通信導航設備等非法措施。

  第二十條

  水產養殖經營人應當加強防風、防浪、防風暴潮等安全措施,當遇到自然災害性天氣時,應當立即組織海上作業和看護人員撤離到安全地帶。

  第二十一條

  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漁港及漁業安全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漁業安全監管、宣傳與培訓、海難救助等工作經費;引導、鼓勵并督促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加大安全隱患治理投入,對老舊漁船報廢更新和安全設施配備給予扶持。

  第二十二條

  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鎮(街道辦事處,下同)、漁村(社區)、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船長,應當層層簽訂漁業安全生產責任書并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沿海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漁業安全教育和宣傳制度,定期對漁民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

  沿海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配備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并加強對管理員的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

  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漁業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條

  市、沿海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無線電管理的規定,做好漁業電臺的統一規劃布局和管理工作,保證漁業無線電臺通信暢通,及時掌握并傳遞漁業生產安全信息。

  第二十六條

  市、沿海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堅持領導帶班和24小時值班制度。

  第二十七條

  對參與海上遇險漁業船舶救助并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鼓勵漁業船舶參加漁業互助保險組織。漁業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為漁業從業人員辦理雇主責任險,其投保額度應當與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適應。

  第二十九條

  對在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漁政、漁港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漁業船舶在航行、作業和停泊中,未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避碰規則和值班守則的`;

  (二)漁業船舶擅自改變作業性質和超過核定的航區和抗風等級航行的;

  (三)在航道、錨地、禁航區、管制區及各種危險區域從事捕撈作業的;

  (四)臨水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穿著救生衣的;

  (五)在惡劣天氣、島礁區、狹水道、復雜海區航行和進出港時,船長未親自駕駛船舶和指派專人負責瞭望的;

  (六)在港停靠或者海上避風時,未保證漁業船舶能夠隨時操縱的和未采取有效的防風、防火、防凍、防碰撞等安全措施的;

  (七)漁業船舶超載、違章載客、裝載危險品以及配載不當的;

  (八)船員酒后開機、駕船、疲勞作業的。

  第三十一條

  因違章作業引發海損事故的,對有關責任者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阻礙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漁政、漁港監督、漁業船舶檢驗機構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5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發布的《青島市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6

  一、目的

  本方案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小區物業的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小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適應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小區物業的所有安全生產活動,包括但不限于生產設備的安全使用、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整改等。

  三、工作安排

  1.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物業公司應明確各級領導和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每個環節都有人負責。

  2. 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知識的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確保他們能夠正確、安全地完成工作。

  3. 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物業公司應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安全生產的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安全檢查制度等,并嚴格執行。

  4. 加強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定期對安全生產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正常運行,及時發現并排除安全隱患。

  四、隱患處置方案

  1. 發現隱患時的應急響應:一旦發現安全隱患,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緊急措施,避免事故的發生。

  2. 隱患排查:定期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對發現的隱患進行記錄、分類和評估,確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3. 隱患整改:對發現的隱患進行整改,整改后要進行復查,確保隱患得到有效消除。

  4. 事故處理:對于已經發生的安全事故,要進行事故調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五、具體操作流程

  1. 建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公司領導擔任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2. 制定安全生產計劃:根據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制定出一年的安全生產計劃,明確每年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任務。

  3. 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組織全體員工進行安全生產知識的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4. 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定期對公司的生產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排除。

  5. 處理安全事故:對于發生的安全事故,要進行事故調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六、總結與反思

  1. 定期總結安全生產工作的經驗和教訓,不斷改進安全生產工作方法。

  2. 對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亮點和優點進行表彰和獎勵,激勵員工積極參與安全生產工作。

  3. 對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問題和不足進行深入分析和反思,找出問題的根源,制定出有效的解決措施。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7

  安全生產三違行為管理辦法之相關制度和職責,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有效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引導和教育職工(包括相關方從業人員)形成良好的安全行為習慣,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引導和教育職工(包括相關方從業人員)形成良好的安全行為習慣,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結合本公司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三違”行為的認定、監督管理及考核處罰等各項內容。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單位及進入本公司區域施工作業的相關方。

  第三條名詞和術語

  一、違章指揮

  是指本公司及相關方的各級管理者(包括班組長及以上各級管理人員),安排或指揮職工從事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及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的行為。

  二、違章作業

  是指公司及相關方的各級各類人員(包括各級管理者和操作者),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設備操作、勞動防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的一切不安全行為。

  三、違反勞動紀律

  是指本公司各級各類人員(包括各級管理者和操作者)違反所應遵守的勞動規則和勞動秩序的行為。

  第四條職責

  一、集團公司安全處

  (一)負責制定、完善并監督落實本制度;

  (二)負責重點組織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參與查處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三)負責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人實施考核與獎懲。

  二、集團公司企管處

  (一)負責重點組織查處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參與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行為;

  (二)負責對違反勞動紀律行為人實施考核與獎懲;配合安全處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人落實考核與獎懲。

  三、集團公司工會

  (一)負責利用櫥窗、報刊等各種媒體,廣泛宣傳遵章守紀的重要性和違章違紀的危害性,曝光“三違”行為;

  (二)負責黨組織、工會、共青團在開展的“黨員身邊無事故”、“安康杯”、“青安崗”等活動中,把反“三違”作為活動的主要內容。

  四、各單位(包括相關方)

  負責本單位“三違”行為的查處,并對“三違”行為人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教育。

  第二章“三違”行為的認定

  第五條違章指揮行為的認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認定為違章指揮:

  一、指派不具備安全相關資格的人員上崗(如安排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職工上崗,或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等),或不考慮員工的工種與技術能力等級進行分工(如安排鉗工從事焊工作業,或安排初級工從事中級工的作業);

  二、未進行安全工作交底或安全培訓,或未落實安全技術措施,或未創造生產安全的其他必備條件,即盲目組織生產;

  三、擅自變更已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四、對員工發現或舉報的設備設施方面存在的隱患不聞不問,不組織消除;

  五、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

  六、擅自決定設備設施帶病運行、超能力運行,而沒有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強令員工冒險作業;

  七、設備設施、裝置未到達開車條件即下令開車;

  八、未按規定為員工配備必要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

  九、在對作業場所危險源辨識不清的情況下,指令員工作業;

  十、職業禁忌癥者未及時調換工種;

  十一、發布其他違反國家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指令的行為。

  第六條違章作業行為的認定

  違章作業行為分為操作錯誤違章行為、造成安全裝置失效違章行為及使用不安全設備違章行為等11大類。

  一、操作錯誤的違章行為

  1、無證從事特種作業或特種設備作業(操作證失效視為無證);

  2、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上崗作業;

  3、危險作業(有限空間、動火、高處、盲板抽堵、吊裝、動土、斷路、臨時用電、爆破、交叉作業等)無票、無證;

  4、未經許可開動、關停、移動機器;

  5、開動、關停機器時,未進行聯系確認、溝通;

  6、開關未鎖緊,造成意外轉動、通電或泄漏等;

  7、忘記關閉設備;

  8、忽視警告標志、警告信號;

  9、操作錯誤(指按鈕、閥門、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10、奔跑作業;

  11、供料或送料速度過快;

  12、使機械超速運轉;

  13、違章駕駛機動車(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14、酒后作業、酒后駕車;

  15、機動車、非機動車客貨混載;

  16、沖壓作業時,手伸進沖壓模;

  17、工件緊固不牢;

  18、使用煤氣、氫氣、丙烷氣、液化石油氣等易燃易爆氣體,或使用壓縮空氣、蒸汽、氮氣、氧氣、氬氣及其他能源動力介質吹掃灰塵及雜物;

  19、作業時,人體、設備設施與危險源點之間安全間距不符合要求;

  20、其他操作錯誤的違章行為。

  二、造成安全裝置失效的違章行為

  1、拆除安全裝置;

  2、停用安全裝置,失去防護作用;

  3、調整錯誤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4、其他造成安全裝置失效的違章行為。

  三、使用不安全設備的違章行為

  1、臨時使用不牢固的設施;

  2、使用無安全裝置的設備、使用存在事故隱患的設備;

  3、其他使用不安全設備的違章行為。

  四、手代替工具操作的違章行為

  1、用手代替手動工具;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夾具固定、用手拿工件進行機加工。

  五、物體(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產用品等)存放的違章行為

  不按照指定位置,或違反超寬、超高、超長等要求存放物品。

  六、冒險進入危險場所的違章行為

  1、無安全措施進入有限空間;

  2、無安全措施接近漏料(泄漏)處;

  3、攜帶煙火或穿戴可能產生靜電火花的服裝、鞋帽進入易燃易爆場所;

  4、私自搭乘廠內機動車;

  5、私自在火車道上行走;

  6、通過鐵道、道路交通路口未及時瞭望。

  七、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臺護欄、汽車擋板、吊車吊鉤)的違章行為。

  八、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的違章行為。

  九、機器設備運轉時(包括停機后的慣性運轉),從事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的違章行為。

  十、勞動防護用品的違章行為

  1、未戴護目鏡或面罩,或佩戴不正確;

  2、未戴防護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或佩戴不正確,或騎坐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護具,或佩戴不正確;

  6、未佩戴安全帶,或佩戴不正確;

  7、未戴工作帽,或佩戴不正確;

  8、在有旋轉零部件的設備旁作業穿過肥大服裝;

  9、操縱帶有旋轉零部件的設備時戴手套;

  10、改造、改裝或毀、損勞動防護用品;

  11、其他違反勞動防護用品佩戴的違章行為。

  十一、其他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設備操作、勞動防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的一切不安全作業行為。

  第七條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認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認定為違反勞動紀律:

  一、遲到,或早退,或無故曠工;

  二、上班時間睡崗,或擅自脫崗,或擅自串崗,或長時間占用工作電話,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如使用電腦、手機瀏覽網頁、玩游戲,但與工作無關),或閱讀與工作無關的書籍;

  三、未按照巡檢要求進行巡檢;

  四、未按照操作流程、操作票進行操作;

  五、工藝指標超標后未及時發現或調節;

  六、員工在上班期間擅自脫離崗位私自去外面訂飯,或處理其他事件;

  七、上班期間嬉笑打鬧,或打架斗毆;

  八、未阻止陌生人出入廠房或相關作業場所;

  九、未經直接主管人員同意私自換崗;

  十、上班期間閑聊、吃零食;

  十一、其他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第三章“三違”行為的監督管理與處罰

  第八條“三違”行為的監督、管理

  一、集團公司對“三違”行為的監督、管理

  1、集團公司安全處綜合監督、管理集團公司各單位及相關方各級各類人員的“三違”行為,重點組織查處公司各單位及相關方各級各類人員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集團公司企管處重點組織查處公司各單位各級各類人員的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2、集團公司安全處、企管處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的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實施“三違”行為的隱患排查。對查處的“三違”行為事故隱患,及時下達《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并將其登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臺賬》。

  3、公司鼓勵員工對“三違”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員工,按照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及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辦法》進行獎勵,被舉報單位或個人不得對舉報人進行任何形式的打擊報復。

  二、集團公司各單位對“三違”行為的監督、管理

  1、集團公司各單位安全科或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檢查本單位及屬地轄區內相關方各級各類人員的“三違”行為。各單位應根據集團公司的“三違”行為管理制度制定本單位的實施細則并認真貫徹執行。

  2、各單位應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及本單位相關制度的規定,及時將“三違”行為事故隱患登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臺賬》。

  第九條“三違”行為的考核與處罰

  一、集團公司安全處、企管處針對查處的“三違”行為,可依照公司《安全生產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辦法》、《員工管理辦法》、《勞動紀律考核標準》等規章制度與標準,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二、由于“三違”行為導致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經過事故調查與分析,根據人員傷亡狀況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按照《工傷事故管理辦法》、《火災事故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三、在一個自然年度內,任一員工被查處1次“三違”行為,即取消該員工所有與安全生產相關的當年評先資格(如安全生產先進工作者、安全標兵等);對屢查屢犯(在連續6個自然月內累計被查處達3次)的“三違”行為人,直接待崗學習一周。待崗學習人員重新上崗前,必須進行班組級、車間(工段)級二級教育并經考核合格。

  四、在一個自然年度內,任一班組“三違”行為累計3次及以上,取消該班組所有與安全生產相關的當年評先資格;任一車間(工段)“三違”行為累計10次及以上,取消該車間(工段)所有與安全生產相關的當年評先資格;任一分廠(處室)“三違”行為累計20次及以上,取消該分廠(處室)所有與安全生產相關的當年評先資格。

  注:此處的“次數”包括安全處、企管處查處的人次數和事故調查中查處的人次數。

  五、若“三違”行為人對其“三違”事實有爭議時,責任單位安全科或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核實。經核實不屬于“三違”行為或與事實不符時,要及時取消對當事人的處罰;“三違”行為經核實屬實的,對行為人及其所在單位加倍從重處罰。

  六、相關方人員發生“三違”行為時,安全處、相關方主管單位和施工作業所在單位應及時制止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同時,安全處、相關方主管單位和施工作業所在單位可依照公司《相關方安全管理辦法》、《相關方安全生產績效考核方案》等管理制度和標準,給予經濟處罰或其他處罰措施。

  第十條檢查與考核

  一、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對集團公司安全處及其他各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實施全面監督與檢查,并納入月份及年度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二、集團公司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安全處)負責對日常落實本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與監督,并具體執行對各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考核與獎懲。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集團公司安全處起草并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相關文件、記錄

  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

  二、《安全生產事故及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辦法》

  三、《安全生產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四、《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辦法》

  五、《員工管理辦法》

  六、《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七、《火災事故管理辦法》

  八、《相關方安全管理辦法》

  九、《勞動紀律考核標準》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范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程序,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目錄見本辦法附件。

  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首先向發證部門指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報名參加考試;經考試合格,憑考試結果和相關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審核、發證。

  第五條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聘(雇)用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從事相關管理和作業工作,并對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按章操作,發現隱患及時處置或者報告。

  第二章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

  第六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級負責,具體分級范圍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并在本省范圍內公布。

  對于數量較少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帶壓密封、氧艙維護、長輸管道安全管理、客運索道作業及管理、大型游樂設施安裝作業及管理等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考試機構,統一組織考試,由設備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核、發證。

  第七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備、師資、監考人員以及健全的考試管理制度等必備條件和能力,經發證部門批準,方可承擔考試工作。

  發證部門應當對考試機構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八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包括:考試報名、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核、發證。

  第九條發證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在辦公處所公布本辦法、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考試作業人員種類、報考具體條件、收費依據和標準、考試機構名稱及地點、考試計劃等事項。其中,考試報名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等具體考試計劃事項,應當在舉行考試之日2個月前公布。

  有條件的應當在有關網站、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條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

  (二)身體健康并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三)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四)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五)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作業人員的具體條件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作業技能和及時進行知識更新。沒有培訓能力的,可以委托發證部門組織進行培訓。

  作業人員培訓的內容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相關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大綱等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第十二條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員應當向考試機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三條考試機構應當制訂和認真落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組織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實施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確保考試工作質量。

  第十四條考試結束后,考試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考試結果告知申請人,并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五條考試合格的人員,憑考試結果通知單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十六條發證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或者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審查的,應當當場辦理。

  第十七條對同意受理的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批準手續。準予發證的,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遵循便民、公開、高效的原則。為方便申請人辦理考核發證事項,發證部門可以將受理和發放證書的地點設在考試報名地點,并在報名考試時委托考試機構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報考條件進行審查,考試合格后發證部門可以直接辦理受理手續和審核、發證事項。

  第三章證書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必須經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許可的項目范圍內作業。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作業現場和作業人員的管理,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訂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證作業人員,并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確保持證上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業條件;

  (六)其他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并自覺接受用人單位的安全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三)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

  (四)拒絕違章指揮;

  (五)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六)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2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復審合格的,由發證部門在證書正本上簽章。對在2年內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并按時參加安全培訓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延長復審期限。

  復審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復審或考試不合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

  跨地區從業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可以向從業所在地的'發證部門申請復審。

  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報告發證部門,并在當地媒體予以公告。查證屬實的,由發證部門補辦證書。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印制、偽造、涂改、倒賣、出租或者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二十五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作業行為。

  第二十六條發證部門應當加強對考試機構的監督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必要時應當派人現場監督考試的有關活動。

  第二十七條發證部門要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檔案,記錄考核發證、復審和監督檢查的情況。發證、復審及監督檢查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報名、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核、發證等環節的具體規定,以及考試機構的設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注銷和復審等事項,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發證,并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吊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一)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

  (二)持證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

  (三)持證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

  (四)持證作業人員逾期不申請復審或者復審不合格且不參加考試的;

  (五)考試機構或者發證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發證范圍考核發證的。

  違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持證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違反前款第(二)、(三)項規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終身不得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章指揮特種設備作業的;

  (二)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用人單位未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的。

  第三十二條非法印制、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發證部門未按規定程序組織考試和審核發證,或者發證部門未對考試機構嚴格監督管理影響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質量的,由上一級發證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其負責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級發證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考試機構未按規定程序組織考試工作,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其批準。

  第三十五條發證部門或者考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上崗作業,或者用人單位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格式、印制等事項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第三十八條考核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不適用于從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作業及其相關管理的人員。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建立我礦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xx]16號),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公司依法進行招投標的公路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設項目內,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管理原則)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應當遵循規范計取,科學計劃,合理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費用的組成

  第四條(費用計取)發包人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合理確定項目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對“提取投標價的1%作為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費”并且在清單中予以單列。

  第五條(費用使用范圍)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費用。主要包括:

  1、警示、照明等燈具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警示、照明燈具主要指施工車輛、船舶、機械、構造物的示警燈、危險報警閃光燈、施工區域內夜間警示燈、照明燈等燈具。

  2、警示標志、標牌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警示標志、標牌主要指各類警告、提醒、指示等標志、標牌。

  3、安全用電防護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安全用電防護設施主要指各種用電專用開關、室外使用的開關與插座外裝防水箱、高壓安全用具、漏電保護等設施。

  4、施工機械、設備安全檢測費用。主要指施工機械、設備進場后定期的安全檢測。施工機械、設備進場后的首次安全檢測、標定等費用不在此列。

  5、施工現場圍護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施工現場圍護設施主要指改、擴建工程施工圍檔;施工現場高壓電塔、桿圍護;施工現場光纜的圍護等。對施工圍檔有特殊要求路段的圍檔費用不在此列。

  6、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主要指臨邊、洞口等危險部位防墜、防滑設施;防止物體、人員墜落而設的安全網、棚等。

  7、其它安全防護設備與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指未包括在以上范圍之內的,但發包人與監理人認為應計入安全生產費的其它安全防護設備與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

  (二)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配備費用。主要包括:

  1、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配備費用。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主要指滅火器、消防斧等小型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藥品、救生衣、救生圈、應急燈具、救援梯、救援繩等小型救生器材與設備。救生船、消防車、救護車等大型救援設備不在此列。

  2、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配備費用。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主要指為保護施工人員安全與身體健康,根據有關規定在日常施工中必須配備的安全帽、安全繩(帶)、手套、雨鞋、工作服、口罩、防毒面具、防護藥膏等安全防護物品。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費用。主要包括:

  1、日常安全檢查費。指承包人專職安全員日常安全巡視所發生的車輛、照相、攝影器材使用費。車輛與器材的購置費用不在此列。

  2、專項安全檢查費。指承包人聘請專業安全機構或專家對項目安全生產過程中的特殊部位、特殊工藝、特別設備的施工安全進行檢查所支付的相關費用。

  3、安全評價費。指承包人聘請專業安全機構或專家對項目安全施工專項方案進行討論、論證、評估、評價所支付的相關費用。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費用。主要包括:

  1、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費。指發包人、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或者施工單位委托專業安全評估單位對項目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評估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2、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費。指根據發包人、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專業安全評估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對項目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3、重大危險源的監控費。指對項目重大危險源進行日常監控所發生的相關費用。施工過程監控不在此列。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應急救援演練費用。主要包括:

  1、安全技能培訓費用。包括承包人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操作規程培訓、安全知識教育等支出的課時費;安全報紙、雜志訂閱或購置費;安全知識競賽、技能競賽、安全專題會議等活動費用;安全經驗交流、現場觀摩等費用;安全標語、條幅制作費等費用。

  2、應急救援演練費用。指由發包人或承包人依據應急預案,模擬應對突發事件組織的應急救援活動中應由承包人分擔或由承包人自行負責的部分或全部費用。

  (六)其它直接用于安全生產的費用。指不在以上范圍內,由承包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投標書中列支的相關安全生產費用。

  其它安全生產費用由承包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投標書中從以下范圍內列支:

  1、辦公用品費。專指專職安全員辦公用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等辦公設施配備費用。

  2、獎勵費。指對專職安全員工資以外的安全目標考核獎勵所支出的費用。

  3、雇工費。指為保障施工安全,對施工現場進出口部位進行交通管制而雇傭交通協管人員進行看護所支出的人工費用。

  4、其它費用。指在招投標時不可預見的,在施工過程中經發包人與監理人認可,可在安全生產費中列支的其它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六條(其他安全費用)除第五條所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以外,承包人應當將其他用于安全生產方面的`費用計入工程量清單其他相應綜合單價中,不得在安全生產費用中計取。

  第七條(特殊情況)根據本規定第五條,屬于安全生產費用范圍,但單項金額較大的工程項目,發包人應當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將該項費用在工程量清單中單獨計列,可以不受安全生產費用比例限制。

  第三章管理職責

  第八條(使用原則)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克扣、擠占或者挪用。

  第九條(承包人職責)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

  承包人應當在規定范圍內合理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嚴禁采用虛報手段套取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條(監理人職責)監理人應當對承包人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人發現承包人在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未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當提出要求其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監理人可暫時停止工程款的計量支付,并及時向發包人報告。

  第十一條(發包人職責)發包人應當定期對承包人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且及時公布檢查結果。

  第四章費用的使用

  第十二條(計量支付原則)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與支付應當采用以現場計量為主,現場計量與總額包干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于能夠以具體單

  位數量進行計量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采用現場計量、按實支付的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對于無法以具體單位數量進行計量的,或者采用具體單位數量計量難度較大的安全生產費用,可以采用總額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

  第十三條(使用計劃)承包人進場后,應當在施工組織方案中明確本項目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及安全生產費用的詳細使用計劃,并報監理審核。第十四條(承包人申報)工程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及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根據實際情況編報當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計量申請表,并報送下月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經項目經理簽字并蓋章后與當月工程計量支付申請同時報送監理人審核。

  采用現場計量的安全生產費用計量憑證可為安全器材采購、培訓教育等發票、安全防護等臨時工程結算單、設備臺班結算單、設備租賃合同等。所有憑證都必須經過承包人專職安全員簽字驗收,項目經理審核,安全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

  采用總額包干的安全生產費用計量由承包人提供當事人簽字、影像資料等材料,由承包人專職安全員簽字,項目經理審核,安全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后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監理審核)監理人收到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申請表后,應當在7日內對承包人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申請表進行審核,核實無誤后予以簽字確認,出具支付證書。

  第十六條(業主支付)發包人對經監理人簽字確認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監理人出具的支付證書審核確認后,與當月工程款同時支付給承包人。

  第十七條(使用攤銷)對于采用現場計量、按實支付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的安全生產材料或者能夠形成固定資產的設備、設施,能夠重復使用的,應當僅計列攤銷費用,具體攤銷次數依據合同確定。合同中沒有約定的,由監理人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或者扣除殘值后計列。

  第十八條(超支處理)承包人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擔或依據合同約定處理。

  第十九條(余額處理)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并且經監理人核實,承包人確實已按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的,發包人不得支付余額部分的安全生產費用。

  第二十條(分包情況)承包人依法將工程進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由分包人實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及支付等條款。第二十一條(勞務合作)承包人存在勞務合作的,勞務人員在本項目所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實施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與檢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發包人與監理人督促整改,并在整改結束后進行復查。

  第二十三條(違規受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實施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計取與使用過程中違規行為的檢舉和投訴。

  第二十四條(罰則)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違反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實施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警告以及罰款等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辦法制定)本辦法由西南交通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用于本公司下的各項目部。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預防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鐵路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總公司管理的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鐵路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條 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是鐵路建設項目標準化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堅持以人為本,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落實總公司黨組提出的“安全工作無小事、安全第一、影響安全問題必須立即解決”的“三點共識”要求,將客車安全、加強安全管理、抓落實作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個重中之重”,實施安全風險管理,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第四條 承擔鐵路建設任務的建設、勘察設計、咨詢、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保障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按規定設置現場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總目標是:杜絕生產安全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遏制生產安全較大事故,減少生產安全一般事故。建設單位應根據鐵路建設項目實際情況,制定鐵路建設項目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第六條 鐵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鐵路建設項目概算。

  第七條 承擔鐵路建設任務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接受國家、行業和總公司依法進行的安全監督和檢查。

  第八條 總公司鼓勵在鐵路建設項目中開展建設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生產技術、裝備,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

  第九條 鐵路建設項目竣工,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及總公司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安全評估。經驗收、安全評估合格,符合運營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運營。

  第二章 安全風險管理

  第十條 鐵路建設項目應推進安全風險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規避安全風險,降低和減少風險災害及風險損失,并高度重視突發性和災難性風險。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項目風險管理工作應包含風險計劃、風險辨識、風險估計、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工程竣工后應開展風險后期評估工作。

  第十二條 鐵路建設項目風險管理工作應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和工程實施四個階段開展,各階段均應編制風險管理報告。對于極高風險等級工點以及復雜技術工點應編制專項風險評估報告,各階段風險管理報告在通過審查后作為后續階段風險管理的依據;竣工后應按照規定編制風險后期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鐵路建設項目安全風險等級根據事故發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分為極高、高度、中度和低度風險四個級別。

  第十四條 鐵路建設項目風險管理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建設單位應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職責和合同約定開展相應的風險管理工作,風險管理具體內容按照總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建設管理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對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負責,根據總公司規定,設置安全管理部門,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結合實際制定項目安全管理辦法和制度,在合同中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約定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加強合同履約情況的檢查。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按照投標承諾和合同約定,組建現場項目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管理部門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規范安全管理行為,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建設。建設單位在招標時不得接受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或被限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施工企業的投標文件;不得接受被限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監理企業的投標文件。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協助勘察設計單位完成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各種地上、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影響范圍內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等有關資料的調查、收集,并向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按規定將批準的鐵路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依據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及時撥付施工單位,不得挪作他用,并對施工單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包含安全生產保證措施,以及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其他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要求。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批準工期組織建設,不得隨意壓縮工期;

  調整工期須按規定程序進行論證,并增加保證安全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全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重大、復雜、高風險或采用新技術、新標準、新結構、新工藝的工程,在施工前和施工中應組織對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和專項技術交底。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強化安全重點環節管理,高風險工點安全專項方案未經批準的不得開工,營業線施工方案未經批準、各種程序未履行的不得開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標或擅自改變開挖方法的必須停工。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加強對高風險工點的管理,極高風險工點實行建設單位主要領導安全包保制度,高度風險工點由建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或部門領導包保,及時處理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組織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安全管理行為和施工現場安全的監督檢查,制作檢查記錄留存備查。

  建設單位應及時調查核實施工、監理等單位反饋的因設計未考慮或考慮不周而客觀存在的安全隱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

  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在不具備安全保證的條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二十七條 在鐵路運營線路及其鄰近區域進行鐵路建設項目工程施工,應嚴格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規定。建設單位應會同相關鐵路運輸、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進行施工。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組織相關施工、設計等單位對竣工驗收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在聯調聯試及運行試驗期間,各項施工比照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章 勘察設計安全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勘察設計單位按國家、總公司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增強安全風險管理意識。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應達到規定深度,符合相關規定,滿足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需要。勘察設計單位應重點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勘察設計單位應依據勘察成果向建設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各種地上、地下管線和建、構筑物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等,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

  (二)勘察設計單位應系統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以及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證施工和安全生產的具體技術措施,注明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的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項,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三)勘察設計單位應針對重大、復雜、高風險或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特殊結構的工程,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議。

  (四)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規定對不良地質及特殊巖土隧道、大型基坑、高陡邊坡、特殊結構橋梁等高風險工點進行安全評估,并提出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防范注意事項。

  (五)勘察設計單位應根據營業線施工情況,提出營業線施工過渡方案,以及營業線施工期間運營安全保證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項。

  (六)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規定,在設計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費用納入工程概算。

  (七)勘察設計單位應參加安全事故分析,對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工程施工安全責任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國家、總公司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施工單位對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負責,保證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施工單位應重點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施工單位應根據鐵路建設項目特點,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和責任體系,實施安全風險管理和標準化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事故責任追究和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按法律法規規定和承包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

  (二)施工單位應制定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計劃,專款專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其他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的安全費用,應落實到位。

  (三)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具備相應執業資格,對鐵路建設項目的生產安全負責。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并組織制定項目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組織事故搶救等。

  (四)施工單位應在鐵路施工現場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督促和指導其他部門和人員認真執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落實生產安全職責,組織實施現場生產安全檢查,及時制止并糾正違規行為,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

  (五)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鐵路建設工程實行施工(工程)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分包單位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六)施工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工作責任制,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隱患排查,并接受鐵路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總公司、建設、監理等單位組織的檢查,安全生產活動應記錄備查。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實行分級管理、督辦治理,落實整改措施、責任、時限,及時消除隱患,并加強警示教育,舉一反三、持續改進。

  (七)施工單位應制定安全生產培訓計劃,按照規定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1.開工前應組織全員安全培訓,新上崗及轉崗人員應進行崗前安全培訓,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參加從業人員崗前培訓。

  2.營業線施工及新建工程聯調聯試前,應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營業線施工安全培訓。

  3.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生產管理、安全管理、技術及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專題教育培訓。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在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八)施工單位應按照規定對高風險工點實施安全風險管理,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進行相關安全檢算,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報建設單位批準后方可實施,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必要時應組織專家論證。

  施工單位應建立高風險工點帶班作業制度。極高風險工點由項目部負責人包保,項目班子成員輪流帶班作業;高度風險工點由項目部班子成員或部門領導、干部帶班作業,高風險隧道還應執行技術和安全管理人員跟班作業制度。

  (九)施工單位應將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等作為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對重大、復雜、高風險工點或分部、分項工程編制作業指導書,明確作業程序、標準、方法和注意事項。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施工方法、簡化作業環節、降低安全標準,不得壓縮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合理工序和生產周期。暫停施工時,應做好現場安全防護。

  (十)施工單位在鐵路營業線及其鄰近區域施工時,應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根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科學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責任制,落實施工安全措施和責任。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組織施工,選擇與營業線施工相適應、保證營業線運輸安全的機械設備。施工完畢應及時清理現場,不得影響鐵路運營安全。

  (十一)施工單位應推進標準化工地建設,重視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文明管理,在施工現場入口處和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鐵路營業線施工區周邊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明示安全責任人。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

  (十二)施工單位應規范勞務用工安全管理,積極推行架子隊管理模式,對勞務人員與企業職工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培訓,按規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條件。

  (十三)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本項目的技術、安全管理人員應就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和措施向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交底,如實說明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注意事項、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交底記錄由交底人員和作業人員共同簽字確認,交底及確認資料納入工程檔案管理。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作業條件、作業程序、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進行質疑、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

  (十四)施工單位應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施工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機具設備等,嚴格按照程序、標準作業。

  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并及時報告。

  (十五)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操作說明,其中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還應具有安全鑒定證書,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應經專人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國家規定及時報廢。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等。

  (十六)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七)施工現場搭建的臨時建筑物,其選址和結構等應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具有產品合格證。施工單位應按規定配置駐地消防設施,加強對員工膳食、飲水、宿舍的管理,保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十八)施工便道應滿足運輸安全要求。組織工程線施工運輸和新線開行工程列車時,應比照營業線運輸管理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行車調度指揮系統,規范運輸組織管理,加強運輸機車車輛的檢查、保養和維修,保證工程線運輸安全。

  第六章 工程監理及其他安全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監理單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監理規范實施監理。監理單位對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監理負責。監理單位應重點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監理單位應按照鐵路建設項目標準化管理規定,組建標準化監理項目部,按合同約定配齊具有相應資格的安全生產監理人員,配備適合鐵路建設項目特點的設施、設備等,建立監理工作標準,編制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監理細則。

  (二)監理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和監理實施細則實施安全監理,查驗相關參建單位資質和人員資格等,檢查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及執行情況,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參加設計交底和重大方案的安全交底,檢查現場人員安全技術交底及實施情況;檢查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及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等;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發出監理指令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監理單位應檢查施工圖審核意見的落實情況,重點關注涉及結構設計安全性、工程風險評估、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安全設施等設計完善情況。

  (四)監理單位應加強對施工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安全檢查。檢查機械設備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情況,檢查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單位資質、安裝驗收記錄,以及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等檢驗檢測記錄等。

  (五)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查,按規定實施旁站監理,發現存在生產安全隱患的,應及時發出監理指令,督促限期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立即下達工程暫停令,責令立即整改,并同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執行停工整改指令的,監理單位應立即向建設單位報告。

  監理單位應將安全監理實施情況記入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安全監理資料按規定立卷歸檔。

  (六)監理單位應加強對監理人員的安全教育,落實監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配置安全生產防護設施,保障監理人員安全。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圖審核、咨詢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程規范、總公司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對涉及結構設計安全性、設計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安全設施進行審核,提出審核、咨詢意見。施工圖審核、咨詢單位對審核質量、咨詢結果負責。

  第七章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安全事故綜合應急救援預案,綜合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同時應針對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根據所承擔鐵路建設工程的危險源狀況、風險類型和等級、可能發生的事故等,有針對性地制定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以及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采取多種形式對從業人員進行救援預案的教育培訓,并組織檢查施工現場救援預案落實情況,重點檢查現場應急物品配置、逃生應急措施落實、應急設備物資儲備以及應急培訓演練情況等。

  第三十六條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人員被困涉險事故后,建設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程序實施搶險救援。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做好先期處置,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作出標志并做好書面記錄,現場重要痕跡應拍照或錄像,妥善保管好有關物證。

  第三十七條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

  事故發生單位應按照規定及時向建設單位、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鐵路監管部門報告,建設單位及時向總公司建設部、工管中心、監督總站、區域監督站報告。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鐵路交通事故的,同時執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建設單位應要求各參建單位服從當地政府事故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的指揮,參與事故搶險救援,按規定參與事故調查分析。

  第三十九條 對鐵路建設項目生產安全事故和鐵路交通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同時按照總公司有關規定、合同約定進行責任追究。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落實事故整改措施。

  第四十條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鐵路交通事故的,總公司將根據事故性質和責任,在一定時間內不向責任單位發售招標文件,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責任人進入總公司管理的鐵路建設項目從事建設活動。

  第四十一條 對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濫用職權和失職瀆職行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總公司依據有關規定追究鐵路建設單位人員責任。

  第四十二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本辦法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由建設單位或監督機構向總公司提出建議,總公司主管部門向鐵路監管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總公司建設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后,總公司管理的鐵路建設項目不再執行原鐵道部印發的《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鐵建設【20xx】179號)。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施工作業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切實保障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以及集團相關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項目有關工程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使用范圍: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施工安全標準,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等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堅持“項目計取、確保需要、過程監控、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第五條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1、“四口”(通道口、預留洞口、電梯井口、樓梯口)、“五臨邊”(未安裝欄桿的平臺臨邊、無外架防護的層面臨邊、升降口臨邊、基坑臨邊、上下斜道臨邊)等硬防護、防滑設施的費用;

  2、高處作業、交叉作業防止物體、人員墜落設置的爬梯、安全網、安全棚等相關設施費用;

  3、安全警示(生產、交通)、警告標志、標牌及安全宣傳設施等購買、制作、安裝及維護的費用;

  4、其他安全防護費用。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費用。

  1、各種消防設備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藥箱及器材費用;

  2、安全帽、保險帶、面具、口罩等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費用;

  3、其他專門為應急救援所需而準備的物資、專用設備、工具的費用。

  (三)安全檢測、探測設備、設施費用

  1、特種設備、壓力容器、避雷設施、大型施工機械、支架等檢測檢驗費;

  2、其他檢測設施、設備的費用。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費用。

  1、對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辨識、評估、監控、監管費用;

  2、易燃易爆物、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儲存、使用、防護費用;

  3、對有重大危險因素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咨詢的費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專項評審費用。

  1、日常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費用;

  2、聘請專家參與安全檢查和評價費用;

  (六)安全技能培訓及應急預案支出。

  1、新聘作業人員“三級教育”費用;

  2、“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復訓費用;

  3、內部組織的安全技術、知識培訓教育費用;

  4、應急預案制定、評審及預案演練費用。

  (七)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1、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等相關活動費用;

  2、舉辦安全生產為主題的知識競賽、技能比賽活動費用;

  3、安全經驗交流、現場觀摩費用;

  4、購置、編印安全生產書籍、刊物、影像資料費用;

  5、配備給專職安全人員使用的相機、電腦等物品費用;

  6、安全生產獎勵費用:發給專職安全員工資總額以外的安全目標考核獎勵,安全生產工作先進個人、集體的獎勵;

  7、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共同認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費用;

  第六條施工單位在以下范圍內發生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費用,均不列入安全生產費用,按正常工程費用渠道列支。

  (一)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或個人意外傷害險費用;

  (二)施工單位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費用;

  (三)工地臨時辦公、宿舍、食堂等現場辦公生活設施為達到安全要求所需費用;

  (四)施工現場與外界的隔離、圍擋設施費用;

  (五)為保證施工期間交通安全而設置的臨時安全設施和標志、標牌費用;

  (六)爆破作業及穿越村鎮、公路、河流、地線管線的施工現場進行防護、隔離等設施費用;

  (七)按正常施工作業所設置的基坑圍護、防失穩支撐、支架、安全用電等設備費用。

  (八)其他正常工序施工的輔助措施費用

  第七條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款專用。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施工單位應當在規定范圍安排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得挪用或擠占。如因未按工程需要足額投入安全生產費用,并造成事故的施工單位應按該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20%進行處罰,在工程計量款中扣除。

  第八條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單位應嚴格安全生產費用審核程序,據實計量;發現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或未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當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可暫時停止工程款的計量支付,并及時向項目辦報告。

  第九條項目辦應每季度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考評與獎懲

  (一)項目辦應根據項目實際制定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量考評與獎懲制度,確保安全投入落到實處。

  (二)施工單位可從安全生產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獎勵基金,作為對安全先進施工班組、個人的獎勵資金。

  第三章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與計量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的使用

  (一)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的進度計劃和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全年使用計劃(按項目清單);根據月度工程計劃編制月度使用計劃并報監理審核簽批;

  (二)施工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要求附有采購清單、購置發票、發放記錄、監理查驗簽認記錄等;

  (三)施工單位每月編制安全生產費用計量報表,同時附采購清單、購置發票、監理查驗簽認記錄作為附件,經項目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安全監理工程師審核。

  第十二條計量審核與支付

  (一)安全監理工程師收到安全生產費用計量報表后,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核,核實無誤后予以簽字確認送總監審核。

  (二)項目辦對經監理單位審核的安全生產費用計量報表進行審查后,應按月及時予以支付。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經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確認后,報送建設單位進行審查,超出部分的安全生產費用在施工合同暫定金額中按50%給予計量支付;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項目辦不得支付其余額部分。

  第十四條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承包單位應當與分包單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由分包單位實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及支付等條款,并監督實施。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安徽省裕溪船閘擴建工程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2

  第一章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一條全公司各車間、班組應經常開展定期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定期檢查:全公司性檢查每季度一次,生產安全部、各車間每月一次,工段每周一次,班組每天一次。

  第二條各專業部門(設備、基建、消防)每年應組織專業人員對全公司的起重機械、受壓容器、電氣設施、工業構筑物、防火、防爆等專業性設備、設施以及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條檢查方式:自查與互查、專業查與群眾查、重點查與全面查相結合。

  第四條檢查內容:應按上級文件精神,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主要是查思想、查紀律、查制度、查領導、查不安全隱患,對查出的問題要做到定單位、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給予處理解決。

  第五條檢查后,根據事故隱患和問題,及時下達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

  第六條安全檢查要加強領導,發動群眾,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各有關職能部門對安全檢查的整改措施任務,應協同負責的整改單位,保證按期完成,不得借故拖延。

  第二章安全教育制度

  第七條安全生產,教育為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首先必須把安全生產列為企業的頭等大事來抓,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確保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生產的'發展。為此,特制定本制度。

  第八條三級安全教育 凡新入公司的職工(包括實習代培人員)在工作前,必須經過公司、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方可進入生產工作崗位,并由車間(工段)負責人指定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工作2-3個月,熟練本工種操作技術后方可獨立工作。

  第九條對特殊工種(電工、鍋爐、電焊氣焊、壓力容器、起重、汽車叉車駕駛等),必須經專業培訓,并經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后,才能獨立工作。安全生產部門每兩年應組織一次特種作業人員復審培訓工作,對復審不合格者應補考,如仍不合格將吊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十條堅持車間每月一次、班組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動日制,利用活動日進行布置、檢查、總結、研究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一條在采用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試制新產品時,必須由技術負責人事先對工人進行全面的安全操作知識教育,落實防范措施。

  第十二條有關部門對本公司(包括車間)所舉辦的技術學習班,應有安全技術知識內容。對外來參觀人員,接待部門應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并指派專人陪同方可進行現場(廠區)參觀。

  第十三條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做好經常性安全教育工作,各級黨、工會、團組織要協調行政搞好宣傳教育。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3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23號)精神,規范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發電企業(含火電、水電、風電等)、輸電企業、地(市)級供電企業,以及施工工期在兩年以上的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其它電力企業和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參照執行。

  第三條 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執行《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輸電企業和供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執行《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執行《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上述有關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均簡稱《標準》。

  第四條 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采用對照《標準》評分的方式,評審得分=(實得分/應得分)×100。其中,實得分為評分項目實際得分值的總和;應得分為評分項目標準分值的總和。

  第五條 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以下簡稱標準化一級、二級、三級),依據評審得分確定。其中,標準化一級得分大于90分,標準化二級得分大于80分,標準化三級得分大于70分。

  取得標準化三級以上即為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

  第六條 電力企業經評審、審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化條件的,授予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稱號;電力工程建設項目經評審、審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化條件的,授予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工程建設項目稱號。

  第七條 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電力企業對照《標準》條款組織開展自查、自評工作,形成自評報告;

  (二)電力企業根據本單位(或工程建設項目)自評結果,向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提出評審申請。同一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再次提出申請時間間隔應不少于半年;

  (三)電監會派出機構對電力企業的評審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其中,對標準化一級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的評審申請材料經審查合格后報電監會;

  (四)獲準評審的電力企業委托評審人員經電力監管機構培訓合格的評審機構開展評審;

  (五)評審機構按照《標準》內容和要求進行現場檢查評審,形成評審報告;

  (六)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提交的評審報告組織審核。審核通過的,予以公告;

  (七)電力監管機構對經公告無異議的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頒發相應級別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

  第八條 申請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二)評審期內未發生負有責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電力人身事故、較大以上電力設備事故、電力安全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事件;

  (三)發電機組(或風電場)通過并網安全性評價;運行水電站大壩按規定注冊;

  (四)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已經核準,并在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五)無其它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九條 取得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稱號的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應保持績效,持續改進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十條 電監會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組織制定有關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

  (二)組織評審機構現場評審人員和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專責人員的培訓;

  (三)組織對標準化一級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核;

  (四)統一制定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式樣,并向符合條件的標準化一級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頒發證書和牌匾;

  (五)指導、協調達標評級工作中的其它有關事宜;

  (六)對電力企業、評審機構在達標評級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電監會派出機構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審查電力企業提交的評審申請材料;

  (二)組織對標準化二級、三級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核;

  (三)向符合條件的標準化二級、三級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頒發證書和牌匾;

  (四)組織轄區內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培訓;

  (五)對電力企業、評審機構在達標評級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降低安全生產標準化級別。其中,對標準化一級、二級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由原發證電力監管機構撤消稱號,所在地電監會派出機構授予比原級別低一級的稱號并換發證書和牌匾;對標準化三級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由原發證電監會派出機構直接撤消稱號:

  (一)發生負有責任的較大以上電力人身傷亡事故、電力安全事故和設備事故;

  (二)發生電力監管機構認定的、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事件;

  (三)發生違反法律法規及電力監管規章制度的`嚴重事件。

  第十三條 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發證電力監管機構撤消其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稱號:

  (一)發生重大以上電力人身傷亡事故、電力安全事故和設備事故;

  (二)發生違反法律法規及電力監管規章制度的重大事件。

  第十四條 電力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發證電力監管機構撤消其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稱號,予以通報,且兩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一)通過賄賂、隱瞞、欺騙、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方式取得達標評級的;

  (二)偽造、涂改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證書的;

  (三)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證書的。

  第十五條 電力企業不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未達標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由電力監管機構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專項督查和安全考核,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評審機構應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果負責。對于評審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其退出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工作:

  (一)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評審報告;

  (二)泄露被評審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三)發生其它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十七條 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降級或被撤消稱號后經整改符合條件的,以及申請高于已取得級別的,可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申請評審。

  第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應在指定媒體或網站上公告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和達標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名單。

  第十九條 電監會派出機構可將轄區內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結果向所在地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部門通報。

  第二十條 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證書和牌匾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應按本辦法第七條程序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可向電力監管機構投訴或者舉報。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辦法中“大于”、“以上”包括本數。

  (二)評審期為申請日前一年時間。

  (三)發電企業、輸電企業和地(市)級供電企業,是指直接從事發電、輸電、變電、供電運行管理的企業。

  (四)施工工期,是指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確定的施工工期。

  (五)評審機構,是指從事安全生產標準化外部評審的第三方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xx),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

  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第三章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抄報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一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第五章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5

  1、目的

  1.1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等法律法規及標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風險,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管理辦法。

  2、適用范圍

  2.1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公司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的制定、分解、實施和考核等管理。

  3、術語和說明

  4、相關文件

  4.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4.2《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5、職責分工

  5.1公司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的分解和目標制定中的審核、實施中的監控、考評等工作。

  5.2安全保障部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的具體管理及安委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5.3各部門根據公司安全生產目標制定本部門的目標與指標和實

  現目標與指標的工作計劃、舉措,確保目標的實現。

  6、工作程序

  6.1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組織體系

  6.1.1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工作采取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制,按照自主管理與公司監管相結合的原則開展。

  6.1.1.1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承擔本部門安全生產目標任務的組織實施。其他領導按職責分工對本部門負責人負責,組織相關安全生產目標的落實。

  6.1.1.2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的責任人,對安全生產目標的組織實施負組織領導和綜合監督管理責任。

  6.1.1.3公司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并負責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開展安全生產目標的組織實施工作。全體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負崗位責任。

  6.1.2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和考核制度,落實機構和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日常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6.2安全生產目標制定、分解和實施

  6.2.1安全生產目標制定依據

  6.2.1.1地方政府、上級單位給公司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

  6.2.1.2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及其他要求。

  6.2.1.3安全生產方針及持續改進的要求。

  6.2.1.4上級主管部門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狀況和工作要求。

  6.2.1.5公司重要危險源和隱患排查治理需優先改善的項目。

  6.2.1.6相關方對公司安全生產的迫切要求。

  6.2.2安全生產目標制定、分解和實施

  6.2.2.1每年第四季度由安委會辦公室制定下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和工作計劃,下年度一月份發布實施。

  6.2.2.2每年一月份安委會上,公司總經理主持與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簽訂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

  6.2.2.3各部門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目標分解制定本部門的目標與指標及實施計劃,并層層分解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全員簽訂安全責任書。

  6.3安全生產目標分類和內容

  6.3.1安全生產目標分為控制目標、工作目標兩類。

  6.3.1.1控制目標。控制目標為當年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標,經公司安委會審定后由公司安委會辦公室分解、下達。

  6.3.1.2工作目標。工作目標為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和任務,包括法律法規對公司安全生產組織保障、基礎保障、管理保障和日常工作等方面的要求,職業健康安全體系運行情況以及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和公司領導等部署和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和要求。

  6.4安全生產目標監控

  6.4.1公司安委會辦公室采取點上抽查與面上檢查相結合,適時抽查與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各部門安全生產目標實施過程進行監控,隨時了解情況,協調解決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并及時向公司安委會報告目標完成情況。

  6.4.2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監控一般每季監控一次,安全保障部代表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監控并填寫監控記錄。各部門對本部門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每月監控一次,并填寫監控記錄報公司安委委辦公室備案。

  6.5安全生產目標檢查

  6.5.1季度自查。每年一、三季度末月25日前,各部門對本季度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報告報公司安委辦公室,公司安委辦公會同有關部門適時進行抽查和檢查。

  6.5.2半年考評。每年6月20日前,各部門對半年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寫出自查報告報公司安委會辦公室。公司安委會辦公室將對各部門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形成各部門半年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評結果向公司安委會報告。

  6.5.3年底總評。每年12月20日前,各部門對全年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寫出自查報告報公司安委會辦公室。公司安委會辦公室將對各部門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形成各部門全年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評結果向公司安委會報告。

  6.6安全生產目標考評

  6.6.1安全生產目標考評方法按《安全生產標準化績效評定管理辦法》執行。

  6.7評審和修訂

  6.7.1公司通過管理評審會議或安委會對安全生產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審。

  6.7.2發生下列情況可對安全生產目標修訂。

  6.7.2.1安全生產方針修訂有必要修訂目標時。

  6.7.2.2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生產作業性質發生變化,目標需要修訂時。

  6.7.2.3安全生產改善活動中因整改方案實施受影響而發生變化時。

  6.7.2.4根據管理評審會議或安委會決定有必要修改安全生產目標時。

  6.7.2.5地方政府下達給公司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調整時。

  6.8安全生產目標傳達

  6.8.1批準認可的安全生產目標形成文件,以行政文件下發。

  6.8.2安全生產目標通過主要場所張貼、調度會、公司電子媒體、組織員工宣貫學習等形式傳達到全體員工,并對員工目標知曉情況定期抽查。

  7、附則

  7.1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業務流程圖

  7.2《安全生產目標監控表》

  附件7.1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業務流程圖

  安委會辦公室

  安委會

  各部門

  監控目標

  評審目標

  目標修訂

  目標制定

  目標統計

  目標考核

  目標分解

  目標實施

  目標發布

  提出目標

  目標責任書

  簽訂

  目標實現

  安委會主任批準

  監控目標

  目標考核

  目標統計

  目標制定

  目標責任書簽訂

  編號:

  安全生產目標監控表(月、季度)

  部門:

  填表日期:*年*月*日

  序號

  目標

  指標

  當月實際值

  累加值

  9安全生產目標情況記錄

  記錄人(簽字):

  批準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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