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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管理辦法15篇【推薦】
項目管理辦法1
1、目的
通過加強對項目管理公司(以下稱:“代甲方”)的管理,充分發揮代甲方在建設項目中的管理作用,對代甲方的管理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從而加強集團對建設項目的有效管理。
2、適用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張江集團開發的工程建設項目,適用于項目立項到項目竣工驗收、備案、項目移交和取得合法證照的建設項目全過程,并包含項目移交后保修期內的各項服務工作。
3、集團相關部門職責
由戰略計劃部、采購中心、工程建設管理中心、工程預決算部組建的項目班組(以下簡稱:“項目班組”)負責對代甲方進行日常管理,項目班組依照集團提出的要求對代甲方提出具體的項目管理要求,并在代甲方的服務期內,指導、協調和配合代甲方的管理工作,對代甲方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考核評估。
4、管理辦法
4.1確定代甲方單位
在項目立項階段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該項目的代甲方單位,并由代甲方單位提交項目組的組成情況供項目班組審核,其中包括成員的個人履歷、職責分工、專業特長、職稱、工作經歷等資料。代甲方根據項目班組提出的調整要求,對
代甲方項目組進行調整直至審核通過。
4.2明確代甲方職責
確定代甲方項目組后,由項目班組通過會議形式向代甲方介紹項目基本情況、提出具體工作要求、明確對代甲方的職責要求,對于代甲方的職責要求詳見《項目管理公司(代甲方)工作要求》,《項目管理公司(代甲方)職責要求》文件。
4.3對代甲方提交的管理大綱、項目工作總進度計劃進行審核和檢查
項目班組在明確代甲方職責后,要求代甲方編制項目管理大綱和項目工作總進度計劃,項目班組進行審核直至通過;
4.4項目班組對代甲方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管理
項目班組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對代甲方的工作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明確代甲方在授權的范圍內代表建設方行使項目管理的職責,代甲方做出的任何決定需項目班組同意后方能生效。
4.4.1在工程項目前期階段對代甲方辦理征詢職能部門意見、申辦證照、各項配套、對設計和勘察的全過程管理以及根據建設方要求配合招投標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代甲方日記和相關工作記錄和成果,提出合理建議和要求,督促代甲方按照制定的工作時間節點完成相關工作;
4.4.2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對代甲方針對現場的進度、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和檢查、組織分部分項工程的驗收、參與隱蔽工程的驗收、各類協調工作、工程配套的申請與施工、檢查監理和施工單位工作情況和各項過程記錄、合同的審核、設備材料的選型、進出場、驗貨、檢驗情況、甲供設備材料的驗收協調工作、組織提供分項工程招投標工作所需的技術要求、工程過程中檔案
收集整理的指導工作、建設方歸檔資料的.收集整理、組織現場簽證、技術核定、設計變更、材料設備批(核)價、付款申請的相關會簽審批等代甲方職責要求內的工作的完成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項目班組要定期檢查代甲方工作情況,其中包括代甲方日記、檢查記錄、相關工作記錄和成果,提出合理建議和要求,督促代甲方按照制定的工作時間節點完成相關工作。
4.4.3在項目竣工驗收階段,項目班組負責監督、督促代甲方組織行業主管部門專項檢測驗收、組織質量單位工程驗收、組織消防、人防、環保、衛生防疫、防雷、水質、城建檔案館歸檔、檔案(包括檔案的整理、編碼、歸檔)驗收、規劃驗收、房屋驗收、物業移交、辦理房產證等工作按要求完成。
4.4.4項目保修期階段項目班組負責監督和督促代甲方組織對設施設備的檢查
和聽取管理部門的反饋意見,要求代甲方根據情況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對項目使用情況進行回訪;及時組織、督促做好工程的維護和保修工作,直至工程保修期滿;及時處理項目使用過程中的投訴和反饋意見。
4.4.5項目管理班組對建設過程中和建設結束后代甲方應在各階段提供的相關
資料進行定期檢查和抽查,檢查和抽查工作可以結合日常工作檢查進行也可單獨組織專項檢查。管理過程中應特別關注代甲方提供的前期所有相關職能部門的批復、意見單、許可證照;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代甲方日記、各項記錄、周報、月報、竣工后各環節的專業驗收合格報告;竣工后備案資料證書;檔案館出具的檔案合格證;檔案部門認可的竣工資料及竣工圖;后評價工作中的相關文件資料等方面的提供情況。
4.4.6項目班組督促代甲方完成審核決算資料和依照浦東新區檔案局編制的《建設項目(工程)竣工檔案編報實務新編》中的相關要求收集、編制建設單位的
檔案資料、組織編制工程項目的竣工檔案、組織完成項目的所有移交手續;
4.4.7項目班組在代甲方工作的全過程中負責培訓、指導、監督、檢查代甲方依照建設方的ISO900120xx版質量管理體系中的相關要求開展管理工作。
代甲方在項目前期依照《工程項目前期過程管理程序》進行;在項目施工
過程中依照《工程項目施工過程管理程序》、《現場簽證管理作業指導書》、《房產項目設計變更及技術核定管理作業指導書》、《工程施工過程資料與檔案管理作業指導書》、《施工現場圖紙發放管理辦法》,在工程竣工交付階段依照《工程項目竣工交付過程管理程序》、《新建房產移交、接管管理作業指導書》,大修工程的《大修工程項目實施過程管理程序》等相關文件進行管理工作,并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相關記錄。代甲方還須組織現場相關參建單位,積極配合集團公司做好應審的具體工作。
4.6項目班組在項目結束后組織代甲方進行工程項目后評價的工作,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合規性和合法性進行評估、對項目的工程建設進度、質量、合同管理、安全、成本、文明施工、檔案管理進行回顧性評估,代甲方在規定時間內向建設方提交代甲方工作報告。
4.7對代甲方的考核、評估
項目班組在項目管理過程中,至少一年組織一次對代甲方的階段性考核,可以結合采購中心的供應商復評工作一同進行,在項目結束后對代甲方的管理情況進行一次綜合評價上報集團相關部門和領導。
1)、對代甲方項目組的工作能力(專業能力、溝通協調能力、工作效率)和責任心方面進行評估;
2)、對代甲方是否按照工程建設的進度計劃和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內容按時完成
工作的情況進行評估;
3)、對代甲方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具體管理工作進行評估,參照《項目管理公司(代甲方)職責要求》的具體內容,對安全生產、施工質量達標、文明施工管理、建設投資成本控制、資料記錄的完成與管理、對各參建單位工作的督促檢查、組織竣工驗收、審核決算資料、依照《建設項目(工程)竣工檔案編報實務新編》中的相關要求收集、編制建設單位的檔案資料、組織編制工程項目的竣工檔案、保修期階段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估;
4)、對代甲方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配合建設方落實ISO管理體系中的各項工作要求的完成情況進行評估;
5)、對代甲方配合建設方完成項目后評價工作的工作情況等方面進行考核;6)、對代甲方在工作過程中的代甲方日記、周報、月報、年度工作總結、工作報告的質量進行評估;
項目管理辦法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體育特色項目學校的建設和管理,更好地為國家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和體育后備人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特色項目學校是指開展學生體育活動形成特色,并在一至兩個體育運動項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學校。
第三條 體育特色項目學校應在廣泛普及學生課外體育活動,增進學生身心健康,積極開展特色項目訓練,提高學生運動技術水平,培養體育后備人才等方面發揮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條 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國傳統校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體育特色項目學校進行管理。體育行政部門負責體育特色項目學校的體育業務指導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體育特色項目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命名與審定
第五條 體育特色項目學校分為國家、省(區、市)、普通三級,實行審定命名制度。
第六條 普通體育特色項目學校的命名條件是:
(一)學校重視學生體育工作,有健全的體育組織管理機構。
(二)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施及體育師資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配備標準,并具備開展特色項目課余訓練的場地、器材及師資。
(三)學校必須保證學生每天有一小時體育活動時間;全體學生必須學會一至二項體育健身手段與方法,并初步掌握本校普及的特色項目運動技能。
(四)學校有班級、年級、校特色項目運動代表隊,全校運動會形成制度,并將特色項目列為運動會比賽項目。
(五)學校校特色項目代表隊課余訓練經費有保證,代表隊每周訓練不少于三次,每次訓練不少于一個半小時。
第七條 凡符合普通體育特色項目學校命名條件的學校,可以向所在地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書面申報,經審核批準并報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由所在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命名。
第八條 國家級體育特色項目學校由各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向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報,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審核并命名。具體標準和評定辦法,由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制訂。
第九條 省(區、市)級體育特色項目學校由各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審定,報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具體標準和評定辦法,由各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參照國家級傳統校標準和評定辦法,自行制訂。
第三章 體育活動、訓練、競賽
第十條 體育特色項目學校應當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開展形式多樣的體育活動,并堅持群眾性、廣泛性、趣味性。
第十一條 體育特色項目學校特色項目課余訓練,必須遵循青少年兒童生長發育規律和生理、心理特點,進行科學的系統訓練,嚴禁超負荷。
第十二條 體育特色項目學校競賽應當堅持小型多樣、就近比賽的原則,廣泛組織班級、年級、校際之間的比賽,并形成制度。傳統校代表隊應當積極參加上一級體育、教育部門組織的體育競賽活動。
第四章 物質保障
第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體育特色項目學校應當根據學校體育工作和特色項目訓練的實際需要,把所需的體育經費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中,保證學校體育活動和課余訓練的正常開展。
第十四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對體育特色項目學校的特色項目課余訓練和體育后備人才培養給予業務指導和經費支持。
第十五條 學校體育老師指導校代表隊課余訓練的時數應當計算為工作量,訓練補助可以參照原國家體委、財政部、原商業部發布的《關于優秀運動員、專職教練員和其他人員伙食標準的規定》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六條 各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對于在開展學生體育活動、培養后備人才做出顯著成績的傳統校及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體育特色項目學校申報審核工作中有弄虛作假現象,經查實一律取消傳統校命名。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體委、教育部發布的《體育傳統項目學校試行辦法》
項目管理辦法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投資項目管理制度,規范投資行為,優化資源配置,防控投資風險,使公司投資項目管理工作得到有條不紊的開展,實現投資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的目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涉及名詞含義
(一)投資項目是指公司為實現發展戰略,以投資拉動產業升級、調整資產結構、獲取資本收益,在交通基礎設施和城市綜合開發等領域以PPP(BOT/BT)等模式實施的項目。投資形式主要為PPP模式。
(二)PPP模式:是指政府部門和社會資本在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建立的一種長期合作關系,通常由社會資本承擔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基礎設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過“使用者付費”及“政府購買服務”獲得合理投資回報;政府部門負責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價格和質量監管,以保證公共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投資項目管理機構與職能
第三條投資項目管理機構
市場投資管理科(以下簡稱投資科)為投資項目的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一、投資類項目開發管理工作;二、完成上級(集團)分配投資項目的開發配合任務;三、在建投資項目的風險管理、投資行為監督與評價。
第三章投資項目開發管理
第四條投資類項目開發管理是指對公司自行開發的采用PPP(BOT/BT)等投資模式實施的項目的管理。工作內容主要是項目前期介入、跟蹤和篩選。
第五條投資項目的選擇
按投資領域劃分,自行開發投資項目重點選擇高速公路、收費公路、橋梁、隧道、市政工程等傳統業務的投資項目;以及城市綜合開發運營、綜合管廊、鐵路、機場等新型業務的投資項目;并不斷向城市綜合體開發進軍。對現匯項目中延期支付項目、墊資類項目納入投資項目的綜合決策分析中。
按投資領域劃分,自行開發投資項目選擇投資條件好、政府誠信度高的地域,并優先在集團列明的重點城市、區域名錄內的地區尋找投資項目。
第六條投資項目篩選原則
嚴格遵循《投資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項目投資原則,即:依法投資原則、戰略性原則、收益性原則、審慎原則、程序決策原則。
第七條投資項目的跟蹤
(一)收集已納入國家發改委及各省市政府PPP項目庫中的投資項目信息,根據項目建設內容及規模、總投資、操作模式等信息,進行初步篩選,跟蹤、洽談。
(二)多渠道收集各省市政府準PPP項目信息,進行篩選和甄別,有重點的開展跟蹤和洽談工作。
(三)以區域公司為依托,做好投資項目信息收集,包括工程規模及概況、投資總額、投資模式、政府財政狀況等基礎信息的收集。充分發揮區域公司的有利條件,實現與政府部門的有效對接。
(四)及時取得擬投資項目的審批文件,掌握項目的合法、合規性,有效推進投資項目的跟蹤和落地。例如:取得擬投資項目前期立項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復或審查文件(復印件或電子掃描件)。
(五)適時開展與第三方(銀行、券商、基金公司等)進行洽談工作,明確融資方案,保證融資渠道暢通、融資金額達到要求;同時,力求通過借助第三方的專業水平,評估政府財政能力,并確立合理融資條件。
(六)建立《投資項目跟蹤臺帳》,對在跟蹤投資項目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記錄,包括進度情況、存在困難、解決措施及結果,并制定下階段工作計劃。
第八條投資項目的審核
(一)投資科負責撰寫投資項目專項方案匯報材料,收集整理投資項目可行性支持文件,作為投資項目可行性匯報的基礎材料。
(二)投資科牽頭,會同市場開發科、經營科、財務科、法律室對擬投資項目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合法、合規的要求;
2、投資財務評價指標是否達到集團指標要求;
3、政府財政能力是否滿足項目資金支付要求;
4、項目所在地政府與我公司(及上級公司)是否具有長期良好的政企合作關系;
5、擬融資模式及資金解決渠道的落實情況。
(三)對于通過初步審核的投資項目,投資科負責向集團直管部室進行報審;對于未通過初步審核的投資項目,視項目投資條件情況,按初步審核意見,進行進一步跟蹤或放棄。
第九條投資項目的報審
對于完成公司內部初步審核的投資項目,嚴格按照集團項目投資審批程序,開展投資項目報審工作。
(一)投資科負責與集團投資部、市場開發部對接,做好投資項目報審工作。包括:投資項目專項方案撰寫、支持文件補充、項目評審配合等相關工作。
(二)按集團投資部、市場開發部對項目的審核意見,進行項目繼續跟蹤或放棄。
(三)對于審核通過的項目,按制度做好投資項目下一步的組織和實施。
第四章上級(集團)分配任務的管理
第十條積極配合完成上級(集團)分配的投資項目開發任務,包括:項目前期跟蹤、方案比選、投標文件編制等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投資科作為牽頭部門,做好上級分配投資項目開發任務的跟蹤、協助配合、協調管理等工作。包括:根據任務內容、時間及工作要求,制定工作計劃,確定配合人員,提供資源保障;及時高效完成分配的過程任務;對于重點任務,確立臨時組織機構及專項小組;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跟蹤和定期匯報。
第十三條專項小組工作要求
(一)專項小組成員應臨時脫產原工作崗位,以專項小組工作作為第一工作要務。確保其工作的及時性、連續性。
(二)選定的專項小組成員按臨時借調方式調入專項小組工作,其關系保留在原單位,原單位不得因人員臨時調離終止其工資關系,且不得降低其薪酬待遇。其專項小組有關薪酬列支、人事關系等相關問題在當次活動結束后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解決方案。
(三)專項小組應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做好總結分析和工作部署。工作進展情況應及時向公司、集團進行匯報,以供上級決策。
第十二條開發科、技術科、經營科、施工科、財務科及各項目部作為配合部門及機構,應積極支持配合,確保專項小組人員按時到位。
第五章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中的'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是指按集團要求由公司具體實施的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由公司實施的投資項目其投資主體資格為公司。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內容包括:簽訂投資協議、協助組建項目公司、協助主導項目公司融資工作、投資項目建設施工監控、項目資金回收管理。
第十五條市場開發科負責項目招標文件的審核以及投標文件的編制(招標文件中含投資協議、項目特許權協議、回購協議等相關合同的,相關協議、合同等法律文件需經公司法律室審核)。公司法律室負責投資協議、項目特許權協議、回購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的審核。公司財務部應協助進行投資項目的融資和貸款合同的審核工作。
第十六條與項目發起人簽訂投資協議后,企管科負責協助集團企業規劃部組建并注冊項目公司,項目公司負責簽訂項目的特許權協議或簽訂項目的回購協議,組織實施項目的建設、運營與移交工作,并負責項目建設與回購全過程的管理。
第十七條企管科、經營管理科、財務科、施工管理科、物設科、安全監督科等部門根據各自管理職責對項目公司涉及的總承包合同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和監控,及時了解項目合同履約、融資計劃、施工進度、質量安全、健康環保等方面的信息和執行情況,有針對性的采取措施,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
第十八條投資科負責投資項目資產管理,監督投資項目的移交(運營)和投資回收工作,促進投資項目的移交(運營)和投資回收的規范管理。
第十九條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投資概算最大調整幅度應控制在10%以內,若出現超概算10%以上情況,除應按照國家規定履行行政報批程序外,還須依照集團《關于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總額的通知》要求履行集團的重新審批程序。
第二十條對決定退出的項目,投資科牽頭(項目公司協助)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擬定項目退出的具體方案,并報集團投資部審核、批準并完善相應手續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回購項目建成前六個月,項目公司應向投資科報送項目回購的相關材料,投資科會同公司相關部門根據項目回購合同的約定及項目公司報送的資料,制定回購方案,報集團投資部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投資科負責投資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建立《在建投資項目投資行為管理臺賬》,掌握項目進展,分析當前形勢,與項目公司一起制定下階段工作計劃。
第二十三條投資科對投資項目實施過程的效益進行跟蹤和評價,收集和總結項目管理經驗,繪制不同項目的管理流程,提供可復制的項目管理模板,提供投資決策參考和實施樣本。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解釋權和修訂權屬公司投資科。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項目管理辦法4
第一節項目組織協調的原則與方法
一、項目溝通協調的原則
項目管理小組的溝通協調管理是對項目中存在的所有活動及力量進行聯結、聯合、調和的工作。溝通協調是管理機構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做好溝通協調管理工作應有系統觀念和風險意識,加強信息管理,不斷總結溝通協調技巧。項目管理小組做好溝通協調工作首先應科學設置好溝通協調控制點,以預先設定的方法對有關問題進行溝通和協調。
1.完善工程項目的計劃系統
計劃是做好溝通協調管理的基本保證。計劃的內容主要有工期、投資(或成本)和資源三個方面,計劃與各方面的協調關系有:各級計劃之間的協調;計劃上與設計、下與控制手段之間的協調;各種內容計劃之間的協調,如資金、材料、人力、設備以及批文的協調等。
2.掌握項目運行的節奏
對于新的專業技術應用,物資采購初期等,工程項目管理小組應有“試驗”的意識,應適度控制有關工程的進度。這是基于系統以及風險認識的考慮。在取得一定數據或根據后上報。
3.重復或多次保險的方法
基于對風險的認識,對于特別重要的工作,應在組織、技術等方面進行重復或多次保險。如多級審核,對重要參數的多次確認等。如在物資采購、訂制中,在與供應商簽訂合同,對方采購原材料、正式加工等各階段前,對要求提供的物資數量、規格進行多次確認生效下,就給偶然的錯誤及可能的變更留下余地。
4.避免管理中的“責任環”
基于對風險的認識,項目負責人應盡量避免在管理中出現“責任環”,即項目組織成員之間的相互責任關系形成環路的情況。
5.把握溝通協調文件中的“責任尺度”
項目負責人應根據有關責任的分權性原則,對各種工作選擇合理與適當的文件形式進行協調。除了合同條款外,可將協調文件按責任大小做如下排序:單獨設計或者提供參數,以及會議記錄的整理方,承擔全部責任;共同簽署類,如共同設計、會簽等,各方承擔相應責任;通知、會議記錄的接收方,承擔有條件責任:即使根據合同接收文件一定期限內不提出異議,可視為認可。
6.避免“跨合同”管理
合同關系是溝通協調的最基本依據。基于對風險的考慮,項目負責人應盡量避免自己“跨合同”管理行為。嚴防因“跨合同”管理而造成“責任環”。
7.對合同風險的全面控制
項目負責人對合同風險應做全面的評估與控制。例如合同中關于工期的獎懲條款(包括設備供應商供貨期限)其設置的目的在于對方的違約不致使項目總工期以及項目總體效益受到影響。
8.發揮“信息中心”的職能
項目負責人對信息的輸入、輸出、處理和存儲的管理,應做到程序化、制度化。為使項目參與者在項目起始就清楚應從何處取得信息,清楚組織內由誰負責信息的處理和存儲,清楚誰需要自己提供信息和控制點。
二、組織協調的方法
1.項目管理協調的主要方法:召開會議
項目負責人和工程項目干系部門之間除了正式和非正式會談外,為保證溝通的連續性并為以后作好記錄,應在合同的執行全過程中舉行經常性的`正式會議。可計劃在任何時間召開會議,以解決問題。重要會議應定期舉行,并在合同開始后確定。主要會議如下:
1.1.項目啟動會
主持:項目負責人。
與會:工程部、市場部、安質部、物流部、業務部、外包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
內容:項目情況介紹;項目編號確認;澄清項目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協調各方。
1.2.周例會時間:(每周四下午3點)。
主持:項目負責人。
與會單位:項目干系各部門。
內容:上周項目回款開票情況說明;工程進度說明;采購進度情況說明;包括且不限于質量控制和審查議題、安全議題、定期進度審查議題和業務部門/承包單位協調議題等。
1.3.質量控制和審查會議(不定期)
主要議題是針對工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進行討論,根據規范,提出解決的方案;對業務部門/承包單位提交的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批準。
1.4.業務部門/承包單位協調會(不定期)
承包單位協調會議將按要求安排,以討論需要承包單位協調的問題。
1.5.定期進度審查(每周)
該會議將著重討論并解決業務部門/承包單位施工過程面臨的問題,審查承包單位的工作,評估工作進度和計劃,協調相關各方的活動。通常這些會議要求用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
1.6.安全會議
主要議題是針對施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提出警示,要求相關部門及時做出改進。
1.7.特殊會議(不定期)
特殊會議將按要求安排,以討論非正常問題等。視問題的性質確定參加人員,會議形成紀要或報告歸檔。
1.8.合同收尾會議(不確定時間)
當合同工作完成或其后不久,項目負責人及其他項目干系部門負責人和承包單位應舉行合同收尾會議。此會議的目的是對所有遺留問題,如合同變更、回款開票最終支付數額等達成協議。
1.9.其他會議
可能需要召開的與工程相關的會議(如與當地政府職能機關舉行的協調會議、設計交底會等)(不確定時間)。
通常會議將安排在現場,但是,如需要承包單位應參加在其它地點召開的會議。
業務部門/承包單位出席各類工程會議的代表必須是承包單位項目經理或其授權的相關人員。
1.10.會議紀要
項目負責人將為上述所有會議準備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將記錄會中所有重要議題并盡快送工程施工單位確認。工程施工單位確認后將被正式散發。
2.文檔控制的方法
項目負責人和工程項目干系部門之間除了會談、會議外,為保證溝通的連續性和易評估性,應在合同的執行全過程中用文檔作為輸出作為控制項目的一種方法。主要以項目推進計劃、周報、總結、問題清單等信息資料為媒介,以合理規范推進項目進程。主要文檔輸出如下:
2.1.項目推進計劃:(項目啟動階段輸出)。
作者:項目負責人。
內容:項目開始及結束時間確定;項目各階段任務確定;項目合作方式確定;項目可能存在的問題澄清;解決問題的方式確定;項目各階段各部門輸出文件確定。
2.2.項目周報:(每周五下午3點輸出)。
作者:項目負責人。內容:對上周財務方面(開票回款)、上周物流方面(采購進度)、上周工程方面(工程項目類執行進度/貿易產品項目類進展情況)、上周業務方面(項目承擔情況;對上周投標項目、項目承擔情況-含本周投標情況、中標情況及未經投標確認由我公司承擔的項目匯報)、風險管理情況、包括且不限于質量控制和審查議題、安全議題等按照標準規格進行輸出。(模板見附錄)
2.3.項目總結(項目結束階段輸出)
作者:項目負責人。
內容:項目信息說明(項目目標、商業環境信息、歷史數據);項目實現情況與目標對比(質量、時間控制、成本支出、客戶反饋);工程項目評審情況;項目經驗總結;項目建議。
2.4.文檔審批
項目負責人將輸出上述所有文檔。并由?審評批準通過。
3.技術會簽的方法
對項目實施過程中提出的技術參數或設計文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進行會簽的方法,此方法是避免部門間扯皮和單位間索賠的很實用的協調方法。
三、項目溝通協調的主要控制點
1.項目預審
工程項目各個環節的審批,根據歷史數據及實際情況評估等的溝通協調。
2.開票回款
對工程項目開票回款情況方面與各單位之間協調和溝通。
3.材料、設備采購
其規格、型號、數量、技術要求、到場時間等參數由物資、工程技術、項目管理及監理等綜合、協調確定。
4.質量事故處理
其性質的判定、處理方案、審批以及處理結果的認定,以設計意見為依據,改變項目使用功能的,應以使用人意見為導向。
5.聯合驗收
對于技術復雜專業程度較高的分部分項工程,如設備基礎、單體調試、單系統聯合調試,應組織所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以減少多次重復驗收或坐失整改時機。
6.對于變更、變動的管理
項目系統中任何元素的變化,例如項目管理體系、項目組織、項目目標及行為的變化,必然導致相應的一系列變化。項目管理小組在變更的確立、變更中的一系列調整過程中,要采取系統的方法。第二節項目組織協調、溝通的范圍
項目管理辦法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__省企業信息化資金項目規范化管理,提高項目管理的效率,保證項目管理的公開性、公正性和科學性,促進我省企業信息化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__省企業信息化資金項目的單位應為__省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企業性質不限,具備相應的技術人員、研發或生產設備、相關科研成果、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三條XX省信息產業廳負責項目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二章項目立項
第四條XX省企業信息化資金重點用于我省企業信息化基礎性工作、公共服務項目、行業性或區域性的信息化服務項目和省企業信息化工作聯席會議議定的需要重點扶持的項目。
第五條省信息產業廳發布每年的項目指南和申報通知,采取網上申報和網下申報的兩種方式,制定網站為XX省信息產業廳網站。
第六條項目申報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閩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二)具備完成項目所必備的人才條件、技術裝備、辦公場所和一定的項目建設資金;
(三)單位管理規范,財務狀況良好且財務制度健全,資信狀況佳;
(四)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第七條XX省企業信息化資金實行項目經費補助方式,根據項目類型不同,給予不同額度的資助。符合條件的單位按照項目申報通知的要求向省信息產業廳申報。
申報XX省企業信息化資金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XX省企業信息化資金項目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經合法中介機構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表;
第八條省信息產業廳按照項目申報的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受理審查。對需要專家評審的項目,將組織專家(包括技術、財經、管理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或論證,專家提出的意見,作為資金扶持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省信息產業廳根據加快我省企業信息化發展的要求,結合專家評審結果提出本年度項目安排計劃。
第十條年度項目安排計劃在廳外網網站公示七天,接受社會監督。公示過程中如收到不同意見,應進行調查研究,核實調整。調整面不達20的不再進行公示,即會同有關部門下達項目資金。
第十一條下達項目資金計劃后,各承擔單位必須在一個月內與省信息產業廳簽訂項目合同書。
第三章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二條__省信息產業廳對項目實行"立項-實施-中期評估-驗收"的全過程跟蹤管理,負責審查項目年度執行報告、項目完成后的總結報告;組織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評估。
第十三條項目執行過程中,如由于出現重大情況變化,需對計劃項目的研究目標、內容、計劃進度等作變更時,由項目承擔者提出申請,省信息產業廳審核同意后調整計劃和變更合同有關內容。
第十四條項目承擔者應嚴格執行合同書,按時完成項目目標任務;跨年度完成項目的,必須真實報告項目每年的年度完成情況和經費年度決算;接受省信息產業廳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項目驗收
第十五條項目驗收應以項目合同書約定的內容為基本依據,對項目的經費使用、應用效果、經濟效益、知識產權情況、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等作出評價。
第十六條項目承擔者在項目完成后,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__省信息產業廳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驗收文件、資料;
1.項目驗收申請表;
2.項目合同書;
3.項目研發工作總結報告;
4.項目研發技術報告;
5.用戶使用報告;
6.購置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清單;
7.項目經費的'決算表。
第十七條省信息產業廳批復驗收申請,成立項目驗收小組。
項目驗收小組由熟悉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人數一般不少于3人。
項目驗收方式和驗收活動安排,應在驗收工作開始前3天通知被驗收者。
第十八條項目驗收小組對提交項目驗收的資料進行審核和現場實地考察,收集聽取相關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復測相關數據,并形成驗收意見。
第十九條被驗收者應對提交的項目驗收資料、數據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驗收小組應對驗收意見的準確性負責,并維護驗收項目的知識產權和保守其技術秘密。
第二十條省信息產業廳審查驗收小組的驗收意見后,對被驗收項目作出“同意通過驗收”或“不同意通過驗收”的結論。
第二十一條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外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1.完成計劃任務不到85%;
2.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3.擅自修改合同書考核目標、內容;
4.超過合同書規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且事先末作說明。
第二十二條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者接到通知半年內,經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如再次未通過驗收,今后不再給予資金支持。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中所提的申請書、合同書的格式由__省信息產業廳統一制發。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省信息產業廳負責解釋。
項目管理辦法6
為充分尊重捐贈者意愿,保證本基金會公益項目順利進行,加強公益項目財務管理,確保公益項目資金安全,充分發揮公益項目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一、預算管理
受助單位和項目執行單位應根據項目總預算和項目執行進度編制年度用款計劃,經秘書長審核后報理事會審批。理事會批準及資助協議簽署后,無重大原因,不得修改預算。如有特殊原因,在不突破預算總額情況下,調整各項目內的預算,需由項目執行人員提出申請,秘書長審核后報理事會批準,并經捐贈人認可后報財務部備案。
二、合同簽訂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時,應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就捐贈資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在實際收到捐贈后開具捐贈票據。本基金會使用捐贈資產時,也應與受助單位和項目執行單位簽訂資助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捐贈資金的撥付
捐贈人按照捐贈合同約定將捐贈資金撥付到本會賬戶。本基金會將根據與受助單位和各執行單位簽訂的資助協議將項目資助資金撥付到受助單位和項目執行單位。
四、專項管理
受助單位和項目執行單位要對項目資助資金實施專項管理,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單獨建賬,獨立核算,不得開支與項目無關的任何費用。受助單位和項目執行單位要建立健全項目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真實、準確、完整地核算和反映項目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活動,并嚴格執行預算。按照資助協議約定,定期向本會提交和該項目有關的資助資金使用說明。
受助單位在項目執行期間,應按照相關要求,對受助項目的會計核算資料及相關財務資料進行整理并妥善保管。項目結束后,應按會計檔案管理要求移交項目單位檔案管理部門。
五、采購與費用支出管理
受助單位應加強項目的招標采購管理,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確保采購過程公開、公正、公平,降低采購成本。
項目發生的采購費用支出,應嚴格按照受助單位和項目執行單位支出的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執行。各項支出必須由經手人簽字后,報項目負責人審批,再根據受助單位和項目單位支出的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執行。
六、資產管理
受助單位使用項目資金采購的設備、物資應及時辦理驗收、入庫、出庫手續,登記入賬,并妥善保管。項目執行完畢,及時進行資產清查盤點,按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七、項目監督檢查
本基金會的項目監管小組負責各公益項目的監管工作,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根據項目進度隨時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委托中介機構對資助項目的經費收支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項目管理辦法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預防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鐵路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總公司管理的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鐵路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條 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是鐵路建設項目標準化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堅持以人為本,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落實總公司黨組提出的“安全工作無小事、安全第一、影響安全問題必須立即解決”的“三點共識”要求,將客車安全、加強安全管理、抓落實作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個重中之重”,實施安全風險管理,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第四條 承擔鐵路建設任務的建設、勘察設計、咨詢、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保障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按規定設置現場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總目標是:杜絕生產安全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遏制生產安全較大事故,減少生產安全一般事故。建設單位應根據鐵路建設項目實際情況,制定鐵路建設項目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第六條 鐵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鐵路建設項目概算。
第七條 承擔鐵路建設任務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接受國家、行業和總公司依法進行的安全監督和檢查。
第八條 總公司鼓勵在鐵路建設項目中開展建設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生產技術、裝備,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
第九條 鐵路建設項目竣工,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及總公司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安全評估。經驗收、安全評估合格,符合運營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運營。
第二章 安全風險管理
第十條 鐵路建設項目應推進安全風險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規避安全風險,降低和減少風險災害及風險損失,并高度重視突發性和災難性風險。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項目風險管理工作應包含風險計劃、風險辨識、風險估計、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工程竣工后應開展風險后期評估工作。
第十二條 鐵路建設項目風險管理工作應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和工程實施四個階段開展,各階段均應編制風險管理報告。對于極高風險等級工點以及復雜技術工點應編制專項風險評估報告,各階段風險管理報告在通過審查后作為后續階段風險管理的依據;竣工后應按照規定編制風險后期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鐵路建設項目安全風險等級根據事故發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分為極高、高度、中度和低度風險四個級別。
第十四條 鐵路建設項目風險管理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建設單位應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職責和合同約定開展相應的風險管理工作,風險管理具體內容按照總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建設管理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對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負責,根據總公司規定,設置安全管理部門,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結合實際制定項目安全管理辦法和制度,在合同中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約定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加強合同履約情況的檢查。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按照投標承諾和合同約定,組建現場項目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管理部門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規范安全管理行為,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建設。建設單位在招標時不得接受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或被限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施工企業的投標文件;不得接受被限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監理企業的投標文件。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協助勘察設計單位完成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各種地上、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影響范圍內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等有關資料的調查、收集,并向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按規定將批準的鐵路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依據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及時撥付施工單位,不得挪作他用,并對施工單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包含安全生產保證措施,以及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其他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要求。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批準工期組織建設,不得隨意壓縮工期;
調整工期須按規定程序進行論證,并增加保證安全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全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重大、復雜、高風險或采用新技術、新標準、新結構、新工藝的工程,在施工前和施工中應組織對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和專項技術交底。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強化安全重點環節管理,高風險工點安全專項方案未經批準的不得開工,營業線施工方案未經批準、各種程序未履行的不得開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標或擅自改變開挖方法的必須停工。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加強對高風險工點的管理,極高風險工點實行建設單位主要領導安全包保制度,高度風險工點由建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或部門領導包保,及時處理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組織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安全管理行為和施工現場安全的監督檢查,制作檢查記錄留存備查。
建設單位應及時調查核實施工、監理等單位反饋的因設計未考慮或考慮不周而客觀存在的安全隱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
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在不具備安全保證的條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二十七條 在鐵路運營線路及其鄰近區域進行鐵路建設項目工程施工,應嚴格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規定。建設單位應會同相關鐵路運輸、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進行施工。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組織相關施工、設計等單位對竣工驗收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在聯調聯試及運行試驗期間,各項施工比照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章 勘察設計安全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勘察設計單位按國家、總公司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增強安全風險管理意識。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應達到規定深度,符合相關規定,滿足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需要。勘察設計單位應重點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勘察設計單位應依據勘察成果向建設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各種地上、地下管線和建、構筑物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等,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
(二)勘察設計單位應系統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以及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證施工和安全生產的具體技術措施,注明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的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項,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三)勘察設計單位應針對重大、復雜、高風險或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特殊結構的工程,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議。
(四)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規定對不良地質及特殊巖土隧道、大型基坑、高陡邊坡、特殊結構橋梁等高風險工點進行安全評估,并提出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防范注意事項。
(五)勘察設計單位應根據營業線施工情況,提出營業線施工過渡方案,以及營業線施工期間運營安全保證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項。
(六)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規定,在設計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費用納入工程概算。
(七)勘察設計單位應參加安全事故分析,對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工程施工安全責任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國家、總公司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施工單位對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負責,保證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施工單位應重點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施工單位應根據鐵路建設項目特點,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和責任體系,實施安全風險管理和標準化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事故責任追究和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按法律法規規定和承包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
(二)施工單位應制定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計劃,專款專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其他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的安全費用,應落實到位。
(三)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具備相應執業資格,對鐵路建設項目的生產安全負責。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并組織制定項目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組織事故搶救等。
(四)施工單位應在鐵路施工現場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督促和指導其他部門和人員認真執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落實生產安全職責,組織實施現場生產安全檢查,及時制止并糾正違規行為,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
(五)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鐵路建設工程實行施工(工程)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分包單位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六)施工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工作責任制,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隱患排查,并接受鐵路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總公司、建設、監理等單位組織的檢查,安全生產活動應記錄備查。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實行分級管理、督辦治理,落實整改措施、責任、時限,及時消除隱患,并加強警示教育,舉一反三、持續改進。
(七)施工單位應制定安全生產培訓計劃,按照規定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1.開工前應組織全員安全培訓,新上崗及轉崗人員應進行崗前安全培訓,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參加從業人員崗前培訓。
2.營業線施工及新建工程聯調聯試前,應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營業線施工安全培訓。
3.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生產管理、安全管理、技術及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專題教育培訓。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在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八)施工單位應按照規定對高風險工點實施安全風險管理,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進行相關安全檢算,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報建設單位批準后方可實施,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必要時應組織專家論證。
施工單位應建立高風險工點帶班作業制度。極高風險工點由項目部負責人包保,項目班子成員輪流帶班作業;高度風險工點由項目部班子成員或部門領導、干部帶班作業,高風險隧道還應執行技術和安全管理人員跟班作業制度。
(九)施工單位應將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等作為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對重大、復雜、高風險工點或分部、分項工程編制作業指導書,明確作業程序、標準、方法和注意事項。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施工方法、簡化作業環節、降低安全標準,不得壓縮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合理工序和生產周期。暫停施工時,應做好現場安全防護。
(十)施工單位在鐵路營業線及其鄰近區域施工時,應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根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科學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責任制,落實施工安全措施和責任。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組織施工,選擇與營業線施工相適應、保證營業線運輸安全的機械設備。施工完畢應及時清理現場,不得影響鐵路運營安全。
(十一)施工單位應推進標準化工地建設,重視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文明管理,在施工現場入口處和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鐵路營業線施工區周邊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明示安全責任人。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
(十二)施工單位應規范勞務用工安全管理,積極推行架子隊管理模式,對勞務人員與企業職工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培訓,按規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條件。
(十三)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本項目的技術、安全管理人員應就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和措施向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交底,如實說明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注意事項、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交底記錄由交底人員和作業人員共同簽字確認,交底及確認資料納入工程檔案管理。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作業條件、作業程序、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進行質疑、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
(十四)施工單位應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施工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機具設備等,嚴格按照程序、標準作業。
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并及時報告。
(十五)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操作說明,其中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還應具有安全鑒定證書,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應經專人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國家規定及時報廢。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等。
(十六)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七)施工現場搭建的臨時建筑物,其選址和結構等應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具有產品合格證。施工單位應按規定配置駐地消防設施,加強對員工膳食、飲水、宿舍的管理,保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十八)施工便道應滿足運輸安全要求。組織工程線施工運輸和新線開行工程列車時,應比照營業線運輸管理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行車調度指揮系統,規范運輸組織管理,加強運輸機車車輛的檢查、保養和維修,保證工程線運輸安全。
第六章 工程監理及其他安全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監理單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監理規范實施監理。監理單位對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監理負責。監理單位應重點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監理單位應按照鐵路建設項目標準化管理規定,組建標準化監理項目部,按合同約定配齊具有相應資格的.安全生產監理人員,配備適合鐵路建設項目特點的設施、設備等,建立監理工作標準,編制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監理細則。
(二)監理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和監理實施細則實施安全監理,查驗相關參建單位資質和人員資格等,檢查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及執行情況,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參加設計交底和重大方案的安全交底,檢查現場人員安全技術交底及實施情況;檢查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及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等;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發出監理指令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監理單位應檢查施工圖審核意見的落實情況,重點關注涉及結構設計安全性、工程風險評估、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安全設施等設計完善情況。
(四)監理單位應加強對施工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安全檢查。檢查機械設備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情況,檢查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單位資質、安裝驗收記錄,以及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等檢驗檢測記錄等。
(五)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查,按規定實施旁站監理,發現存在生產安全隱患的,應及時發出監理指令,督促限期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立即下達工程暫停令,責令立即整改,并同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執行停工整改指令的,監理單位應立即向建設單位報告。
監理單位應將安全監理實施情況記入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安全監理資料按規定立卷歸檔。
(六)監理單位應加強對監理人員的安全教育,落實監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配置安全生產防護設施,保障監理人員安全。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圖審核、咨詢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程規范、總公司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對涉及結構設計安全性、設計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安全設施進行審核,提出審核、咨詢意見。施工圖審核、咨詢單位對審核質量、咨詢結果負責。
第七章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安全事故綜合應急救援預案,綜合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同時應針對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根據所承擔鐵路建設工程的危險源狀況、風險類型和等級、可能發生的事故等,有針對性地制定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以及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采取多種形式對從業人員進行救援預案的教育培訓,并組織檢查施工現場救援預案落實情況,重點檢查現場應急物品配置、逃生應急措施落實、應急設備物資儲備以及應急培訓演練情況等。
第三十六條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人員被困涉險事故后,建設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程序實施搶險救援。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做好先期處置,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作出標志并做好書面記錄,現場重要痕跡應拍照或錄像,妥善保管好有關物證。
第三十七條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
事故發生單位應按照規定及時向建設單位、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鐵路監管部門報告,建設單位及時向總公司建設部、工管中心、監督總站、區域監督站報告。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鐵路交通事故的,同時執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建設單位應要求各參建單位服從當地政府事故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的指揮,參與事故搶險救援,按規定參與事故調查分析。
第三十九條 對鐵路建設項目生產安全事故和鐵路交通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同時按照總公司有關規定、合同約定進行責任追究。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落實事故整改措施。
第四十條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鐵路交通事故的,總公司將根據事故性質和責任,在一定時間內不向責任單位發售招標文件,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責任人進入總公司管理的鐵路建設項目從事建設活動。
第四十一條 對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濫用職權和失職瀆職行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總公司依據有關規定追究鐵路建設單位人員責任。
第四十二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本辦法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由建設單位或監督機構向總公司提出建議,總公司主管部門向鐵路監管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總公司建設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后,總公司管理的鐵路建設項目不再執行原鐵道部印發的《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鐵建設【20xx】179號)。
項目管理辦法8
一、目的
為規范總公司成本管理制度,做好成本費用的核算,嚴格控制生產費用、非生產費用的支出,從而提高總公司整體經營管理水平,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總公司所有新建、續建、改建的工程項目。
三、工作職責
(一)總公司成本管理部是本辦法的主管部門,負責各項目成本控制工作的全面指導與管理。
(二)總公司工程部、財務部、綜合管理部和市場部為主要配合部門,分別負責工程形象進度、分項工程質量和間接費用、管理費用及工程前期投標報價費用。
(三)公司為成本管理的責任中心,成本計劃編制與控制均由責任中心負責,項目經理為責任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土、水電核算員、材料員、庫管員、財務會計為責任落實人。
四、工作程序
(一)成本測算
對于中標的工程,總公司成本管理部根據投標報價,確定工程的成本預算。初步測算項目的成本投入。公司上繳總公司的管理費將以此為主要參考依據。對于預算加簽證的項目,總公司以預算直接費扣減超高、垂直運輸費用,另加價差作為項目的成本費用標準,對于清單報價和總價一次承包的項目總公司按照清單工程量、市場材料價格、以及總公司的間接管理費用標準計算成本作為公司成本費用標準,簽證項目總公司另行確定管理費用。工程利潤為成本外所有盈余部分和成本降低率的總和,根據工程情況,預留給項目一定的利潤用于成本內部調整和員工獎金。
(二)總成本費用計劃的編制
1、成本費用計劃的編制原則:
各公司根據所有的投標文件編制總成本計劃,詳細測算項目的成本投入。公司上繳總公司的管理費數將以此為主要參考依據。
公司總成本計劃由項目經理主持,技術負責人、施工員、核算員、會計、水電技術員(核算員)參加。以施工合同、施工圖紙、投標文件為依據,準確計算工程量,優化投標時的施工方案,降低成本。項目成本計劃編制必須實事求是,真實體現工程的工程量及各類價格。
2、成本費用計劃的編制方法:
(1)分期發放圖紙的工程,分期做成本費用計劃,各節點成本以補充形式進入總成本費用計劃內;圖紙發放齊全的工程和續建工程,在工程開工前要做出總成本費用計劃和剩余成本計劃。
(2)成本計劃編制按節點和項目進行編制,根據工程情況,每個工程編制成本計劃前由總公司成本部、財務部、工程部共同確定節點和項目劃分并下發通知,節點和項目劃分本著跨越時間合理、節點內的各項費用分劈清晰、現場材料及進度容易區分的原則。在后期成本分析時也遵照此通知。
(3)成本費用計劃組成:直接費、其他直接費、間接費。
①直接費:包括人工費、分包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
A、人工費:勞務單價按照結構形式、施工期及同等條件的工程合理確定。工程量按圖紙計算,確定的勞務單價乘以工程量即為人工費。成本計劃中只給租賃的周轉材料進場前裝車費用,不再體現其它零工成本。成本計劃中的主體工程承包方式只體現五項分包(內容見分包標準)。
B、分包費:根據工程情況包工包料的分項工程采取分包形式,按照分包項目的難易程度、材料品質和施工計劃期確定價格,以圖紙工程量確定數量,列計劃成本;
C、材料費:成本費用中所有材料單價應為當期合理的市場價格。如果成本計劃在非施工期編制則材料價格按預算價格或清單價格執行,后期施工再調整。主要材料鋼筋、混凝土為預算輸入量,其它材料為預算消耗量,材料單價乘以工程量即為材料費,消耗性的周轉材料按新投入計算并按正常攤銷,如果周轉材料利舊所發生的到運費應含在此項總費用中,成本計劃中不再列項,其它利舊材料同上。
D、施工機械使用費:根據施工方案確定數量、使用時間,按照總公司和市場上的租賃費用價格標準確定以上費用,總公司沒有的機械設備公司可以申請外部租賃。
②其他直接費用:包括臨設費、工具用具使用費。臨設費用根據施工方案計算數量,按內部分項材料確定材料價格,計算出總費用,按施工期合理攤銷。
③間接費:勞動保護費、物料消耗(項目部交通工具、油料消耗)、管理人員工資、后勤人員工資、福利費、水電費、低值易耗品、取暖費、辦公費、差旅費、實驗費、工程保修費,修理費等。管理人員及后勤人員工資,根據優化的施工方案確定人數及工期,按公司制
定的崗位人員工資標準計算費用。所有間接費用能夠細化的必須按項詳細列明單價與數量,計入計劃成本,如果不能詳細計算的項目,按財務部確定的比率計算列成本。間接費中還應計入四險一金費用、融資費用,四險一金核算依據綜合管理部相關文件。總公司對項目融資費用計入總融資費用中,公司融資費用按完成產值的5%計算,融資區間為4個月,融資費用執行財務融資標準。
3、總成本費用計劃的編制與審核時間:
項目中標,公司收到圖紙后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施工總成本費用計劃,此計劃作為與總公司核實管理費的依據。核算員根據圖紙準確計算工程量,將工程量詳細部位的計算式復印件與成本費用計劃及完整的工程圖紙一同送交總公司成本管理部,并配合成本部人員進行量價審核。對于階段出成本計劃的工程和跨年工程的成本計劃由總公司以報告形式確定標準和上交日期。總公司審核每個成本計劃不許超過3天,除特殊情況外。
4、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有因設計變更和簽證導致總成本費用變化的,公司要及時調整成本費用,并將調整后的成本費用及手續齊全的`設計變更資料于一周內報到總公司成本管理部審核并備份。
5、成本計劃表中要體現計劃工程量、計劃單價、預算單價,計劃總額、預算總額、計劃與預算差額。將預算產值按成本項目進行分解。
(三)成本費用的控制
成本費用歸口控制:
成本費用計劃即為各公司費用的控制標準,總公司各職能部門對成本費用計劃的執行進行管理與監督,公司把成本費用計劃確定的費用指標和降低成本費用目標進行分解。各個成本中涉及金額比較大的項目總公司要嚴格控制。
人工費:勞務隊伍由公司和總公司工程部在勞務庫中共同提名,采取先公示后招標的方式共同確定,勞務單價由公司、總公司工程部、成本部通過招標合理低價確定。勞務合同通用條款由總公司出統一版本,合同專用條款各公司遵照總公司的勞務控制管理方式編寫。現場內的零工全部含在分包內容內,成本計劃中只給租賃的周轉材料進場前裝車費用,除特殊情況不許有零工計價。
分包費:總公司根據成本計劃內容確定分包項目,在成本計劃審核后總公司成本部針對此工程下發允許分包項目通知,待具備分包條件時由公司、總公司工程部、成本部共同履行和勞務分包一樣的程序確定分包隊伍和分包價格。材料比較普及并單獨通過勞務分包的不允許分包
材料費:部分材料總公司實行統購分采的方式,實行招標采購,數量按提報的采購計劃
在合理時間內進場,價格由物資主管部門確定,此價格由公司、總公司成本部共同監督。其它材料由項目自采,數量按成本計劃數量和臨時采購計劃數量采購,公司能采取招標采購的必須招標采購,其它按議標采購,議標采購的材料價格按中檔質量確定,總公司對自采材料價格實行不定期抽檢和橫向對比,結果在總公司內部網上公示。
其他直接費:由總公司成本部和工程部共同控制,工程部控制方案的可行性,成本部控制費用的準確性。嚴格按方案數量、時間控制。
間接費:總公司財務部控制間接費(不包括管理人員及后勤人員工資),總公司綜合管理部控制管理人員及后勤人員工資。根據地域不同、合同差異、工程體量確定間接費額度,對于政策性收費超出成本計劃給予補充,對于企業規定性費用按成本控制,超出部分由公司承擔。
各公司應成立成本控制中心,人員組成為:公司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土建核算員、會計、水電技術負責人(核算員)、材料員、保管員。
(四)成本費用核算
各公司按照成本控制的內容每日前將具備進成本條件的項目及時履行手續提報給財務。各個節點和項目的實際成本編制時工程量及單價要準確。直接費中,人工費應以實際完成的合格節點中分部分項工程量為計算依據,材料用量應以節點和項目完成的分部、分項工程所進場材料的使用量為準,機械費按節點機械使用天數計算。間接費成本按照實際發生確定再分劈到節點成本中。實際成本科目編制要依據財務劃分的四級科目中的詳細內容編制。
(五)成本費用分析
核算報表完成后,各公司要針對該項目各個節點進行成本費用分析,總公司統一繪制成本分析表格,在成本計劃表格中增加實際成本數量、實際價格列,各公司如實按表填寫,總公司各部門按劃分節點審核,確定節點內節超項目,并報總公司領導。通過分析掌握項目成本費用的變動情況及節超原因,尋求降低成本費用的可能性及潛力,制訂降低成本費用的措施。
(六)成本費用考核
由總公司各部門制定成本費用考核標準,標準出臺后并入績效考核范疇內。
注:
1、總公司、各公司均按此辦法執行。
項目管理辦法9
第一條為加強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審核和建設資金結算管理,規范工程預算行為,合理控制基本建設支出,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組織管理試行辦法》,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承擔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與工程配套的設備訂購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管理部門,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是指經政府職能部門批準立項,由各級各類財政性資金全額或部分投資,或用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性資金建設的項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資和部分投資的項目。主要包括:
(1)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
(2)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城市維護建設項目
(3)財政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發展等基本建設項目
(4)由財政負責采取各種形式融資的基本建設項目
(5)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具體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政府投資的房建、市政、水利、路橋、園林綠化、農業開發、土地整理、供電工程等。
第四條為確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審核工作順利進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算審核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預算辦)負責項目預算審核日常工作。
第五條預算辦的工作職責:
(1)建立社會中介審核單位數據庫,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依法開展預算審核工作
(2)在規定時間內出具預算審核報告。自建設單位工程預算資料送達之日起:投資在200萬元以內的,7個工作日之內審核完畢;投資在200—500萬元的,12個工作日之內審核完畢;投資在500一1000萬元的,15個工作日之內審核完畢;投資在1000一3000萬元的,20個工作日之內審核完畢;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30個工作日之內審核完畢(特大型建設項目,審核工作日可適當延長),并上報工程預算領導小組會議審定。
(3)參與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簽證、隱蔽工程計量的相關工作
(4)做好相關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
(5)參與工程預算審核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預算審核的主要內容是:
(1)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價是否控制在概算之內,是否經濟合理
(2)工程量計算是否準確、合理
(3)定額的套用與換算是否準確、合理
(4)費用和費率的計取是否準確、合理
(5)材料、設備訂購取價是否合理
第七條工程預算審核的程序:
(1)建設單位提交完備的預算資料并提出申請,預算辦正式受理工程預算審核;
(2)指定方案:根據受理預算審核項目的技術特點和具體情況,委托或聘請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采取競爭方式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預算審核;
(3)由聘請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預算初步審核;
(4)建設單位對預算審核初稿進行核對并書面反饋意見;
(5)根據預算審核初稿及建設單位反饋意見,社會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進行核對并確定審核結論書;
(6)預算辦根據社會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提交的工程預算審核結論書,由預算辦、社會中介審核單位、預算編制單位三方在審核后的預算審核結論書上簽字確認,并經縣政府分管領導簽署相關意見后,提交縣工程預算小組會議審定;
(7)預算辦根據縣工程預算領導小組會議審定意見,確定工程預算審核定稿結論書;
(8)下達預算審核定稿結論書給相關部門和單位。
第八條工程預算審核的主要依據:
(1)建設項目工程施工設計圖
(2)國家和地方統一制定的建設工程預算定額、估價表及費用定額
(3)上級有關部門頒布的人工、材料價格調整文件
(4)其他有關的計價取費規定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接受預算辦對建設項目進行預算審核的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按要求完整的向預算辦提供工程建設項目預算相關資料,且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2)對預算審核中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3)應積極配合預算辦開展工作,拒不配合或提供虛假資料干涉預算審核工作的,預算辦暫停辦理預算審核。
第十條建設單位送審的工程資料應包括:
(1)建設項目工程已設計審查的施工設計圖及電子文檔
(2)工程預算書及電子文檔
(3)工程量計算書
(4)其他與預算審核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必須取得工程預算審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核準的工程預算審核結論書后,方可在工程預算審核結論書的投資限額內進行發包工程。
第十二條工程預算審核結論書是確定項目投資額,調整項目投資計劃,簽訂工程合同,辦理工程撥款、貸款和竣工決算,實施工程建設資金管理和監督的依據;也是辦理工程投資尾款清算、項目投資財務決算、項目交付使用的依據。
第十三條工程預算審核一經審定后,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確實需要更改的,須取得縣政府同意后,并由立項審批部門予以確認,否則由此增加的投資,財政部門不予撥款。
第十四條預算辦在開展預算審核工作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堅持客觀、科學、合理、節約的原則;專業人員或中介機構應遵守職業道德規范,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項目管理辦法10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變更行為,嚴格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變更科學合理、嚴謹規范、廉潔高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風電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及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本縣政府投資(含使用國有資金)建設項目的工程變更。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變更,是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設計圖紙的變更;
(二)因建設單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變更;
(三)重要材料與設備的改變;
(四)施工現場條件等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等技術資料不符引起的現場簽證及變更;
(五)工程量清單與費用的調整;
(六)因法律、法規、規章調整引起的變更;
(七)其他導致工程造價發生較大變動的變更。
第四條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變更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經濟,先批準、后變更;先設計、后施工的原則。
工程變更應以書面或補充合同的形式簽訂,具體內容應與招標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簽訂與主合同、招標文件精神相違背的補充合同。不得以工程變更名義,通過簽訂補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規避招投標。
第五條工程項目施工中,遇暗溝、古墓、軟基等地質實際情況與地質資料不符及不可預見且急需處理的情況,工程變更增加額在50萬元以上(不含50萬元)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組織相關專家召開變更審查會議,商定處理方案,形成書面意見,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搶修搶險應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設單位應在應急處理后及時履行報批手續,并保留相關影像資料。
第六條工程變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變更方以書面形式報監理單位,說明變更項目的名稱、理由、概算及對工期影響;
(二)建設單位組織相關責任單位進行實地勘察,初步核實變更的理由及變更的工程量;
(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變更的`理由及變更的工程量進行洽商,并由參與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記錄上簽字蓋公章;
(四)需要設計單位出具變更文件的,應說明變更理由,由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設計單位的“設計出圖專用章”方為有效。涉及重大設計變更的,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或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五)工程變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單位以書面形式明確變更內容,監理單位對工程變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質量、進度、造價等要素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意見報建設單位;
(六)建設單位根據工程變更價款的金額,按規定的權限對工程變更進行確認。
第七條工程變更的審查:
工程合同價變更在中標價10%以內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金額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由建設單位、施工、監理單位以書面形式(具體形式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簽字確認后附相關資料(具體資料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報審計部門備案。
(二)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金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由建設單位集體研究決定,報審計部門備案。相關資料內必須附建設單位會議記錄。
(三)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金額在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建設單位集體研究,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或備案,相關資料內必須附建設單位會議記錄和主管部門審查記錄,并報審計部門備案;
(四)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集體研究同意,報縣政府審查批準,相關資料內必須附建設單位會議記錄和主管部門審查記錄,并報審計部門備案。
單項工程累計變更金額超過中標合同價10%(含10%)的,原則上應重新進行招投標。
第八條因工程變更引起的造價增減,其計價方法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價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價格變更工程價款;
(二)合同中只有類似變更工程價格的,可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工程價款;
(三)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工程變更價格的,組價時應參照投標時相關計價規范,材料參照政府指導價(無政府指導價時應參照同期市場價),相關費率按投標時同類工程投標費率執行。
第九條變更工程的施工應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單位應根據招標投標相關規定另行選擇施工單位。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嚴格控制工程變更,在招標前認真做好工程施工圖紙的會審,提供全面準確的工程量清單。確需變更的,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未按本辦法進行工程變更的,審計局在決算審計時不予確認,財政局依據決算審計報告在安排撥付相應工程建設資金時予以扣減。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因擅自變更發生的費用和因此導致的其他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第十三條監理、勘探、設計、圖審、造價咨詢等中介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認真履職,切實把好項目質量、進度和投資關。凡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除賠償有關損失外,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督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規定權限和要求報批工程變更的;
(二)未經審查批準或審查未通過,擅自實施工程變更的;
(三)將工程變更實行化整為零,規避審批的;
(四)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工程變更,造成投資損失浪費的;
(五)應保存的工程變更資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違反工程變更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對建設項目變更行為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因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項目管理辦法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公司技術改造項目(簡稱技改項目)管理,規范技改項目的立項、方案論證、工程費用、工程進度、竣工驗收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技改項目包括生產企業(不含試產、達標達產期企業)的工藝流程、設備更新、生產設施、安全設施、環保設施、職業病防治設施、節能等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控股集團所屬全資和控股企業。
第四條
集團公司技改項目實行“集中審批、分級管理”的原則。做到技改方案嚴謹、論證科學、程序到位、實施高效。
第五條
建立健全技改項目管理機構,明確管理職責。
企業要成立技改項目管理領導小組,負責企業技改規劃立項、方案的擬定、預算編制、方案論證、項目實施、竣工驗收。其中控股企業技改規劃立項、技改方案和預算,按授權規定報董事會審批。
集團公司生產安全處負責技改項目的技術管理,集團公司財務處負責技改項目的資金管理。
第六條
技改工程管理程序。企業技改項目規劃立項,擬定方案,組織考察,方案論證,編制預算,向董事會、集團公司申報技改項目,集團公司審查批復,實施技改工程,竣工驗收,結算報集團備案審查。
第七條
依據國家、省、行業有關政策規定和企業發展規劃目標,以及當前影響生產、安全、環保、健康、節能等因素,編制年度技改規劃,并納入企業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技改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目錄、安全、環保、健康、節能等政策。
第二章技改項目方案
第八條
企業應擬定技改項目方案。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技改必要性和可行性、技改目標、實施條件、投資預算及資金來源、主要設備及材料、進度安排等。
簡單的設備更新項目,方案應包括當前設備技術性能現狀、技改必要性、更新設備性能、技術要求、投資預算及資金來源、進度安排。
技改項目方案的`設備選型應堅持技術先進、生產適用、經濟合理的原則,符合國家和省節能機電設備(產品)推薦目錄、高能耗落后機電設備(產品)淘汰目錄等節能政策。
政策規定由有資質的機構承擔設計的技改工程,企業必須聘請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第九條
企業要及時組織技改方案論證,形成技術論證意見,參與論證人員簽字確認。企業不具備條件時,應當邀請外部專家參與論證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論證,形成論證意見。
第十條
全資企業技改項目必須經集團公司審核批復后組織實施。控股企業技改項目必須經董事會同意,并向集團申報批復后組織實施。
政策規定應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技改項目,及時向有管轄權的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論證,并獲得批準文件。
第十一條
企業向集團提交技改項目的請示,應附有技改項目方案、企業論證意見(含參與論證人員的簽字)、董事會批準意見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
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有關主管部門應及時對技改項目請示進行審查和批復。
第三章技改項目實施與監管
第十三條
企業依據集團公司的批復意見,制定技改項目實施計劃。
計劃內容包括:施工設計文件,圖紙,人員組織方案,資金使用計劃,時間進度安排,設備及材料計劃,安全措施,質量監督管理措施,施工資料管理等。
第十四條
企業技改資金按照集團公司財務有關制度嚴格管理。
涉及政府專項資金的技改項目,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政策,項目資金建立專戶進行管理,專款專用,資金的使用須設立單獨的賬簿進行核算。
第十五條
政策規定必須實行招投標的技改項目,應采用招投標形式選擇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第十六條
設備采購按照《江西稀有金屬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設備采購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企業應制定技改項目質量監督驗收技術標準。
第十八條
企業應加強技改項目工程進度、質量、安全、資金使用等管理,并完善相關記錄和報表。
集團公司重點技改項目實行月報制度和不定期的現場監督檢查制度。
第十九條
技改項目投入運行前,企業應對照設計文件、技改工程實施計劃、驗收標準或規范進行初步驗收,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并完善有關記錄。
第四章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竣工驗收程序包括初步驗收整改措施到位、施工隊伍提交竣工驗收申請、企業組織竣工驗收。
集團公司重點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程序包括企業提交申請、集團組織竣工驗收和工程造價結算審核。
第二十一條竣工驗收應有主管領導,技術和監督管理職能人員,企業二級單位領導和使用、維護人員參加,并建立驗收記錄。
第二十二條竣工驗收內容包括工程運行情況、技術資料、施工記錄、質量監督記錄、工程決算資料等。
特種設備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要求,請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驗收,并報政府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建立技改工程技術資料檔案。
項目管理辦法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我省境外投資,推進境外投資管理職能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9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施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外資〔20xx〕094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國家、省級兩級核準和備案管理。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國務院核準;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上述范圍以外的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陜西省行政區域內除中央管理企業以外的各類法人(以下簡稱“投資主體”)以新建、并購、參股、增資和注資等方式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以及投資主體以提供融資或擔保等方式通過其境外企業或機構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為境外投資項目投入的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的總額。
第六條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的宏觀指導、投向引導和綜合服務,為投資主體實施境外投資項目積極創造有利的外部環境。
第二章備案機關及權限
第七條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且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且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本辦法所稱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未建交和受國際制裁的國家,發生戰爭、內亂等國家和地區。
本辦法所稱敏感行業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輸電干線、電網,新聞傳媒等行業。
第八條對于境外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周期長、所需前期費用(包括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資源勘探費等)規模較大的,根據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的需要,投資主體按照備案權限向省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前期費用備案申請。經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計入項目中方投資額。
第九條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應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材料,信息報告材料應包括信息報告報送函和項目信息報告。省發展改革委收到項目信息報告材料后,對符合境外投資政策的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或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如項目存在重大不利因素,省發展改革委將在確認函中作出特別備注,進行風險提示。對于此類項目,省發展改革委在項目備案時將嚴格審查,投資主體和有關金融機構應慎重決策。本辦法所稱境外收購項目,是指投資主體以協議、要約等方式收購境外企業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資產或其它權益的項目。境外競標項目,是指投資主體參與境外公開或不公開的競爭性投標等方式獲得境外企業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資產或其它權益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境外收購項目是指對外簽署約束性協議、提出約束性報價及向對方國家或地區政府審查部門提出申請,境外競標項目是指對外正式投標。
第三章備案程序及條件
第十條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的項目,應由企業所在地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享有設區市項目管理權限的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后,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備案申請材料。省政府有關部門所屬單位、省屬企業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備案申請材料。
備案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備案申報文件;
(二)項目備案申請表;
(三)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國有企業對外投資需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意見;
(四)投標、并購或合資合作項目,提交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屬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項目,投資主體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備案申請材料,并附所在地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享有設區市項目管理權限的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意見,省發展改革委初審后7個工作日內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一條對于備案申請表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省發展改革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第十二條省發展改革委在受理備案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對權限范圍內符合備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出具備案通知書;對不予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如7個工作日不能做出備案決定,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準延長7個工作日,并將延期理由告知申報單位。
第十三條省發展改革委備案項目的條件為:
(一)屬于備案管理范圍;
(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境外投資政策;
(三)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相關規定;
(四)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
(五)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第十四條對于已經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變更:
(一)項目規模和主要內容發生變化;
(二)投資主體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三)中方投資額超過原備案的20%及以上。
第四章備案文件效力
第十五條投資主體憑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對于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十六條投資主體實施需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在對外簽署具有最終法律約束效力的文件前,應當取得備案通知書;或可在簽署的文件中明確生效條件為依法取得備案通知書。
第十七條備案通知書應規定有效期,其中建設類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二年,其他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內投資主體未能完成辦理本辦法第十五條所述相關手續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省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條件辦理項目備案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投資主體應當對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項目申報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省發展改革委不予備案或轉報;已經取得備案通知書的,省發展改革委撤銷備案通知書,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條投資主體未依法取得備案通知書而擅自實施的備案管理項目、未按照備案通知書內容實施的項目,以及應報送項目信息報告但未獲得信息報告確認函而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的項目,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參股或設立股權投資基金,適用本辦法。
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在境外實施的投資項目,按照有關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實施核準管理的境外投資項目,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9號令)執行。
第二十二條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投資主體在臺灣地區實施的投資項目,按照有關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27日起施行,20xx年6月26日廢止。
項目管理辦法13
項目工程結算支付管理辦法之相關制度和職責,項目工程結算支付的管理辦法1建立支付風險評估機制1。針對公司造價結算任務的積壓量,為了對應每年重大傳統節日期間,乙方單位申請支付的高峰,緩解雙方結算支付方面矛盾,造價管理部應對......
項目工程結算支付的管理辦法
1建立支付風險評估機制
1。針對公司造價結算任務的積壓量,為了對應每年重大傳統節日期間,乙方單位申請支付的'高峰,緩解雙方結算支付方面矛盾,造價管理部應對"已報未審"項目的結算進行全面整理,對結算情況進行全面盤點分析。
2。對各類結算進度狀態下的結算任務進行分類管理,并與財務部門進行對接,提供節日支付額度建議并對支付風險提出評估意見。科學評估其結算款超支付風險,建立結算款支付風險預警機制。
序號分類定義內涵超付風險
1二審完成項目甲乙雙方往來帳目已明確,財務可直接支付O級
2一審完成項目一審與二審的誤差應在可控范圍,超支付風險小B級
3已報未審項目、正在一審項目A級
3—1總價包干造價的不確定少,超支付風險小,但應注意工程類結算項目A1級
3—2清單計價工程類結算工程量審核量大,有一定超支付風險A2級
3—3定額計價造價的不確定性大,誤差可控性差,應重點盤點評估A3級
項目管理辦法14
第一條 為加強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管理,
規范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行為,保證招標投標的公平、公正,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國家經貿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以下簡稱省級經貿委)是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招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管理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工作。 國家經貿委負責以下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
(一)國家經貿委報經國務院批準的項目;
(二)國家經貿委審批的項目;
(三)國家經貿委授權或委托省級經貿委審批的項目;
(四)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在國家經貿委進行登記備案的限額以上項目;
(五)國家經貿委規定的其他項目。
省級經貿委負責以下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
(一)省級經貿委審批的本地區的項目;
(二)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在省級經貿委登記備案的項目;
(三)國家經貿委委托省級經貿委對項目招標投標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下列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下的技術(含工程設計)、設備(含材料)、建筑和安裝工程及其他貨物和服務等采購,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重大投資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執行。
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對項目招標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 四條規定的項目,原則上實行公開招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投資管理部門同意后,可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內容涉及實施項目的企業(以下簡稱項目單位)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
(二)采購內容需要項目單位與供貨商聯合設計或聯合制造的;
(三)項目屬總承包工程性質,需要與供貨商協商確定技術方案的;
(四)涉及國家安全、秘密,不宜公開招標采購的;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
第六條 本辦法第 四條規定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招標管理部門同意后,可由項目單位自行采購:
(一)項目批復中規定購買物為專利、專有技術等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
(二)能夠提供采購標的的供應商少于3家(不含)的;
(三)項目總投資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且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的;
(四)項目總投資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200萬元人民幣的;
(五)項目總投資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50萬元人民幣的;
(六)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雙邊協議中規定不宜招標采購的;
(七)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不宜進行招標采購的。
第七條 項目單位在取得投資管理部門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已登記備案項目的備案文件及國家經貿委授予相應資質的投資咨詢機構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后,應編制附件一列舉的《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采購清單》,并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項目內容發生重大調整的,項目單位應按規定向投資管理部門報告,并依據投資管理部門批準意見對采購清單進行修改,同時將修改后的采購清單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
前款所稱的重大調整,是指項目產品綱領、主要工藝和技術等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調整幅度超過原預算10%以上。
第九條 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項目單位,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自行招標備案手續。
第十條 項目單位可以自主委托國家經貿委授予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進行代理招標。未取得國家經貿委規定的招標代理資質的機構不得從事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
取得招標代理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事與其資質相符的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乙級(預備)。
甲級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可從事限額以上及限額以下的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工作;乙級及乙級(預備)招標代理機構可從事限額以下的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工作。
本條所稱的限額以上項目,是指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國內投資項目和總投資在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資項目 。電力(含核電)、黑色冶金、化工、建材、民用航空、煤炭、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氣、通訊(含郵政)、有色金屬(含稀土)行業國內投資限額以上項目為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委托代理招標時,需提供項目批復文件及委托招標采購清單。
招標代理機構在接受項目單位招標委托時,應向項目單位出具資質證書,聲明從事的招標代理業務范圍,核實項目批復文件和委托招標內容。雙方應當簽訂委托招標代理書面協議。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應按照項目要求參照《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文件范本》(另行制定)編制招標文件,并填寫附件二列舉的《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文件備案附表》。招標采購清單、委托招標代理協議書、招標文件備案附表及招標文件應當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招標文件應當在規定的媒體上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更改的,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應當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并及時公告。更改內容應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 開標時間變更的,應當在相應媒體上公告。
第十六條 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時間、地點將密封好的投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軟盤送達招標機構。逾期送達的投標文件無效。
第十七條 投標人在規定的投標時間屆滿前,可以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撤回。補充、修改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開標。開標時應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并對投標文件的投標一覽表、投標聲明完整唱標。開標記錄及投標文件軟盤應當場封存后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應停止開標,封存有關投標文件,并及時報告招標管理部門;同時向招標管理部門建議對其延期開標、重新招標或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經招標管理部門回復意見后執行。
第二十條 評標委員會由5人以上的單數構成,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不得少于2/3。評標委員會的構成及專家的產生應按照《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執行。評標委員會名單在開標前由招標機構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原則與評標辦法、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進行評標。
第二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在招標項目評標工作結束之日起20日內,依據評標委員會的意見,編制附件三列舉的評標報告,并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在發布招標公告的相應媒體上對中標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
第二十三條 在招標結果公示期內,投標人有異議的,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應當予以答復,答復時不得透露評標委員會的有關評議情況。公示期滿且沒有異議的,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可以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天內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與中標方依法簽訂合同。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在簽訂合同后10天內將合同副本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可以邀請公證或紀檢、監察機關對招標活動進行公證或監督。
第二十七條 招標管理部門不定期地指定監督員對招標活動進行監督。監督員應當出示招標管理部門簽署附件四列舉的《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授權監督證明》,并有權參加指定監督招標項目的開標和評標等主要過程,有權查看授權監督招標項目的資料,并向招標管理部門提交監督報告。
第二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管理部門要求,及時派出合適人員擔任招標管理部門授權監督招標項目的監督員。
第二十九條 監督員對招標管理部門授權監督招標項目的內容與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接受項目單位的監督,并向項目單位提供附件五列舉的《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委托單位意見反饋表》,經項目單位填寫并蓋章后向招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招標管理部門負責受理有關項目招投標活動中的投訴,并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核查。對署名投訴,經核實后,給予書面答復。
第三十二條 國家經貿委不定期地對招標代理機構或自行招標項目單位的工作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 國家經貿委對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實行年審。資質年審的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 四條的規定,采取將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暫停項目執行;對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資金撥付;對項目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串通投標,或者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騙
取中標的,中標無效,并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投標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2年內參加本辦法第 四條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給項目單位和招標代理機構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國家經貿委并將視情節予以書面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暫停招標代理資格進行整頓和降級直至取消其招標代理資格的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未取得國家經貿委規定的招標代理資質的機構組織的招標投標行為無效,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該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取得招標代理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 十一條的規定,從事與其招標代理資質不符的招標代理行為的,由招標 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視其情節給予書面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整改、暫停招標代理業務進行整頓、降級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質的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自行招標項目單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和本辦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其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三十九條 項目單位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
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項目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專家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泄露對招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本辦法第 四條所列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項目單位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項目單位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造成中標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二條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并取消其中標資格;給項目單位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項目單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具有前款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取消其2-5年內參加本辦法第 四條所列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備案的文件,無需招標管理部門核準自動有效。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經貿委在此之前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項目管理辦法15
一、總則
(一)為了加強項目檔案的管理工作,維護項目檔案的完整和安全,進一步規范項目檔案日常管理流程,制定本辦法。
(二)項目檔案是指在項目進展的整個過程中產生的包括非電子文件、文本文件、聲音文件、圖形文件、多媒體文件等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
(三)項目檔案管理工作由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其主要職責是收集、整理、歸檔項目資料,并定期向項目經理匯報檔案管理情況。
(四)項目中的非電子文件在歸檔的同時,原則上可以轉換成電子文件的需備份電子版,在內容、相關說明和描述上保持一致。
(五)項目組成員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參考價值的文件、材料由個人或項目經理整理后報文檔管理人員存檔。所有人員都有承擔按時提交文檔的義務和職責。
(六)項目檔案分為項目管理文件、技術文件、商務文件,各類的收集范圍見附表。
(七)建立檔案索引目錄,便于文件拷貝和查看。
二、文件收集
(一)收集范圍:
非電子文件、文本文件、影音文件、圖形文件、多媒體文件等項目進展過程中的所有文件。
(二)收集要求:
1、記錄了重要文件的主要修改過程,有參考價值的電子文件應被保留。當正式文件是紙質時,由檔案管理員進行電子文件的轉換工作。
2、保存與紙質等文件內容相同的.電子文件時,要與紙質等文件之間,相互建立準確、可靠的標識關系。
3、在“無紙化”計算機辦公或事務系統中產生的電子文件,應采取更嚴格的安全措施,保證電子文件不被非正常改動。
4、用文字處理技術形成的電子文件,收集時應注明文件存儲格式和屬性。
三、文件歸檔
(一)歸檔時間:
項目管理文件和商務文件一周歸檔一次。技術文件兩周歸檔一次。特殊情況,根據項目需要調整歸檔時間。
(二)歸檔要求:
1、有效性和完整性鑒定。歸檔前由檔案管理人員對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進行鑒定,查看文件是否破損、內容是否完整。
2、文件分類。歸檔前對電子文件進行分類,有必要時對文件重新命名,參考附表歸納到所屬類別。
3、紙質文件按照類別歸檔,以標簽形式注明類別,及時鎖入安全柜中。
4、文件分類后按照檔案索引目錄存入相應的文件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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