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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資產管理辦法

時間:2024-04-12 07:10:50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集體資產管理辦法

集體資產管理辦法1

  為了加強村集體資產管理,維護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村(社區)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街道實際,現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集體資產的管理部門及職責

  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是村(社區)級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對集體資產的管理負總責。負責資產處置、重大重要經營活動等事項的決策,按照市場機制的要求從事資產的出售、租賃、轉讓、維護,收取集體資產收益,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街道資產管理辦公室與財政所負責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集體資產管理、經營、監督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作出的各項決策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并審計。

  二、村(社區)集體資產的范圍

  (一)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等資源;

  (二)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積累資金、有價證券和債權;

  (三)村(社區)集體資產的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等;

  (四)投資興建的房屋建筑物,出租、出借的土地使用權等;

  (五)村(社區)機關自用的房屋、設備設施以及街道和上級政府投入在村(社區)單位的資產;

  (六)村(社區)投資興辦的企業的資產、組級資產以及其收益所形成的新增資產;

  (七)依法屬于村(社區)級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三、集體資產的規范

  (一)開展資產清查。街道資產管理辦公室定期組織村(社區)集體資產的清產核資,確保賬實相符,對有賬無物和有物無賬的資產要逐項查明原因,填列《資產清查表》,經確認后,報街道資產管理辦公室備案。

  (二)搞好產權登記。每季末將產權登記情況與會計賬目進行核對,做到賬證相符。如發現有瞞報、漏報、錯報、不報,造成資產流失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經濟或法律責任。

  (三)建立資產臺賬。對村(社區)級集體資產按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貨幣資產分別登記入冊,設立房屋、土地存量臺賬、出租資產臺賬、收益臺賬,登記入冊,每季末將臺賬與會計賬目進行核對,做到賬賬相符。

  (四)實行合同管理。規范和完善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手續,資產的出租、出借和各種形式的處置必須使用統一格式的合同文本,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簽訂合同,明確涉及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對原簽訂的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要按程序回頭看,對到期合同根據情況進行續簽或解除,所有合同必須報街道資產管理辦公室備案。

  (五)完善日常管理。定期對集體資產進行檢查和維護,對經營性資產進行跟蹤監督,保證資產的完整性和使用性。承租方因生產發展等因素需要改造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街道資產管理辦公室同意后方能實施,杜絕承租方未經同意違章亂搭亂建或擅自轉租他人的行為發生。

  四、經營性資產的租賃

  (一)資產的租賃程序:村(社區)集體資產的租賃,承租方提出書面申請,村(社區)班子集體進行準租調研,擬定租賃價格并出具體出租方案并經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同意并報街道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批后,方可辦理與承租方簽訂資產租賃合同。

  (二)租金的結算標準:應根據租賃資產的價值,結合租賃資產的區域條件,按市場價合理確定租賃價格。部分有條件的租賃資產可以在確定租金標準后,實行公開招租,或者實行競標拍租。上述年租金不包括房產稅及土地使用稅等各種稅費。租金的結算標準今后應根據市場行情并結合實際逐年進行調整。

  (三)租賃合同的清理:對目前已經確立租賃關系的承租方,年租金明顯低于市場標準的,由村(社區)組織相關部門按規定重新調整確定年租金。鑒于各承租方的租賃合同在時間、內容、結算方式上的不同,為了便于操作,對于未到期的租賃合同,要及時進行清理,并在滿一個租賃年度后及時進行調整,使用統一提供的合同文本,期限一般為1年。街道財政所要定期監督村(社區)租金收益的收繳率。

  (四)租金的收取辦法:承租方必須先交租金后使用,租金按年度或者約定時間收取。對以前年度欠繳租金的承租方要進行逐一排查,分析原因,落實還款,跟蹤管理;對逾期未繳納租金的承租方,要按照合同規定追究違約責任;對多次催繳無效的承租方,要采取法律等有效途徑解決。

  五、集體資產的處置

  集體資產的處置是指集體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集體資產的轉讓、出售、置換、報廢以及因機構撤銷、合并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使用權的轉移等。

  (一)資產的處置原則: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凡是村(社區)集體資產產權交易,必須經村(社區)班子集體研究同意并經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同意,報請街道審批后,委托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采取公開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涉及價值須報上級審定的,須報區管工委審批,報區財政部門備案,嚴格防止集體資產流失;未經批準的不予辦理相關產權變更手續。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對產權交易工作進行全程督查。

  (二)資產的處置程序:由村(社區)向街道提出申請,街道資產管理辦公室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報街道集體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及上報有權部門審批,經批準后進行集體資產處置工作,并開展相應的財務處理。

  凡是在城市建設拆遷過程中處理的集體資產,必須報街道資產管理辦公室備案。

  各村(社區)必須嚴格按照資產處置原則、程序辦理,對違反本意見規定的,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六、集體資產的收益管理

  對集體資產實行單獨建賬核算,按照相關財務管理規定進行賬務處理,集體資產登記臺賬須向街道資產管理辦公室備案,集體資產收益金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村(社區)利用差額補助等形式變相坐收坐支集體資產收益金。各村(社區)應按照本意見精神,規范集體資產收益金管理。街道將不定期進行專項檢查,一旦發現有不按本意見精神進行整改,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七、集體資產的管理監督

  加強對村(社區)級集體資產管理監督力度,研究實行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機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實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監控,并接受社會監督。

  各村(社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各自實際,分別制定集體資產管理辦法,已制定集體資產管理辦法的,如與本意見相沖突,需盡快修改完善。要將制定的集體資產管理辦法上報街道

  財政所備案。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對違反本意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街道資產管理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改變集體資產所有權的;

  2、不按照規定進行資產登記或者資產評估的;

  3、低價處理集體資產的;

  4、侵占、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集體資產的。

  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意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管理辦法所闡明工作要求和管理規范,由街道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執行落實。

集體資產管理辦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集體集體“三資”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金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農村集體資產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建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礎公益設施以及農業資產、材料物資、債券等其他資產;農村集體資源是指法律法規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園地、荒地、荒溝、水面、綠化地等自然資源。

  第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主體,有依法保護、經營、管理集體“三資”的權利和義務。

  農村集體“三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平調、損壞、私分、哄搶或非法查封、抵押、凍結、變賣和沒收。

  第二章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四條鎮經管站負責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法律和規章制度;

  (二)負責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工作正常開展,做到有人員、有場所、有設備、有制度、有經費、有平臺;

  (三)組織做好農村集體資產清查、登記、評估、界定等工作,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

  (四)接受有關業務部門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方面的業務指導;

  (五)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農村集體“三資”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五條鎮財政、審計、民政、國土、林業、教育、科技、文體、衛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有關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在保證農村集體“三資”所有權、使用權、監督權、處置權和收益權不變的前提下,實行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制度。

  依托鎮經管站建立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負責農村集體“三資”的委托代理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做好農村集體資產清查、登記、評估、界定等工作,根據政府安排積極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

  (三)對農村集體“三資”的管理、使用、經營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四)按照程序和協議,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會計核算、資金管理、資產管理、資源管理、財務公開等服務;

  (五)指導督促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時記賬報賬,健全賬簿設置,規范財務憑證,嚴格財務流程,搞好收支核算;

  (六)組織搞好農村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考核。

  第七條代理服務中心配備審計員、出納員和按照每10個村配備一名記賬員的標準配備記賬員;審計員、出納員、記賬員應明確崗位職責,相互配合、各司其職。

  村級設報賬員(村會計),負責憑證的收集、整理、傳遞、報賬記賬、財務公開等事項。

  第八條代理服務中心分村設賬、分村核算。

  第九條鎮人民政府保證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工作所需經費。

  第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民主自愿和集體“三資”所有權、使用權、監督權、處置權和收益權不變的基礎上,與鎮“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簽訂委托協議,將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與財務賬目委托鄉鎮代理服務中心管理。

  第十一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村黨組織領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和執行本村集體“三資”和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和制度;

  (二)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與代理服務中心簽訂代理服務協議,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三)搞好財務預決算和各項收入、支出的核算,及時向委托代理中心報賬記賬;

  (四)定期公開集體“三資”使用、經營狀況,隨時公開集體“三資”重大事項;

  (五)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報告集體“三資”和財務管理情況;

  (六)建立村集體資產資源及合同管理臺賬,及時向代理服務中心報送集體“三資”變動的各類原始憑證和相關資料;

  (七)聽取村民對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處理“三資”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八)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備用金制度。代理服務中心根據各村人口多少及收支規模,核定備用金數額。原則上20xx人以下的村每月不超過20xx元,20xx人以上的村每月不超過5000元。備用金用完后,可以提前報賬或報銷。

  第十三條貨幣資金管理制度。代理服務中心應按村設立明細賬戶,分村獨立核算。

  第十四條收入管理制度。集體資產資源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處置等取得的收入,上級轉移支付以及補助資金,征地補償費,社會捐贈資金,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籌集資金等各項收入,都要納入代理服務中心統一管理,嚴禁公款私存、嚴禁設立賬外賬和“小金庫”,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條抵庫。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收入實現后5個工作日內交代理服務中心代管。

  第十五條開支審批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出應嚴格開支審批手續和審批權限。

  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真實、有效、合法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在原始憑證上簽章,交負責人審批簽字,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加蓋專用章后,由代理服務中心按規定程序入賬。

  手續不全的.,不得入賬。原始憑證要素不全、不規范的不批;沒有證明人、經辦人的不批。

  第十六條管理費用控制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購買辦公用品,須取得正式票據并附詳細清單。

  取消村組招待費。招商引資等特殊情況確需招待的,須經鄉鎮領導批準就餐,應列出就餐人員姓名、職務、所在單位、事項,不得安排煙酒。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因公出差,本鄉鎮范圍內無出差補助。市內參加培訓、會議、辦理公務等盡量當天返回,每人每天生活補助費50元,交通費、住宿費依據發票據實報銷;召集單位安排食宿、支付交通費的,村里不得報銷任何費用;市外出差,按照菏區財字〔20xx〕4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票據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外部單位或個人、內部成員之間的往來結算事項,統一按規定使用省農業廳監制的“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票據”。

  第十八條債權債務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債權債務的管理,定期清理核實債權債務,做到賬賬、賬實相符。

  不得舉債用于非生產性支出,因發展集體經濟需要,確需舉債的,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按“四議兩公開”程序進行。對擅自舉債或擅自確定借款利率的,由責任人負責全額清償。

  第十九條檔案管理制度。應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代理服務中心保管的各村會計檔案三年后交各村管理,由各村繼續保存至規定的會計資料保管年限。

  第四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資產清查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定期進行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集體所有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賬實、賬款相符。

  第二十一條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應當制定相關方案,必要時對資產進行評估;方案經村民代表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組織招投標;招標結束后簽訂正式合同,并向全體成員公開。

  第五章資源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資源登記簿制度。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園地、荒地、荒溝、水面、綠化地等資源性資產,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資源的名稱、類別、位置、面積等。

  第二十三條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承包、租賃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

  第六章監督機制

  第二十四條民主理財制度。民主理財小組應加強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的民主監督,保證村民對集體財務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五條財務公開制度。財務計劃、各項收支、各項資產資源以及債權債務和收益分配等內容應全面公開;土地征用補償費、各項補貼資金等應逐項逐筆公開;“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扶貧救濟、農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補助等撥付到村使用的財政資金應全程公開。

  第二十六條審計制度。堅持賬前審計和事后審計相結合,財務收支審計和專項審計相結合,依據《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對農村集體“三資”實施審計。

  審計工作應審計前有方案、有通知,審計中有記錄,審計后有報告、有結論、有處理意見,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對審計出來的問題,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鎮經管站、財政所、民政辦、審計所等部門要切實抓好農村集體“三資”和財務管理的監督檢查,對檢查情況及問題及時通報,督促做好整改。

  第二十八條鎮黨委、政府,每年通過黨員、群眾評議,征求包村干部和村民理財小組意見及專項核查等形式,開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和委托代理服務工作評價,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有關責任人,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給予警示談話、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依法罷免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違反規定無據收支款,不按審批程序報銷發票,或者收入不入賬、公款私存、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坐支集體收入;

  (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集體所有的資金資產和各項強農惠農補助資金、項目扶持資金;

  (三)違反規定處置農村集體“三資”,或者擅自用集體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集體利益;

  (四)在集體資金使用、經濟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資產資源承包、租賃等經營活動中暗箱操作,沒有實行公開招投標,為本人或他人謀取私利;

  (五)不按規定實行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阻撓、干擾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經濟審計和監督檢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農村集體“三資”。

  第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村“兩委”班子成員受到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處理的,鎮黨委政府將按照規定減發或者扣發績效工資。

  此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集體資產管理辦法3

  為規范我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確保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過程公平、公開、公正,依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合法競爭的原則。交易全過程實行視頻、音頻監控。

  第二條 資產交易標的物需經民主議事決策和立項登記程序后方能進行交易。對受理進入村(居)資產交易站進行交易的項目信息,應當按規定在中山市農村集體資產監管和交易平臺、鎮級政務信息網、村(組)公開欄等進行信息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三條 競投人不得相互串通報價,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其他競投人參與正當競投,參與競投的報名證明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否則,一經查實,取消其競投資格。若為競得人(受讓人),則撤銷其競得人(受讓人)資格,并沒收其競投保證金。

  第四條 競投人可以向鎮農村“三資”管理辦公室或該農村集體組織咨詢標的物的基本情況,查閱和索取與競投有關的資料。一經辦理手續參與競投交易,即視為競投人已完全了解

  有關競投交易的全部內容,認可競投交易標的物現狀,并愿承擔參加競投交易所產生的一切風險和責任。

  第五條 競投前,競投人須按交易規定繳納競投保證金,其支付競投保證金的戶名要與競投人名稱相符,否則,可不允許其參與競投。

  第六條 競投人憑一張“競投保證金”繳款回單,允許不多于三人同時進場參加競投,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競投會現場。

  第七條 競投人參與競投交易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若為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經濟組織的,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及其他經濟組織登記證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和法人居民身份證原件;若為個體營業者的,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有效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本人身份證原件;若為自然人,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原件。

  第八條 競投人如委托代理人競投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和代理人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如為自然人委托的,提供經簽字、加蓋個人印章或按手印的復印件)。代理人在代理授權內實施競投行為。授權委托書中的代理權限應當注明代為競投報價、簽訂合同協議等具體授權事項,因代理人實施一切競投交易行為所產生的全部后果及責任,由委托人承擔。

  第九條 如果因故必須變更競投交易時間和地點等事項,村(居)資產交易站應提前通知競投人,競投人應予以認可及配合,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第十條 競投報價采用書面報價或口頭報價方式。

  第十一條 村(居)資產交易站應在交易日組織交易。只有1家參與競投的,該資產項目以不低于底價的報價交易。有2家或2家以上參與競投的.,應當采取競投方式交易,以價高者得成交。最高報價相同的,由原承租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照法律有關規定享有優先權;若價格與條件相同的,一般以抽簽形式確定最終競得人,但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對競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的規定執行。無人參與競投的,另行組織交易。

  第十二條 村(居)資產交易站根據資產權屬邀請該農村集體組織相關代表、監督委員會成員到交易現場作見證,確保競投交易過程依法合規進行。

  第十三條 在競投過程中,集體資產交易(出讓、出租、發包)方的代表、見證代表和競投人等要將手機等通訊設備關閉或調至靜音,不得發生喧嘩、吵鬧等影響競投現場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 競投成功后,交易雙方應當在村(居)資產交易站現場簽訂《成交確認表》,并在競投結果公示期屆滿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村(居)資產交易站現場簽訂合同。若資產交易競得人未按規定期限內簽訂合同的,視為放棄交易,繳納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回。若交易成功,村(居)資產交易站應當在市農村集體資產監管和交易平臺、鎮政務信息網等信息平臺將交易結果公示,該農村集體組織同時要在本村(組)公開欄上

  公示,接受村民監督;若交易不成功,應重新組織交易。

  第十五條 競投人在參與競投交易前要充分認知競投交易標的物全部情況,若因競投交易成功而引起糾紛和損失,村(居)資產交易站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六條 本交易規則最終解釋權歸鎮農村“三資”管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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