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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優化調整國有資產布局和結構,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上三類企業以下簡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國家對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五條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實行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出資人對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事項決策、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第六條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通過建立財務、審計、職工民主監督等企業內部監督和委派監事、財務檢查、審計、監察等外部監督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監督。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市國資辦根據市政府授權,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全市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市國資局為市國資辦的日常工作機構,承擔市國資辦日常工作。
第八條 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市政府直屬企業,下同)根據市國資辦委托,負責對本部門下屬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
第九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依照《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對本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經營管理,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三章 重大事項管理
第十條 新設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經主管部門初審后,出資人向市國資辦提出申請,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減少注冊資本,股權轉讓,發行債券,解散、申請破產,由公司董事會決議(非公司制企業由企業負責人會議決議,下同),經主管部門初審,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國資辦批準。
第十三條 政府性投融資公司融資的管理。政府性投融資公司每年年初應根據市政府批準的當年建設項目,測定年度資金需要量,并制訂年度融資計劃。年度融資計劃,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初審、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
在融資計劃執行過程中,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觀因素需要調整融資或項目的按以下原則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國資辦批準。
第十三條 政府性投融資公司融資的管理。政府性投融資公司每年年初應根據市政府批準的當年建設項目,測定年度資金需要量,并制訂年度融資計劃。年度融資計劃,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初審、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
在融資計劃執行過程中,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觀因素需要調整融資或項目的按以下原則辦理:涉及增加負債建設項目的,由政府性投融資公司向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市政府同意后,調整年度融資計劃;不涉及負債建設項目增加,但需要調整計劃融資額的,調增金額在1億元以下的,報市財政局備案,調增金額在1億元(含)以上的,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對外投資的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對外投資,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初審,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中國塑料城管委會下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不涉及財政性資金注入和市國有投資公司擔保的經營性投資項目,其投資額度在20xx萬元以下的,由市政府委托中國塑料城管委會審批,報市國資辦備案。
經市政府批準專業從事投資業務的國有獨資公司開展500萬元以下的非股權性對外投資,按《公司法》及企業章程規定運作。
第十五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擔保和資金出借的管理。政府性投融資公司相互提供擔保,經主管部門初審、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與下屬國有及國有控股子公司相互提供擔保和出借資金、同一母公司下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子公司相互提供擔保和出借資金,由母公司董事會決定。同一主管部門下屬的政府性投融資公司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間提供擔保和出借資金,由主管部門審批,報市國資辦備案。同一主管部門下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的非政府性投融資公司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相互提供擔保、出借資金和為同一主管部門下屬的政府性投融資公司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出借資金,由主管部門審批,報市國資辦備案。其他情形的對外擔保、出借資金,經主管部門初審,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經市政府批準專業從事信用擔保業務的國有獨資企業開展擔保業務,按《公司法》及企業章程規定運作。國有企業參與出資專業從事轉貸業務的扶助基金,開展轉貸業務,按轉貸扶助基金實施辦法規定運作。
第十六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固定資產購建及土地使用權購置的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購建非經營性固定資產單價50萬元以下或總額200萬元以下、經營性固定資產單價200萬元以下或總額500萬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購建非經營性固定資產單價50萬元(含)以上或總額200萬元(含)以上、經營性固定資產單價200萬元(含)以上或總額500萬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初審,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購置非經營性土地使用權200萬元以下、經營性土地使用權500萬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購置非經營性土地使用權200萬元(含)以上、經營性土地使用權500萬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初審,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政府性投融資公司實施列入市政府征遷計劃項目、專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在本市區域內通過拍賣、競價等公開方式購置土地的,由企業決定,報市國資辦備案。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購置公務用車,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初審,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購建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應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購建。政府性投融資公司購置的資產屬行政事業單位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應按《寧波市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甬財政基[20xx]908號)、《余姚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余政發[20xx]52號)、《余姚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暫行辦法》(余政發[20xx]71號)的規定,實行公開招標,加強對項目資金
撥付、使用、結算的管理,對建設工程竣工決算實行審計(其中總投資額100萬元(含)以上的建設項目由審計機關統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資產出租的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資產出租,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國資辦批準后,采用拍賣、競價、招標等方式公開出租。租賃期最長不超過5年,超過5年的須報經市政府批準。采用拍賣、競價、招標等公開方式承租的承租方要求繼續承租的,續租租金在不低于上年租金、且逐年遞增的情況下,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國資辦批準后,可以續租一次;續租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涉及國有企業改制遺留問題的住宅房屋出租、因拆遷暫住的住宅房屋出租和市場店鋪、攤位續租等特殊情況,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國資辦批準后,可以協議出租;其他需協議出租的,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初審,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固定資產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固定資產及土地使用權轉讓,應采用拍賣、競價、招標等公開方式,轉讓價值100萬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國資辦批準;轉讓價值100萬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初審,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對外捐贈的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對外捐贈,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初審,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虧損企業不得對外捐贈。
第二十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不良資產核銷的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存貨盤虧、固定資產毀損及報廢、應收賬款報損、投資損失等不良資產的核銷,核銷資產50萬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國資辦批準;核銷資產50萬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初審,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收入費用的管理。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收入、費用實行預算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編制年度收入、費用預算方案。政府性投融資公司編制的年度收入、費用預算方案,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初審,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市政府直屬企業編制的年度收入、費用預算方案,由公司董事會決議,報市國資辦批準。其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編制的年度收入、費用預算方案,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國資辦批準。
收入、費用預算管理辦法由市國資辦另行制訂。 第二十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薪酬的管理。市國資辦應建立規范的職工薪酬管理制度,并會同主管部門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實行工資總額管理。市政府直屬企業的職工薪酬由市國資辦負責管理。
職工薪酬管理辦法由市國資辦另行制訂。
第二十三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業績的管理。市國資辦應根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運作、年度收入費用預算執行、職工薪酬管理、年度績效、黨風廉政建設和執行“八項規定”“六項禁令”及本辦法等情況,會同主管部門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業績進行考核。市政府直屬企業由市國資辦負責考核。
第二十四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利潤分配的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利潤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國資辦批準。
第二十五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人員的管理。市國資辦代表市政府向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委派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任免(市政府直屬企業領導人員任免辦法另定),具體如下:政府性投融資公司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由主管部門會同市國資辦提出建議名單,按規定的程序報批,并經市政府同意后,董事、監事由市政府任免,高級管理人員由公司董事會任免;除政府性投融資公司外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的任免,由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名單,報市國資辦任免;除政府性投融資公司外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由公司董事會提出建議名單,經主管部門商市國資辦同意后,由公司董事會任免;國有獨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由主管部門商市國資辦同意后任免;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委派,由該國有股持股企業提出建議名單,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國資辦同意后,由國有股持股企業按照《公司章程》規定予以委派。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黨組織成員由主管部門黨組織管理和任免(市政府直屬企業黨組織成員管理和任免辦法另定)。
加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用工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實行編制核定制。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編制以20xx年底企業實有人數為基數,由市國資辦會同主管部門核定后,報市政府批準;20xx年1月1日后設立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編制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編制核定后,因業務開展需要,確需增加人員的,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初審,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編制內政府性投融資公司、壟斷性國有企業新錄用職工,應經主管部門初審,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其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新錄用職工,鼓勵采用公開方式招聘,招聘方案及新錄用職工名單應經主管部門批準,報市國資辦備案。
第二十六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制度的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行政管理、生產經營管理、安全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國資辦備案。
第二十七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范圍的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按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未經市政府批準,不得從事證券買賣(含一級市場申購)、期貨交易、外匯買賣、委托理財等高風險投資業務。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收繳的管理。市財政局依法對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實行收繳,收繳的資金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四章 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市國資辦應加強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運作、年度費用預算執行、職工薪酬、年度績效等情況的日常監督和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財務檢查。
第三十條 市國資辦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本辦法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一條 各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下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制度、財務、薪酬、業績及運作等重大事項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市審計局依法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并根據國有資產管理需要,對企業負責人實行任期、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三十三條 市監察局應加強對國有企業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重大決策制度建設、重大項目保廉制度建設和企業領導人員監管制度建設的監察。
第三十四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
第三十五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監督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市國資辦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改正,對不按規定改正的,按相應程序調整相關人員;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將依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如實上報各種報表、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
。ǘ⿲ζ髽I設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解散、申請破產、公司章程、固定資產及土地使用權購建和轉讓、股權轉讓、對外投資、擔保、融資、資金出借、資產出租、對外捐贈、不良資產核銷、利潤分配、人員管理等事項,不按規定程序報批的;
。ㄈ┻`反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未實行公開招標的,或工程建設項目資金不按規定支付、使用、結算管理的,或竣工決算審計不按規定的;
。ㄋ模﹪匈Y產股權代表不按規定行使職權的;
(五)應繳而不繳納國有資本收益的;
。├寐殭嘀\取私利的;
。ㄆ撸┢渌斐蓢匈Y產權益損害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發布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七條 市屬集體企業資產參照本辦法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辦法,制定本鄉鎮、街道所屬企業資產管理辦法,并報市政府及市國資辦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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