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物資管理辦法【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全縣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構建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管理科學、運行高效的應急物資儲備體系,根據**和有關法律法規,做到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有效發揮其作用,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急物資指由政府集中采購、部門自行采購、上級配發和社會捐贈的物資及設備,專項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類應急物資、設備和器材。
第三條應急物資實行“分類儲存、定額儲備、應急使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物資儲備
第四條應急物資儲備的品種包括突發公共事件涉及的應急搶險救援物資及其他。
第五條應急物資儲備數量由各專項預案牽頭單位(以下簡稱牽頭單位)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需要確定。要重點建設全縣重要應急物資儲備庫,優化現有生活類、應急搶險類、公共衛生類儲備物資,完善應急物資投放網絡。
第六條縣應急管理指揮部統籌各類應急物資儲備,整合各類應急物資資源。各牽頭單位要負責落實應急物資儲備,指定人員和地點,落實經費保障,科學合理確定應急物資儲備種類、方式和數量。
第七條應急救援物資儲備方式實行集中與分散保管相結合原則。各鄉鎮、各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應急物資的管理工作,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嚴格執行儲備物資入庫、調運等有關管理規定,及時向應急管理指揮部報送儲備物資庫存、調撥等情況。
生活及重要應急物資儲備由縣發改局牽頭,負責基本生活和重要應急物資儲備、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或自然災害事故時的群眾基本生活和重要應急物資供應保障、緊急調用、物資管理和庫房建設維護工作;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由縣水務局牽頭,負責防汛抗旱所需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儲備、緊急調用、物資管理和庫房建設維護工作;防滅火物資儲備由縣自然資源局牽頭,負責森林草原防滅火所需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儲備、緊急調用、物資管理和庫房建設維護工作;衛生防疫物資儲備由縣衛健局牽頭,負責應對突發疫情或自然災害事故所需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儲備、緊急調用、物資管理和庫房建設維護工作。應急管理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根據各自工作職能負責對所需應急物資及裝備的儲備、緊急調用、物資管理和庫房建設維護全面開展工作。
第三章物資管理
第八條各牽頭單位要制訂應急物資儲備的具體管理制度,堅持“分工負責、歸口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專業管理、保障急需、專物專用。
第九條各牽頭單位要制訂應急物資的保管、養護、補充、更新、調用、歸還、接收等制度,嚴格執行,確保應急物資不變質、不變壞、不挪作他用。
第十條對集中保管的應急物資實行臺帳式管理,專庫存儲,專人管理。嚴格倉庫管理,建立物資臺賬,物資入庫、保管、出庫等要有完整的憑證手續;要定期盤庫,發現儲備物資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理。
第十一條因非人為因素致使破損嚴重不能繼續使用的應急物資,由牽頭單位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按照相關核銷程序方可進行報廢。
第十二條各牽頭單位要建立應急物資信息報告制度,定期向縣政府和縣應急管理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應急物資儲備、使用情況,每半年報告一次。
第四章物資調用
第十三條發生一般突發公共事件后,受災鄉鎮和涉及的部門首先負責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在先動用本級應急物資仍然不足的情況下,可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調用其他單位應急儲備物資。書面申請的內容包括:災害發生時間、地點、種類,災害造成的各種損失等基本情況,以及本地已動用救災物資數量,申請調用的應急物資種類、數量。災情緊急情況下,受災鄉鎮或有關部門可先電話報告,經縣政府領導批準,實施緊急調用。
第十四條應急物資的調用,各牽頭單位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按專項應急預案或專項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可自主調動應急物資;當啟動縣級應急預案時,縣應急管理指揮部統籌調配應急物資。
第十五條應急物資儲備庫管理單位接到調用通知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完成應急物資發運工作。使用儲備物資的有關單位要按照調用通知要求,對調出的應急物資進行清點和驗收。
第十六條應急物資使用結束后,對可回收重復使用的救災物資由儲存單位負責清洗、消毒、整理和回收。回收工作完成后,應及時將應急儲備物資的使用、回收、損壞、報廢情況報縣應急管理指揮部辦公室。
第五章物資更新
第十七條各牽頭單位根據應急物資儲存時間、質量狀況及當年
應急物資供求預測情況,提出物資更新計劃報縣應急管理指揮部辦公室,縣應急管理指揮部辦公室統一匯總報縣人民政府審核后采購。
第十八條對已經批準的報廢應急物資,儲存單位要及時清理出庫,妥善處理,做好銷賬記錄和殘值回收工作,處理物資所得款項用于更新所報廢的應急物資儲備。
第十九條縣應急管理指揮部辦公室應對應急物資承儲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和反映,并將有關情況報縣人民政府。
第二十條因應急物資保管單位管理不善或人為因素導致毀損的儲備應急物資,其物資更新經費由承儲單位承擔。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人員,由縣人民政府或者縣應急管理辦公室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未按要求儲備應急物資;
應急儲備物資管理混亂,賬目不清;
應急物資遺失、損壞,更換不及時;
延誤應急物資調用;
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應急物資的;
弄虛作假,截留、擠占應急物資儲備資金的;
貪污、挪用應急物資等徇私舞弊行為;
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應急物資對外進行質押、擔保或清償債務。
第二十三條儲備、管理、調用及相關也征求了各部門意見。各牽頭部門及17個專項指揮部也要根據行業特點,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行業應急物資管理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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