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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財政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健全鄉鎮財政管理制度,規范鄉鎮財政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充分發揮財政職能作用,促進鄉鎮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健康、持續、穩步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鄉鎮財政應當積極培育財源,加強資金管理,對鄉鎮范圍內的所有政府性資金實行綜合預算管理,安排好鄉鎮財政支出,抓好國有、集體資產管理,負責鄉鎮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監督管理。
鄉鎮財政實行鄉鎮長負責制。鄉鎮財政收支和鄉鎮政府的單位收支實行二合一的核算辦法。
第三條財政所具體負責鄉鎮財政日常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上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財政所所長由鄉鎮長兼任。
財政所的崗位設置必須遵循“不相容職務分開”的原則。會計和出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會計負責設置賬目、審核單據、填制憑證、賬務處理、結賬對賬、編制會計報告、管理和監督各項資金、保管財務印鑒、依法建立健全會計檔案等;出納負責辦理現金收支和銀行結算業務、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保管庫存現金、有價證券、票據、定期與庫存現金和銀行對賬單核對、填開和保管支票等。
第四條鄉鎮政府應當編制本級財政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于本級預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組織本級預算的執行。
財政所具體編制本級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負責預算執行的具體工作,定期向鄉鎮政府和縣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鄉鎮財政設立國庫前,稅收等收入必須足額交入縣金庫。縣財政根據預測的預算收入按月預撥經常性支出所需資金,年終按鄉鎮財政體制結算。
第五條鄉鎮應當加強預算外資金和自有資金的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收入必須及時足額繳入鄉鎮財政專戶。
鄉鎮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學校、衛生院除外)財務要納入鄉鎮財政統一管理,實行統一賬戶,統一核算制度。
鄉鎮所屬工業辦公室等類似單位原則上由鄉鎮財政代管,經費支出審批程序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執行;如果會計機構健全、財務核算規范,或資產規模較大或債務負擔較重,可暫不實行鄉財政代管,但須報縣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加強票據管理,建立票據管理制度。鄉鎮收費必須開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財政票據,嚴禁收款不開票。財政票據要按規定的范圍和項目使用,實行專人管理制度,建立票據領購、發放、結報、繳銷制度。
財政所負責管理本鄉鎮范圍內財政票據,定期不定期地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票據使用情況進行檢查。鄉鎮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票據應向鄉鎮財政所領取,并定期結報。
第七條鄉鎮財政應當建立經費支出和資金劃撥審批程序,實行鄉鎮長“一支筆”審批制度。鄉鎮長本人經手的支出,必須由鄉鎮黨委書記審批。審批前,會計要先審核憑證的合法性及內容的真實性,并簽具審核意見。
建立大額資金劃撥和支出集體研究制度,達到或超過大額支出標準的資金劃撥和支出項目,必須集體研究決定。大額資金劃撥和支出的標準由各鄉鎮根據實際情況集體研究自行確定,報縣監察局、審計局、財政局備案。
未列入年初鄉鎮財政預算的大額支出,必須經鄉鎮人大主席團表決通過。
經費支出必須嚴格執行財務制度等規定,符合有關財務費用支出標準,取得合法的憑證。會計應將每月支出清單連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同報送鄉鎮主要領導審閱。
第八條加強銀行賬戶管理,鄉鎮財政及鄉鎮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開設、變更銀行賬戶,必須經縣財政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開設、變更銀行賬戶,撤銷銀行賬戶要報縣財政部門備案。
加強現金核算與管理,遵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嚴格控制庫存現金限額,嚴禁坐支、公款私存和白條抵庫。完善現金出借審批制度,加強現金回收清理工作。
要按照“不相容職務分開”原則,建立資金撥付與核算內控機制,杜絕撥款開票、蓋章、記賬、對賬等業務由一個人操作到底的“一手清”現象。實行支票與印鑒分開保管制度,資金撥付所使用的專用章、名章以及支票,必須分別由專人保管。保管印鑒(或支票)的人員外出時,應將印鑒(或支票)移交給鄉鎮長指定的人員暫時保管,嚴禁私自將印鑒交給他人代管或代蓋。加強稽核,在支票上加蓋印鑒時必須對支票內容逐項認真審核。要設立印鑒保管登記簿,保管人員均需要簽名登記,以明確各保管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鄉鎮財政應當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核算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為依據,會計資料應當真實、完整,會計核算應當及時、準確。
財政所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會計應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財政所保管一年,期滿之后,應當移交鄉鎮綜合檔案室統一保管。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十條加強財產物資管理,建立財產物資購置審批制度,屬政府采購項目的物資必須實行政府采購。
鄉鎮應當建立健全財產日常登記和使用、保管制度,明確登記和使用、保管部門的責任。建立資產賬目,及時準確地記錄資產的存量、結構、分布和增減變化等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年度終了,應當進行全面清查盤點。
鄉鎮及所屬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必須按照《杭州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細則》等規定報批,未經審批不得擅自處置或變相處置。
第十一條鄉鎮政府或財政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經濟擔保。要建立債權債務管理制度,對已經形成的債權債務應當定期清理,妥善處理,未經審批不得擅自核銷債權。
第十二條鄉鎮財政應當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按照資金使用范圍列支,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或挪作他用。要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跟蹤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鄉鎮自行確立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編制工程預、決算,嚴格執行招標制度和按工程進度撥款規定,工程竣工后要先審計后結算,并按規定扣留工程質量保證金。要充分考慮財政承受能力,避免超越自身能力借債搞建設。
第十四條加強財政監督,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內部審計。實行年度審計制度,加強對鄉鎮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鄉鎮應當根據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鄉鎮的管理制度,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六條對有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單位及有關責任人,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處分。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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