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江西省民辦幼兒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管理,促進我省民辦幼兒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幼兒園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江西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以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民辦幼兒園,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單獨或聯合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依法設立的,面向社會招收學齡前兒童,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
第三條民辦幼兒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對民辦幼兒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第四條民辦幼兒教育事業應當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五條民辦幼兒園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民辦幼兒教育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宏觀管理。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民辦幼兒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轄區內民辦幼兒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轄區內民辦幼兒園的發展規劃,實施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其它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幼兒園進行管理。
第三章審批程序和舉辦條件
第七條民辦幼兒園的審批依法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本省合作舉辦民辦幼兒園,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八條舉辦民辦幼兒園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幼兒園的設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縣(區)教育發展規劃。
(二)舉辦民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幼兒園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符合國家教育方針的辦學宗旨;有符合規范的園名;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有合法的幼兒園章程、組織機構,有符合國家要求的教職工隊伍。
(五)幼兒園設置在安全的區域內,周圍無污染源,無危險和安全(含消防)隱患;幼兒園的園舍、場地、設施、設備以及環境衛生、衛生保健安全(含消防)狀況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
(六)有必備的辦學資金、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九條申請舉辦民辦幼兒園,應向審批機關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及審批申請表;
(二)規范的名稱和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三)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擬聘任的工作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
(五)擬辦民辦幼兒園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六)擬辦民辦幼兒園的章程草案和發展規劃(包括辦學宗旨、規劃目標、教育教學原則、招收對象和范圍、師資隊伍構成、課程計劃、擬使用的教育教學指導用書等);
(七)公安消防部門提供的消防安全審核意見;
(八)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食堂《食品衛生許可證》;
(九)有資質的健康檢查單位提供的工作人員健康證明書。
第十條民辦幼兒園的審批程序:
舉辦者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正式設立申請或籌設申請,同時提供本辦法第九條要求提供的有關材料。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幼兒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布局要求以及申辦者的條件進行審批。
對申請正式設立的民辦幼兒園,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對審核合格者,給予書面批復并頒發辦園許可證。
對申請籌設的民辦幼兒園,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在三十個工作日內下發書面批復及籌設批準書。籌設工作應在3年內完成,同時,提出正式設立申請;超過3年的應當重新申報籌設。
第十一條民辦幼兒園持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后,應當到民政部門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并經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后方可招生。
第十二條停辦民辦幼兒園,應在停辦前兩個月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停辦手續。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變更舉辦者,應進行財務清算并報審批機關核準。變更法定代表人、園名、地址,應報審批機關審核同意后,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核準同意,不得停辦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園名、地址。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民辦幼兒園與公辦幼兒園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幼兒園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在法律允許和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范圍內,自籌經費、自聘人員、自主管理。
第十四條民辦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幼兒教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幼兒的人格和權利,尊重幼兒身心發展的規律和學習特點,以游戲為基本活動,保教并重,關注個別差異,促進每個幼兒富有個性的發展。
民辦幼兒園不得將本園擔負的教育教學任務委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承辦;不得進行和參與宗教或迷信活動。
第十五條民辦幼兒園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嚴密各項防范措施,確保安全。建立衛生保健、安全防護制度,加強對食品衛生、傳染病預防、園舍設施設備、消防安全、兒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嚴防各類責任事故的發生。
當地衛生機構應依法指導、監督民辦幼兒園認真做好入園兒童和在崗員工的體檢、衛生、消毒、防疫、兒童營養等各項工作。
當地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指導、監督和檢查民辦幼兒園的治安保衛工作。民辦幼兒園出現重大問題或師生傷亡事故,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公安、教育、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民辦幼兒園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內容應當與報設立幼兒園的審批機關備案的內容一致。不得發布與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為不相符合的廣告信息。
第十七條民辦幼兒園的園名應按照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執行。未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不得冠以“雙語”、“藝術”等字樣。
第十八條民辦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辦學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報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民辦幼兒園收取的費用應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幼兒伙食費要單獨立賬、專款專用,并主動接受價格、教育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以及家長的監督。
第十九條民辦幼兒園應當按規定使用由地方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民辦幼兒園應當加強財務管理,遵守財經紀律,按照國家《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規范會計核算,實行賬目公開。
第二十條民辦幼兒園應當接受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的檢查評估。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其教育教學、教研活動、評優評先、業務培訓等工作進行指導。
第二十一條民辦幼兒園應當依法招用教職工并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和江西省有關規定為教職工辦理各種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二條民辦幼兒園實行園長任職資格和教師資格制度,其任職條件按照同級同類公辦幼兒園的有關規定執行。民辦幼兒園的園長、教師和工作人員,由舉辦者按國家規定的有關任職資格要求聘任(用),聘任(用)的園長應當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二十三條民辦幼兒園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幼兒園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辦幼兒園教師在選優、表彰、職稱評定、培訓、考核、業務活動等方面,與公辦幼兒園教師同等對待。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民辦幼兒園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一)改善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辦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依照《幼兒園管理條例》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辦園許可證,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或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六條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民辦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幼兒園的;
(二)擅自改變幼兒園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園許可證的;
(六)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七)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八)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九)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第二十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辦幼兒園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依照《幼兒園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幼兒伙食費或挪用辦學經費的;
(四)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
第二十八條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日常檢查和監督,對其辦學條件、辦學行為、教育教學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
本辦法頒發前,已經開辦但未履行申報審批手續的民辦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責令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不符合辦園條件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停止辦學,由民政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非法辦學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辦學者承擔,其招收的幼兒,由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監督非法辦學者妥善安置。
第二十九條教育、稅務、價格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幼兒園財務行為的檢查和監督。對收費不提供合法票據行為的民辦幼兒園依法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江西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江西省民辦幼兒園管理辦法】相關文章:
民辦學校校服選用管理辦法(通用5篇)06-09
民辦幼兒園申請書05-18
民辦幼兒園申請書07-10
民辦幼兒園工作總結03-31
民辦幼兒園工作計劃11-22
民辦幼兒園工作總結11-22
民辦幼兒園的收費整改報告11-16
幼兒園管理辦法06-04
民辦幼兒園管理制度04-24
民辦幼兒園自查報告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