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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感染管理辦法
醫院感染管理辦法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院感染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提高醫療質量,保證醫療安全,根據《傳染病防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院感染管理是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針對診療活動中存在的醫院感染、醫源性感染及相關的危險因素進行的預防、診斷和控制活動。
第三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醫院感染管理工作。
醫務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規章和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衛生部負責全國醫院感染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院感染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院感染管理責任制,制定并落實醫院感染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規范,嚴格執行有關技術操作規范和工作標準,有效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防止傳染病病原體、耐藥菌、條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傳播。
第六條住院床位總數在100張以上的醫院應當設立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和獨立的醫院感染管理部門。
住院床位總數在100張以下的醫院應當指定分管醫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門。
其他醫療機構應當有醫院感染管理專(兼)職人員。
第七條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由醫院感染管理部門、醫務部門、護理部門、臨床科室、消毒供應室、手術室、臨床檢驗部門、藥事管理部門、設備管理部門、后勤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主任委員由醫院院長或者主管醫療工作的副院長擔任。
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醫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標準,制定本醫院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的規章制度、醫院感染診斷標準并監督實施;
(二)根據預防醫院感染和衛生學要求,對本醫院的建筑設計、重點科室建設的基本標準、基本設施和工作流程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
(三)研究并確定本醫院的醫院感染管理工作計劃,并對計劃的實施進行考核和評價;
(四)研究并確定本醫院的醫院感染重點部門、重點環節、重點流程、危險因素以及采取的干預措施,明確各有關部門、人員在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工作中的責任;
(五)研究并制定本醫院發生醫院感染暴發及出現不明原因傳染性疾病或者特殊病原體感染病例等事件時的控制預案;
(六)建立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協調和解決有關醫院感染管理方面的問題;
(七)根據本醫院病原體特點和耐藥現狀,配合藥事管理委員會提出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指導意見;
(八)其他有關醫院感染管理的重要事宜。
第八條醫院感染管理部門、分管部門及醫院感染管理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方面的管理和業務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對有關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管理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二)對醫院感染及其相關危險因素進行監測、分析和反饋,針對問題提出控制措施并指導實施;
(三)對醫院感染發生狀況進行調查、統計分析,并向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或者醫療機構負責人報告;
(四)對醫院的清潔、消毒滅菌與隔離、無菌操作技術、醫療廢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導;
(五)對傳染病的醫院感染控制工作提供指導;
(六)對醫務人員有關預防醫院感染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提供指導;
(七)對醫院感染暴發事件進行報告和調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協調、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八)對醫務人員進行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的培訓工作;
(九)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管理工作;
(十)對消毒藥械和一次性使用醫療器械、器具的相關證明進行審核;
(十一)組織開展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方面的科研工作;
(十二)完成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或者醫療機構負責人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衛生部成立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專家組,成員由醫院感染管理、疾病控制、傳染病學、臨床檢驗、流行病學、消毒學、臨床藥學、護理學等專業的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起草有關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醫院感染診斷的技術性標準和規范;
(二)對全國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對全國醫院感染發生狀況及危險因素進行調查、分析;
(四)對全國重大醫院感染事件進行調查和業務指導;
(五)完成衛生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成立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專家組,負責指導本地區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的技術性工作。
第三章預防與控制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醫院感染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加強醫院感染的預防與控制工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消毒管理辦法》,嚴格執行醫療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術規范,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進入人體組織、無菌器官的醫療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須達到滅菌水平;
(二)接觸皮膚、粘膜的醫療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須達到消毒水平;
(三)各種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創操作的醫療器具必須一用一滅菌。
醫療機構使用的消毒藥械、一次性醫療器械和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器具不得重復使用。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具體措施,保證醫務人員的手衛生、診療環境條件、無菌操作技術和職業衛生防護工作符合規定要求,對醫院感染的危險因素進行控制。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隔離技術規范,根據病原體傳播途徑,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醫務人員職業衛生防護工作的具體措施,提供必要的防護物品,保障醫務人員的職業健康。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加強抗菌藥物臨床使用和耐藥菌監測管理。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院感染診斷標準及時診斷醫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醫院感染監測制度,分析醫院感染的危險因素,并針對導致醫院感染的危險因素,實施預防與控制措施。
醫療機構應當及時發現醫院感染病例和醫院感染的暴發,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徑,采取有效的處理和控制措施,積極救治患者。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經調查證實發生以下情形時,應當于1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同時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所在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后,應當于24小時內逐級上報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后,應當在24小時內上報至衛生部:
(一)5例以上醫院感染暴發;
(二)由于醫院感染暴發直接導致患者死亡;
(三)由于醫院感染暴發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發生以下情形時,應當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的要求進行報告:
(一)10例以上的醫院感染暴發事件;
(二)發生特殊病原體或者新發病原體的醫院感染;
(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醫院感染。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發生的醫院感染屬于法定傳染病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報告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發生醫院感染暴發時,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徑、感染因素,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感染源的傳播和感染范圍的擴大。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應當根據情況指導醫療機構進行醫院感染的調查和控制工作,并可以組織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第四章人員培訓
第二十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重視醫院感染管理的學科建設,建立專業人才培養制度,充分發揮醫院感染專業技術人員在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醫院感染專業人員崗位規范化培訓和考核制度,加強繼續教育,提高醫院感染專業人員的業務技術水平。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對本機構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對全體工作人員進行醫院感染相關法律法規、醫院感染管理相關工作規范和標準、專業技術知識的培訓。
第二十六條醫院感染專業人員應當具備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工作的專業知識,并能夠承擔醫院感染管理和業務技術工作。
第二十七條醫務人員應當掌握與本職工作相關的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方面的知識,落實醫院感染管理規章制度、工作規范和要求。工勤人員應當掌握有關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的基礎衛生學和消毒隔離知識,并在工作中正確運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所轄區域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對醫療機構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醫院感染管理的規章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針對醫院感染危險因素的各項工作和控制措施;
(三)消毒滅菌與隔離、醫療廢物管理及醫務人員職業衛生防護工作狀況;
(四)醫院感染病例和醫院感染暴發的監測工作情況;
(五)現場檢查。
第三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醫療機構存在醫院感染隱患時,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或者暫時關閉相關科室或者暫停相關診療科目。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對衛生行政部門的檢查、調查取證等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和對醫院感染暴發事件的報告、調查處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予以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實醫院感染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規范;
(二)未設立醫院感染管理部門、分管部門以及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工作;
(三)違反對醫療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術規范;
(四)違反無菌操作技術規范和隔離技術規范;
(五)未對消毒藥械和一次性醫療器械、器具的相關證明進行審核;
(六)未對醫務人員職業暴露提供職業衛生防護。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未采取預防和控制措施或者發生醫院感染未及時采取控制措施,造成醫院感染暴發、傳染病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院感染暴發事件未按本辦法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醫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醫院內獲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間發生的感染和在醫院內獲得出院后發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開始或者入院時已處于潛伏期的感染。醫院工作人員在醫院內獲得的感染也屬醫院感染。
(二)醫源性感染:指在醫學服務中,因病原體傳播引起的感染。
(三)醫院感染暴發:是指在醫療機構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時間內發生3例以上同種同源感染病例的現象。
(四)消毒:指用化學、物理、生物的方法殺滅或者消除環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五)滅菌:殺滅或者消除傳播媒介上的一切微生物,包括致病微生物和非致病微生物,也包括細菌芽胞和真菌孢子。
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解放軍醫療機構的醫院感染管理工作,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部門歸口管理。
第三十八條采供血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醫源性感染預防與控制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xx年11月30日頒布的《醫院感染管理規范(試行)》同時廢止。
醫院感染管理辦法2
(一)建立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醫院感染管理科、醫院感染管理小組三級監控組織。
(二)醫院感染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聽取醫院感染管理科匯報,研究協調和解決有關醫院感染方面的重大事項,遇有緊急問題隨時召開。
(三)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制定全院控制醫院感染規劃、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四)醫院感染管理科定期對環境衛生、微生物污染、固體廢物、消毒滅菌、污水處理等進行抽樣調查與檢測,定期進行院內感染發病率和抗生素使用情況調查。
(五)定期對全院各科消毒隔離情況進行檢查,對醫務人員的`消毒隔離技術進行考核。
(六)組織全體醫務人員進行控制醫院感染知識與技能的培訓考核。
(七)科室應當指定醫師或護士專職或兼職負責科室醫院感染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并積極改進。
(八)認真做好各項監測工作,嚴格控制院內感染發生,做到監測與控制相結合。
醫院感染管理辦法3
1.醫院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細則》及《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醫院感染管理是院長重要的職責,是醫院質量與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組織部分;醫院成立院內感染控制委員會,全面領導院內感染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院內感染監控網,以醫院住院病人和工作人員為監測對象,統計住院病人感染率。
3.院感科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科病房及重點科室工作,做空氣、物體表面、工作人員手的微生物監測,督促檢查預防院內感染工作。
4.醫院要制定和實施醫院感染管理與監控方案、對策、措施、效果評價和登記報告制度,確定臨床預防和降低醫院感染的重點管理項目,并作為醫院質量管理的重要內容,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核查。
5.把對醫務人員的消毒、隔離技術操作定期考核與醫院感染管理指標的.完成情況,納入定期科室醫療質量管理與考核的范圍,并定期向醫務人員與管理部門通報。
6.建立醫院感染控制的在職教育制度,定期對醫院職工進行預防醫院感染的宣傳與教育。
7.醫院須規范消毒、滅菌、隔離與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消毒隔離工作制度,要加強感染性疾病科、口腔科、手術室、重癥監護室、新生兒病房、產房、內窺鏡室、血液透析室、導管室、臨床檢驗部門和消毒供應室等重點部門的醫院感染管理與監測工作。
8.執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提高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水平。制定和完善醫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施細則,堅持抗菌藥物分級使用。開展臨床用藥監控,實施抗菌藥物用量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對過度使用抗菌藥物的行為及時予以干預。
9.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有效管理,并有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二)醫院感染監測管理制度
1.醫院感染管理辦公室必須對病人開展醫院感染監測,以掌握本院醫院感染發病率、多發部位、多發科室、高危因素、病原體特點及耐藥性等,為醫院感染控制提供科學依據。
2.醫院感染管理辦公室應采取前瞻性監測方法進行全面綜合性監測。每月對監測資料進行匯總、分析,每季度向院長、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書面匯報和反饋。
3.每年對監測資料進行評估,開展醫院感染的漏報調查,調查樣本量應不少于每年監測人數的10%,漏報率低于20%。
4.對醫院感染病原體分布及其抗感染藥物的敏感性進行監測。
5.有條件的醫院可開展目標性監測。監測目標應根據本院的特點、醫院感染的重點和難點決定。
6.對重點部位醫院感染(呼吸機相關性肺炎、留置導尿管所致尿路感染、血管內導管所致血行感染、手術部位感染)制定監控指標。
7.消毒滅菌效果的監測
醫院必須對消毒、滅菌效果定期進行監測。滅菌效果合格率必須達到100%,不合格物品不得進入臨床使用部門。監測方法執行《醫院消毒技術規范》。進入人體無菌組織、器官或接觸破損皮膚、黏膜的醫療用品和接觸皮膚、黏膜的醫療用品,應符合《醫院消毒衛生標準》
8.環境衛生學的監測
環境衛生學監測:包括對空氣、物體表面和醫護人員手的監測。手術室、重癥監護病房、產房、母嬰室、新生兒病房、骨髓移植病房、血液病房、血液透析室、供應室無菌區、治療室、換藥室等重點部門進行環境衛生學監測。當有醫院感染流行,懷疑與醫院環境衛生學因素有關時,應及時進行監測。監測方法按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符合國家規定。
醫院感染管理辦法4
1、醫院感染管理制度
一、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消毒技術規范》、《消毒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我院成立醫院感染管理小組,全面領導我院感染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我院感染工作,以住院病人和院內工作人員為監測對象,統計醫院感染發病率;嚴格執行醫院感染監控實施方案、對策、措施、效果評價和登記報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核查。
三、分析評價醫院感染病例報告資料,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各種感染的危險因素,降低感染率,將院內感染控制在≤10%以內。
四、加強醫院感染管理的宣傳教育,提高醫護人員的監控水平。
五、協調全院各科室的院內感染監控工作,提供業務技術指導和咨詢;加強醫院感染的業務培訓,做好技術指導工作。
六、加強醫務人員的醫療護理實踐管理,預防醫務人員的感染,加強職業防護教育,提高防護意識,做好自我防護。
七、出現醫院感染流行或暴發趨勢時,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積極控制。
2、醫院感染培訓制度
一、感染管理科每年年初必須制定出該年度的培訓計劃。
二、全院醫務人員、行管人員及工勤人員都必須積極參加預防、控制醫院感染相關知識的繼續教育課程和學術交流活動;
三、不定期對全院醫務人員、行管人員以及工勤人員進行一次有針對性的醫院感染知識的培訓活動。
四、感染管理專職人員必須加強醫院感染的業務學習。
五、臨床科室不定期進行醫院感染知識的業務學習,時間不少于1學時,根據各科室的醫院感染發生情況和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可行的措施,降低本科室的醫院感染發病率。
六、感染管理小組每月對全院醫院感染知識的掌握及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及時發現問題,針對薄弱環節再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
3、醫院感染病例監測、報告制度
一、各臨床科室必須對住院病人開展醫院感染病例感染監測。
二、明確診斷后,由經治醫生于24小時內報告醫院感染管理小組,同時在出院病例首頁院內感染名稱欄內填寫醫院感染疾病名稱,并且認真填報“醫院感染病例報告卡”。
四、感染管理小組于每月30日后到各臨床科室收集情況并簽收。
五、確診為傳染病的.醫院感染病例,尚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報告。
4、洗手制度
一、全院醫護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必須認真按照“六步洗手法”清潔洗手:
(一)直接接觸病人前后,接觸不同病人之間,從同一病人身體的污染部位移動到清潔部位時,接觸特殊易感病人前后;
(二)接觸病人黏膜、破損皮膚或傷口前后,接觸病人的血液、體液、分泌物、排泄物、傷口敷料之后;
(三)進行無菌操作前后,處理清潔、無菌物品之前,處理污染物品之后;
(四)當醫護人員的手有可見的污染物或者被病人的血液、體液污染后。
二、醫護人員洗手時應當徹底清洗容易污染微生物的部位,如指甲、指尖、指甲縫、指關節等,洗干凈的手不得配戴飾物。
三、醫護人員使用肥皂洗手時,必須保證肥皂干燥。禁止將肥皂直接浸泡在不漏水的肥皂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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