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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河煤礦資金安全管理辦法
寺河煤礦資金安全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資金安全保管使用責任,保證資金的安全完整,促進生產經營正常進行,現根據晉煤集財字20111105號《關于進一步加強貨幣資金管理的規定》,結合寺河煤礦資金管理特點,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安全管理主要指管理環境安全、資金收付安全管理及資金保管安全管理和考核。
第三條
在礦長的領導下,礦屬各單位必須配合財務科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第二章
管理環境
第四條
寺河煤礦財務科資金保管室必須安裝合格的安全監控設備,完善貨幣資金安全軟、硬件,配備經安監部門監制的保險柜,保證“三鐵一器”齊全。
第五條
寺河煤礦信息監測中心應保證安全信息設備線路暢通,設備正常工作。在設備采購驗收時認真測試,保證設備物美價廉。
第六條
財務科所需安全設備,物資管理部門必須在第一時間內完成采購。
第七條
寺河煤礦保衛科應加強對財務科安全保衛工作,貫徹落實礦資金安全會議精神。
第八條
定期或節假日組織寺河煤礦資金安全專項會議,財務科具體對資金安全管理提出建議,會議應組織對建議安排落實。
第三章
貨幣資金安全
第九條
會計人員應取得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加強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定期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定期輪崗,保持會計人員品質優秀,工作嚴謹,責任心強,便于工作開展。
第十條
強化貨幣資金責任制,對管理人員要具體明確責任。
第十一條
強化貨幣資金收入控制,嚴格控制收款日期和收款金額,保證應得收入全部收入入賬。
第十二條
建立現金、票據防假檢驗制度,運用電子驗鈔器逐張查驗,對交款人、票據移交人有關信息進行登記。
第十三條
嚴格按《全面預算辦法》、《資金結算辦法》進行審批付款,出納人員不得出現無審批支付現象。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支付結算辦法》和礦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出納應加強現金盤點和對賬,財務科業務分管領導要組織定期檢查。
第四章
其他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票據、印鑒和網銀的安全嚴格執行寺河煤礦有關規定。
第五章
安全考核
第十七條
財務科定期對貨幣資金及有關資金管理安全事項檢查,并按檢查結果考核,消除檢查存在的.隱患,處理檢查問題和有關人員。檢查考核具體要求如下:
㈠不按規定從事貨幣資金收支業務、不定期對賬等行為,發現一次扣責任人200-500元,情況嚴重的處以調離會計崗位等。
㈡出納應嚴格檢驗幣面和票據,收取的假幣由出納負責賠償或追回。
㈢出期重大經濟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財務科檢查時發現問題應由礦其他單位配合的,按《全面預算辦法》有關規定考核,嚴重的上報礦領導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務科負責解釋、完善。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寺河煤礦資金安全管理辦法2
為強化校園治安管理,優化育人環境,保障教學、科研、生活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家教育部、公安部、省教育廳、公安廳及省市綜治工作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院教職員工憑校徽、學生憑校徽和出入證進出校門,外來人員憑有效證件向門衛履行登記手續后方能進入校園。對不佩戴校徽的師生員工、無身份證明的外來人員及其他閑雜人員,門衛有權制止其進入校園。
第二條
學生夜間(23點以后)不能外出,特殊情況需外出者,必須有輔導員批條。對晚歸學生,門衛有權查問并登記姓名,對拒不接受登記、無理取鬧以及雖接受登記而累犯者,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條
機動車輛憑本院車輛通行證進出校門,進出校門要慢速行駛,并按指定地點停放。外來車輛除公務車外均不得進入校園。
第四條
裝載、攜帶公物、貴重物品出門,應持有關部門出具的物品出門條,并接受門衛檢查。
第五條
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違禁物品進入校園,違者予以沒收。
第六條
保持校園道路、消防通道暢通,不得在道路、道路兩旁及消防通道停靠車輛、堆放雜物。未經許可,任何個人、單位不得在院內擺攤設點或流動售貨。
第七條
非因滅火需要,嚴禁亂動消防器材。擅動、損毀消防設施、消防器材除視情節予以批評處分外,還要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條
學生公寓一律不得留宿外人。不得在宿舍內留宿異性。不得在校園內露宿。
第九條
嚴禁在公寓內使用電爐、電熱棒等高功率電器和使用明火以及亂拉亂安電源。禁止在校園內燃放煙花爆竹和組織篝火晚會。禁止攀爬圍墻、欄桿、樹木。禁止下河游泳、戲水、釣魚,違者,一切后果自負。
第十條
嚴禁吸毒、賭博、酗酒、打架斗毆以及在校園內喧嘩、起哄、摔砸物品等干擾學院教學、科研、生活秩序的行為。
第十一條
損壞公物要照價賠償,故意破壞公物除除照價賠償外,并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告示、通知、啟事等應在指定位置張貼。散發、張貼宣傳品應經過學院負責宣傳的部門統一安排,其內容不得違反我國憲法和法律法規,也不得有損其他公民權利。
第十三條
學生舉行大型x、x、x等活動,應當按照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院將依法勸阻或制止。
第十四條
各系、部門組織師生舉辦大型活動,應制定安全預案,并報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在校園內從事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動,違者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
配電房、水泵房、倉庫、檔案室、制卷室、微機控制室、播音室、財務室、食堂工作間等部門(部位)禁止閑雜人員進入,違者本室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勸阻。廣播、電視、多媒體等設備由專人管理使用,其他人不得擅用。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保護條例》和《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落實上網登記、日志保留制度和案件報告制度。嚴禁在網上閱讀、制作、傳播x、淫穢信息及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
第十八條
對發生在校園內的一切違法犯罪行為,所有人員都應勇于并善于與犯罪分子作斗爭。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人員,由學院視情況給予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屬予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學院保衛科。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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