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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支付管理辦法
資金支付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邊境和海洋事務管理,促進邊境沿海地區各項社會事業和諧發展,進一步規范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設立,主要用于邊境和海洋事務管理、改善邊境沿海地區民生、促進邊境貿易發展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明確用途、突出重點、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四條 中央財政在預算中安排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其中用于支持邊境貿易發展和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能力建設的轉移支付資金實行與口岸過貨量等因素掛鉤的適度增長機制。
第五條 省、自治區、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以下統稱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安排資金與中央財政下達的轉移支付資金一并使用。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不要求縣級財政配套。
第六條 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對象是有陸地邊境線、存在邊境小額貿易以及承擔特殊邊境和海洋管理事務的地區。
第七條 財政部按照陸地邊境線長度、邊境縣個數、邊境縣總人口、行政村個數、邊境一類口岸人員通關量和過貨量、邊境貿易額等因素,結合各地區管理和使用轉移支付資金的績效評價結果,對省級財政部門分配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
財政部于每年5月31日前,將當年邊境地區轉移支付下達省級財政部門;9月30日前,按照當年實際下達數提前向省級財政部門通知下一邊境地區轉移支付預算。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對省以下財政部門下達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補助范圍,同時考慮對省以下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轉移支付資金情況的績效評價結果。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用于支持邊境貿易發展和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能力建設的轉移支付資金分配落實到有邊境小額貿易的市、縣(市轄區),由其安排使用。
省級財政部門于每年6月30日前,將當年邊境地區轉移支付下達省以下財政部門;11月30日前,提前向省以下財政部門通知下一邊境地區轉移支付預算。
第九條 省以下財政部門應當將省級財政部門提前通知的邊境地區轉移支付預算,全額列入年初預算。
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條 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實行分級管理。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的管理職責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邊境地區轉移支付政策,向省以下財政部門分配、下達轉移支付資金;組織實施對省以下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轉移支付資金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省以下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區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
第十二條 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重點用于解決邊境沿海地區承擔的中央事權、具有顯著區域特點的支出責任,以及邊境一線地區、海島等特殊區域社會經濟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地方財政部門在研究確定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使用范圍時,應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相銜接,廣泛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ㄒ唬┻吘澈秃Q笫聞展芾。包括國門建設及其周邊環境整治,界樁、界碑的樹立和維護,界河河堤及河道整治,沿海岸線保護,海島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對邊民和民兵的補助機制等。
(二)改善邊境沿海地區民生。包括在全國統一的“兩免一補”政策基礎上,提高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寄宿制學生生活費補助標準,擴大補助范圍;實施“整村推進”,建設群眾文化活動室、改造村民危舊房;建立和完善村衛生室制度,加強道路、橋梁、人畜安全飲水設施、敬老院、鄉村中小學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強化基層政權建設,改善基層政府辦公條件等。
(三)促進邊境貿易發展和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能力建設。包括邊境一類口岸運轉,通關條件改善,邊貿倉儲、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為邊貿企業創造良好的生產經營環境,安排貸款貼息,支持企業技術培訓、科研、創新、人才引進、提升服務水平等能力建設。
第十四條 對于支持邊境貿易發展和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能力建設的轉移支付資金,各級政府不得調劑用于其他邊境事項。地方財政部門在安排用于支持邊境貿易發展和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能力建設的.轉移支付資金時,應當征求同級商務、稅務、海關等部門的意見。
第四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財政部依據程序客觀公正、操作簡便高效、結果橫向可比的原則,對省級財政部門分配、下達、管理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情況,以及所轄邊境沿海地區管理和使用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的統一部署,對省以下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邊境地區轉移支付情況實施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對邊境沿海省區管理和使用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財政部門對省以下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及時報告財政部。
第十七條 對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按照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的具體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xx年3月31日財政部公布的《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xx]31號)同時廢止。
資金支付管理辦法2
為加強資金管理,防范操作風險,結合我區業務經營情況,特制定本辦法,請遵照執行。
一、匯出資金管理
1、同一賬戶當天匯出資金在50萬元以上和當天累計匯出資金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含)以內,由主任審查同意后才能匯出款項;當天累計匯出超過500萬元的由或審查同意后才能匯出。
2、同一賬戶當天匯出資金超過100萬元至300萬元(含)以內,由營業部業務主管審查;同一賬戶匯出資金當天超過300萬元和當天累計匯出資金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以內,由部長或分管主任審查同意后才能匯出;當天累計匯出資金1000萬元以上由或審查同意后匯出。
3、匯出款項(不含同業)劃轉,單筆匯出超過100萬元至400萬元(含),由清算中心業務主管審查;單筆匯出超過400萬元和當天累計匯出資金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以內,由或審查;當天累計匯出超過1000萬元,由或審查。
4、存放同業款項劃轉,由出具資金調撥通知單,根據資金調撥單內容辦理。單筆金額1000萬元(含)以內,由或審查;單筆超過1000萬元由或審查同意后,方能辦理。
二、現金管理
1、現金庫存管理。各營業網點必須嚴格執行現金管理規定,確保資**全,現金庫存限額應控制在聯社核定的庫存限額之內,超過限額部分及時送存聯社。
2、(部)取現金,應提前一天報,特殊情況列外。
3、同一賬戶當天支取現金和**向清算中心當天支取現金超過50萬元,需經審查。同一賬戶當天支取現金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含)以內,由業務主管審查;超過100萬元需經審查。
4、向同業存取現金,由開具資金調撥單,當日支取現金500萬元以上,由審查后辦理。
三、其它管理
1、針對50萬元以上的大額出賬和走賬,各營業網點經辦人要對客戶的用途進行認真校驗,嚴格把關。要與客戶兩個以上主管進行熱線驗證,獲得確認,做好記錄。
2、各營業網點要建立和完善大額現金管理、審批、登記制度,加強對提取現金異常,長期不動戶劃入大額資金等異常情況進行分析,按規定及時報告。
3、不得辦理結算賬戶資金轉入非結算賬戶的.轉賬結算。單位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結算賬戶的資金每筆超過5萬元的,要嚴格審查付款單位的付款理由是否符合規定。
4、各營業網點經辦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資金匯劃,匯出款項需經有權人審查的,必須經有權審查人在支付憑證和“大額資金進出賬登記簿”上簽字后才能匯出。如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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