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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專家庫管理辦法
南海區標準化研究與促進中心
技術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建立高質量的專家庫,充分發揮科技人才在我區標準化工作中的作用,加強對專家庫的管理,推進標準化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程序化,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則,依據相關政策法規,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家庫是指由區標準化研究與促進中心管理,由各方面專家組成,為我區標準化工作提供服務的專家信息系統。專家庫專家受區標準化研究與促進中心委托,參與我區標準化發展戰略、規劃的策劃和編制工作;為全區標準化項目管理提供咨詢、決策參考,包括項目的立項評估評審、中期評估評價、結題驗收鑒定等評審等事項。
第三條 專家庫專家主要由我區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中具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組成,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聘請部分外地專家進入專家庫。
第四條 專家庫專家來源于備選專家數據庫,備選專家數據庫由區標準化研究與促進中心邀請、專家本人申請和單位推薦三種方式獲得的信息匯集而成。由中心根據不同的項目要求從備選專家庫中篩選、推薦進入專家庫專家名單,。凡屬中心邀請和單位推薦的專家,應http://salifelink.com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
第五條 專家庫專家實行聘任制,獲聘專家由中心頒發聘書。
第六條 進入備選專家數據庫的專家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所屬領域或行業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同等專業技術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職業道德和政治素質,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提出評價意見;
(三)熟悉所屬領域或行業的最新科技、經濟發展狀況,了解本領域或行業的產品特點;
(四)科技活動中無不良記錄;
(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具體評價工作。
第七條 所有進入備選專家數據庫的專家需向中心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或推薦信;
(二)個人身份證明和職稱證明資料;
(三)學術、專業成就的證明資料等;
(四)近五年承擔項目和科技活動情況。
第八條 專家選取原則
(一)參加項目評審的專家,應從本專家庫中選取。情況特殊的,報中心主任批準后,可聘請非專家庫內的人員;
(二)根據被評審項目的實際需要,選取熟悉該類項目的專家;
(三)根據被評審項目的實際情況,優先選取在類似項目上具有豐富實踐經驗或具有較高學術地位的專家;
(四)在其他條件相近的前提下,優先選取熟悉我區行業情況、了解項目背景的專家;
(五)每位專家在同一項目中擔任評審工作不得超過兩次;
(六)同一工作單位的專家在同一項目評審時不得超過兩名。
第九條 專家庫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 接受中心的委托,對專項工作提供技術支撐,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二) 獲得參加相關專項活動津貼:
(三)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專家庫專家負有下列義務:
(一)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專項的有關管理辦法及規定;
(二) 對本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負責;
(三) 發現與專項工作有關當事人存在利益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關系的,應當主動向中心申明并提出回避;
(四) 對專項情況嚴格保密。
第十一條 專家庫專家主要工作包括如下方面:
(一) 在中心的組織下審議專項總體實施方案;
(二) 協助中心對各項目、課題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進行論證;
(三) 審定專項有關技術規程、標準規范和文書質量控制等技術性文件;
(四) 協助、配合中心對專項工作進行檢查(包括中期檢查評估),對專項實施過程中存在的技術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 在中心的組織下,編制專項工作文件并進行論證,組成專項委員會對文件進行評審;
(六) 協助中心對專項成果進行鑒定驗收;
(七) 中心安排的其他技術支撐事項。
第十二條 專家庫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心首先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可隨時取消其入選專家庫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 不負責任,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二) 利用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為有利益關系的單位或個人提供便利的;
(三) 無正當理由,不按要求參加專項技術活動三次以上的;
(四) 與專項工作涉及單位存在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工作公正性的情況,未主動提出回避的;
(五) 泄露專項秘密或其他不準公開的專項情況的;
(六) 為了個人私利和不正當目的,投機取巧,提出與事實不符、違反科學的結論、意見,并造成一定損失的;
(七) 索取或者接受與專項技術工作利益相關單位或人員的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可能影響專項工作公正性的宴請或其他好處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南海區標準化研究與促進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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