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優選)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充分發揮農村公路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進程中的重要作用,促進農村經濟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國辦發〔20xx〕49號)以及XX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渝辦發〔20xx〕3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條農村公路實行“分級負責、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市公路局負責指導全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一)編制全市農村公路行政等級規劃和養護規劃;
(二)編制下達農村公路養護年度補助計劃;
(三)監督檢查養護計劃執行情況和養護質量;
(四)指導、監督農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是本地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負責籌集和管理本地區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七條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職責具體負責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農村公路行政等級規劃和養護規劃;
(二)統籌安排上級養護補助資金、拖拉機養路費、摩托車養路費和縣級財政專項資金,編制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報市公路局備案;
(三)管理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
(四)監督考核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的管理養護工作;
(五)檢查養護質量;
(六)組織協調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鄉道和村道公路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八條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職責:
(一)負責縣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
(二)擬訂縣道公路養護建議計劃并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
(三)組織縣道公路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
(四)對縣道公路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五)會同交通執法管理部門負責縣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六)審核鄉、村道公路養護計劃報縣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七)檢查監督鄉、村道公路養護計劃執行情況;
(八)對鄉、村道公路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九)會同交通執法管理部門指導鄉鎮做好鄉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條鄉鎮應落實專門機構負責轄區內鄉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工作。鄉鎮具體職責如下:
(一)編制農村公路本級財政預算;
(二)編制鄉、村道公路養護計劃報縣公路管理機構審核;
(三)與村簽定目標責任書,對村道養護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考核;
(四)組織實施鄉道養護計劃;
(五)督促村道公路養護計劃組織實施;
(六)負責鄉道、監督村道公路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
(七)負責鄉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
第十條村應多方式籌集村道養護資金和實施養護管理,組織實施公路養護計劃,組織村道公路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配合鄉鎮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工作,及時向鄉鎮報告侵占、損壞公路路產路權行為。
村可以成立群眾性的農村公路養護協會或自治組織,實施村道養護管理。
各區縣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鄉村道養護管理職責進行適當調整,有調整的區縣須將調整后的方案報市公路局核備。
第三章資金籌措及管理
第十一條按照國辦法〔20xx〕49號要求,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主要來源于各級財政資金(公路養路費:汽車養路費、拖拉機養路費和摩托車養路費)、“一事一議”集資和社會捐資等。
第十二條各級相關部門要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和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養護資金。
(一)汽車養路費、國家專項補助資金、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由市公路局根據農村公路養護計劃撥付縣級交通主管部門;
(二)縣級財政資金由縣財政部門撥付縣級交通主管部門;
(三)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納入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范圍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實行單位自查與接受財政、審計等政府機關和上級主管單位監督檢查相結合的辦法;村道公路養護資金實行財務公開,定期向當地群眾公布養護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收取車輛通行費的農村公路的養護資金由收費單位負責籌措。
第四章養護管理與檢查
第十五條縣道養護嚴格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的相關技術標準執行。鄉道、村道公路養護參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的相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縣、鄉公路路政管理按照《XX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執行,村道路政管理參照《XX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中鄉道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應對所轄縣道按照交通部《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標準》每月進行全面的養護質量檢查,做好養護質量技術等級評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檢查記錄備查。
第十八條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對本轄區內鄉道參照交通部《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標準》每季度進行一次養護質量檢查,每半年對村道進行一次養護質量檢查,做好鄉、村道養護質量技術等級評定工作,年終進行
一次養護綜合質量評比。鄉、村還應分別對鄉、村道路每月進行一次自查,并切實確保公路完好、暢通。
第十九條市交通委員會和市公路局將對各區縣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進行抽查,對于農村公路養護不力、管理不善和社會反映大的區縣,停撥該相關區縣的公路養護補助經費,并在全市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二十條鄉道、村道日常養護及小修應做到有人管護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無大的坑凼,路面整潔、路肩整齊無垮塌,無堆積物,并使之達到晴雨通暢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按照交通部《公路統計報表制度》及時向市公路局報送農村公路養護質量匯總表(見附件)、水毀工程月報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報送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二條鄉級人民政府應及時向當地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報送農村公路養護質量匯總表(鄉、村道部分)、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記錄表(參見《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標準》)、公路養護質量季報表、水毀工程月報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報送的的其他報表,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審定后報市公路局。
第二十三條應加強農村公路橋梁、涵洞和不良地質路段的檢查、保養、維修與加固工作,使其經常處于完好的技術狀態,保證農村公路安全暢通。
第二十四條農村公路標志應齊全、醒目、整齊,無損壞丟失現象。
第二十五條農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進行綠化。要按照要求對路樹進行修剪、防治病蟲害、定期刷白,保障路樹正常生長。
第二十六條因嚴重自然災害致使農村公路交通中斷或嚴重損壞時縣、鄉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搶修,保障車輛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條農村公路要積極推進養護市場化,采取多種方式,把農村公路管養責任落實到位。
(一)小修保養可以通過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個人(農戶)分段進行;
(二)農村公路可實行經濟承包的方式,開展創好、創優活動,加強科學管理,進行技術革新,改進落后的養護方式,不斷提高養護質量。
(三)路產路權可以通過設立舉報電話、獎勵舉報人、聘請路政信息員等方式加強維護。
第五章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八條各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將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對檢查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的物質和精神獎勵;對考核差的要給予適當的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XX市公路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各區縣應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的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和監督、檢查、考核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2
為了全面貫徹執行《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實施意見》(泰府辦字〔20xx〕188號),進一步落實和壓實全鄉農村公路(縣道、鄉道、村道,下同)管養責任主體,促進全鄉農村公路養護規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農村公路養護質量和通行能力,現結合本鄉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關于農村公路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部、省、市相關部署,以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四好農村路”為總目標,牢固樹立農村公路“建設是發展,養護是保證”可持續發展觀念,基本實現全鄉農村公路“有路必養、養必到位”的目標,堅持“分級負責、鄉村盡責、群眾參與”的原則,做好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管理的檢查和考核,維護農村公路“暢、安、舒、美”的出行環境,為廣大農村致富奔小康提供更好的公路保障。
二、組織領導
在鄉交通運輸站組織領導下,日常養護管理考核工作由鄉農村公路管理所具體落實。
三、養護管理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管理實行多樣化的養護模式,主要采用專業化養護和群眾養護,但要因地制宜,務求實效。鄉、村養公路按路產路權屬地養護,具體養護管理模式由鄉政府、村委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后報縣農村公路管理所備案,備案時應提供管轄內鄉村公路年度日常養護資金使用計劃、日常養護合同(協議)和養護人員花名冊。
四、考核方式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考核實行全覆蓋,采取日常巡查考核和常規考核方式。日常巡查考核以不定期檢查為主,常規考核按鄉道季考、村道半年考的'原則進行;實行百分制評分,綜合考核分值(100分):日常巡查考核(30分)、常規考核(70分)。
(一)日常巡查考核
1.加強日常巡查,以不定期檢查為主,巡查人員不少于2人,每月巡查路線里程原則上不少于被檢查單位養護總里程的20%,每次巡查后要簽發養護巡查通知單(詳見附件一),根據管養實際情況當場給予評分,養護責任人簽字確認。
2.日常巡查考核內容(30分):養護管理(25分),其中:路基養護(5分)、路面養護(15分)、橋涵構造物養護(2.5分)、沿線設施養護(2.5分),組織管理(5分),其中:養護組織、人員(2分)、內業資料(2分)、路政巡查(1分)(詳見附件二)。
(二)常規考核鄉、村道由縣農村公路管理所會同各鄉鎮交通管理站按照鄉道季檢、村道半年檢負責考核。
1.養護考核分內、外業同時進行。內業以基礎臺賬及日常管養工作資料為主,外業檢查路域隨機抽取確定檢查里程不少于被檢查單位養護總里程的10%。考核結束后,應及時向被檢查單位反饋檢查情況。
2.常規考核內容(70分)
養護組織機構建立情況(8分);養護管理:路面(20分)、路基構造物(8分)、橋梁涵洞(3分)、交通工程(3分)、綠化(3分)、內業資料(5分);路政管理:內業(4分)、外業(6分);資金管理(5分);群眾滿意度(5分)(詳見附件三、四)。
3.綜合考核分值=日常巡查考核得分平均值+常規考核得分平均值。日常養護資金撥付以綜合考核分值為依據。
五、資金標準及撥付方法
1.資金標準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管理資金安排不得少于以下標準:鄉道每年每公里1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
2.資金撥付方法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根據綜合考核結果每半年撥付一次。得分在90分以上的,全額撥付養護資金;得分在80分-89分之間的(含80分),撥付90%養護資金;得分在70分-79分之間的(含70分),撥付80%護資金;得分在70分以下的,暫緩撥付養護資金,待整改,驗收達到70分以上的按80%撥付養護資金。年度考核結果與各村日常養護資金撥付、年度交通工作考核分值和次年建設計劃掛鉤。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3
農村公路是公路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最重要的基礎設施之一。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三個層次。
重慶市渝北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鞏固農村公路建設成果,更好地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重慶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村道,其他旅游路、產業路及專用道路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加強預防性養護,保持公路及其沿線設施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
第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研究決策全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考核補助、監督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第六條 區交通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編制全區農村公路行政等級規劃和養護規劃。
(二)統籌安排上級養護補助資金和區財政專項資金,編制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并報市公路局審核。
(三)監督全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區公路管理處主要職責:
(一)指導各鎮(街)做好鄉村道的養護管理工作。
(二)審核鄉村道養護計劃報區交委備案。
(三)檢查鄉村道養護計劃執行情況和養護質量,并組織考核。
(四)負責全區縣道的具體養護工作。
(五)負責縣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并對全區鄉村道路政管理進行指導。
(六)負責全區橋隧檢測、技術狀況評定工作以及指導鎮(街)開展鄉村道橋隧養護工作。
第八條 各鎮(街)主要職責:
(一)成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機構、落實人員負責轄區內鄉村道養護管理工作。
(二)編制鄉村道本級財政預算及養護計劃并報區公路管理處審核。
(三)按照鄉村道養護計劃,開展鄉村道養護和安全工作。
(四)加強鄉村道養護管理工作的檢查和考核。
(五)負責轄區內鄉村道的路政管理。
第三章 養護與管理
第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嚴格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等相關技術標準執行。
(一)路基應做到路基堅實、邊坡穩定、路肩無病害、排水暢通,擋土墻、涵洞等附屬設施良好。
(二)路面應進行預防性、經常性和周期性養護,做到路面無雜物、無積水和積雪積冰等現象,始終保持路面平整、整潔、無病害。
(三)橋梁應做到外觀整潔,橋面鋪裝堅實平整、橫坡適度,橋頭順適,橋梁排水、伸縮縫、支座、護欄、標志、標線等設施齊全良好,結構無損壞,基礎無沖刷、掏空現象,大、特大橋梁監控設施完善并保證長期有效,開展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
(四)隧道應做到外觀整潔、隧道內路面平整、襯砌完整無明顯開裂和剝落,標志標線保持完整、清晰醒目,交通信息無誤,排水系統良好,照明、通風、監控、消防等設施運轉正常,開展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
(五)交通安全設施應進行定期檢查、保養維護,保持完整、齊全、良好的使用狀況。標志標牌、護欄、警示樁(墩)、里程碑等設施的損壞或缺失應及時修復或補齊。
(六)公路綠化應定期進行補植、修剪、整形、刷白,并加強病蟲害防治,保持其完整美觀、無缺損、無病害。
第十條 路政管理
(一)各管養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應積極開展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制度,制定愛路護路的鄉規民約、村規民約。
(二)各管養單位應加強公路監控區管理,在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除公路保護、養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按照《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執行,并按相關規定辦理路政許可手續。
(三)各管養單位應組織開展路政巡查,并制作巡查記錄,建立巡查信息檔案;發現公路損毀、有影響交通安全的障礙物或者設施未正常使用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通知相關部門及時采取措施修復或者排除險情。
第十一條 大中小修管理
(一)根據《公路養護技術規范》規定,農村公路達到大中小修工程條件的,應當進行大中小修。
(二)農村公路大中小修實行項目申報審批制度。各管養單位向區交委申報,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后,按程序組織實施。
(三)大中修工程管理。按照《渝北區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發生水毀,各管養單位必須及時處理,確保道路安全暢通,發生重大水毀災情時應及時報送區政府、區交委。
第十三條 安全與應急
(一)各管養單位必須高度重視農村公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路安全工作責任制。汛期、極端天氣、特殊節假日時期,各管養單位應對所管養的公路、橋涵、隧道以及施工場地進行安全排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二)各管養單位應編制針對性的應急預案,并適時進行修定和完善。因嚴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致使農村公路交通中斷或嚴重損壞時,管養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搶修,保障車輛安全通行。
(三)各管養單位每年應組織一次以上的養護安全應急預案演練,由區公路管理處統一收集匯總,報區交委備案。
第十四條 信息報送
(一)各鎮(街)應在每月20日向區公路管理處報送渝北區公路水毀情況統計表、渝北區鎮街農村公路養護月報表。
(二)各鎮(街)應加強公路交通阻斷信息報送,因道路建設維修等原因引起交通斷道須報區公路管理處備案。
(三)汛期、極端天氣時,區公路管理處應加強對各鎮(街)管養的鄉村道通暢情況進行督查,及時收集匯總公路水毀或冰雪情況,并報區交委備案。
第四章 養護考核
第十五條 考核內容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路政管理、大中小修、安全與應急、信息報送等工作。
第十六條 考核方式
(一)考核依據不定期檢查、季度檢查和年終檢查結果進行。
(二)區交委負責縣道不定期檢查、季度檢查、年終檢查,以及鄉村道的.年終檢查;區公路管理處負責鄉村道的不定期檢查和季度檢查。
(三)考核的具體標準按照《渝北區農村公路考核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七條 考核結果
考核結果直接納入區交通年終考核,并報送區政府。
第五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八條 各管養單位應當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也可通過“一事一議”和社會捐資等方式解決養護資金不足。
第十九條 區財政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實行補助:
(一)區財政將農村公路大中修納入養護計劃管理。
(二)對檢查養護質量合格、安保設施齊全、綠化栽植到位的水泥(瀝青)路面,路面寬度6.5米的每年每公里補助12000元,路面寬度4.5米的每年每公里補助9000元;對檢查養護質量合格的泥結石路面,路面寬度6.5米的每年每公里補助8000元,路面寬度4.5米的每年每公里補助6000元。補助里程需經市公路局審核通過并納入年報數據庫。
(三)依據實際,區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橋隧檢測和公路綜合保險資金。
第二十條 資金撥付
區交委根據區年終考核結果會同區財政提出養護資金計劃,報請區政府審定后將養護資金撥付各管養單位。
第二十一條 養護資金監督管理
(一)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交通等部門監督檢查,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養護資金。
(二)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實行財務公開,定期向群眾公布養護資金使用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渝北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北府辦發〔20xx〕71號)同時廢止。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鞏固全縣農村公路建設成果,進一步提高農村公路養護質量和管理水平,為全縣經濟發展、小康社會建設更好地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河北省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意見》、《張家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切實做好農村公路養護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懷安縣范圍內的所有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指未列入養護管理計劃的通鄉、通村的所有硬化(瀝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的鄉村公路及碎(礫)石路面的低等級公路。
第四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應貫徹"依靠群眾"、"自力更生"、"民辦公助"、"自修自養"、"確保長效"的原則,做到有路必修,建路必養、安全便捷、確保暢通。
第五條:養護管理工作應不斷總結經驗,努力探索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模式,加強科學管理,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和設備,增加養護管理的科技含量,提高農村公路建設養護水平。
第二章組織機構的建立及其工作職責
第六條: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籌集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縣政府負責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辦法和具體項目計劃的審核,負責監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實施,并與各鄉(鎮)人民政府簽定農村公路養護責任狀,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年度工作考核。各鄉(鎮)人民政府設立地方道路養護管理所,所長由各鄉(鎮)主管交通工作的負責同志兼任,并設專職路政協管員1名,組成相對穩定、獨立的農村公路養護機構,負責農村公路養護工作,協助交通主管部門抓好路政管理。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的養護責任主體,具體工作由鄉(鎮)地方道路養護管理所履行。其職責是:組織實施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小修工作;擬定、上報農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項目;籌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門上報養護情況,并建立鄉村公路養護臺狀。
第八條:縣交通局負責管理本縣的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工作。其職責是: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政策、法規和標準;下達農村公路年度養護、大中修工程計劃;監督、指導、檢查、考核各鄉(鎮)地方道路養護管理所履行職責和組織實施養護任務的完成情況,組織協調各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公路沿線設施的保護工作,負責農村公路路產路權的保護。
第三章日常養護管理
第九條:各鄉(鎮)地方道路養護管理所根據所轄區域內公路養護季節性特點,結合本鄉鎮的實際情況,采取以季節性養護為主、日常養護為輔的.原則進行養護,合理組織和安排生產,保障所管養護路段完好暢通。
第十條: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及小修工程應做到經常有人管護巡查,并達到以下技術標準:1、路基堅實穩定,路肩平整,與路面接茬平順,邊緣順適;邊坡穩定、堅固、平順;坡度符合規定;邊溝、排水溝無淤塞、排水通暢;防護設施完好、無破損。2、路面平整完好、清潔無雜物、橫坡適度、排水暢通、具有足夠的強度;及時修補瀝青路面的裂縫和坑槽,及時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縫和縱、橫接縫。3、橋梁橋面鋪裝平整無裂縫、橋頭無跳車、排水通暢無堵塞、橋面清潔無雜物;涵洞完好無淤塞、無開裂、無沉陷、無漏水,翼墻完整、堅固;漫水橋和過水路面過水暢通、無堆積物和漂浮物阻塞。4、碎(礫)石路面的養護應做到勤預防、勤檢查、勤修補。路面磨耗層和保護層應經常保持完好。
第十一條:各鄉(鎮)地方道路養護管理所要制定相應的養護管理制度,編制各自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縣交通局要加強專業技術指導,積極主動地配合各鄉(鎮)地方道路養護管理所搞好公路的規劃、建設、管理和養護工作,并做好鄉(鎮)地方道路養護管理所養護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農村公路養護工作水平。
第十三條:鄉(鎮)地方道路養護管理所要加強農村公路橋梁、涵洞和不良地質路段的檢查、保養、維修與加固工作,使其經常處于完好的技術狀態,保證農村公路安全暢通。
第十四條:各鄉(鎮)地方道路養護管理所要建立雨天巡查制度,發現問題要及時組織沿線群眾和社會團體進行搶修。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的綠化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并組織實施,對于需要更新的行道樹,須經縣交通局批準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補植。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養護所需的砂石料、荒地取土等均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非法收取費用。
第四章大中修工程
第十七條:各鄉(鎮)地方道路養護管理所在每年10月底前向縣交通局報送下一年度的農村公路大中修計劃,計劃內容包括:路線名稱、樁號、工程類型及建議修復方案,縣交通局根據所報資料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核實,并進行圖紙設計和工程預算編制,報上級交通部門審核。
第十八條:對審核批準后的大中修工程項目縣交通局負責組織施工和監督管理。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隊伍進行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國家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操作,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
第十九條:工程開工前縣交通局按規定向質量監督部門申請工程質量監督;向市地方道路管理處申請施工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工,工程竣工后由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進行質量鑒定。
第二十條:大中修所需工程款,應在施工過程中,根據計劃和施工預算的批復文件,結合資金到位情況按進度進行拔付。工程竣工驗收后,拔付工程總額的95%,剩余5%作為質量保質金,保質期為一年。
第二十一條:工程質量參照《河北省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評定,鄉道由市地方道路管理處組織驗收,村道由縣交通局組織驗收;竣工資料鄉道報市地方道路管理處,村道報縣交通局存檔。
第五章養護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日常養護資金由當地政府負責籌集,所有籌集資金都存入縣交通局設立的農村公路專用帳戶,由縣政府根據農村公路養護計劃綜合統籌安排,專款專用,賬務公開,嚴禁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養護資金拔付前由交通局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檢查,凡是達不到要求的,根據情況扣拔或停拔養護資金。若日常養護資金落實不到位,市局將不予按排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項目。
第二十四條:各級財政、審計、交通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監督管理,定期審計,確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及時到位,安全使用,接受村民和出資人的監督。
第六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縣交通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提高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二十六條:除進行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設置交通安全設施外,禁止在農村公路和農村公路用地范圍內從事下列行為:1、設置線桿、鐵塔、變壓器,沿農村公路埋設地下管線永久性設施;2、進行集貿市場或者設置棚屋、攤點和其他臨時性設施;3、傾倒垃圾,堆放物料、農作物秸稈,打場、曬糧;4、引水、排水、燒窖、制坯、漚肥;5、其他影響農村公路和農村用地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農村公路,確需上跨、下穿,使用農村公路及農村公路用地的,必須由村委會向鄉、(鎮)人民政府逐級上報,經縣交通局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實施,并由責任方補償相應的修復、加固農村公路所需費用。
第二十八條: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禁止建設違章建筑。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為公路邊溝或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外緣向外延伸不少于5米。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集貿市場應在公路一側進行,距離公路用地以外不少于20米。
第二十九條:單位和個人違反以上規定的,由縣交通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對舉報損壞公路及路產路權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三十條:農村公路標志應齊全、醒目,無損壞丟失現象,大、中修工程施工現場標志齊全,無安全隱患。
第三十一條:農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進行綠化。按照要求對路樹進行修剪、防治病蟲害、定期刷白,保障樹木正常生長。農村公路用地內的樹木需要更新采伐時,須經縣交通局主管部門同意,并按有關規定取得采伐許可證后方可采伐,未經批準不得隨意采伐。
第三十二條:因自然災害致使農村公路交通中斷,在較短時間內難以修復的,鄉(鎮)政府應立即向縣政府報告,由縣政府組織駐軍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沿線居民無償搶修。
第七章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三條:縣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公路管理養護體制,將農村管理養護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對檢查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的物質和精神獎勵。
第三十四條:檢查結果由縣交通局和各鄉(鎮)地方道路養護管理所共同評定,排名前三名的單位給予適當物質和精神獎勵,養護差的通報批評,并且不予安排下一年度大、中修工程項目。
第三十五條:縣交通局每年從公路養護費用抽調部分適當日常養護資金獎勵公路養護好的鄉鎮和個人,以資鼓勵。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上述條款與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相悖時,以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以上條款解釋權屬懷安縣交通局。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保護農村公路路產路權,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村環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按照國家、省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縣道,是指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所轄行政區域內主要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點、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于國道和省道的縣際間、連接國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鄉道,是指不屬于縣道以上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轄行政區域內鄉(鎮)的公路,鄉(鎮)際間、鄉(鎮)與外部連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聯網功能的鄉(鎮)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屬于鄉道以上的鄉(鎮)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間以及行政村與外部連接的公路。
縣道、鄉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命名和編號。
第二章養護與管理體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穩定的養護資金籌措、撥付機制,保障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和正常使用。
第五條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實行以縣級為主、鄉(鎮)村配合的體制。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有關規定,并督促所屬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貫徹執行;
(二)負責籌措和落實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并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三)規定所屬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在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并實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根據應急預案及時處置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事件,保障農村公路暢通。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具體由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勞動保障、人事、公安、國土資源、農業、林業、建設、水利、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縣道養護管理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直接負責;鄉道、村道養護管理職責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第八條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養護資金的籌集與使用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根據農村公路養護需要,設立省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省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由一定比例的汽車養路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和其他省級財政安排的資金構成,其中從汽車養路費中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汽車養路費總額的15%。
省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為農村公路養護的補助資金,用于農村公路的養護工程和日常養護,并應當側重用于農村公路比重較大的經濟欠發達的海島、山區縣(市、區)。
省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交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由拖拉機與摩托車養路費、縣級財政專項資金和其他資金組成,實行預決算管理。拖拉機與摩托車養路費應當全部納入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縣級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應當用于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并優先保證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
第十一條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籌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補充用于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與管理,但不得攤派和強行收取。
第十二條村道養護如需村出資、投勞的,應當采用“一事一議”的方法依法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監督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審計、財政和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確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款專用。
第四章養護管理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應當保持路基穩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潔、排水暢通、構造物和沿線各類設施完好。對橋梁、隧道、急彎、陡坡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逐步設置標志標線和安全防護設施。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農村公路交通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通行。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養護分為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農村公路日常養護。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日常養護應當按照國家、省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質量評定標準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鼓勵有相應資質的公路養護企業積極參與農村公路養護作業的投標。
山區、海島等確因自然條件的原因,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無法采用招投標方式選擇養護作業單位的,可以采用委托養護企業、個人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
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和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鄉道、村道養護管理機構應當與養護作業單位或者個人簽訂養護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相關責任。鄉道、村道養護管理機構與養護作業單位、個人簽訂的養護合同,應當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應當建立“標準明確、企業自檢、社會監理、政府監督”的質量監督體系,確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質量。
第十八條縣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特點,建立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養護作業單位和養護人員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在作業區間或者施工路段兩端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警示標志,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二)公路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穿著安全標志服;
(三)養護作業車輛、機械設備應當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
(四)在夜間或者惡劣天氣下作業的,現場應當設置醒目警示信號;
(五)養護作業完畢后,應當及時清除遺留物;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養護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期間,應當保障車輛通行的基本條件和安全,不得因養護作業而隨意封道,中斷交通。確因養護作業需要封道,中斷交通12小時以上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公路養護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項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二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沿線生態環境和植被的.保護,減少水土流失,及時收集、清理養護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縣道和鄉道的綠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村道綠化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規定,因地制宜,自主實施。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綠化樹木;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料檔案庫;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有關資料檔案的統計上報工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發生在農村公路上違反路政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職責的;
(二)因監督管理不力,造成農村公路較大損壞或者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
(三)養護作業單位的選擇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的;
(四)截留、擠占、平調、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
(五)強令村出資、投勞,增加農民負擔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農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壞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是指農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是指農村公路的小修、保潔、綠化管護、附屬設施維護等。
第二十九條農村公路中的收費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行政村所轄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可以逐步納入村道進行養護與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建在農村的不屬于農村公路的單位專用道(含公共工程專用道)的養護與管理,由其管理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農村公路的確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農村公路建設標準
1、在高路堤、橋頭引道、陡坡、急彎、臨水庫、沿江、傍山險路、懸崖凌空等危險路段,應在路側設置限速、警示、警告標志和護柱、石砌護墩、石垛等安全設施,有條件的地方可設鋼質護欄;橋頭引道、漫水橋、過水路面等路段應設置警示標志;漫水橋、過水路面上應設置標桿。
2、在視距不良的急彎路段,應根據需要設置線形誘導標志、警告、減速等標志;在平面交叉路口,應設置道口標志等必需標志。
3、連續長陡下坡路段應在適當位置設置減速裝置。
4、受限路段應在起終點處設置減速、限載、限高等警告標志。
在急彎、陡坡、大型構造物、學校等特殊路段應設置警告、禁令標志及必要的指示標志。
有條件的農村公路可設置里程碑、漆劃標線。
提倡農村公路結合防護工程進行綠化,改善視覺環境,增強行車安全,滿足行車視距要求。
備注:目前我國鄉村公路在建設過程中交通指示系統、安全監控系統等還存在不完善制度,需要加大資金后續投入。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農村公路是全市公路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連接城鄉發展農村經濟的公益性基礎設施。為加強農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提高路況質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與暢通,更好地為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黑龍江省公路條例》及《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做到管養分離、市場有序、多方籌資、保障投入,專款專用、因地制宜、科學養護、有路必養,保障暢通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農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縣級公路、鄉道、村道。
第二章體制職能
第四條管理體制。農村公路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縣為主、鄉村配合”的農村公路管理體制。
第五條管理職能。農村公路原則上以縣(市)、區人民政府為主負責養護與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組織籌措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各級政府在農村公路管理上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市政府負責本地區農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其管理職能由市交通主管部門履行。主要職責是:執行國家有關農村公路發展的政策法規;負責轄區內的養護管理考評工作及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從業單位資質的初審指導;監督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的招標;對農村公路養護工程下達生產計劃和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生產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地區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其管理職能由下設的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履行。主要職責是:執行國家有關農村公路發展的政策法規,組織實施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編制農村公路養護建設性計劃并組織實施;監督公路管理機構的管理養護工作,檢查農村公路養護質量;負責地方養路費的征收管理,籌集和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組織協調鄉(鎮)政府做好農村公路管養工作。
第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縣鄉公路的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并對村級公路的養護工作進行指導,擬定公路養護建議計劃并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組織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對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負責公路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
鄉鎮人民政府有關村級公路管理、養護、保護以及養護資金籌措等方面的具體職責,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經濟條件比較好的鄉(鎮)要積極投放力量,組織好村民用好“一事一議”的籌資籌勞制度,共同做好村級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確保村級公路常年暢通。
第三章養護管理
第七條交通主管部門對農村公路養護實行行業管理,縣鄉公路的管理與養護,由市公路管理處根據各路段技術等級、道路狀況和交通量等實際情況,年初下達生產計劃,并定期對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考核、評比。村級公路由鄉(鎮)人民政府及村委會負責組織隊伍或人員進行管理養護,交通主管部門對其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條縣鄉公路養護要堅持專業養護,常年養護、全面養護和科學養護相結合,每條公路都要設專人進行養護。
第九條用工實行臨時用工制度,面向公路沿線村(屯)及社會招聘養路工、簽定臨時用工合同,實行效益工資、工效掛鉤、聯路聯質計酬。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形式的養護承包責任制。
第十條養護生產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上路作業要著標志服,作業區域設立明顯警告、警示標志。嚴禁機械(具)帶病作業,消滅不安全隱患、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第十一條養護生產管理各級公路管理機構的中心任務,是堅持“以養好路面為中心、加強全面養護”的方針,通過全面、科學、常年養護和規范化管理、構成暢、潔、綠、美、安的公路交通環境,達到“路面平整、橫坡適度、標志齊全、料堆整齊、排水暢通、構造物完好”的公路養護標準,確保公路經常保持良好技術狀態。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綠化要因路制宜。宜喬則喬、宜灌則灌、宜花種花、宜草種草。做到防護與觀賞相結合,“栽、管、護”相結合。農村公路綠化要結合國土綠化統一規劃、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交通主管部門具體指導。
第十三條各級公路管理機構要根據本地公路狀況,分析掌握路段、橋涵的抗災能力,做好必要的預防措施和應急搶修預案,一旦發生自然災害,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組織下,協調社會力量積極搶修,及時恢復、保證公路的正常通行。
第十四條因嚴重自然災害致使農村公路中斷或嚴重損壞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及時修復,必要時可動員和組織沿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農村居民進行搶修。短時間內難以修復的,應修建臨時便橋、便道或指明繞行路線。
第十五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對農村公路養護提供便利條件,按照“公路法”及有關規定,在公路沿線就近范圍內,劃定公路養護專用料場。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六條路政管理要堅持“管養一體綜合治理、預防為主,依法治路”的原則,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黑龍江省公路條例”有關規定,防止路產、路權受非法侵害。
第十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同時要加強路政管理法規的`宣傳,制定保護農村公路的鄉規民約,提高沿線居民愛路護路意識。沒有公路管理機構的縣(市)、區,其路政管理由市公路管理機構行使職能。或由市公路管理機構委托當地交通主管部門行使路政管理職能。
第十八條農村公路行使車輛的軸載質量,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禁止超限運輸車輛擅自行駛農村公路。由超限運輸車輛行駛造成農村公路損壞,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依法給予相應經濟處罰,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費用必須用于農村公路維修和養護。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按“公路法”規定界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設置交通以外的其它標志,不得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或挖坑取土。需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征得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并報市級公路管理機構主管部門,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五章養護資金
第二十條縣(市)、區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和監管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本級財政應根據交通主管部門的養護經費支出計劃在當年預算中應列入一定比例資金用于農村公路養護。
第二十一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主要來源,省交通部門的補貼,本地地方養路費征收后的使用,政府預算內資金,國家轉移支付資金和村民“一事一議”的籌款渠道。地方養路費的征收主要用于農村公路的養護。地方養路費的使用,按照“先養護、再建設”的原則,必須達到規定標準的公路養護支出。
第二十二條地方養路費的使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原則上全部用于農村公路養護,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根據路況編制年度養護經費支出計劃,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復并下達計劃。村級公路的養護資金除上級補貼外,不足部分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采取“一事一議”方式解決,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用以獎代投方式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公路沿線受益的工礦企業單位,應出資、出勞協助公路部門對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給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為了保證鄉級公路轉移支付資金充分發揮使用效能,應由縣(市)、區財政劃撥交通主管部門管理使用。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要建立轉移支付資金專款賬戶,并接受縣(市)、區財政和審計部門監督。
第二十五條沒有轉移支付的縣(市)、區要根據轄區內農村公路的里程,由縣(市)、區財政列足養護經費。也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渠道,多種形式為農村公路養護籌措資金,安排年度支出計劃,并保證養護經費足額到位。
第二十六條養護經費的投入比例,鑒于我市及縣(市)、區實際經濟狀況,公路養護成本應為:縣鄉級公路三級高等級路面公路6,,四級高等級路面公路5,;三級砂石路面4,,四級砂石路面3,,村級公路應根據路況、養護經費每公里不應少于2,。
第二十七條養護經費的使用縣(市)、區財政每年將養護資金足額撥付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當地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對農村公路養護每月進行定期檢查,經檢查,完成了生產計劃,達到了養護標準,將養護經費按定額計量下撥到鄉鎮。縣(市)、區財政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養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審計,如發現問題,根據情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保證養護經費合理有效的使用。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全市范圍內列養的農村公路均在檢查范圍,都必須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要建立農村公路檢查、考核、驗收和監督制度,農村公路檢查驗收,按省廳制定的檢查驗收標準進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設卡、收費、罰款、攔截車輛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仍不停止的按《公路法》和《黑龍江省公路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擠占、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交通主管部門及公路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充分發揮農村公路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進程中的重要作用,促進農村經濟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國辦發〔20xx〕49號)、重慶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渝辦發〔20xx〕36號)、《重慶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重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區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農村公路均為鄉、村公路。
第四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堅持“建養并重、協調發展、依法制路、因地制宜、確保長效”的原則。貫徹“以人為本,以車為本”的文明服務理念,積極改善、科學管理、提高質量、保障暢通。
第五條農村公路實行“管養分離、政企分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管養機制。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區交通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農村公路行政等級規劃和養護規劃;
(二)統籌安排上級養護補助等資金;
(三)管理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
(四)監督考核鎮街的管理養護工作。
第七條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是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負責籌集和管理本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八條鎮街應落實專門機構負責轄區內鄉、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工作。鎮街具體職責如下:
(一)編制農村公路區級財政預算;
(二)編制鄉、村道養護計劃報區交通主管部門審核;
(三)與村簽訂目標責任書,對村道養護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考核,確保道路的養護質量;
(四)組織實施鄉道養護計劃;
(五)督促村道養護計劃組織實施;
(六)負責鄉道、監督村道公路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
(七)負責鄉、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
第九條村應多方式籌集村道養護資金和實施養護管理,組織實施公路養護計劃,組織村道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配合鎮街做好村道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工作,及時向鎮街報告侵占、損壞公路路產路權行為。村可以成立群眾性的農村公路養護協會或自治組織,實施村道養護管理。
第三章養護管理
第十條鄉、村公路養護參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的相關技術標準執行。鄉道路政管理按照《重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執行,村道路政管理參照《重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中鄉道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鎮街應及時向區交通主管部門報送鄉、村道公路養護質量匯總表、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記錄表、公路養護質量季報表、水毀工程月報表以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報送的的其他報表,由區交通主管部門審定后上報。
第十二條鄉道、村道養護管理采取路長負責制,養護和小修應做到有人管護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無大的坑凼、整潔,路肩整齊無垮塌、無堆積物,并使之達到晴雨通暢的要求。
第十三條應加強農村公路橋梁、涵洞和不良地質路段的檢查、保養、維修與加固工作,使其長期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保證農村公路安全暢通。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標志應齊全、醒目、整齊,無損壞丟失現象。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進行綠化。要按照要求對行道樹進行修剪、防治病蟲害、定期刷白,保障行道樹正常生長。
第十六條因嚴重自然災害致使農村公路交通中斷或嚴重損壞時,各鎮街和村民委員會應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搶修,保障車輛安全通行。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要積極推進養護市場化,采取多種方式,把農村公路管養責任落實到位。
(一)小修保養可以通過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個人(農戶)分段進行;
(二)農村公路可實行經濟承包的方式,開展創好、創優活動,加強科學管理,進行技術革新,改進落后的養護方式,不斷提高養護質量;
(三)路產路權可以通過設立舉報電話、獎勵舉報人、聘請路政信息員等方式加強維護。
第四章養護管理技術規范
第十八條路基養護
(一)養護主要內容:日常路基坑凼的維修,加固路肩、邊坡,疏通邊溝,改善排水設施,維護修理各種防護構造物,清除坍方、檢查險情,防治水毀等病害。
(二)除特大型水毀工程以外,一般由日常保養維護人員操作實施,可以采用周期性養護與一般性養護相結合的辦法,一般路段可在每年3—5月和9—10月進行周期性養護,集中進行路基整治工作,以提高路基質量,其他時間采用一般性養護,對小病害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路肩養護
(一)路肩寬度一般應不小于0.5米;
(二)路肩應保持適當的橫坡,土路肩或草皮路肩中有松散、缺土部分,應回填、拓寬、夯實,設置橫坡,橫坡坡度應比路面坡度大1—2;
(三)保持排水通暢,易沖刷的路肩,應設置攔水緣石、泄水槽、擋土墻等,以防水土流失;
(四)路肩應保持堅實、平整,對路肩中有松散不實、沖溝、塌肩等部分應回填夯實,恢復到標準狀態;
(五)路肩應嚴禁種植農作物、堆放建筑材料以及修建影響交通的建筑物;
(六)路肩綠化選擇的草種、樹種應適應本地氣候,應不妨礙路肩排水功能,有路緣石的路段種植草皮,草高應保持低于路緣石,保持排水順暢。
第二十條邊坡養護
(一)邊坡坡度一般不陡于1:1.5。
(二)邊坡應保持堅實、平順,對缺土、塌坡、沖溝應及時層層回填夯實,達到設計坡度、強度,靠近河塘、溝渠一側的路段邊坡較陡時,應考慮設置擋土墻、護坡或采用種植草皮等防護措施,以穩定邊坡。
(三)邊坡應保持一條順暢的坡腳線,垃圾、雜草、塌方等雜物應及時清理,保持線條清晰、輪廓分明。
第二十一條邊溝養護
(一)邊溝線應順直、通暢,與路中線大致平行;
(二)邊溝應與河流、溝渠、橋涵等排水設施相協調,形成合理水系;
(三)線路交叉口的路段邊溝排水處理方式應埋設直徑不小于0.8米的砼圓管涵或石箱涵。
第二十二條路面養護
(一)水泥砼路面
1、對路面進行經常性清掃,及時清除雜物、丟棄物,保持路面清潔;
2、及時對路面進行排水、清理堆積物等;
3、每年應對縮縫、脹縫、裂縫定期灌縫,做好水泥路面防滲工作,春秋兩季各進行一次;
4、對破碎、脫空、沉陷、斷裂、拱起、坑洞的水泥砼板要及時翻修或壓漿穩定;
5、對唧泥唧水板,應加設縱橫向盲溝,排除基層頂面積水;
6、對水泥板麻面、露骨等嚴重影響行車舒適的板塊,視具體情況進行翻修或表面處置;
7、對板邊板角以及基層薄弱地段拆除維修應設置加強鋼筋;
8、水泥板嚴重損壞、路況嚴重下降路段應進行大中修。
(二)瀝青路面
1、經常保持瀝青路面清潔、完好;
2、定期對瀝青路面裂縫灌縫,防止滲水;
3、瀝青路面出現車轍、泛油、擁包病害或平整度差時應先銑刨后再用熱瀝青或冷補料修補;
4、路面出現早期網裂、松散,應用乳化瀝青封面;
5、瀝青路面出現坑槽、沉陷、嚴重網裂、波浪、啃邊、松散等應挖除面層和松散基層,補強基層,面層用熱瀝青或冷補料修補,并做到小塘大補,圓塘方補,不凸起,不凹陷,標高與原路面平齊。
(三)碎(礫)石路面及其他粒料路面
1、經常保持路面平整堅實、清潔、完好;
2、防止和修復路面的破損和變形;
3、保持良好的排水;
4、路面出現坑槽、沉陷、嚴重網裂、波浪、啃邊、松散等應挖除面層和松散基層,補強基層,及時加鋪磨耗層和保護層;
5、平時應注意灑水養護和加土保養。
第二十三條橋梁養護
(一)經常對橋梁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建立健全橋涵技術檔案和橋梁健康卡片,做好橋涵安全防護工作,及時對橋梁進行清掃保潔和維修加固。
(二)加強橋涵管理,對險橋危涵應設立限載、限行等危橋標志,并要加快改建步伐,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橋梁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警告標志、設施,欄桿定期刷白。
(三)每年應利用冬春枯水季節對橋梁進行全面檢查,保證橋梁處于完好的技術狀態,滿足車輛通行要求。
(四)橋頭接線應保持通暢、平順,無跳車、無隱患,出現上述問題應及時處理。
(五)橋梁欄桿撞斷,混凝土剝落,橋面鋪裝損壞,U型臺漿砌塊石接縫出現裂縫、沉降、外傾應及時維修。
(六)橋面泄水孔積泥、冰塊、積雪、雜物應及時清理、清掃,以保持橋面排水通暢、清潔。
(七)大梁底部裂縫或承載力不足時,采用粘貼鋼板等措施進行加固或拆除更換。
(八)拱上豎墻開裂,主拱圈混凝土老化,截面變形,聯系構件松動,拱座開裂,強度不夠,可局部加固或拆除重建,應及時對橋梁基礎四周青苔和雜草進行清理。
(九)橋梁基礎被河水沖刷掏空,可采用圍堰抽水,用砌石或現澆混凝土補充掏空部分方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綠化養護
(一)公路兩側如有綠化用地,要栽植喬木、灌木及花、草,合理覆蓋宜綠化空地,以起到綠化、美化環境作用。農田路段綠化以經濟林為主。
(二)綠化植樹在土路肩、邊坡上,品種、規格、間距,應根據自然條件確定,選擇種植適合生長的綠化樹種,保證成活率在95以上。
(三)綠化栽種不宜在較長路段內種植同一種樹木,選擇美化環境樹種、花草和經濟林樹木相間,分品種種植。
(四)每年春天應對缺株段補植相同樹種,選擇規格大致與原樹木相當胸徑的樹種補植。
(五)歪、斜樹木應及時扶正,秋季或春季應治蟲,冬季修剪、松土、施肥,經常性刷白。
(六)土路肩、邊坡缺土時,應及時培土,滿足綠化用地要求。
(七)在干旱季節,缺水樹木應及時澆水,以防枯死。
(八)搞好農村公路綠化工作,加強綠化管理,路旁樹木的砍伐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并及時做好補植、更新工作。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條農村公路管理可實行聯合執法、綜合管理。區級交通、公安部門和鎮街可按分工不同實行聯合執法。鎮街可負責本轄區內的鄉、村道路政管理,區級交通部門可負責本轄區內的.縣道路政管理,公安部門可負責本轄區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同時區交通主管部門、區法制辦對鎮街的農村道路政管理進行業務上指導。
未經區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公路上執法。
第二十六條路政管理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區、鎮街兩級農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在其管轄道路上設置指路、警示、警告等安全標志及道路標線,維護好客運站、亭、牌,并定期進行公路巡查,保證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二)嚴禁超限超載車輛、鐵輪車和履帶車上路行駛,確保上路車輛不損壞、不拋灑滴漏、不污染路面、不影響暢通。
(三)從邊溝外緣起(沒有邊溝的從公路坡腳線外緣起)不少于5米的區域為公路建設控制區范圍,在此范圍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和必要的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需要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取得有管轄權的公路管理部門批準。跨越公路的低壓電力線、通訊、廣播電視線及管道凈空一律不得低于5米。
(四)公路建設控制區范圍內原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因公路新建、改建或者建筑控制區調整等,被劃入公路建設控制區范圍內的,未經有管轄權的公路管理部門同意,不得擴建。
(五)公路兩側20米范圍內,嚴禁取土、挖塘、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等安全的活動。
(六)嚴禁在公路上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打谷曬場、傾倒垃圾、廢渣、廢液等有害的污染物質、焚燒各類廢棄物、設置路障等。
(七)嚴禁在路肩及邊坡任意耕翻種植,嚴禁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溝渠、填埋公路邊溝。
(八)在農村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廣告、標語、企業名牌需經鎮、街批準;增設平交道口應報相應交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批準,屬經營性公路的,還應征求公路經營企業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農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員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沿線群眾的思想工作,保護路產路權,確保道路暢通,同時堅決杜絕和防止“三亂”現象的發生。
第六章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應納入鎮街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范疇,采取切實措施,不斷提高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條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維修經費由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重慶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渝辦發〔20xx〕36號)的規定進行撥付,不足部分由鎮街每年從財政支出中預留一定資金或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籌集一定資金,作為維修經費的基金存入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專用帳戶,用于當年農村公路建設、日常保養和維修支出。
第三十條堅持樹立建養并重的思想,根據農村公路養護工作的特點,積極探索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新機制,及時發現并大力推廣以車養路、以名養路等農村公路養護新做法。
(一)以車養路,即農村公路建成通達小公交車后,通過公開拍賣線路經營權所得資金,作為基金存入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專用帳戶。
(二)以名養路,即通過公開拍賣線路、橋涵名稱所得資金,作為基金存入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專用帳戶。
第七章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一條區交通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將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對檢查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的物質和精神獎勵,對考核差的給予適當的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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