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就業權益的法律保護探討
摘 要 我國的大學生是一個很龐大的群體,每年都會有很多的大學生畢業。中國的高校教育往往忽視對大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所以很多大學生畢業后往往直接失業。有些大學生由于對相關規定不了解,自己被侵權后不進行反抗。而且我國相關的法律也不完善。本文闡述了大學生被侵權的原因,分析了國外對大學生就業權益保護的經驗,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 就業權益 法律保護 大學生 中圖分類號:D92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7-280-02 一、前言 我國的大學教育近些年發展迅速,已經由精英教育發展成為大眾教育,每年畢業的大學生越來越多。2011年達到了六百六十萬,2012年達到了六百八十多萬。預計今年的大學畢業生數量將達到甚至超過七百萬。我國的就業崗位逐漸無法容納逐年增多的大學生。大學生的就業壓力越來越大,就業形勢也越來越嚴峻。 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大眾教育下畢業的大學生,其就業權益越來越多的受到侵害。許多用人單位打著用人自主權的幌子,侵害大學生的權益。就業市場上經常出現大學生被歧視,大學生的就業權益被侵害等現象。而且,當大學生就業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得不到救濟,更為常見的現象是,由于法律法規、制度等方面的原因,當大學生的就業權益受到侵害或遭遇不公時,只能聽之任之,無法抗爭,也不愿更不敢找維護自己就業權益方面的法律依據。 實際上,我國有很多關于大學生就業的規章、法規、法律,但這些法律、法規、規章十分混亂,互相之間出現重復甚至矛盾,大學生在現階段在我國是弱勢群體,但是保護大學生就業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形成像樣的體系。在中國國內,對大學生就業權益保護的研究十分多,國家宣傳部門也不停得宣傳,但論述相關方面的法律則比較少。 二、我國現階段關于大學生就業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 現階段,我國關于保護大學生就業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等大部分是政策性的,法律性的規定十分散,主要分布在憲法、《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高等教育法》、《失業保險條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工會法》、《社會保險法》、《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當中。有些地方法規、行政法規和一些別的規范性文件中也存在對大學生就業權益保護的條文。 這些法律法規等對大學生就業權益的保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不斷深入,大學教育由精英教育轉為大眾教育,民主法治建設的不斷完善,這些法律法規所存在的缺陷也逐漸顯露出來,其缺陷表現在以下的六個方面: (一)立法體系在結構上存在很明顯的缺陷 我國在大學生就業立法這一塊,不僅立法的結構存在缺陷,而且內容也十分單薄。大學生就業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應該包括:失業保險法、就業服務法、專用于大學生的就業保障法、反就業歧視法、專用于大學生的就業管理法、專用于大學生的就業調控法等。而我國欠缺這里面的很多法律條文。國務院以及國務院下屬的教育部等所頒布的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及地方法規等和相關的法律、憲法并沒有組成一個完整的立法體系。關于大學生就業權益保護的立法缺陷,嚴重阻礙著對大學生正當權益的保護。 (二)就業權等相關的概念界定得不清晰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大學生的就業權益進行保護需要法律措施,而且法律的操作性必須特別強。在我國的《就業促進法》中,規定包括大學生在內的勞動者依法享有自主擇業和平等就業的權利。但卻沒有明示就業權等權利的內涵,也沒有規定就業權等權利的合理的條件。這就使對大學生就業權益的保護難以進行實踐。在我國,對大學生就業權益進行保護的法律大部分是特別抽象的,宣言式的居多,難以進行操作。 (三)沒有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企業的法律責任 對大學生的就業歧視十分普遍,在我國的《就業促進法》中并沒有明確限定就業歧視的范圍。大學生在被歧視后,即便想維權,也根本找不到可以依據的法律條文。我國的《就業促進法》所涵蓋的就業歧視的種類十分少,也沒有具體規定實施歧視者的責任和舉證責任方面的負擔,更沒有就業歧視判斷的標準和適用規則。 (四)實施的機制十分薄弱,貫徹落實不力 在我國,實施機制包括法律監督程序、司法、行政執法等,這些方面都十分薄弱。而且救濟的渠道基本上不暢通,救濟就業歧視的`機構設置也十分不合理。根本沒有專門負責保護勞動者免受歧視的機構。在現階段,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有仲裁機構、法院、工會和勞動行政部門等。有些機構空有名字,卻指代不明,如所謂的“上級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這導致法律無法落實,也無法保障大學生的就業權益。 (五)懲罰措施難以操作 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因用人單位導致的勞動合同沒有簽訂,而且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那么用人單位要進行賠償。但是如何賠償,賠償什么,是否可以賠償現金,如果可以賠償現金,那么賠償現金的數量怎么定,這些都非常模糊。 (六)救濟途徑既局限又單一 在現實中,勞動的人事關系十分復雜。救濟措施是分類的,但好多勞動者根本無法進行自我分類,也就無法得到救濟措施。在一般情況下,并非是所有的勞動爭議都可以進入勞動仲裁。剛畢業的大學生,往往沒有和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因此他們與用人公司如果發生勞動糾紛,那么將很難進行勞動仲裁,也根本得不到救濟。 三、國外相關的經驗 放眼國外,對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如美國、德國、英國、俄羅斯等對大學生就業權益保護的考察,發現這些國家和地區對大學生就業權益的保護重點放在規范就業市場秩序方面,制定并完善關于大學生就業的法律法規。這樣做既能保障大學生的就業權益,又能規范大學生的就業市場,同時也能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 在實施方面,外國和中國的港澳臺地區都有保障社會成員公平就業的機構,社會成員的就業公平包括大學生的就業公平。如我國的臺灣省,為了防止大學生在應聘時出現性別歧視,有些縣和市政府都成立了很有特色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截止到1999年,這樣的機構在全臺灣省已經有二十個。英國在1976年頒布了《反性別歧視法》,后來以此為依據創建了公平就業委員會,該委員會可以向雇主提問,然后從雇主的回答中找出證據,能為受害人提供起訴書,還能全權代表受害人參加其中的訴訟,美國聯邦政府設有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簡稱EEOC,該委員會對關于就業歧視的訴訟進行調查并負責調解,依據是《聯邦機構平等就業機會申訴處理規則》,如果調解失敗,被害人可以直接去法院進行投訴。EEOC在整個美國具有五十個地區辦事處,有效地解決了很多訴訟。 四、對我國政府的建議 面對新形勢,無論是擴大并穩定大學生就業,還是促進社會穩定,最迫急的是完善大學生就業的法律保障。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完善專用于大學生的法律 依據目前大學生就業經常出現的問題,并預測將來可能發生的問題,協調大學生就業、高校教育、國民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以此為目的頒布《大學生就業保護法》、《促進大學生就業法》、《大學生平等就業法》等關于大學生就業權益保護的法律,關于大學生就業的優惠政策,大學生就業權益的法律保護探討要以法律的形式進行明確,為大學生就業掃清障礙。 (二)頒布社會就業服務方面的法律 現在就業服務方面的中介、培訓機構十分多,要對這些機構進行管理和整頓,還要頒布相關的法律。在法律上要明確培訓機構需要培訓的內容。為失業者提供就業方面的準確信息,建立全國規模的就業信息數據庫并免費供失業者閱讀,實現失業者和就業崗位的準確匹配。開發專門服務于大學生的機構,在全國范圍內采取統一長久的激勵措施。 (三)強化司法保護 如果我國想成為真正的法制國家,那么必須對公民權利進行有利的保障。在我國,平等就業權受到無情地踐踏,根本原因還是缺少權利救濟方面的制度。因此,要加強司法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司法保護可以說是對大學生就業權益保護的最重要途徑。而且這種途徑還可以補償和恢復大學生被侵害的權益。強化司法保護重點是建立并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參考文獻: [1]張國權.大學生就業權益法律保護初探.專家視野·出國與就業.2012. [2]高橋,劉春陽,劉敏.高等教育大眾化背景下大學生就業權益保護問題研究.教育與職業.2007. [3]蔣梅.大學生就業權益及其法律保護.高等教育研究.2006(10). [4]盧炳德.關于高職畢業生就業權益及法律保護的思考.成都航空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9. [5]田野.當前大學生就業權益法律保護的有效途徑探析.法制與經濟.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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