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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行業在試點“營改增”中面臨的問題及建議
摘要:2012年12月1日,天津市濱海新區(以下簡稱“新區”)融資租賃行業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利于消除重復征稅,增強企業發展動力,關系到融資租賃行業的長遠發展。本文對新區融資租賃行業試點“營改增”情況進行了調查,發現部分融資租賃企業存在實際稅負降幅不明顯、納稅不均衡、缺乏相關政策的實施細則、部分業務操作存在難度等問題,進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關鍵詞:濱海新區;“營改增”;融資租賃行業;調查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13)05-0068-03 2012年7月25日,國務院決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至北京、天津等10個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其中,有形動產租賃服務行業是六個試點現代服務業之一。天津市濱海新區融資租賃行業在全國具有很強的示范效應,截至2012年末,新區共有融資租賃企業110多家。融資合同金額超過3000億元。據人民銀行塘沽中心支行對新區融資租賃行業試點“營改增”情況的調查顯示,在具體施行中,融資租賃企業存在實際稅負降幅不明顯、納稅不均衡、缺乏相關政策的實施細則、部分業務操作存在難度等問題,亟需關注解決。 一、“營改增”試點融資租賃行業稅收政策概述 按照相關規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天津市融資租賃行業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適用稅率17%。同時,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允許其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其中,允許扣除價款的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營業稅差額征稅政策規定。 本次“營改增”,在稅基、稅率及優惠政策等方面與繳納營業稅時都存在一定的差異(見表1)。 二、面臨的問題 調查顯示,融資租賃公司普遍認為天津成為“營改增”試點地區,對規范納稅環境、減少重復征稅、減輕企業負擔具有積極影響。但執行中對于融資租賃行業也面臨一些實際困難。 (一)實際降負不明顯 據了解,“營改增”后,融資租賃公司執行的增值稅稅率高于原執行的5%的營業稅率,且實際執行過程中很難享受“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融資租賃公司流轉稅降負并不明顯。假設新區內某融資租賃公司應甲公司要求于2012年12月1日購入A型機器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500萬元。增值稅85萬元,支付運輸費、保險費等費用2萬元,款項一次性支付。同時該融資租賃公司與甲公司(均為一般納稅人)簽訂租賃合同,將A型機器設備租賃給甲公司,租賃期為2012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每半年等額支付租金100萬元。A型生產設備為全新設備,預計可使用壽命為5年。承租方向融資租賃公司一次性支付手續費為租金總額的5%。雙方約定融資租賃公司在每次收到租金時向甲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應稅服務范圍等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86)號文件規定,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因此計算得出該融資租賃公司增值稅實際稅負=9.2625/840/4*100%=0.28% (二)影響納稅均衡 目前,大部分融資租賃公司是以資金池的方式統籌管理和安排資金,無法做到融資項目與租賃項目的一一匹配,也就很難做到利息支出在計算繳納營業稅項目和增值稅項目之間的準確劃分,且利息支出往往按季度發生,租賃企業難以按月利息單或其他有效憑證扣除,造成納稅不均衡。同時,天津現階段只允許融資租賃公司采取按收款期分期開具租金全額發票的方式,此項限制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方面使大量進項稅額滯留在租賃公司,造成稅負長時間不平衡,影響稅源的穩定,另一方面是限制了一些承租人的實際需求,使承租人因無法一次性獲得進項稅款用以抵扣而不得不選取貸款方式購買設備,影響了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 (三)缺乏相關政策的實施細則 按照《天津市關于我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通知》(津財稅政[2012]40號)文件規定:“在試點初期,對試點企業按照增值稅規定和稅收優惠過渡政策繳納的增值稅,比按照原營業稅規定和稅收優惠政策計算的營業稅有所增加的,給予適當的財政資金扶持政策。”。但并沒有相關的實施細則對文件中提及的“試點初期”和“適當的財政資金扶持”給以明確的解釋和執行標準,導致政策落實不到位,影響了融資租賃企業業務開展的積極性。 (四)操作環節存在難度 據調查,實際業務操作中,售后回租、進口租賃、應收租賃款賣斷式轉讓等業務因抵扣項目不明確而增加了融資租賃企業的納稅負擔和業務開展難度。 1 售后回租業務。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企業在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時向租賃公司出售固定資產的行為不屬于銷售行為。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而財稅[2011]111號文件并未對售后回租增值稅的計征做出相應規定,也未明確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是否繼續有效或如何銜接,融資租賃公司無法進行進項稅抵扣,使納稅負擔增加。 2 進口租賃業務。 以進口設備租賃為例,目前租賃公司從境外購進設備,再租賃給國內承租人,大多數由承租人自行報關,進口增值稅發票開給承租人,租賃公司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而租賃公司在開具增值稅發票給承租人時,自身無進項稅可抵扣,增加了租賃公司的稅負。 3 應收租賃款賣斷式轉讓業務。 現實中,租賃公司出于自身融資和項目投放安排的考慮,會在租賃合同有效期限內將自身持有的應收租金債權以賣斷方式(無追索權)轉讓給銀行、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在此情況下,從會計核算的角度來看。由于租賃公司將融資租賃合同的風險和收益全部轉移給了銀行或其他機構,公司財務核算上便不會將租賃資產計入資產負債表內,其融資成本是否可以進項稅額予以http://http://salifelink.com/news/55C07B280D751AD6.html抵扣并未被明確。 三、相關對策建議 (一)合理確定融資租賃公司的稅負計算基數 建議充分考慮融資租賃公司的成本負擔,以銷售凈額為基數計算實際稅負。仍以前述案例為例,假設以銷售凈額為基數計算實際稅負,可以得出該租賃公司的實際稅負=9.2625/[(840-587)/4]*100%=14.64%>3%,按照規定就可以享受增值稅稅負超過3%部分即征即退的政策,應退還增值稅為7.365萬元[9.2625-(840-587)/4*3%]。實際交納的增值稅及附加為3.1016萬元,比試點前交納的營業稅及附加3.5736萬元少交了0.472萬元,流轉稅稅負略有降低。這樣既可以均衡企業稅負,激發企業活力,又達到結構性減稅的效果。 (二)盡快出臺“營改增”相關制度的實施細則 一是明確售后回租業務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方式,建議只對租金中扣除本金部分的租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本金部分只開具收據。或者,將售后回租拆分成兩個交易。在出售和租回兩個環節分別計征固定資產原值增值稅。二是明確進口租賃業務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方式。如果業務形式屬于融資租賃,可參照售后回租業務只對租金中扣除本金部分的租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本金部分只開具收據:如果屬于經營租賃業務,建議以租賃資產折舊和利息支出作為抵減項,從租金收入中扣除后計算增值稅。三是明確應收租賃款賣斷式轉讓后其融資成本的抵扣方式或扣除方式。四是明確政策扶持的具體條件和標準,并將其落到實處,切實起到扶持和推動融資租賃業務開展的作用。 (三)創新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模式和管理方法 一是在銷售時一次性開具租賃成本部分增值稅發票,以后按期開具租息部分的發票:二是按收款期分期開具租金全額增值稅發票,租賃公司可根據業務合同選擇其中一種開具模式。一旦確定,在合同執行期內不得更改。同時為了降低租賃公司運營成本,激發企業活力,可以在以上增值稅模式下采用集約管理的方法,將注冊在同一地區的單一項目公司通過“系統稅控機”方式實現集中開票,不受單一項目公司主體的限制。為保證各期繳款金額穩定且方便征收機關管理與稽查,對于利息支出的合理劃分,建議以租賃收入占比來劃分增值稅租賃業務融資成本進行稅前扣除。同時按照責權發生制原則確認每月利息支出,并以銀行出具的回單為輔助查驗憑證。 (四)簡化審批程序,提高業務處理效率 為緩解租賃公司由于稅負增加帶來的資金壓力,建議財稅部門簡化退稅及財政補貼資金的審批程序,縮短到賬時間。同時,加大對退撥政策及業務辦理流程的宣傳與培訓力度,使融資租賃企業及時了解政策內容,準確提供申報材料,提高企業申報效率,并充分利用國庫系統資源優勢。實現退撥業務高效處理,資金實時到賬。 參考文獻: [1]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文件)。 [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4]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責任編輯 秦亞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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