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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個人獨資企業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如何處理
2008年10月20日,A縣工商局執法人員發現,個人獨資企業B廠未經登記注冊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在轄區內加工銷售大米,并且該分支機構沒有辦理衛生許可證。對B廠的違法經營行為應該如何定性處罰,辦案機構內部產生了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應該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定性處罰。理由是:B廠未經登記注冊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經營活動,違反了《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工商機關可以責令B廠停止違法經營活動,并對B廠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另一種意見認為,應該同時適用《個人獨資企業法》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來定性處罰。其理由是:B廠未經登記注冊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經營活動,不僅違反了《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同時也構成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稛o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因為,《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僅明確了對未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的處罰標準,對個人獨資企業未經登記注冊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經營活案例:個人獨資企業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如何處理動的行為沒有設定相應的罰則。筆者認為,應該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B廠的違法經營行為進行處罰。(劉志彬 陳瑩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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