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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刑訴案例真題
案例真題:
被告人王明,國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經理。1998年市檢察院收到一封檢舉信,揭露該公司偷稅100萬元的事實。檢察院經調查后,認為該公司確有偷稅事實,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遂經檢察長批準對該公司立案偵查。1998年7月2日檢察院批準逮捕王明,并派檢察院偵查人員將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請的律師向檢察院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檢察院提出需繳納5萬元保證金,并提供保證人。7月9日律師向檢察院繳納了5萬元的保證金,并且提供了保證人,王明被取保候審。后經偵查發(fā)現,該公司自1996年到1998年間,共偷稅漏稅50萬元,檢察院凍結該公司帳戶,并將50萬元作為稅款上繳國庫。該案于1999年8月1日向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法庭審理,認為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偷稅罪,判處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對該公司判處200萬元的罰金。 檢察院認為一審法院對被告人王明量刑過輕,直接向二審法院提交抗訴狀,提起抗訴。抗訴期滿后,對該公司判處的罰金一審法院即交付執(zhí)行。二審法院經不開庭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但量刑過輕,裁定撤銷原判,改處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現問:
(一)該案中人民檢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二)該案中二審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1、該案中人民檢察院不合法的程序如下:
①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稅一案不合法;
②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是決定逮捕而不是批準逮捕;
③人民檢察院直接派員執(zhí)行逮捕不合法;
④檢察院要求同時提供5萬元保證金和保證人的行為違法;
⑤人民檢察院收取保證金5萬元的做法不合法;
⑥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階段即將凍結的存款上繳國庫的行為違法;
⑦人民檢察院于98年7月9日對王明取保候審,到99年8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公訴的行為不合法;
⑧檢察院沒有經過原審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做法違法。
解題思路:
①《六部委規(guī)定》第1條規(guī)定:“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的分工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對于涉稅等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于案件管轄分工規(guī)定的文件一律無效。”據此,國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稅案件不應由檢察院立案偵查。
②《刑訴法》第132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60條、第61條第4項、第5項規(guī)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據此,人民檢察院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的,應當是決定逮捕而不是批準逮捕。
③《刑訴法》第59條規(guī)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前引《刑訴法》第132條亦規(guī)定,執(zhí)行逮捕由公安機關進行。據此,人民檢察院自行派員執(zhí)行逮捕違反程序。
④《六機關規(guī)定》第21條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根據這一規(guī)定,不能要求同時提供保證人并交納保證金。“據此,人民檢察院要求同時提供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的行為違法。
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6條規(guī)定:“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統(tǒng)一收取和管理。”據此,只有公安機關有權收取保證金。
⑥《高法解釋》第29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對于偵查機關凍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應當審查是否附有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通知金融機構上繳國庫,同時將判決書送達有關財政機關。”
《刑訴法》第198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孽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該金融機構上繳國庫,該金融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送交執(zhí)行回單。”據此,只有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才能將存款上繳國庫。
⑦《刑訴法》第58條第1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jiān)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據此,人民檢察院將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超過12個月的行為違法。
⑧《刑訴法》第185條第1款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據此,人民檢察院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
2、二審法院不合法的程序包括:
①抗訴期滿后,一審人民法院就將該公司的罰金交付執(zhí)行的做法違法;
②二審人民法院對于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不開庭審理的做法違法。
解題思路:
①《刑訴法》第208條規(guī)定:“判決和裁定在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執(zhí)行。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二年執(zhí)行的判決。”第二審程序啟動后,第一審的裁判就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執(zhí)行的依據。
②《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guī)定: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據此,二審人民法院對于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不開庭審理是違法的。
擴展:
刑事證據是刑事訴訟法中每年必考的內容,我們在這里簡單講述一下刑事訴訟法中的刑事證據的相關內容,包括證據的基本特征、證據的法定形式、證據的分類、證明對象、證明責任、證明要求(證明標準)幾個方面。
一、證據的基本特征:
客觀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這里合法性是重點,非法證據是要被排除的,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嚴禁刑訊逼供,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但并不是以這種手段收集的證據都會被排除,要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也就是說要排除證據的法定形式中的兩個半。此外,以刑訊逼供等方式而得到的物證并不排除。
二、證據的法定形式
1、 物證、書證,這里要注意物證是絕對不排除的,即便是刑訊逼供所得到的物證。
2、 證人證言,注意單位在刑事訴訟中不能作為證人;見證人不是證人,因為見證人只是見證某一行為的合法性;證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和優(yōu)先性;要保證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證人單獨作證。
3、 被害人陳述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注意供述和辯解統(tǒng)稱為口供,供述是有罪和罪重的口供,辯解是無罪和罪輕的口供;刑事訴訟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僅有口供不能定案,僅有共犯的口供同樣不能定案,這是為了限制口供的證明力,防止套供行為。
5、 鑒定結論,鑒定人是自然人,是公檢法所指派或聘請的人,這里要注意診斷書不是鑒定結論,因為它不是公檢法所指派或聘請的人所做出的。測謊議得出的結論不是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只能作為參考。
6、 視聽資料,視聽資料與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的區(qū)別在于,視聽資料是在訴訟之外形成的,而以上三種證據是在訴訟之中取得的,所以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形成的視聽資料不能認定為是視聽資料。另外,要記住x光片是視聽資料,在這個問題上有爭議。
7、 勘驗、檢查筆錄,勘驗筆錄是針對物,檢查筆錄是針對人,注意勘驗檢查筆錄是實物證據。
三、證據的分類(重點)
1、 證據以來源不同,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傳來證據包含了傳聞證據,傳聞證據是言詞證據的傳來證據。
2、 證據以其與證明對象的關系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注意直接證據是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案件的主要事實用通俗的話來講就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包括肯定性的直接證據與否定性的直接證據,肯定性的好理解,否定性的比如李四說不是張三殺的人,這就是否定性的直接證據,這里的誰實施了犯罪行為,誰只要特定化即可,而不用確定為某個人。根據以上證據的法定形式,我們來總結一下:物證、勘驗檢查筆錄都是間接證據,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視聽資料可能是直接證據,也可能是間接證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一般是直接證據,鑒定結論一般是間接證據,但經鑒定是自殺的鑒定結論是直接證據。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規(guī)則:客觀性;關聯(lián)性;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證據之間以及證據與案件之間有關聯(lián)而沒有矛盾;結論的唯一性與排他性。
3、 證據以表現形式的不同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鑒定結論是言詞證據,物證、書證和勘驗、檢查筆錄是事物證據,這里注意鑒定結論實際上是鑒定人所說的話,所以也是言詞證據。而對于視聽資料是有爭議的,多數情況下是實物證據,記載言辭的為言詞證據。
4、 證據以其與證明被告人有罪的關系分為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有罪證據是罪重或罪輕的證據,這個分類要與控訴證據與辯護證據區(qū)分開來,例如防衛(wèi)過當的供述是辯護證據,也是有罪證據,是證明罪輕的有罪證據。
四、證明對象,證明對象包括實體法事實和程序法事實。
實體法事實包括犯罪構成(主管、主觀方面、客觀、客觀方面)和量刑情節(jié)(法定和酌定)。這里我們需要掌握哪些是不需要證明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
1、一般人所共同知曉的事實;
2、生效裁判所確定的事實,沒有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
3、法律法規(guī)的內容及其適用,屬于審判人員履行職責所應當知曉的內容;
4、控辯雙方沒有爭議的程序性事實,這里注意刑事訴訟中自認不能直接定案,而在刑事訴訟中可以;
5、法律所推定的事實,也就是疑罪從無;
6、證據本身,注意證據本身是不需要證明的,只需要查證屬實就可以了。
五、證明責任
1、 公訴案件,公訴案件一般由檢察機關舉證,但有兩個例外:a,巨額財產來源不明。B,非法持有性犯罪,這兩類案件實質上也是由檢察機關先負舉證責任,但其舉證到一定程度后,舉證責任就轉移給了被告人。
2、 自訴案件,自訴案件嚴格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六、證明要求(證明標準),刑事訴訟分為不同的階段,不同的階段證明要求不同。
1、 立案階段,證明標準低,只要有犯罪事實發(fā)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可。有犯罪事實發(fā)生,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6項的規(guī)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2、 逮捕,逮捕要符合三個條件:①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里要滿足三個條件:a,有證據證明發(fā)生了犯罪事實b,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所為c,證據要經過查證屬實,②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③有逮捕的必要性。
3、 偵查終結、審查起訴、做出有罪判決,這三個階段的證明要求較高,要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偵查終結階段要偵查機關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查起訴階段要檢察機關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兩個階段證明標準中都包含了很多主觀的成分,而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時要求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是一種客觀上的要求,要求審判人員的主觀認識要符合客觀情況。
4、 疑罪從無(重點),疑罪從無分為審查起訴階段、一審、二審和死刑復核階段的疑罪從無,審查起訴階段與一審階段,發(fā)現證據不足的,應當先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一次一個月,第一次補充偵查后發(fā)現證據不足的,可以不起訴,也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再次偵查后仍然證據不足的,應當不起訴,這就是存疑不起訴。二審階段發(fā)現證據不足的,可以發(fā)回重審,也可以改判;死刑復核階段發(fā)現證據不足的,應當發(fā)回重審。
[2017司法考試刑訴案例真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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