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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模擬法庭實習目的
模擬法庭活動的重中之重就在于案件的整個審判過程,而整個審判過程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去進行。這樣的實習是非常有意義的。
歷時3個多星期的模擬法庭比賽落下了帷幕,本次比賽選取經典民事、刑事案例,模擬法庭審判流程。其特點是參賽班級多,歷時時間長,聲勢浩大,受到了廣大師生的歡迎和好評。首先,參賽者通過這次比賽,不僅了解了法庭審判程序,更是在角色扮演中,鍛煉了法律思辨能力,培養了實踐操作能力及相互協作的精神。其次,觀眾們得到了一次觀摩法庭審判的大好機會,感受法律威嚴,增強學習法律的興趣。
作為本次活動的承辦者,學生會學習部更獲得了很多寶貴的經驗教訓。現作如下陳述,以求以后能做得更好,把活動辦得更出色。
本次活動的優點:
1. 準備工作做得很充分。在活動正式開始前,我們從活動宣傳,場地及相關設備的申請,購買禮品,現場布置等各方面都做了充分的準備,為參賽者提供了最好的服務和環境,從而為本次活動順利進行奠定了基礎。
2. 參賽者積極性很高。每個參賽班級都做了積極充分的準備。從研究案例,到收集證據,再到書寫法律文書,都親歷親為,精益求精。
3. 表演賽,決賽評委點評精辟獨到。在肯定了參賽者的辛苦付出的同時也指出他們在程序中的錯誤之處,在贊同參賽者對案件的解讀的同時也提出評委自己的看法,拓寬參賽者考慮問題的角度,使人受益匪淺。
4. 學習部全體工作人員團結一致,充分發揮團隊精神,既分工又合作,體現出巨大的凝聚力。為成功舉辦這次活動立下汗馬功勞。
當然也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本次活動人氣太低。由于本次活動學術性強,娛樂性低,使得觀眾太少。希望學校以后能對本部學術性的活動加大支持力度,組織一些班級前來觀看。
總之,這是一次成功的活動。模擬法庭比賽讓同學們感受到真正的莊嚴、神圣,體味原汁原味的法庭文化,讓大家受到法庭嚴謹思維的熏陶和唇槍舌戰的激情。學習部希望能把這個活動一直傳承下去,在以往精華的基礎上開拓,創新,使其成為學習部的品牌活動。并且希望今后能與外校合作,共同舉辦模擬法庭比賽活動,增強比賽激烈性,可看性,在與外校的交流和競爭中提高我們法律水平,擴大我部門的影響力。
下面我將結合模擬法庭的審判經過和案情對此次的模擬審判活動談談我的心得與體會。
一、確保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證,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此次模擬法庭活動的重中之重就在于案件的整個審判過程,而整個審判過程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去進行。在我國的司法實踐當中,長期存在著“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弊病,這都與我們所倡導的公正審判、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控、辯、審三方權利制衡等方面有很大的出入。所以我們在模擬審判的過程中,嚴格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開庭前,由公訴人宣讀了法庭紀律,在庭審過程中,核對被告人的身份、詢問被告人歷史上有無受過法律處分,并口頭公示了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名單,告知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公訴人當庭宣讀了起訴書,之后被害人陳述了案件事實,經控、辯方詢問后,進入法庭舉證質證環節,首先由公訴方舉證,辯護方以及被告人進行了質證,隨后由辯護方舉證,公訴方及被害人進行了質證,雙方所舉的證據都一一提交給法庭。法庭調查結束以后,進入法庭辯論環節,公訴方宣讀了較為詳細的公訴詞,辯護方針對公訴詞進行答辯后也宣讀了代表自己看法的辯護詞,由公訴方進行答辯。整個審判過程最精彩的部分也就是控辯雙方進行自由辯論的過程,本次模擬審判的控辯雙方將這一環節用自己的實際行動與扎實的專業功底詮釋得很完美。自由辯論結束后被告人做了最后陳述后,合議庭休庭對此案進行了評議。經過合議庭評議之后最終對被告人做出了公正的判決。
在本次模擬法庭審判過程中,我有幸擔任該案的合議庭成員之一——審判長,在指導老師與同學們的共同努力下順利完成了庭審任務。雖然我做到了審判長該有的沉著冷靜、嚴肅穩重,但是在整個過程中還是出現了兩次微小卻極為嚴重的錯誤:在告知被告人其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之后,由于我的疏忽大意,沒有詢問被告人是否申請回避。回避制度建立的意義在于確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觀公正的處理,確保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受到公正的對待和確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實施過程得到當事人和社會公正的普遍意義。如果這樣的情況發生在司法實踐中則是公然剝奪了被告人應有的訴訟權利,破壞了司法公正,被告人也可以就此提起上訴,保護自己的訴訟權利。在合議庭評議后宣布判決結果時,我們合議庭沒有起立宣讀判決結果,這樣的做法可以說是忽視了國家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有損審判工作人員的形象。總之在整個活動、學習的過程中,我更進一步解了程序對于實體的重要性,真正學到了審判機關庭審時所必須的程序、步驟,這為我今后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積累了寶貴的實踐經驗。
二、務必夯實個人的法學知識功底,為未來成就事業奠定堅實的基礎。
此次模擬法庭案件屬于刑事類案件,對于該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的定性上,審判方與控辯雙方不是能夠輕易地捏拿準確,在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被告人的傷害行為是否有從輕和減輕處罰的情節存在,以及被告人的行為是否為搶劫,是否應當就此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為了更好地探討這個問題,首先簡要介紹一下案情:該案模擬案件案發于XX年1月5日晚上10點左右,被害人萬某與其朋友張某等人在萬某家酒后,幾個人騎摩托車送其中一個朋友毛某回家。在路上,萬某等人遇到一名女子,遂上前與之搭話(有調戲的情節),該女子的男朋友曾某乙見此便與萬某等人發生口角,萬某等人人多勢眾,將曾某乙按倒在地進行毆打,情急之時曾某乙的哥哥即被告人曾某甲及其朋友與萬某等人發生斗毆,在斗毆的過程中,萬某被曾某甲用磚頭砸破頭部構成重傷。曾某甲趁萬某昏迷的情況下,拿走萬某的手機。隨后,曾某甲被公安人員抓獲,在被送往公安機關的途中,曾某甲將該手機藏匿于警車內,后被公安人員發現。法院最后判處了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與搶劫罪,與其之前犯的盜竊罪進行數罪并罰,并處以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要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對于防衛過當的、緊急避險過當的、脅從犯、犯罪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對于從犯;終止反造成損害的;已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等情況,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分析該案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性質,可以得知,其犯罪行為和犯罪主體并沒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只存在有酌定量刑情節。對于是否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這一焦點問題,我認為其行為不構成搶劫。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被告人曾某甲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萬某頭部重傷、昏迷,在被漢人失去反抗能力的情況下,奪取了被害人的私有財產,表面上看其行為符合搶劫罪,但是被告人的暴力行為并不是為奪取財物而實施,只是被告人利用了暴力造成的后果而臨時起意獲取他人財物,在這種情況下是不能判處其行為構成搶劫罪,應當以相應的其它罪論處。在本次審判中遺憾的是我們利用的是既有的模擬法庭劇本展開活動,為了配合其他參與同學的工作,我不能將判決結果稍作更改,但是我們務必在今后的司法實踐中注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是否構成某罪,而不能妄加論斷,以免造成冤假錯案,只有嚴格按照法定的量刑原則與犯罪構成要件及犯罪行為的具體情況去實踐,才能勝任司法實踐工作者之一神圣的職業。
通過這次活動,同學們都有很大的收獲,也受到了很大的啟發,更重要的是在整個審判活動的過程中,同學們對之前學習過的各種法學知識加以靈活運用,并且鞏固了之前學習過的法學理論知識,最重要的是通過此持模擬法庭活動,明確了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更堅定了我們要運用法律手段伸張正義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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