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司法考試案例分析題(4)
馮系養雞專業戶,為改建雞舍和引進良種需資金20萬元。馮向陳借款10萬元,以自己的一套價值10萬元的音響設備抵押,雙方立有抵押字據,但未辦理登記。馮又向朱借款10萬元,又以該設備質押,雙方立有質押字據,并將設備交付朱占有。馮得款后,改造了雞舍,且與縣良種站簽訂了良種雞引進合同。合同約定良種雞款共計2萬元,馮預付定金4千元,違約金按合同總額的10%計算,馮以銷售肉雞的款項償還良種站的貨款。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合同的履行地點。后縣良種站將良種雞送交馮,要求支付運費,馮拒絕。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馮預計的收入落空,馮因不能及時償還借款和支付貨款而與陳、朱及縣良種站發生糾紛。訴至法院后,法院查證上述事實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該設備期間,不慎將該設備損壞,送蔣修理。朱無力交付修理費1萬元,該設備現已被蔣留置。[問題]
(1)馮與陳之間的抵押關系是否有效?為什么?
。2)馮與朱之間的質押關系是否有效?為什么?
。3)朱與蔣之間是何種法律關系?
(4)對該音響設備陳要求行使抵押權,蔣要求行使留置權,應由誰優先行使其權利?為什么?
(5)馮無力支付縣良種站的貨款,合同中規定的定金條款和違約金條款可否同時適用?為什么?
。6)縣良種站要求馮支付送雞運費,該請求應否支持?為什么?
(7)馮對縣良種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責抗辯,能否成立?為什么?
[正確答案]
(1)馮、陳之間的抵押關系有效。馮、陳雙方立有抵押字據,且根據《民法通則》和《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該抵押物并非必須辦理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林木等,故該字據有效,在馮、陳之間形成合法的抵押關系。
。2)馮、朱之間的質押關系有效。因為雙方立有質押字據,且質物已移交質權人占有。
。3)朱與蔣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留置關系。朱不慎將設備損壞而送蔣修理,在朱與蔣之間形成承攬合同關系。后朱無力交付修理費,該設備被蔣留置,在二人之間又形成了留置關系。
。4)應由蔣優先行使留置權。因抵押物未辦理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故朱不能優先行使其權利。朱與蔣之間,蔣的留置權有優先權。
(5)不可以。因為違約金與定金性質是不同的。定金主要起擔保作用,而違約金是違反合同的責任形式,二者不能相互代替。根據《合同法》第116條的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而不能同時適用。
。6)不應支持,合同的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7)不能成立。其經營風險應由自己承擔,不能作為免責事由。
[考點集成]
抵押、質押和留置是三種主要的擔保形式,指以確保債權履行為目的,在債權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經營管理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一種可以優先受償的物權。抵押的對象主要是不動產和其他財產,必須辦理登記的有: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城市房產或鄉、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航空器、船舶、車輛;企業的設備和其他財產。除此之外,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登記,但抵押物未辦理登記的,不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質押的對象主要是動產和權利,質押必須轉移占有,即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才生效。
留置的對象是動產,主要發生在債權人占有物的情況下。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的,承攬人對完成的成果享有留置權。http://salifelink.com/
【司法考試案例分析題4】相關文章:
司法考試四卷案例分析專項練習(3)10-15
司法考試四卷案例分析強化試題(2)10-02
司法考試技巧08-09
行測:資料分析題(2)09-05
司法考試時間05-12
的司法考試備考指南07-16
國家司法考試科目08-11
司法考試復習材料09-16
2018考研政治分析題答題技巧05-27
司法考試復習方法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