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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辦法
從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執行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費計發辦法,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新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記者了解到,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對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參保人員(即“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按省統一規定執行。
對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下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參保人員,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對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中,符合規定的統籌項目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其他待遇項目仍由原渠道列支。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啟動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按照本辦法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
對2014年10月1日后,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政策按省統一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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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近年來, 山東省各級人社部門扎實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截至目前, 全省17市已全部實施改革,納入新制度參保繳費和養老金發放的人員達313萬人; 省直駐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工作已全面鋪開。
為了確保全省養老保險改革順利推進,山東省社保局將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險種實行一票征繳,告知各機關事業單位如果不按時辦理養老保險相關業務,將直接影響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險種的征繳和待遇兌現。
“一票征繳的實行, 既提高了經辦服務效率,又增強了單位參保的主動性,從而有力推動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山東省社保局有關負責人說。
去年以來, 山東省社保局先后8次對制度改革后的新老辦法待遇水平、 新辦法覆蓋率等指標, 進行了100多萬人次的測算分析, 獲得了大量有效數據,測算并簡化了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視同繳費指數表。在此基礎上,他們確定了分批實施省直駐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工作思路, 今年1月、4月和7月分3批啟動改革。
截至今年4月, 第一批、 第二批啟動的365家單位的18617名在職人員順利參保繳費,11488名退休人員統籌內養老金納入統籌基金發放。 第三批啟動的363家單位, 涉及在職52386人, 退休24319人, 目前已全面實施改革。
針對省直駐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啟動后,參保對象多、 任務重的實際情況,山東省社保局及時協調相關部門研究開發了網上經辦系統,并成功在第一、二批啟動的省直駐濟單位中啟用,適度緩解了大廳的經辦壓力。下一步,將把網上經辦系統全面應用到所有省直參保單位的業務經辦工作中。
山東省社保局精心辦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培訓班,提高業務經辦能力。他們針對市、縣人社部門的工作人員, 舉辦了兩期專題培訓班,詳細講解經辦規程和管理服務工作的相關要求。此外,舉辦了省直駐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業務培訓班,對800余名工作人員分兩期進行了培訓,為推動信息填報和改革啟動后經辦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了基礎。
今年年初,山東省社保局下發通知,對中央駐魯單位機構設置、 經費來源、人員編制、在職人員工資、 退休人員待遇標準等情況進行調查摸底。目前,中央駐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各項準備工作正在有條不紊進行中,預計可在今年年底前啟動實施。
2016山東養老保險退休金計算
一、2006年1月1日后退休
(一)1998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繳費滿15年可以辦理退休 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1%×繳費年限+本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二)1998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
1.新辦法 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退休時上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1%×繳費年限本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3%×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年限+過渡性調節金(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2.老辦法 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退休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人賬戶儲存額÷120)+(個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4%×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年限)+過渡性調節金
3.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員的老辦法 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過渡性補貼(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5% 實際養老金進行新老辦法對比,補齊封頂。
二、2006年1月1日前退休
(一)1998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至2006年1月1日前退休的,同2.。因98年1月1日前參加工作最短繳費年限為10年,故要在2006年1月1日前退休,實際參加工作時間為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
(二)1998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均使用新辦法。
三、1997年1月1日前退休使用原辦法。
四、特殊工種的退休計算辦法
(一)1998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繳費滿15年的辦理退休,與新辦法一樣。 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1%×繳費年限+本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二)1998年1月1日前參加工作,2006年后退休的,按上述(一)中規定的1.中所列辦法和下述老辦法進行比對。
老辦法,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過渡性養老金)×(1-提前退休年數×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4%×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年限+過渡性調節金)×(1-提前退休年數×2%)+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五、退職人員退職生活費 退職生活費=(退職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1%×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一)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再加120元調節金。
(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不能辦理退職手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一次付清。退職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計發月數,退職時不滿40歲的,一律按40歲計算計發月數。
六、注意問題
(一)新辦法中的個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與當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值乘以上年度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老辦法中的個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與當年職工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值乘以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二)在5年過渡期內按老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時,所指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均為2005年職工平均工資。在5年過渡期內對98年1月1日前參加工作,于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人員計算個人指數化平均工資時,乘以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均為2005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三)按新、老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時,繳費年限不足整年的月數,換算成年,保留兩位小數。
(四)過渡期內,按新辦法計算的基礎養老金高于按原辦法計算的數額,高出部分年度按比列予以封頂限制。即:2006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50%;2009年發給高出部分的70%;2010年發給高出部分的90%;2011年的,完全按新辦法執行。
(五)過渡性調節金,2006年發給90%;2007年發70%;2008年退休的發給50%;2009年發給30%;2010年退休的發給10%;2011年退休的不發過渡性調節金。
(六)1998年1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連續繳費滿10年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有關辦法按上述規定辦理。
(七)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規模調整為8%,此前的個人賬戶規模仍按11%執行,凡按規定補繳2006年1月1日前的欠費,其個人賬戶部分仍按11的規模記入。
(八)繳費工資基數,最低為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
(九)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均為統籌地區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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