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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范圍是什么
對于勞動者來講,多了解一些工傷方面的知識是對自己有好處的。當然,了解工傷方面的知識并不一定就會發生工傷事故,這只是想幫助大家了解在發生工傷后該如何處理工傷事故。
山東微山建筑工人尹廣安在工作期間突發腦溢血被送往醫院,搶救期間,勞務公司有人來到醫院讓用呼吸機維持其生命,說一定要堅持48小時。原來,在工傷認定上有個“48小時規則”,即送醫后超過48小時才死亡的,就不算工傷死亡。
人命關天,“救人”是第一位的。但在現實中,是要積極搶救“保命”,還是放棄搶救“保工傷賠償”,居然成了兩難選擇,且據報道,這令人糾結的“48小時”工傷時限問題,在工傷賠償糾紛中并非孤例。
這里的“48小時規則”實則來自于《工傷保險條例》。在對工傷的認定中,有三種情形“視同工傷”。這其中就包括了“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
法規作如此規定,自然有它的立法意旨。從醫學方面說,突發疾病死亡未必就是“工傷”。因為工傷指的是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傷害。而突發疾病也有可能是勞動者因職業之外的原因所導致。考慮到證明突發疾病與職業的相關性相對困難,法規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將“突發疾病死亡”的“視同工傷”。而為了平衡資方利益,又對在搶救中死亡的作了限制,即“48小時規則”。
當然,很難說這個“48小時”就是一個科學、合理的時限。但如果必須要一個時限的話,立法所能追求的,只能是相對合理。由此外推至“72小時”或“720小時”,也一樣會引發質疑。過分擴充范圍也不符合工傷保險制度設立的初衷。
刑法理論中也有類似困境,比如英美法系國家就曾有所謂“一年零一天規則”,即謀殺和非預謀殺人罪的認定,以被害人在一年零一天之內死亡為條件,如果是在一年零一天以后死亡,則不能按謀殺處罰。這一規則也曾引發重大爭議,最終被廢止。
資方讓醫院用呼吸機維持病人生命,這不正是家屬所期望的嗎?但問題在于,如果利益真的成了維持病人生命的最大標尺,資方采取的“呼吸機戰略”將只會停留“48小時”之內,超過這一時限就撤;而病人家屬為了得到“工傷認定”進而能得到工傷賠償,也可能拒絕使用“呼吸機”,這將帶來更為深遠的倫理沖突。
也有一些個案,在實踐中采取了更為溫情的做法。比如廈門工程師肖文旭于2008年在開會發言時突發腦溢血,搶救無效3天后死亡。但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出于人性化的考慮,利用呼吸機延續病人生命超過48小時后死亡的,也應給予辦理工傷手續。
我們期盼個案處理中的溫情,也希望立法能夠更人性化,更符合醫學標準。因“腦死亡”不被認可,而欲以呼吸機等儀器來“拖延”病人的死亡時間,這樣冰冷的法律技術操作也應從技術標準上予以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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