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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
超載是指交通運輸工具的實際裝載量超過核定的最大容許限度,貨運超載通常是指機動車運輸的貨物超過貨運機動車的荷載總重。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認定標準1: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2016年第62號令,自今年9月21日起,將執行超限超載認定新標準。
“新標準”規定:2軸載貨汽車的車貨總質量限值為18噸,3軸車不得超過27噸,4軸載貨汽車的車貨總質量限值為36噸,5軸載貨汽車的車貨總質量限值為43噸,6軸及以上車輛不得超過49噸。
據悉,根據交通部、公安部《整治公路貨車違法超限超載行為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精神,區交通執法支隊將于2016年9月21日起,按照新的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新標準進行檢查和執法,并將在全區范圍內開展為期1年的專項整治行動。整治期間對違法情節嚴重的貨運車輛、駕駛人、運輸企業的違法信息將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貨運車輛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為使治超新標準執行有力,近期執法支隊廣泛宣傳,采取發放宣傳單、懸掛宣傳橫幅、電子顯示屏、進企業宣傳、媒體報道等形式,大力宣傳超限超載新的認定標準。宣傳期間發放宣傳資料5000份,懸掛橫幅10幅,電子顯示屏4塊,為整治工作奠定了堅定基礎。
8月9日,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五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
其中規定:嚴格按照《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規定的最大允許總質量限值,統一車輛限載標準。取消車貨總重超過55噸、平均軸載超過10噸和載貨超過車輛出廠標記載質量的超限超載認定標準。
認定標準2:
一、貨運車的超載標準:
公路貨運車輛總質量最多不得超過49噸。
原交通運輸部門對貨車超限的認定標準是“車貨總重超過55噸、平均軸載質量超過10噸”的標準,即2軸車載重不得超過20噸,3軸車不得超過30噸,6軸及以上車輛不得超過55噸。
這次統一執行的強制性新國家標準為:2軸車載重不得超過18噸,3軸車不得超過27噸,6軸及以上車輛不得超過49噸。
二、小轎車的超載標準:
按照新交規的規定,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6分;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一次記3分。
三、超限和超載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超載和超限標準的技術參數根據不同:
超載標準的技術參數是根據車輛的裝載能力來確定的,例如載質量不滿1000公斤的小型汽車裝載1200公斤就是超載;超限標準的技術參數是根據公路的設計技術標準來確定的,不同等級的公路(含橋梁)其設計的限載標準是不同的。
2、超載和超限的客體物不同:
雖然兩者在貨物裝載中均有超重、超高、超寬、超長的表述,但超載既有貨物裝載,又有客運超載;而超限只在貨物運輸中有,客運中沒有超限的規定。
3、超載和超限的執法主體不同:
根據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超載的執法主體是公安機關;根據《公路法》第8條規定,超限的執法主體是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
另據有關法律要求,在沒有綜合執法授權的前提下,公安機關和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只能各執自己的法,不能越權。
車輛它是有一定限制重量限制的,如果超過限重,在路上很有可能會造成交通事故,會對乘客和司機以及他人帶來安全隱患,所以我國對于車輛超重,超載是嚴格進行追查的,一旦發現在路上有超載,超重現象的車輛,司機將會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罰。
綜上所述,國家對機動車超載、超載有明確的標準和要求,主要是根據不同的車軸型號,對應不同的載重限制和載客限制,但超載主要體現在貨物運輸方面.客運方面沒有超限規定,兩者有一定的區別和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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