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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的權益由誰來保障(2)
解惑:
實習權益提高實習質量
指導律師:
廣東信利盛達律師事務所何浩太律師
問:實習生在實習單位是否接受《勞動法》的保護?
答:《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如果實習生與用人單位具有實質勞動關系,則屬《勞動法》調整范圍。另外,實踐中如何界定實習生與用人單位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的確是個難題,而法律也很難再詳細規定,因此,不再過分區別是否具有勞動關系,而對實習生的權益作特殊規定很有必要。
問:有學生覺得跟企業講權益就會失去實習機會,怎樣權衡彼此關系呢?
答:首先,立法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實習生的權益,企業就應該自覺遵守法律中提到的基本權益,學生也就不必擔心和企業提條件的事;其次,實習生自己也應樹立權利意識,對于那些不遵守條例的企業,實習生也不必留戀,有一定權益的實習,才是高質量的實習。最后,還應加大宣傳和輿論,使社會形成尊重每個人的勞動的意識。
問:《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正式頒布執行就已經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實習單位不愿意執行,實習生可以向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投訴,但有時候執行也有難度,要克服只有做到:一。每個實習生和實習生家長、實習生所在學校應樹立權利意識;二。社會形成法治意識,這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需要大家共同堅持。
鏈接:《廣東省高等學校大學生實習見習條例》重點條例摘錄
第二十八條:學生頂崗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應當按照同崗位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向學生支付實習報酬。非頂崗實習的學生,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可以在實習協議中約定給予實習補助。
第十九條:學校組織學生在實習基地實習,學校、實習基地和實習學生應當簽訂三方實習協議,內容包括實習方式、內容和崗位;約定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人、投保額度、損害賠償、實習報酬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安排學生從事高毒、易燃易爆、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隱患的勞動,但完成學生本專業實習所必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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