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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2)
(二)投資范圍、投資限制和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和管理期限;
(四)委托人資金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權限;
(五)各類風險揭示;
(六)委托人賬戶信息的提供及查詢方式;
(七)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八)管理費用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九)其他服務內容及其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條件、程序及客戶資產的清算返還事宜;
(十一)違約責任和糾紛的解決方式;
(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維護委托人和受益人賬戶信息,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賬戶查詢服務;
(二)制定基金投資策略并進行投資管理;
(三)定期估值并與資產托管人核對;
(四)監督基金管理情況;
(五)計算并辦理待遇支付;
(六)定期編制并向委托人提供養老保障管理報告;
(七)妥善保存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有關記錄;
(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養老保險公司可以自行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各項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機構承擔部分管理人職責,但應當對其承接的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承擔最終責任。
養老保險公司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機構承擔部分管理人職責的,應當與選聘的金融機構簽訂委托管理合同,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第十六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的養老保障管理業務,不需計提保險責任準備金。
第十七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發的養老保障管理產品,應當在銷售前向中國保監會備案。
產品備案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一)《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備案報送材料清單表》,加蓋公司公章;
(二)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合同文本;
(三)投資組合說明書;
(四)總精算師聲明書;
(五)法律責任人聲明書;
(六)產品可行性報告;
(七)財務管理辦法;
(八)業務管理辦法;
(九)投資風險提示函;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養老保障管理產品主要內容發生變更的,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在銷售前向中國保監會備案。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產品主要內容變更:
(一)產品名稱變更;
(二)管理人變更;
(三)管理費費率上調;
(四)主要投資政策變更;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產品變更備案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一)變更備案報送材料清單表,加蓋公司公章;
(二)變更原因、主要變更內容的對比說明;
(三)產品變更涉及的文本(包括合同文本、投資組合說明書等);
(四)總精算師聲明書;
(五)法律責任人聲明書;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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