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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漢賜爵制度的歷史演變論文
(一)劉邦時期的賜爵制度。
劉邦實行賜爵制,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在起義過程中利用賜爵辦法以鼓舞義軍斗志。如樊噲同秦將司馬*[尸下加一](音夷)戰,“斬首十五級,賜爵國大夫”;不久,擊章邯于濮陽,“斬首二十三級,賜爵列大夫”;后又“破李由軍,斬首十六級,賜上聞爵”;接著又連續以殺敵有功而被“賜爵五大夫”、“賜爵卿”、“賜爵封”及“賜爵重封”⑴。又如曹參,在起義過程中,也以軍功先后被“賜爵七大夫”、“遷為五大夫”及“封參為執帛”,“遷為執珪”⑵。此外,夏侯嬰及傅寬等人,也先后以軍功賜爵⑶。這說明劉邦賜爵的根本條件是軍功,同商鞅時相同。但是,有些爵名如國大夫、列大夫、上聞(亦作上間)、執帛、執珪、封、重封等則為商鞅及其以后秦王朝時所沒有。
第二階段,是逐步統一于秦制的階段。劉邦于公元前202年統一全國后,下詔令在全國范圍內恢復與推行秦王朝的賜爵制,便是明顯的標志。其要點如下:
第一,恢復與承認秦代老地主的爵位。劉邦明確宣布:凡是“前或相聚保山澤,不書名數”的“民”,“各歸其縣,復故爵田宅”。有“故爵田宅”的是地主,恢復其“故爵田宅”,顯然是重新承認他們在秦時獲得的爵位與田宅的合法性。
第二,給大批“罷歸家”的“軍吏卒”賜爵,扶植一大批新地主。劉邦規定:凡曾追隨他戰斗、沒有過錯而又未獲得爵位的“軍吏卒”和有爵但未達到第五級爵大夫的“軍吏卒”,“皆賜爵為大夫”,原來擁有大夫以上爵位的“軍吏卒”,“賜爵各一級”;原來擁有第七級以上爵位的,“皆令食邑”;“諸侯子及從軍歸者”,凡獲得第七級以上爵位的,“先與田宅及所當求于吏者”;凡獲得第七級爵以下的,“皆復其身及戶,勿事”。最后,還重申了“法以功勞行田宅”的原則⑷。這就使一大批人取得了“食邑”或給予田宅等經濟利益,成為有免役特權的新地主。總之,第二階段的賜爵制,賜爵的對象、根本條件、獲爵者的經濟權益都和秦制基本一致。甚至高低爵的界限也與秦代相同,按秦制,第七級爵公大夫以上便是高爵,劉邦也明文規定:“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⑸。
劉邦為什么要在統一后恢復秦的賜爵制度呢?根本原因是他背叛了農民起義,需要用爵制作為恢復地主階級元氣的手段。秦末農民大起義沉重地打擊了地主階級,削弱了封建統治的階級基礎。這是劉邦建立西漢政權后面臨的重大問題之一。因此,他迫切需要恢復地主階級的元氣,以鞏固統治。而秦的賜爵制度,恰恰是從經濟上和政治上恢復舊的和扶植新的地主階級的杠桿。因此,從本質上看,劉邦恢復秦的賜爵制度的過程,就是他恢復地主階級元氣并縱容他們向農民階級瘋狂反攻倒算的過程。
(二)呂后時期賜爵制的變化。
劉邦死后,呂后竊取國柄,公元前195年5月,呂后用惠帝名義發布了一個關于大規模賜爵的規定,其文如下:“賜民爵一級;中郎、郎中滿六歲三級,四歲二級;外郎滿六歲二級;中郎不滿一歲一級;外郎不滿二歲賜錢萬;宦官、尚食比郎中;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比外郎;太子御驂乘賜爵五大夫;舍人滿五歲二級。……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系;上造以上上及內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滿十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⑹。這個規定同劉邦的賜爵制對比,有如下明顯的差別:首先是賜爵對象不同,呂后實行全國性的無條件普遍“賜民爵”和給相當大的一部分在職官吏普遍賜爵都為劉邦時期所未有,正式形成了“賜民爵”與“賜吏爵”制的分張。其次是取消了以有軍功賜爵這一根本條件。最后是按賜爵級數給予土地、住宅地及庶子的規定被取消了。不過爵至列侯,仍可獲得“賜甲第”、“僮千人”及車馬器物等賞賜⑺。可見獲爵者權益的減少,主要是為了限制一般“民”戶的,即同普遍“賜民爵”制的出現是分不開的。這些變化之所以發生于呂后時期,是由地主階級地位的變化決定的。呂后時期,封建的統一戰爭已經結束。這時的地主階級所迫切需要的,是維護他們的既得利益與特權地位。因此,商鞅確定的關于賜爵制的一些基本原則如立軍功等等對他們都不適用了。所以,賜爵制度的變化,就是不可免的了。
(三)西漢中、后期賜爵制的進一步演變。
文景二帝時期,是賜爵制度又一重大變化時期。其變化主要表現如下:
第一,“賜吏爵”的暫時中止。
文帝時期史書無普遍“賜吏爵”的記載。景帝時期,雖然有一次給“中二千石、諸侯相”賜爵右庶長⑻,但其賜爵面遠不及呂后時寬。因此,這一時期可視為“賜吏爵”制的暫時中止期。
第二,“賜民爵”獲得了發展。據不完全統計,文景二帝曾先后無條件地普遍“賜民爵一級”及“賜民為父后者爵一級”凡十次,較呂后時大有增加,并由給“民”戶主賜爵發展到同時給戶主長子賜爵。
第三,實行了輸粟買爵制和徙邊賜爵制。文帝時,為防備匈奴,“屯戍者多,邊粟不足給食當食者,于是募民能輸及轉粟于邊者拜爵,爵得至大庶長。孝景時,上郡以西旱,亦復修賣爵令,而賤其價以招民及徒復作,得輸粟縣官以除罪”。⑼這就是輸粟買爵制的梗概。其具體作法是:“令民入粟邊,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為五大夫,萬二千石為大庶長,各以多少級數為差。”⑽這種輸粟買爵的辦法,是對地主有利的一種制度。至于徙邊賜爵制是晁錯為解決戍邊問題而建議文帝實行的,事詳《漢書晁錯傳》,目的在于誘人戍邊,以鞏固邊防。
第四,高低爵界限的上移和區分標志的改變。秦與劉邦時,都是以第七級爵公大夫為高爵的起點;有無“食邑”特權,是區分高低爵的標志。但是,隨著賜爵對象與條件的變化,高低爵的界限上移至五大夫,其區分標志也由“食邑”變成了“免役”。晁錯在文帝時曾說:凡自愿徙邊者,“皆賜高爵,復其身”⑾;又說:“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復一人耳”⑿。唐人顏師古、宋人錢子文及清人錢大昕等,都已看出漢代以五大夫為高爵起點,認為第八級公乘以下“與庶民無異”⒀。近世出土的居延漢簡,也證明以上看法是正確的。因為在漢簡中,屢見更卒、戍卒有爵至公乘而無爵至五大夫者,顯然爵至五大夫已不服役,而公乘以下仍得服役。漢簡上起武帝太初三年(公元前102年),可見這種變化確在武帝之前即已形成。
文景時期,“賜民爵”是賜爵制度的重點。究其原因,主要是發展封建的經濟基礎的需要決定的。漢初社會經濟的嚴重破壞狀況,并沒有在劉邦及呂后時期獲得完全解決。因此,文景二帝為了發展農業經濟就以擴大給小農戶戶主賜爵為誘餌,把農民固著于土地,多生產糧食布帛。可是隨著擴大“賜民爵”而來的,小農戶也有因累計爵級而獲得免役權的可能。果真如此,則封建國家的役源就有枯竭的危險。為防止農民獲得免役權利,文帝就提高了高低爵的界限,使一般民戶終身無法獲得免役權。
為什么“賜民爵”可起到引誘小農的作用呢?因為它給小農某些小恩小惠,有很大的欺騙性。這些小恩小惠表現在:
(1)爵級可賣錢。《史記孝文本紀》云:后元六年,“天下旱蝗,帝加惠,……民得賣賜”;《漢書食貨志》也說:“歲惡不入,請賣爵子”。說明在災荒時可以賣爵。至于爵價,應劭認為:“一級值錢二千”。賣爵一級能得錢二千。
(2)可有罪得以減輕,并縮短服役年限。“男子賜爵一級以上,有罪以減,五十六免;無爵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有罪各盡其刑。”⒁說明有爵男子有罪得以減輕,一生中還可縮短四年服役期。
(3)犯罪后不作奴仆。“凡有爵者”,“皆不為奴”⒂。
(4)低爵獲得者在服役期間,待遇與社會地位較無爵者為高。在邊境屯田、戍守的兵卒,其等級高低與職務大小,都由爵位高低來決定。
(5)可優先租種封建國有土地。《漢書食貨志》云:武帝時,“令命家田三輔公田”。顏師古注引韋召曰:“命,謂爵命者;命家,謂受爵命一爵為公士以上;令得田公田,優之也”。這就是說,獲得低爵的農戶,當喪失土地后,有租種國有土地的優先權。因為有上述小利可獲,對于引誘小農定居農村從事農業生產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真正的小農通過“賜民爵”獲得的利益是極為有限的。有些雖有規定,并未實行,其欺騙性是昭然若揭的。
武帝時期,仍以“賜民爵”為重點,“賜吏爵”只是偶爾實行。但這時一個新的獨立于二十等爵制之外的十一級(或謂十七級)的“武功爵”制出現了。獲得“武功爵”的根本條件是立軍功,對象是將士。設立此制的原因,與當時連年用兵匈奴需要鼓勵士氣有關。所謂“以寵戰士”⒃和“以顯軍功”⒄就反映了這一點。
昭、宣二帝時期,除“賜民爵”仍在實行外,“賜吏爵”有了顯著發展,尤以宣帝時期為最。據不完全統計,宣帝曾大規模賜爵十三次,其中給在職官吏普遍賜爵者凡九次,正式提出“賜天下吏爵”者凡五次。這表明“賜吏爵”成了重點,而且一次可賜爵至左更及關內侯不等,大大超過以前。“賜民爵”每次只限一級,二者的分離更明顯了。這標志著宣帝時的地主階級官吏、貴族,更需要用“賜吏爵”作為維護既得利益與特權地位的工具。
元成哀平時期,也同宣帝時一樣。值得注意的是,賜爵對象又增加了兩種人。一是“列侯嗣子”,往往賜爵至五大夫,使官吏、貴族子弟獲得免役特權。二是“孝弟力田”,往往每次賜爵二級,在重農幌子下獎勵地主階級。
西漢賜爵制度的演變,使本來在商鞅時期具有一定先進性與革命性的賜爵制度,成了維護與擴大地主階級特權階層既得利益的手段和欺騙農民的工具,原始意義的賜爵制度只剩下一個形式與軀殼。
(四)東漢時期賜爵制度的尾聲。
東漢時期賜爵制度顯著的變化是:
第一,“賜吏爵”的消失和“賜民爵”的獨存。在東漢時“賜吏爵”一次也沒有,可見已經廢除。其原因有二:一是這時的地主階級已經鞏固了特權地位,世族豪強地主階層已經形成,又有任子制作他們繼續固化特權地位的工具,完全用不著用“賜吏爵”去扶植新貴了。二是用給官吏賜爵關內侯、列侯等分封制的殘余形式取代了“賜吏爵”制。
第二,“賜民爵”的對象明顯地以農民為主。此時期給“孝弟力田”賜爵的次數,較西漢有明顯增加,而且每次賜爵由西漢的兩級增加到了三級。從明帝始,被賜者又增加了“民無名數”及“流人無名數欲占者”兩種人。他們全是農民。這兩種人的賜爵次數,占東漢總賜爵次數的一半以上,所賜級數也由西漢的一級增加到二級。東漢統治者越來越把給小農賜爵置于主要地位。
第三,明帝作出了民爵不得過第八級爵公乘的明文規定,此為以前所未有。明帝即位時下詔令說:“賜天下男子爵,人二級;三老孝弟力田三級;爵過公乘,得移與子、若同產、同產子;及流人無名數欲占者人一級。”⒅“爵過公乘,得移與子,若同產、同產子”,實際上就是民爵不得過公乘,如超過,應將超過部分轉移給自己的兒子、兄弟或兄弟的兒子。為什么要作出明文規定呢?西漢時期由于高低爵界限上移,若干年才賜爵一次,每次只限一級,同一“民”戶沒有超過公乘達到免役的可能,故西漢未作明文規定。明帝時則不同了。因為在明帝之前,光武帝曾連續三次“賜天下男子爵人二級”⒆,再加上建武三年的“賜天下長子為后父者爵一級”⒇,前后累計全國男戶主都達到第七級爵。明帝即位又賜二級,累計便達九級,符合了免役條件。如不作出“民爵不得過公乘”的規定,勢必使國家役源受到嚴重影響。這一規定恰恰出現于明帝即位時,關鍵就在于要解決民爵過公乘的矛盾,從而杜絕小農因賜爵而獲得免役權利的渠道。
章帝重申了“民爵不得過公乘”的規定,并且包括“流人”在內。這是因為明帝時一連六次給“流人”賜爵,章帝時再給“流人”賜爵,則“流人”也接近于獲得超過公乘的爵級的緣故。重申這一規定,目的在于把“流人”也列入限制對象之內。“賜民爵”的欺騙性進一步暴露無遺。
綜上所述,東漢的賜爵制實際上只剩下“賜民爵”,而“賜民爵”又限于第八級,連二十等爵制的形式也不完全了。它完全變成了欺騙農民和引誘“流人”登記戶口的工具,其原有特征和性質,已經不復存在。
賜爵制度之所以在東漢破產,是同農民的反抗斗爭分不開的。農民階級識破了統治者的騙局,他們不斷以逃亡的方式進行斗爭,流亡農民越來越多。有的農民還以蔑視的口吻質問統治者。早在和帝之前,他們就提出了“賜民爵八級,何法?名曰簪裊、上造,何謂?”(21)的疑問,表達了他們對統治者限制爵級的抗議和憤怒。在這樣的情況下,賜爵制的騙局就完全破產了。連王粲也不得不承認:“民不知爵者何也?奪之,民不之懼;賜之,民亦不喜。是空設文書而無用也”。(22)至于“賜吏爵”,則由于同分封制的合并,賞賜爵位也“不由等級,從無爵封為列候”(23),連舊的形式也不存在了。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雖然某些統治者仍冠冕堂皇地“賜民爵”,實際上只是用以裝潢門面的點綴品。“賜吏爵”則始終以分封制的殘余形式保留于整個封建社會,但在內容與形式上都完全不同于賜爵制了。商鞅變法時創立的賜爵制度隨著歷史的發展消滅了。
注釋:
(1)《史記樊噲傳》及《漢書樊噲傳》。
(2)《史記曹相國世家》及《漢書曹參傳》。
(3)參閱《史記》、《漢書》夏侯嬰、傅寬等人傳。
(4)均見《漢書惠帝紀》。
(5)均見《漢書高帝紀》。
(6)《漢書惠帝紀》,此時系呂后專權,故這一規定可視為呂后發布的。
(7)《史記孝武本紀》。
(8)《漢書食貨志》。
(9)《史記平準書》。
(10)《漢書食貨志》。
(11)《漢書晁錯傳》。
(12)《漢書食貨志》。
(13)錢子文的看法見《補〈漢書〉兵志》;錢大昕的看法,見《潛研堂文集》卷34《再答袁簡齋書》。
(14)《漢官歸儀》。
(15)《漢書刑法志》。
(16)《漢書武帝紀》。
(17)《漢書食貨志》。
(18)《后漢書明帝紀》。
(19)(20)《后漢書光武帝紀》。
(21)王充《論衡謝短》。
(22)《藝文類聚》卷51《爵論》。
(23)《太平御覽封建部爵門》引《爵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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