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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廣場舞的經濟學思考論文
一、前言
早年赴美參觀學習期間對美國福特、費雪和通用等汽車企業的調研經歷啟發了科斯教授關于交易在市場或企業內進行的相關問題的思考,并最終促成兩篇鴻文《企業的性質》、《社會成本問題》的問世。在當時,由于科斯的結論與占主流地位的新古典經濟學完全不同,激起了整個經濟學界的關注與爭論。直至1966年經濟思想史大家斯蒂格勒教授撰寫的教材《價格理論》首次將《社會成本問題》的主要思想命名為“科斯定理”,科斯教授因此于1991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
科斯教授眾多重要思想中,科斯定理儼然成為了“哈姆雷特”引用最多卻又飽受歧義甚至誤解。該思想源自于1960年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但在文章中科斯本人并未直接表述,因此有必要追溯“科斯定理”的最初源頭。本文第二、三部分首先厘清《社會成本問題》思路后總結出科斯定理,第四部分以“廣場舞”問題為例分析。
二、社會成本問題的簡要回顧
《社會成本問題》分為十節,圍繞外部性問題展開。經濟學界一直以來對外部性問題的解決方法是政府采用直接干預或間接稅收解決外部性問題,科斯定理后,人們似乎感覺找到了第二條道路解決外部性問題。
文章以經濟學分析的一個典型例子開端——工廠對居民的煙塵污染問題,指出現有方法并不是最好的解決問題辦法。第二部分中科斯指出傳統上外部侵害問題單向的考慮是不正確,即此類問題具有相互性,處理時不應該片面的考慮其中的一方忽視另一方所享權利,以慣常的思維方式規定損害即賠償。
主體部分運用兩類模型來分析外部性問題:一是假定交易成本為零的假想世界;二是交易成本不為零的現實世界。從文章表述中可看出科斯本人是不認同“黑板經濟學”,即交易成本為零的假定。為達成市場交易所進行發現交易對象、選擇交易方式、討價還價、締約以及之后的督促契約履行等工作常是成本很高甚至可達到足以使交易化為泡影的程度。科斯指出“問題在于如何選擇合適的社會安排來解決有害的效應”,無論是通過市場、企業或政府來解決損害問題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關鍵是要根據具體情況,使得交易成本最小,產值更高。
文章最后,科斯揭示庇古思想存在的不足及對傳統的福利經濟學予以批判。
三、關于科斯定理的說明
科斯在文中從交易成本為零的理想世界到交易成本為正的現實世界進行條件轉換分析,針對外部性存在的提出解決途徑涵蓋市場、企業、政府以及法律四種社會安排。文章揭示產權制度最根本的目的即消除現實社會生活中外部性問題從而實現潛在的經濟利益。基于此,可從文中了解科斯定理的基本內涵,雖科斯本人并未對此有明確的的闡釋導致對“科斯定理”的理解各異,但基本圍繞產權安排、交易費用、資源配置三者關系闡發。本文以三個定理盡可能全面反映科斯的思想。
科斯第一定理:若交易成本為零,資源的初始配置對資源的最終實際配置沒有影響,實際的資源配置一定是有效率的。此時,雖權利的初試配置不影響資源最終配置的最優,但會影響財富的分配。產權的擁有者能夠憑借獲利,另一方將為此付費。
科斯第二定理:當交易成本為正時,為了解決外部性而改變產權安排時必須付出成本,那么產權的初始安排將會影響資源配置及經濟效率。
此定理建立在第一定理的基礎上同時拋棄了交易成本為零的假設,這一點正是科斯對于正統經濟學的挑戰。在科斯在接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演講中說道:“我傾向于把科斯定理當做對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經濟進行分析的道路上的墊腳石。本文的結論是,讓我們研究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基于交易成本大于零的假設前提下的分析構成了科斯定理的核心內容。但是,零交易成本的假設確實正交易成本分析框架建立的前提,其重要意義體現在為后來嘗試解釋和解決實際問題的有關理論研究提供了參照系。
科斯第三定理:界定權利需要通過制度,而任何制度的運行都需要成本,因此生產什么制度,選擇什么制度將導致不同的經濟效率。政府、企業、市場等都是資源配置的制度,針對不同形式的交易,最佳制度應該是交易成本最小,或者導致凈福利最大化的制度。
綜上,科斯的重要貢獻在于提供了一種新的描述解釋世界的分析范式,供后人延此思路提出新的理論,而非完全意義上的經濟改革方法論。
四、基于科斯分析范式對中國大媽廣場舞引發爭端的經濟學思考
近年來,部分老年人跳廣場舞與周邊居民沖突的新聞屢見不鮮,甚至上演在美國的公共場所。廣場舞在今天的中國盛行的原因通常被媒體解讀為廉價和低門檻、或者是集體主義時代傳統的回潮,對于解決方法更是以社會管理問題為由一筆帶過。然而本文認為目前的討論流于表面,筆者以科斯為代表的制度經濟學分析范式解讀“廣場舞”問題的深層原因。
(一)計劃生育制度的成本
筆者曾對河南汝州市的廣場舞隊深入探訪發現,中年和退休女性對其團隊非常依賴,除健康因素,他們更看重廣場舞塑造的社交氛圍。上世紀70年代中后期我國開始于城鄉實行嚴格的計劃生育政策,參與廣場舞的許多女性都可以被稱作是中國歷史上“第一代孤獨母親”。她們步入中年后要開始面臨獨自一人或“夫妻留守”在家的境況。現有家庭關系中這些變化促成了她們對一種替代性的社會關系的需求。融入廣場舞這樣新的團體并獲得情感支持,她們可以更積極的面對家人孩子的遷居、老齡化、還有問題婚姻等種種生活危機。
(二)公共場所產權界定存在矛盾
廣場舞使用的公共場所屬于公共物品由地方政府提供,其產權的界定圍繞舞蹈隊公共場所使用權與附近居民享受安靜有序生活環權利展開。理論上,雙方均可享受其權利,但在該實際問題下,雙方權利的有效行使具有外部性從而導致權利行使受到阻礙。一方面,舞蹈隊活動時間過長引發公共場所的過度使用或與其他活動時間重疊致使“公地悲劇”上演。公共場所的使用在達到一定點之前,邊際進入者的成本可近似為零,即滿足公共物品不具有競用性。從而舞蹈隊有充當“搭便車者”的激勵,加之集體行動受多重轄區和治理權管制時要么過渡管理,要么扼殺活力、福利水平下降等導致問題越演越烈,難以找到解決頭緒。類似的現象出現在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等領域,但目前該類問題并非管的太多或太少,而是治理權、責任主體、管理行動及管理轄區的切片化,從而使得相互之間難以協調,交易成本過高。
另一方面,房地產市場的過度繁榮催生私人空間不斷入侵了公共活動場所。在當代中國城市,特大型超市、私人房地產的擴張擠壓公共空間的現象尤為明顯。正如經濟學家盧周來所述,中國的開發商為了最大密度使用土地,在私人住宅與公共空間之間幾乎沒有任何隔離。 這無疑使居民享有不受噪音污染的權利難以有效行使。
綜上分析,該問題遠不止簡單的予以取締,其體現的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是難以忽視的。“廣場舞”現象的經濟學特征即產權界定不清晰致使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的邊界模糊,共享資源和集體行動缺乏規則管理。其反映了目前我國現代化發展下許多社會問題的實質。
(三)解決對策
上海等省市已經有政協委員提案提議盡快把群眾文化健身廣場的建設納入新的城鎮建設規劃,作統一合理的安排。
本文認為簡單地將老年人的活動轉入室內空間等解決方案是忽略了她們戶外活動的合理性而并不足取,問題的有效緩解不僅要在公共場地提供上加大力度,整合公共資源提高運用效率。如:利用好現存公園、廣場的公共場所,加大體育館向社會開放力度,考慮教育系統體育場所的合理開放,鼓勵支持房地產開發商對居民公共活動場所的提供等。此外要規范廣場舞的管理,明確管理主體,可以街道、社區、村鎮為主管單位,選派直接利益主體為負責人或組建廣場舞協會組織居民、廣場舞代表及相關部門公共商定廣場舞公約,對廣場舞活動時間、地點、音樂音量做出明確規定,有關各方予以遵守。
另外,結合科斯產權界定的方法,還可以將場所的管理主體出租公共場地給廣場舞隊,雙方進行交易協商,比如采用“物物交換”方式出租,廣場舞隊獲得公共場地的“合理使用權”,有關單位應予以支持保護。作為回報,公共活動場所的日常清潔和維護由其團隊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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