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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經濟時代的公司治理結構論文
美國新型有限責任公司法(LLC)的啟示
如今發展“知識經濟”,大力推進高新科技產業的發展,已經成為我國優化產業結構的戰略目標。 “知識經濟”,簡而言之就是以“知識”為第一生產要素,以“創新”為動力的經濟發展模式。“以知識為第一生產要素”,是指“知識”作為生產要素,其重要性已經超過了以往的土地、資源、資本等生產要素,對“知識”的生產、占有、使用和配置已經成為整個經濟體系運轉的核心;“以創新為發展動力”,所謂“創新”就是把一種從來沒有過的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新組合”引入生產體系,形成了新的產品、新的生產方法、新的市場、新的原材料來源、新的企業組織模式,作為經濟增長的動力。在這種經濟模式下,“知識”作為最為核心的生產要素,“創新”是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二者成為了經濟活動的主題。
用羅納德·科斯的理論可以對公司的功能這樣理解:市場是進行社會資源配置的最為有效率的機制,但利用市場的價格機制是需要成本的,企業特別是公司的存在降低了這種價格機制的成本。企業之所以能起到這種作用是因為企業組織具有在其內部配置生產要素的功能。在人類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甚至在同一階段的不同產業層次上,由于不同的生產方式,不同的生產要素配置模式,及各生產要素的稀缺程度不同,都會對公司制度的構建產生不同的需求。理想的公司制度設計應能充分適應現實的生產方式的需要,促進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這樣才能有效地提高生產力水平,推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知識經濟時代的公司制度應該以利于知識要素和其它物質資本低成本、高效率結合,降低“創新” 的成本與風險為宗旨。
傳統的公司理論是以“股東資本本位”理論構建的。公司被理解為是一個由物質資本所有者組織起來的聯合體。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在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條件下,如何確保物質資本所有者獲得投資回報,即物質資本所有者通過什么機制迫使經營者將公司的利潤作為投資回報返還給自己;如何約束經營者的行為并使其在物質資本所有者的利益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在這種觀念看來,股東的資本和管理者、生產者的勞動這兩個生產要素中,為公司提供物質資本的“資本家”對企業擁有絕對的所有權,管理者或生產者只是股東資本的雇傭者。這種結構是由于當時社會生產力水平不高,物質資本相對稀缺的情況下形成的。時至今日,這種觀念若照搬到知識經濟的生產方式下,顯然會“四處碰壁”。比如說微軟公司,它并沒有什么廠房、設備,也不需要大筆資金來購買原材料,公司得以創造價值的是員工的“大腦”,實物資本的投入僅僅是微不足道的一些電腦罷了,人力資本已經成為決定性的生產要素。
正如亞當·斯密曾說過的,分工可以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增加社會財富,同時分工的水平也是一個國家的產業與勞動生產力水平的標志。在知識經濟的模式下,生產、經營活動已經高度專業化,分工也越來越細。生產者、經營者對專有知識、專有信息獨占性越來越強,與物質資本所有者的“信息不對稱”現象也越來越嚴重,并且也越來越不可逾越。若再把傳統的公司治理結構理論簡單運用于當前的知識密集型產業的企業立法中去,那么即使立法技術再完備,也無法根本解決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所造成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問題。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適應知識經濟發展的需要,近年來在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公司治理結構的重心產生了重大變化,發生了從“以資為本”向“以人為本”的轉變,人力資本的重要性得到了突出。有一些主流學者將公司定義為一個由物質資本所有者、人力資本所有者以及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組成的契約組織。如今在美國的企業立法實踐中,企業立法的“法定主義”向“議定主義”轉變,正是這種新的理念的體現。這種“議定主義”主要表現為,在企業中生產要素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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