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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非貨幣性交易準則比較研究論文
去年6月28日,財政部頒布了具體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它對規范我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關資產重組業務,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重組業務必將起到積極作用。為了加深對該準則的理解,本文擬對中美兩國的非貨幣性交易準則進行比較研究。
美國會計準則體系中對于非貨幣性交易的規范主要集中于會計原則委員會意見第29號(APB opinion No. 29)“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處理”和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解釋第30號“非貨和性資產強行轉化為貨和注資產的會計處理”。本文也主要以此為根據進行比較。
一、準則的適用范圍
我國的非貨和性交易準則中所定義的非貨和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即交換雙方均需付出自己非貨幣性資產,以換取對方的非貨幣性資產。而美國的準則除包括我國準則所包含的內容外,還規范了一類特殊的非貨和性交易——非互惠性轉讓。所謂非互惠性轉讓是指單一方向的轉讓,例如財產股利等。
另外,美國的準則中規定了5種有別于一般性條款的特殊業務:(1)企業合并;(2)同一管理系統下非貨幣性資產的轉讓;(3)非貨幣性資產或勞務的股本轉換;(4)因股份分割或股票股利引起的股票回收或發行;(5)非貨幣性資產強行轉化為貨和性資產,隨后又投資于非貨和注資產。而我國準則中規定的不涉及的事項只有上述的(1)(3)兩項。可以看出在對第2項業務的理解上中美兩國存在差異,中國準則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與一般交易視同處理,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縱容關聯方之間這類交易的產生。美國準則更加強調對關聯方交易的限制,將其與一般的非貨幣性交易相區別。
二、非貨幣性交易的分類標準
從我國的準則正文來看,將非貨幣性交易分為兩大類: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其分類基礎是將資產分為待售資產和非待售資產。
美國的準則將非貨幣性交易分為收益過程終止的交易和鹛益過程未終止的交易,并明確規定收益未終止的兩種情況:(l)為了在企業的正常經營過程中銷售而獲取產品或財產的交換業務,為了將產品或財產銷售給同一營業系統內,以便于將其售給交換各方以外的顧客,而獲取產品或財產的交換業務;(2)在企業的正常經營過程中,以放棄一項生產性資產來交換另一項類似的生產性資產。
兩者的分類基本上是一致的,并且在我國準則的指南中也指出了應分清盈利過程完成的非貨幣性交易和盈利過程沒有完成的非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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