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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交易損益的確認與計量論文
非貨幣性交易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判斷非貨幣性交易的參考比例為25%,即:從收取補價方看,如果收取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從支付補價方看,如果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支付補價之和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均確認為非貨幣性交易。
在非貨幣性交易中,我們經常碰到這樣一個問題:從換出資產一方看,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大于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換出換入資產的過程“賺”了,要不要確認收益?從換出資產另一方看,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小于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換出換入資產的過程“虧”了,要不要確認虧損?
在非貨幣性交易中是否確認其損益?如何確認損益?如何計量損益?本文將對這個問題進行探討。
一、不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交易不確認損益
非貨幣性資產是指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貨幣金額)是不固定或不可確定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及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而非貨幣性交易中的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我們可簡單理解為非貨幣性交易中非貨幣性資產的“買賣價”。
在不涉及補價的情況下,不管換出資產與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相差多大,不管交換雙方是“賺”了還是“虧”了,換入的資產將來可能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貨幣金額)都是不固定或不可確定的,也即不管“賺”、“虧”均是未實現的收益或損失,不能確認損益。這正如在貨幣性交易時,我們買入一項貨物,不管是“貴買”還是“賤買”,均要等貨物出售時才能確認是“盈”還是“虧”,買入過程不能確認損益,是一樣的道理。
所以,不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交易不確認損益。
二、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交易中,收到補價一方應確認損益
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及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準則,支付補價的單位,不確認損益;收到補價的單位,應確認收益而不確認損失。
在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交易中,支付補價的單位,換入的均為非貨幣性資產,將來的經濟利益(貨幣金額)均是不確定的,故不確認損益。
而收到補價的單位,只確認收益而不確認損失是否正確,值得探討。筆者認為,收到補價的換出資產價值顯示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換入的非貨幣性資產部分,其將來的經濟利益(貨幣金額)是不確定的,即其盈利或虧損過程待資產處置時才能確認,故不確認損益,其價值為換出資產的成本(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稅費)扣除補價部分所含成本;另一部分是補價(貨幣性資產)部分所含成本,收到補價時我們可以理解為處置部分換出資產所收到的貨幣金額,其資產處置的盈利或虧損過程已完成,補價部分所含的收益或虧損應予確認。
《企業會計制度》及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準則,對收到補價的單位,確認收益而不確認損失,認為損失可等期末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時確認。這有背謹慎性原則要求,交易發生的損失應及時確認,資產減值準備的提取與交易發生的損失確認是兩個性質不同的事項,不可混為一談。對收到補價一方來講,當換出資產的總成本(即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大于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理解為交換價)時,該項非貨幣性交易收到的補價(貨幣性收益)必小于該部分補價所含的資產成本,這部分的損失已經發生了,不予確認是不符合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的。
所以,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交易中,收到補價的單位不僅應確認收益,也應確認損失。與非貨幣性交易收益的確認與財務處理相對應,非貨幣性交易損失應于發生時確認,并計入“營業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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