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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減稅問題的四個基本判斷
如果從1998年開始實行積極財政政策算起,關于減稅的話題人們已經討論差不多整整四年的時間了。現在,似乎到了加以總結并做出相應判斷的時候。判斷之一:減稅從來都是對的
這是因為稅收歸根結底是政府活動的成本,同企業要不斷地降低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一樣,作為一個特殊的產業部門的政府,在保證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務的質和量不致下降或減少的條件下,將企業和居民為消費公共物品或服務而需付出的代價——稅收減下來,政府的活動成本便下降了,效率便提升了。再進一步,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和福利狀況亦可以由此得到改善。無論如何,這都是一件好事情。所以,有關減稅的建議或方案,永遠都是值得歡迎的。
判斷之二:減稅的目的在于減負
之所以減稅,特別是之所以在當前的形勢下提出減稅,其根本目的無非是通過減稅,將企業和居民承受的負擔降下來,并通過此舉來擴大內需,爭取較高的經濟增長。本著這樣一種認識,凡是屬于政府部門從企業和居民那里取得的、由企業和居民割讓的貨幣收入,均可納入減負的視野。如果從這個角度來看,減稅并非是通向減負目標的唯一路徑。
留意一下當前收入格局的全貌,就可以看到,稅收只不過是企業和居民所承受的來自于政府部門的負擔種類之一。除此之外,政府還使用別的形式,通過別的渠道取得收入。其中,屬于規范性的、納入預算的收入有:企業收入、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費附加收入以及其他雜項收入;介于規范性與非規范性之間、未納入預算但可比較精確地統計的收入有:預算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社會保障基金收入等;純系制度外、且無法加以精確地統計的收入,則是由各部門、各地區“自立規章,自收自支”的各種收費、罰款、集資、攤派收入等等。如果將上述四個層次的收入統統相加,各級政府收入的總量,起碼要按稅收收入的倍數計算。
根據初步的測算,在2000年,稅收收入總額為12660億元。這個數字,在當年GDP中的占比為14.16%。以此為基礎,加上第二和第三個層次,前三個層次的政府收入總計為26314.87億元,在GDP中的占比便提升至29.43%了。再計入第四個層次——制度外收入,并按其占GDP的5%計算(這是1996年的典型調查數字。當前的水平,可能比那時還要高出一些),那么,整個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便又達到34.43%的水平了。
如果以是否納入預算作為判定規范性與否的標準,那么,前兩個層次的政府收入便是規范性的,后兩個層次的政府收入則是非規范性的。正是由于規范性的政府收入和非規范性的政府收入同時并存,而且相比之下,在數額上后者又大于前者,所以,1998年,朱镕基總理將當時的中國政府收入格局描繪為“費大于稅”,并為此啟動了“費改稅”的改革。所以,站在政府的收入行為及其機制亟待規范的立場上考慮問題,在為企業和居民減負的政策安排中,可以認定,與其減少規范性的政府收入,不如減少非規范性的政府收入;與其減稅,不如減費。
其實,稅收也好,收費或者其它別的什么政府收入形式也罷,最重要的問題莫過于,它的運行是否有一個規范化的機制?如果政府可以想收什么就收什么,想收多少就收多少,或者,想怎么收就怎么收,企業和居民負擔的水平不可能是低的。而且,是不可能有止境的。不少政府收費之所以會為人們所厭惡,也正是因為它有著這樣一個不規范的機制。
進一步看,這幾年,企業和居民的負擔之所以會日漸沉重,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強化稅收征管和“費改稅”兩項工作的非同步性:一方面,稅收征管力度的不斷加強已經帶來實際征收率的提高,并支撐了稅收收入的高速增長。另一方面,“費改稅”的進程相對遲緩,至今沒有多少實質性進展。一“快”一“慢”,“快”“慢”不等,非規范性的政府收入未能隨規范性政府收入的增加而相應減下來。所以,在稅收收入的高速增長相對弱化了我們對非規范性政府收入的依賴之際,現在迫切要做的事情,就是加快“費改稅”進程。并且,從規范政府收入行為及其機制的宏觀層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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