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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環境規制下的國際分工與國際貿易
一、問題的提出國際分工理論是國際貿易理論和與之密切相關的產業理論的核心。在國際貿易理論中,占主流地位的國際分工理論主要有斯密的絕對優勢理論、李嘉圖的比較優勢理論以及赫克歇爾——俄林的要素稟賦理論。這些理論為我們分析和研究國際分工與國際貿易問題提供了經典的理論框架。
不可否認的是,這些理論存在著明顯的局限性。由于它們產生于市場經濟相對發達國家的背景之下,并沒有從發展中國家的“視角”來看問題,故大都存在著單純追求短期的、狹義的比較經濟利益而忽略了長期的、廣義的社會環境效益,特別是生態環境效益的重大缺陷。如在斯密和李嘉圖的貿易理論中,勞動是唯一的生產要素;在要素稟賦理論中,勞動雖然不再是唯一的投入,考察的要素擴大為自然資源,但也沒有把環境資源作為一種獨立的要素稟賦加以考慮。按照他們的理論,表面上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均通過國際分工和國際貿易取得了所謂的比較經濟利益,但實際上發展中國家往往要為此付出巨大的生態環境代價。顯然這些代價是遠非既得經濟利益所能彌補的,而且可能還會給全球帶來可怕的環境災難。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理論本身為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通過貿易渠道輸出“洋垃圾”和通過投資渠道轉移高耗能、高耗材、高污染產業提供了理論依據。
因此,當前以這些傳統的國際分工理論為基礎所形成的國際分工和貿易格局對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是不利于國際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這種認識上的轉變要求我們廣大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必須將自身的要素稟賦優勢與環境保護結合起來,以環境規制為基礎,重新審視自身的比較競爭優勢,積極推動建立新的國際分工體系,以獲取持久的國際貿易利益,從而謀求自身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與作用。
二、以環境規制為基礎的國際分工
(一)環境是一種獨立的要素稟賦 長期以來,世界各國特別是廣大發展中國家由于對國際貿易中的環境保護問題認識不足,傳統的國際分工與貿易理論并沒有把環境資源作為一種重要的要素稟賦對待,其結果是現行的國際分工格局和國際貿易價格沒能充分反映環境成本,從而導致價格體系扭曲。
隨著環境保護日益受到重視,貿易與環境之間的關系問題越來越突出,環境問題已成為當代國際貿易的重大議題。一方面WTO所倡導的貿易自由化導致環境質量進一步下降,另一方面一國因此而設立的“環境規制”又阻礙了國際貿易的自由發展。在尋求貿易與環境協調發展的過程中,人們逐漸認識到同其它生產要素一樣,環境本身就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一種重要的要素稟賦;要解決好國際貿易中的環境問題,國際分工格局和國際貿易價格就必須充分反映環境資源的稀缺性,在產品成本中體現出環境這一要素稟賦的價格,即必須充分考慮環境成本。同其它生產要素一樣,一國或地區有其各自的環境要素稟賦,環境要素的豐缺度決定了其產品成本差異,從而決定其產品的價格差異。一般來說,環境要素稟賦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1.WTO環境規制。WTO環境規制是指WTO組織及其各成員國和地區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而制定實施的各項政策與措施的總和,其核心內容是WTO組織及其各成員國和地區所制定的環境標準和排污費征收標準。執行環境規制時首先要根據所制定的環境標準,確定污染是否超標,而后采取征收排污費等相應的措施。
2.環境對污染物的吸收能力(自凈能力)。這種吸收能力體現為在一定限度內環境自身可將污染物稀釋吸收而不產生外部成本,但這并不意味著排污的經濟實體不需支付任何費用,因為環境的吸收能力屬稀缺資源,應有其自身的價格。當污染物排放不斷增加并超過一定限度時,環境的吸收能力將會受到損壞。因此,廠商不僅要支付污染環境的費用,還要支付使用環境的費用。
3.環境處理技術和設備的費用。各廠商為了滿足環境標準,將會努力開發尋求治污的技術和設備,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此外,環境要素不僅體現于上述的生產領域,同時也存在于消費領域。有些產品的消費過程及其廢棄物也會造成環境污染。因此,各國政府通常會采取各種規制限制此類產品的生產,同時進口國對此征收的高關稅也會削弱這類產品的競爭力。
(二)環境規制對各國比較優勢的影響 由于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環境吸收能力不同,對環境保護的認識也不盡一致,各國制定實施的環境標準和排污費征收標準往往有較大的差異,這些差異通常被認為是影響有關產品競爭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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