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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設立與運作
[摘要] 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因此有的觀點認為,針對傳統證券經紀公司的管理辦法只須稍作調整,完全可以適用于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并不需要專門出臺針對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管理辦法。鑒于我國的國情,我們認為出臺專門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管理辦法還是必要的,但我們在制訂相關的管理辦法和對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實施監管的過程中,需要充分認識到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是動態概念這一點。與此同時,在對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和非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實施監督和管理方面,如何真正實現公平、公開和公正,在兩者之間求得很好的平衡,從而促進我國證券業的持續、快速發展,是擺在監管者面前的一大挑戰。
網上證券交易方式正逐漸為廣大投資者認同和接受,網上證券交易呈現可喜的發展態勢。國內的證券公司紛紛投入巨資拓展網上證券交易,IT公司等進入網上證券交易市場的意愿日益高漲,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呼之欲出。
2001年有幾項政策信息值得關注,一是中國證監會于2001年12月28日公布的《證券公司管理辦法》明確提出,可設立專門從事網上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同時證券公司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設立專門從事某一證券業務的子公司;二是2001年7月30日中國證監會主席周小川在“中國證券業電子商務研討會”上指出,將允許IT公司發起設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三是《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已起草完畢,并多次征求業內人士的意見和建議;四是2001年10月出臺的《證券營業部審批規則》(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了“技術服務站點”的概念,這將為我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設立和發展創造十分有利的條件。所有這些都預示著我國將出現真正意義上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
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界定
從美國、韓國、日本、香港、臺灣等海外國家和地區的情況看,開展網上證券交易的證券經紀公司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傳統的證券經紀公司,另一類就是所謂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既然兩者都為客戶提供網上證券經紀服務,那么劃分傳統的非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與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標準和依據是什么呢?
傳統證券經紀公司在為客戶提供電話委托、柜臺委托、磁卡委托等交易方式的同時,也為客戶提供網上交易方式;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在為客戶提供網上交易方式的同時,也為客戶提供電話委托等其他替代交易方式。兩者的區別在于,后者以電子信息交換網絡為主要手段。簡單地說,如果一家證券經紀公司以電子交換信息網絡為主要手段向客戶提供證券經紀服務及相關業務,則其就歸入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范疇,
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國、韓國、臺灣等海外的證券界,由于發展歷史等方面的原因,人們習慣于將那些一開始主要借助互聯網絡拓展市場的證券經紀公司界定為網上證券經紀公司。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與傳統證券公司日益融合,兩者之間的界限趨于模糊。
那么,網上交易所占比例不到20%的臺灣網路證券究竟應歸入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還是傳統證券公司范疇呢?網上交易所占比例超出60%的金華信銀和數位公誠證券究竟應歸入傳統證券公司還是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呢?按照不同的劃分方法,就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因此我們在分析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時需要注意這一點。
由此可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因此有的觀點認為,針對傳統證券經紀公司的管理辦法只須稍作調整,完全可以適用于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并不需要專門出臺針對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管理辦法。鑒于我國的國情,我們認為出臺專門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管理辦法還是必要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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