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證券內幕交易行為能否進行民事訴訟
當前,內幕交易行為不屬于我國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圍。筆者通過對內幕交易行為的性質、受害者的范圍等進行分析,認為在我國目前證券市場狀況下對內幕交易行為進行民事訴訟具有可行性。內幕交易行為是欺詐、侵權行為
內幕交易行為指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利用所知悉的內幕信息,自己進行證券交易或者泄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根據我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稱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包括公司內部人員、準內部人員、第一手直接獲取信息人員及國家公務人員。內幕信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內幕交易行為,如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間接地買賣證券、知情人員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信息買賣證券等。
內幕交易行為不僅損害其他交易者的權益,也破壞了信息公開制度和證券市場的持續、穩定發展。從我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內幕交易行為在我國被視為證券欺詐行為之一,注重對違法違規者進行行政和刑事方面的制裁,而民事責任相對而言處于薄弱地位。實際上,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重在打擊和遏制違法犯罪行為,民事責任重在消除違法犯罪行為的后果,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救濟。民事責任的作用是刑事和行政責任不可替代的。同時,內幕交易行為不僅是一種證券欺詐行為,更是一種侵犯投資者財產權的行為。筆者認為,我國證券法對內幕交易的處罰僅限于刑事和行政責任是不夠的,還應包括其他各類民事責任。如涉及合同責任,即使違約與證券交易有關,也應屬于合同法調整范圍。
除此,內幕交易的最大特征就在于知情人利用信息優勢與不知悉具體信息的相對人進行交易,以此獲得不當利益或避免將來的損失,這是一種顯失公平的行為,內幕交易所得可以視為不當得利。在內幕交易的過程中,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取得財產利益直接導致與他交易的相對人的損失,而且沒有合法依據。受損失的一方完全可以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不當得利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
可提起內幕交易民事訴訟的條件
條件1:受損害者的確定
證券交易不同于一般的交易形式,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一般交易中,交易雙方確定,而證券交易采用集中競價方式并由電子計算機自動配對,買賣契約即時訂立,即時履行,無需經歷較長的履行過程。對這種即時、快捷、不確定的大量交易行為,交易雙方都無法確知其交易對手是誰,在投資者眾多,證券交易價格又瞬息萬變的情況下,難以確定受害人和計算賠償數額。對此,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同時交易說”理論,即“在證券市場中與內幕人員之內幕交易同時為相反交易之善意投資者,是內幕交易的受害者,具有對內幕交易人員提出損害賠償之訴的資格”。“善意”可以理解為對內幕信息不知情,根據可以理解的投資判斷而非別的原因為證券交易:“同一時間”則不宜作具體規定,可以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證券的交易是通過電子系統來進行,電腦記錄著證券市場中的每一筆交易,而且每筆交易完成后,投資者均可以獲得一份交割清單,清單上明確記載著交易的品種、數額、價格、時間、交易費用等,投資者可以此作為法庭的證據。
條件2:舉證原則
內幕交易涉及面廣、手段相當隱蔽、技術含量高,除非相當精密的監察系統無法發現其作案線索。受害者往往是無辜的公眾投資者,在信息獲得、資金實力以及操作技巧等方面處于弱勢,這些決定了對內幕交易的成立與否只能由專門機構通過調查來證明,而普通投資者只要能證明其為善意并同時為反向交易即可。筆者認為,在內幕交易問題上,應漸漸放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改用因果關系推定說,賦予善意為相反買賣的投資者以起訴權,加強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推定因果關系”盡管擴大了行為人的責任,但并不排斥被告有提出反證的權利。如果被告確屬無辜,其可以提出證據證明原告的損失是由其他因素造成,以排除“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條件3:賠償金額的確定
確定賠償金額是
[1] [2]
【證券內幕交易行為能否進行民事訴訟】相關文章:
禁止證券交易的行為有哪些[1]04-30
證券場內交易的交易流程04-30
交易指導:證券交易術語(六)04-30
交易指導:證券交易術語(五)04-30
交易指導:證券交易術語(四)04-30
交易指導:證券交易術語(三)04-30
交易指導:證券交易術語(二)04-30
交易指導:證券交易術語(一)04-30
內幕04-29
內幕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