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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市場經濟與民法典論文
摘要:市場經濟選擇什么樣的法律機制作為調節器,為自身的發展提供條件,應以市場經濟關系的內在需要為依據,而不能由立法者的主觀意志來決定。市場經濟的核心要求是,經濟運行要以市場為基礎。高度分散并自主的市場經濟必須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通過市場供求關系來實現生產要素的組合和利益分配,使之成為資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市場經濟關系的這種內在需要通過法律形式加以表現,這就構成市場經濟的法律選擇的客觀依據。可以說,市場經濟呼喚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典。
關鍵詞:市場經濟;民法典;研究
中圖分類號:DF5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723X(2000)01-0025-05(云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云南昆明650034)
當今世界,市場經濟已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經濟關系和經濟形式,交易制度已是經濟進程中的中心制度,商品同整個社會生活息息相關,人們衣食住行所需的種種物質資料幾乎都離不開市場,只有通過市場交易才能獲取。因此,市場經濟關系必須法律化、制度化,市場運行機制才能正常有序地進行。按照經濟基礎對上層建筑的一般規律性要求,商品經濟、交易制度需要根據市場共同準則,以一定的法律形式加以確認和表現出來,賦予國家意志的一般表現形式,這就是民法典的實質所在。
法是聯結個人與社會的重要紐帶,法是社會的調節器。法律的主要功能是調整社會關系和維護現存社會秩序。法律的這種功能不僅表現為每個法律在自己的領域中發揮作用,而且表現為各個法律的有機結合形成一個科學體系,在調節社會關系和維護社會秩序中發揮出整體功能。民法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不僅關系到民法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同時關系到整個法律是否科學合理。民法不僅調整商品經濟關系,而且對上層建筑其他領域也產生重要影響。民法所創立的許多具有悠久歷史的法律原則和法律思想,逐漸被其他法律接受和吸收,這就決定了民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主導作用和基礎性地位。
“經濟關系反映為法原則”(《馬恩選集》第四卷第484頁)是經濟基礎對上層建筑的必然要求。
一、民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主導作用和基礎地位是市場經濟的法律選擇。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的充分化,而商品經濟發展的歷史已經證明,民商法作為市場經濟的法律機制是商品關系的最佳選擇。由于民法的淵源在西方,人們在研討民法時不得不光顧西方社會發展史。西方奴隸制社會時,在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產生了羅馬法,進入近代資本主義社會以后,又產生了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現代民法。從“簡單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到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典,歷史雖然綿延兩千年,商品經濟一直在發展著,但是自羅馬法開始所選擇的民法制度和民法的基本原則始終沒有改變。除了這種法律形式更加完備以外,迄今各國法律都沒有對它作出任何實質性的修改。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雖然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有本質的不同,但是,市場經濟作為人類社會發展普遍的不可逾越的階段,本身具有26共同的客觀規律。因此,借鑒西方經濟、法律發展的歷史經驗,制定和建立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民法典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迫切要求。
民法是商品經濟法的法權表現。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指出:“每種生產形式都產生出它所特有的法律關系”。法律調整的最深刻的根源,來自于一定的社會經濟活動以及這一活動中所生產的經濟關系的必然要求。在生產力低下的原始社會,調整人與人之間的行為規范取決于世代流傳的道德原則和人們在共同生產、分配和交換過程中形成的習慣。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出現了剩余產品和私人占有,形成了商品交換關系。民法是在商品經濟條件下產生的,并且是商品經濟的法權表現。馬克思說:“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場去,不能自己去交換。因此,我們必須尋找它的監護人商品所有者”。“為了使這些物品作為商品彼此發生關系,商品監護人必須作為有自己的意志體現在這些物中的人彼此發生關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說每一方只有通過雙方共同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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