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中國開放式基金監管模式的現狀及優化
[1]。監管是手段,發展才是真正的目的,離開了對開放式基金的監管,其本身及證券市場的發展就失去了保障。因此,規范開放式基金的運作,加強對開放式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對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促進基金管理公司的健康發展,穩定證券市場都十分必要。
二、中國現行的開放式基金監管模式
本文將主要從制度體系、組織體系和法律體系三方面來討論開放式基金的監管模式。
(一)中國開放式基金監管的制度體系
世界各國證券市場對開放式基金的監管共有三種典型的制度模式,即集中型監管模式、自律型監管模式和中間型模式。
集中型監管模式也稱集中立法型監管模式,是指政府制定專門的基金法規,并設立全國性的監督管理機構來統一管理全國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的一種體制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政府積極參與市場管理,并且在市場機構中占主導地位,而各種自律性的組織如證券業協會、基金公會等則起協助政府監管的作用。自律型監管模式是指政府除了一些必要的國家立法外,很少干預基金市場,監管工作主要是由證券交易所、基金公會等自律性組織進行,強調基金管理公司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的作用,一般不設專門的基金監管機構。中間型監管模式既強調集中立法管理又強調自律管理,可以說是集中型監管模式和自律型監管模式相互配合、相互滲透的產物[1](30)。
中國現行的開放式基金監管體制屬于集中型監管模式,具有集中型模式的基本特點,但也有一些中國基金市場自身的特征:第一,基本上建立了開放式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框架體系,盡管這一體系遠未完善。1997年11月14日,國務院首先出臺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這標志著我國有了關于投資基金的統一規范。2000年10月12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確定了開放式基金的運行框架。經過不斷的探索和完善,目前我國已形成了以國務院行政法規為基準、以證監會有關通知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為補充的開放式基金監管法規體系框架。第二,中國目前的基金監管機構是以國務院下屬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國家計委、原國家體改委、地方政府及有關部委、地方證券監管部門共同組成的一個有機體系。中國證監會是國家對全國證券市場,包括基金市場進行統一宏觀監管的主管機構。第三,從1997年開始,證券交易所直接劃歸中國證監會領導,強化了證券市場、基金市場監管的集中性和國家證券主管機構的監管權力。第四,基金管理公司中實行獨立董事制度,以強化基金管理公司的內控機制和一線監管職能,培養理性投資。目前,已有50多位獨立董事受聘于14家基金管理公司。第五,以“好人舉手”制度為主要內容的基金業準入制度改革成為基金業規范化進程中的主要內容。
中國選擇集中型監管模式是與中國長期實行集中計劃
[1] [2] [3] [4]
【中國開放式基金監管模式的現狀及優化】相關文章:
利用FDI優化中國產業結構模式研究04-29
大學英語學習模式優化研究05-02
談談創新基層安全生產監管模式04-26
中國核電發展的現狀及展望04-30
多媒體優化小學語文教學模式04-30
合理應用教學模式優化初中政治04-29
淺談我國測繪工程現狀及優化策略論文04-27
中國電力監管與發展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