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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設立條件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1、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一名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2、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3、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6、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有專營和兼營之分。從事證券經營和其他咨詢業務的機構,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兼營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設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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