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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境外機構B股席位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申請、使用和管理,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境外機構B股席位"是指由境外機構申請,經本所批準使用的B股交易席位。
境外機構指在中國境外注冊的經其所在國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批準可以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是指經本所批準獲得B股席位的境外機構。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席位費"指本所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使用費。
第二章 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申請
第五條 境外機構申請B股席位應當向本所遞交以下文件:
1.境外機構董事會授權代表簽署的B股席位申請書;
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外資股業務資格證書》 副本 ;
3.境外機構所在國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
4.境外機構所在國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副本);
5.境外機構公司章程;
6.境外機構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財務報告;
7.境外機構主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B股業務人員(包括B股席位出市代表)的簡歷;
8.境外機構公司簡介(包括公司名稱、注冊地、通訊地址、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公司簡史、公司股權結構及其控股參股情況、公司在各國(地區)證券交易所的交易量及市場占有率、公司在中國B股市場中的承銷、經紀業務開展情況);
以上文件,凡是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上相應中文譯本,兩種文本存在歧義的,以中文譯本為準。
第六條 本所接到申請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批準該申請。決定批準的,將批準文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通知申請機構。決定不批準的,向申請機構說明理由。
第三章 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管理
第七條 境外機構B股席位只限于進行B股交易業務,未經本所許可不得進行其他業務。
第八條 境外機構B股席位不得撤回。經本所同意,可以轉讓給其他境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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