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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發行中如何規范關聯交易論文

時間:2023-04-29 13:06:07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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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發行中如何規范關聯交易論文

  在B股發行中,除了適用中國法律外,還可能適用到一些國際慣例,這些慣例主要是B股在境外發行時,發行地的有關保護投資者的法律規定或者商業習慣。關聯交易通常是在B股發行中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B股發行中如何規范關聯交易論文

  所謂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附屬公司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占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人士所進行的交易。關聯交易是股份公司管理中極為重要但又難以解決的問題。由于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對于關聯交易并沒有作出明確界定,也沒有明確禁止關聯交易,所以在實踐中,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借鑒境外的一些做法,對于保護股東的權益,培育健康的證券市場是有積極意義的。

  一、 關聯交易的界定

  關聯交易簡而言之是發生在關聯企業或者關聯人士之間的交易,其發生的基礎是關聯企業或關聯人士。我國《公司法》及《合資企業法》中并沒有關于關聯企業的法律概念。國外的法律對關聯企業有一些定義,例如:《日本財務諸表規則》規定“一個公司實質擁有另一公司20%以上,50%以下的股份或者出資額,并通過人事、資金、技術和交易等手段嚴重影響公司的財務與經營方針者為關聯公司”;德國《股份公司法》規定,所謂關聯企業是指“法律上獨立的企業,這些企業在相互關系上屬于擁有多數資產的企業和占有多數股份的企業、從屬企業、支配企業、康采恩企業、相互參股企業或互為一個企業合同的簽訂方。”

  至于關聯人士,香港地區有一些較典型的規定:關聯人士包括:

  (1)公司或者其任何子公司的董事、行政總裁或主要股東;

  (2)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董事、行政總裁或主要股東的聯系人;

  (3)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董事、行政總裁或主要股東與其就一項交易,無論是非正式還是正式,也無論是明示還是暗示,已經達成諒解的任何人;

  (4)一個人的聯系人已擴展到包括與董事、行政總裁或主要股東作為一戶人住在一起的親屬。 在我國的稅法中,對關聯企業有明確而完整的定義:

  “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

  根據上述的法定定義,在我國,我們可以簡單地將關聯交易概括為以下三類:

  (一) 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 直接或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

  (三) 其他在利益上有相互關聯的關系。“

  (1) 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交易;

  (2) 一股東不同的子公司之間的交易;

  (3) 公司與其主要行政管理人員之間的交易。

  二、 對關聯交易的政策

  關聯交易可能損害股份公司股東的利益,也可能阻礙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但是,簡單地禁止一切關聯交易并不可取。關聯交易可以作為企業賴以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基本手段,它具有促進企業擴大經營規模、降低交易費用、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等作用。如果不考慮上述有利因素,將關聯交易全部禁止,也會損害股東的利益。假設一家公司將要進行一項業務,此業務可以同其子公司交易,但如果關聯交易是被禁止的,該公司便只能同其他的公司交易,這樣看來,在整個交易中,唯一受到損失的便是該公司的少數股權股東,因為禁止關聯交易使其子公司喪失了這一業務,也使少數股權股東喪失了盈利的機會。 正確處理關聯交易的態度不應完全禁止它,而是要通過有效的制約機制來迫使其進入公正、公平、公開的軌道。

  在制定對關聯公司的政策時,可以全面考慮下列問題,既要防止其不利因素,也要適當放寬,允許合理的關聯交易。

  1. 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的交易

  對上市公司而言,其涉及的關聯交易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本身與其控股股東之間的交易。由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對于上市公司的經營決策具有很大的影響力,因此,可以較容易地安排上市公司與之進行交易。另外,目前的上市公司大多由原大型集團公司改制重組而設立,集團公司作為控股股東與之有財物、人事、信息、產權、業務等多方面的聯系,極易發生關聯交易。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的交易主要發生在

  (一)經營業務方面,涉及產品價格、市場劃分等敏感問題,易造成壟斷或同業競爭;

  (二)生產要素方面,涉及原材料的采購、信息、技術的轉讓、人員的配置等問題,可直接影響上市公司的稅務安排;

  (三)資本方面,涉及企業兼并、收購問題。

  2. 與買殼上市有關的交易

  我國證券市場作為資本市場的發展正處于一個起步階段,許多有實力的非上市公司將購并或參股上市公司作為進入證券市場開展資本經營的捷徑,所以一旦購并或參股行為實施以后,就有大宗關聯交易緊隨其后,以達到資本增值取現或借殼上市之目的。因此也可以說買殼上市的目的是為了關聯交易,使非上市資產能夠上市。正因如此,關聯交易一般來講都有上市公司參與其中。由此可見,關聯交易很大程度上已成為企業資本化經營的誘因,這將直接導致公司購并的加劇,從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看,這是有利的;但從監管制度而言,這中間的問題仍是亟待解決的。

  3. 關聯交易將導致不公平現象在我國由于上市公司大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成,企業在改制過程中,要做到產權明晰,往往使原有國企業與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了一種控股與被控股關系(國家股在上市公司中占絕對控股地位)。而國家股股東本身又是一個獨立的企業法人亦為一經營實體,又負責著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料供應、銷售、新品開發。他們之間的這種關聯交易不可避免。交易的結果,有時就存在上市公司利潤受到損害或損害較小股東利益來滿足大股東的利益的可能。

  總之,關聯交易的特點,決定了其將引發諸多法律問題,而這些法律問題又是我國法律規范較薄弱的環節。在國外,關聯交易也是一個難以實際解決的問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尤其是B股發行過程中全面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在限制關聯交易的原則下,適當放寬標準對B股順利發行及上市公司合理運作是非常關鍵的。

  三、 規范關聯交易的可行方案

  1. 關聯交易的前提條件

  關聯交易可以預先設置前提條件,比如:

  (1) 就董事參與的交易而言,必須要通知股東大會并取得同意;就高級職員參與的交易,必須要通知董事會并取得同意。

  (2) 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的交易,應保持公平,在同等交易條件下,不應損害股東的合法權益。

  以上條件一般稱為股東或董事會的“知情同意”。

  2.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指通過發布新聞稿向公眾及通過通函向股東披露,證券交易所應對此進行審查。信息披露的主要方針是:

  (1) 主要目標是,通函應證明所建議的交易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因此,一定要明白無誤地講明對公司的利弊關系,使股東能對該建議作出自己的判斷;

  (2) 盡管最理想的辦法一般是在通函中闡明發行人進行的運算評估,但就復雜的交易而言,這種辦法可能行不通。不過,至關重要的是要提供足夠的信息,使每一位收到信息的人都能評價對發行人的影響;

  (3) 就資產的收購或變賣而言,從資本價值(諸如財產)來看,其首要意義是將需要一種獨立評估;

  (4) 雖然包括了獨立評估,還必須提供足夠的信息、評論和解釋,使股東們自己進行判斷。

  3. 承諾書

  關聯交易的知情同意與信息披露制度,一般有不便操作的缺陷,因為股東大會與董事會召開會議的次數是有限的,不可能對太多單項合同進行審議與表決。以承諾書形式對關聯交易作出說明是彌補上述缺陷的一種方式。

  承諾書其實可認為是一項總通知,在這一總通知中,董事們將關聯交易所涉及的公司名單、合同類型在第一次會議時便提交給股東大會及/或董事會,并申明其在與這些公司的交易中的利害關系。

  以承諾書作出總的披露,其本身也有一定的缺陷,因為這種承諾一旦被正式記錄下來,很容易被人遺忘,從而失去了原有要求所可能具有的效果。

  4. 章程條款

  在上市公司章程中,約定規范“關聯交易”的條款最常見的方式。一般在章程中約定,享有權益的董事必須根據法規披露信息,不得擁有投票權或被計入法定人數,換言之,章程應對某些有利害關系的董事進行投票或被計入法定人數。我國目前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沒有明確列出此類條款,上市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補充此類條款。 國家體改委1993年6月10日頒布的《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中對關聯交易作出了限制性的規定,摘錄部分條款如下:

  每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公司賦予他們的權力時須遵守誠信義務,不可置自已于自身的利益和承擔的義務可能發生沖突的處境。此原則包括(但不限于)執行下列的義務:

  (1) 須親自行使所賦予他的酌量處理的權力,不得為他人所操縱;非法律允許或得到股東會在知情的情況下的同意不得將其酌量權轉給他人行使;

  (2) 對同類別的股東應平等,對不同類別股東應公平;

  (3) 除本章程有關規定或由股東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另有批準外,不得與公司訂合同、交易或安排;

  (4) 未經股東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用任何形式以公司財產為自己謀私利;

  (5) 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公司財產,包括(但不限于)對公司有利的機會;

  (6) 未經股東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為自己謀私利;

  (7) 未經股東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8) 未經股東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與公司競爭;及

  (9) 除非由股東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另有批準,須為在其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機密信息保密;如不是為公司利益計,不得利用該信息;但如(A)法律有規定,(B)公眾利益有要求,(C)該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本身的利益要求,則可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披露該信息。

  按誠信義務的要求,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指使與其相關的人作出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不能作的事。與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相關的指:

  (1) 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2) 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本項(1)目]所列人士的信托人;

  (3) 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本項(1)、(2)目]所列人士的合伙人;

  (4) 由該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單獨在事實上所控制的公司,或與[本項(1)、(2)、(3)目]所提及的人士或公司其他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在事實上共同控制的公司;或;

  (5) [本項(4)目]所指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5. 關聯協議

  在B股發行階段,上市公司可能與關聯企業簽訂一系列的關聯協議,這些協議包括:服務協議;原材料、零部件供應、加工及產品銷售等協議;避免同業競爭協議等等。 簽訂關聯協議的目的,與承諶函的目的相同,是為了向股東明確說明可能發生的關聯交易及關聯交易的后果,以使股東作出獨立的判斷。

  但是,對于關聯協議約定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實踐中很少被考慮。僅以禁止或避免競爭條件為例,此類約定往往有劃分市場,削弱競爭之嫌,在大多數國家是違反反壟斷原則的。雖然目前我國沒有反壟斷法,但是以市場經濟的要求來看,此類約定不一定合適。當然任何條款,均有待司法實踐的檢驗,所在在制定關聯協議時,應全面地考慮司法實踐,探討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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