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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設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匯票匯業務管理的通知
建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蘇州、三峽分行,濟南、杭州、浦東分行:為適應外匯業務發展需要,規范外匯票匯結算行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總行制定下發了新版“中國建設銀行外匯匯票”,該匯票自1998年1月1日啟用。為了該項業務順利實施,并控制好風險,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中國建設銀行國際結算手冊》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票據結算的有關規定,將外匯票匯業務中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外匯匯票的適用范圍
外匯匯票是由出票行簽發,由付款行受出票行委托在見票時按票面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的票據。新版中國建設銀行外匯匯票(以下簡稱外匯匯票)為即期匯票,不得轉讓,不可設定質押。本通知適用于建設銀行境內機構客戶非貿易項下的外匯票匯結算,建設銀行境外分行不簽發該外匯匯票,但可作為該外匯匯票的解付行。
外匯匯票的出票,限于參加國內外匯清算資金往來或經授權的建設銀行機構辦理。
外匯匯票的付款,限于參加國內外匯清算資金往來或經授權的建設銀行機構;境外金融機構限于我行的境外分行和賬戶行。
二、外匯匯票的出票
(一)申請人填寫匯出匯款申請書。出票銀行應要求申請人交足現金或有足額存款后,按規定填寫“匯出匯款申請書”一式三聯,并簽名或蓋章。第一聯加蓋結算專用章后交客戶,第二聯借方憑證,第三聯貸方憑證。交現金辦理匯票的,第二聯注銷。銀行根據匯款申請書填列的匯款金額計收手續費和郵電費。簽發行受理客戶匯票申請時,應認真審查申請書的內容是否填寫齊全、清晰,簽名或蓋章是否與預留印鑒相符,審查申請人是否提交外匯管理規定的有效單證,經審核無誤,收妥款項后方可為其簽發外匯匯票。
(二)銀行繕制匯票。
1.簽發的外匯匯票必須記載下列內容:
(1)表明“外匯匯票”字樣;
(2)表明“不得轉讓”字樣;
(3)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4)出票金額和幣種;
(5)付款行名稱;
(6)收款人名稱;
(7)出票日期;
(8)出票行簽章。
外匯匯票上欠缺記載上列內容之一的,外匯匯票無效。外匯匯票記載事項均不得偽造、變造,否則為無效匯票,銀行不予受理。
2.金額與幣種。每張匯票的最高限額為5萬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匯,幣種為可自由兌換貨幣。大小寫金額應完全一致,不得涂改,否則應作廢票處理。
3.日期與地點。出票行應在匯票的上方填寫出票日期和出票地點。以匯款人申請日期為繕制匯票的日期,并在外匯匯票左上角加蓋“境內使用時提示付款期限為一個月”戳記。出票地點為出具匯票的分行所在的城市名稱。并在右上角編碼后填寫出票行(一級分行)代碼(見附一)。
4.收款人。匯票的收款人一欄填寫與匯款申請書一致的收款人名稱。不允許出具以來人為抬頭的匯票,即“Pay To The Order of Bearer”。
5.付款行。出票行應將付款行的名稱和地址填在匯票的左下方。
外匯匯票的境外付款行原則上為我行境外分行或境外賬戶行。簽發匯票金額如小于或等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貨幣)時,簽發行不必發送匯票開立通知書,也不必劃撥頭寸,境外分行或賬戶行見票后會主動借記我行賬戶;簽發外匯匯票金額大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貨幣)時,我行需向境外分行或境外賬戶行發送加押電傳予以證實,但不必劃撥頭寸。我行與境外賬戶行簽有匯票解付協議的,則應根據協議要求辦理。
外匯匯票的付款行為境內系統參加外匯清算資金往來的機構或經授權的建設銀行機構,出票行應在出票同時以SWIFT MT205向付款行發出加押付款通知,在報文的第72欄中注明匯票出票日期,并通過總行撥付匯票頭寸。
6.有權簽字人簽字。外匯匯票必須經兩名有權簽字人雙簽,其中至少有一名是C級簽字人員。簽發的匯票金額不得越過授權權限,否則將被認為是無效匯票。解付行如買入或承兌此匯票,應由解付行自身承擔損失。外匯匯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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