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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業作為上市公司股東的國有股權認定問題
有限合伙企業作為上市公司股東的國有股東認定問題
一、判定有限合伙企業是否為國有股東的依據和標準
2009年6月19日財政部、國資委等四部門聯合發布《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該辦法中沒有對具有國有投資成分的有限合伙企業的國有股東身份界定及轉持程序進行規范,經查詢也沒有發現其他有效的法律法規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國有股權認定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
目前,實踐中判定有限合伙企業是否為國有股東主要參照《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標識管理暫行規定》(國資發產權[2007]108 號)(以下簡稱“108 號文”) 以及《關于施行<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標識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函》(國資廳產權 [2008]80 號)(以下簡稱“80 號文”),即如果有限合伙企業屬于該等文件定義的國有股東即為需要按照實施辦法履行轉持義務。
根據80 號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業或單位應確認為國有股東:
(1)政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或出資人全部為國有獨資企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單位或企業獨家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0%的公司制企業;上述單位或企業合計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第一大股東的公司制企業;
(3)上述“(2)”中所述企業連續保持絕對控股關系的各級子企業;
(4) 以上所有單位或企業的所屬單位或全資子企業。
二、有限合伙企業被認定為國有股東的實例(通源石油)
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為西安市通源科技產業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1995 年6 月15 日,成立時注冊資本300 萬元;1998 年9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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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名為西安通源石油科技產業有限責任公司;2001 年5 月注冊資本增加到662.07 萬元;001 年7 月,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8 月,注冊第一文庫網資本增加到4,000 萬元;2009 年9 月,注冊資本增加到4,900 萬元。首次發行前注冊資本為4,900 萬元。
2010年12月31日,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掛牌上市,股票簡稱:通源石油,股票代碼:30016。截至2010 年2月12日,上海聯新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持有通源石油15.41%股權。 上海聯新投資中心(有限合伙)系合伙制內資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合伙期限自2008 年9 月9 日至2018 年9 月8 日;其具體的結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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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于 2010 年2 月12 日簽發的《關于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滬國資委產權[2010]55 號),發行人的總股本為4900 萬股,其中聯新投資(SS,即國有股東)持有755.2402 萬股,占總股本的15.41%。
2、 根據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于 2010 年2 月24 日簽發的《關于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轉持有關問題的批復》(滬國資委產權[2010]63 號),根據《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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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財企[2009]94 號)的規定,本次發行及上市時,聯新投資按其國有出資人持股比例將所持發行人的114.937 萬股股份轉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有(按本次發行1700 萬股的10%,并乘以聯新投資中的國有出資人上海聯和投資有限公司與中國科學院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合計持有的67.61%股權比例進行計算)。具體數量按發行人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確定。
綜上,可知上海聯新投資中心的有限合伙人中,上海聯和投資有限公司和中國科學院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分別為上海市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委員會 (上海市國資委)和中科院(中國科學院代表國家出資),因此上海聯新投資中心的國有股權的認定標準參照了80號文“(2)上述單位或企業獨家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0%的公司制企業;上述單位或企業合計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第一大股東的公司制企業;”的規定,認定上海聯新投資中心持有的通源石油的股權為國有股權,應當進行轉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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