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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設銀行關于下發《中國建設銀行商業匯票承兌與貼現業務內部管理規程(暫行)》的通知
建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商業匯票承兌與貼現業務內部管理規程(暫行)》(以下簡稱《規程》),已經建設銀行第15次行務會正式通過。現印發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各分行要嚴格按《規程》規定辦理商業匯票業務,嚴禁越權、違規操作。對已經辦理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業務要根據《規程》要求進行一次自查,對存在的問題予以糾正。
二、關于辦理承兌匯票總量限額,請各分行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自身管理的要求,于10月20日前向總行資金計劃部提出申請數額,總行將根據各分行的風險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核定下達。
三、各一級分行要按《規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收取保證金的比例,并抄報總行資金計劃部備案。
四、要加強貼現票據保管。貼現票據是一種重要的有價單證,是銀行資產,必須妥善保管,嚴格臺帳登記制度,切實做到票據帳實相符。
五、附式一至四請各分行根據規定的內容與格式自行印制;有關商業匯票承兌貼現業務統計的內容、表式、報送程序和要求,由總行財會部另文布置。
附:中國建設銀行商業匯票承兌與貼現業務內部管理規程(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建設銀行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業務,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國家有關金融法規,制定本管理規程(以下簡稱《規程》)。
第二條、辦理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業務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程》,切實以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嚴禁無合法商品交易的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
第三條、各分行資金計劃部門、財會部門和信貸部門在辦理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業務中,要相互協調、積極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二章、商業匯票承兌
第四條、銀行對商業匯票的承兌是指銀行根據承兌申請人的申請,允諾對有效商業匯票按約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行為。
第五條、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承兌的行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二級(地市)分行及其以上機構;
(二)內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
(三)具有到期履行支付票款的能力。
縣市支行原則上不得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少數管理水平高、經營規模大、效益好的縣市支行,確需辦理此項業務的,在事先征得總行同意后,由一級分行授權辦理。
第六條、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權限按上級行的貸款審批授權執行。承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每張匯票承兌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萬元。各級行辦理的銀行承兌匯票中,承兌申請人尚未足額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包括到期未付款和未到期匯票)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各行流動資金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或限額另行下達)。
第七條、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各項條件和要求:
(一)在經辦行開立存款帳戶,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三資企業;
(二)以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并在購銷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銀行承兌匯票作為結算工具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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