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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房地產投資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有效利用社會閑散資金,促進海南房地產產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令,結合海南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房地產投資券(以下簡稱投資券)是一種投資收益憑證。它是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發行,持有人憑以獲取特定房地產為標的的投資收益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 發行人,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的具有房地產業經營范圍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投資人,是指持有房地產投資券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五條 管理人,是指受投資人委托管理標的房地產的經營、銷售,并向投資人分派投資收益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是投資券的主管機關。發行投資券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批準。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海南省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發行的投資券。
第二章 投資券的發行
第八條 投資券應以海南省內的房地產為投資標的。
第九條 企業發行投資券應至少提前一周公布發行章程或發行辦法。
第十條 申請發行投資券的企業,應向主管機關報送下列正式文件:
(一)申請發行投資券的報告;
(二)投資券的發行章程或發行辦法;
(三)發行人的主管部門同意發行投資券的文件;
(四)發行人、管理人的營業執照副本之復印件;
(五)標的房地產的現狀(期房的建設計劃和批準立項的有關文件)及效益預測報告;
(六)發行人和管理人上兩個年度和上一個季度經主管部門或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的財務報表;
(七)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條 投資券的票面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發行人、管理人的名稱,住所;
(二)投資券的票面額;
(三)標的房地產的名稱;
(四)期限;
(五)收益支付方式;
(六)投資券發行日期和編號;
(七)發行人、管理人的印記和法定代表人的鑒章。
(八)主管機關批準發行的文號、日期。
第十二條 投資券的票面格式應報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券應在主管機關指定的印刷廠印刷。
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委托人民銀行批準的、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代理發行投資券。
代理發行投資券的機構,代理發行的總面額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
第十四條 投資券發行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發行期滿未售出的投資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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