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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的社會保障制度
本文對韓國實施的社會福利保障制度的發展階段、主要內容,以及建立符合韓國實際的新的社會福利保障制度的可行性,進行了論述,作者認為韓國實行社會福利保障制度尚處于起步階段,采用什么樣的模式至關重要,需要認真探討。
60年代以前,韓國經濟落后,社會混亂,沒有任何社會保障制度。60年代初,政府把建設福利國家定為國政目標,制訂了10多個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但是,當時實行“先增長后分配”政策,沒有重視社會保障,那些法律付諸實施的很少。當時國民對社會保障的要求也不強烈,要先解決溫飽問題,只要有活干就滿足,一些政府官員和學者甚至認為實行社會保障制度容易產生“福利病”,在韓國實行為時過早。
當韓國經濟持續20多年高速增長,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達到2000美元左右的時候,社會保障問題便提到議事日程上。80年代中期開始,“先增長后分配”政策引起廣大勞動人民的不滿,要求提高工資、增進福利的罷工運動此起彼伏。政府不得不開始注意社會發展,轉向實行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分配政策,開始實行一系列社會保障制度。
韓國的福利及社會保障制度是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先后建立起來的。總的來說,建立的時間較短,可以說是剛剛起步。韓國提出建立具有韓國特色的韓國式社會保障制度可能要經過較長的發展過程。
一、韓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
韓國社會保障制度大體上分為社會保險、公共救濟和社會福利服務三部分,以社會保險為中心,醫療保障和收入保障是社會保障的主要目的。
60年代以來韓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60年代為社會福利,70年代為社會救濟,80年代為社會保險階段。
1、第一階段(60年代)
發動軍事政變上臺的第三共和國政府把發展經濟和建設福利國家定為國政目標,在憲法里明確提出國民的生存權(第30條第一款)和福利國家義務(第二款),并制定了一批有關社會福利的法律。因此,稱這一時期為有關社會福利的法律“大量形成時期”。然而,政府實際上的消除貧困戰略是經濟增長通過福利政策保障生存權是長遠目標。
第一個五年計劃開始后,經濟有了發展,但政府實行“先增長后分配”政策,只顧經濟增長而忽視了分配和福利,而且認為靠傳統的家族關系和互相幫助比國家的救貧政策更加道德而優越。
60年代為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做了努力,但由于國家財政有限和經濟發展優先,這一方面的政策停留在救濟和撫恤上。盡管制訂了10多個法律,但它是鞏固政權的政治需要,付諸實施的很少,實行的只有公務員年金、軍人年金等特殊部門的社會保險和產業災害補償保險,而這些還算不上是社會保險,是雇傭主責任的法定化。
2、第二階段(70年代)
到了70年代經濟有了較大發展,政府擬實行扶貧為主的社會福利政策,制訂了社會福利事業法(1970年)、國民福利年金法(1973),還設立了國民福利年金特別會計。但由于1973年的石油危機,國民福利年金制度的實行不得不推遲,后來改為國民年金法,1988年開始實行。1976年還修改1963年制訂的醫療保險法,準備全面實行。但總統的施行令遲遲不頒布,醫療保險便一直處在試點階段。其原因是政府看到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出現了財政赤字,認為經濟發展優先的時期不應該過早的實行醫療保險。
韓國正式提出社會保障是從第三個五年計劃(1972——1976)開始的。但有趣的是第三個五年計劃里對社會保障制度卻只字未提,而計劃開始后的第二年突然制訂了國民福利年金法。其目的不是為了真正實行社會保障制度,而是為了籌集發展重化工業所需要的資金。
3、第三階段(80年代到現在)
實行20年的“先增長后分配”政策,出現了收入分配扭曲、兩極分化等許多副作用,要求改變單純追求經濟增長開發戰略,重視社會開發。因此,1980年10月27日制訂的第五共和國憲法在國民的權利和義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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