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美日教師任用制度及其借鑒
教師法的頒布,為中國教師管理的法制化奠定了基礎。但是,它的落實還需要一系列法規(guī)、制度來與之配套。教師任用制度是一個重要方面。教師任用有多種形式。按任用過程中任用雙方的地位關系可以分為兩大類:任命制和聘任制。在任命制情況下,任命者與教師的關系是一種命令與服從的關系。能否成為教師,在何校何崗任職,以何職級待遇任用,以及能否和如何改變上述情況,均取決于任命者。在聘任制情況下,聘任者與教師之間是一種契約關系。在聘任過程中,雙方處于平等地位。契約在雙方認可的情況下簽署,契約明確并保障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任命制和聘任制是教師任用制度的兩種基本類型。在實際任用中,存在著多種不同的具體形式,其中包括互相借鑒、結合而形成的復雜形式。
美國是當今最發(fā)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也是教育地方分權制最徹底的國家,具有代表性。日本是東方經(jīng)濟大國,與中國有相近的文化傳統(tǒng),日本教師的社會地位是比較高的,有成功的經(jīng)驗值得認真分析。因此,美日教師任用制度對于我國的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具有借鑒價值。
一、美國教師任用制度借鑒
美國師資的來源是多方面的,其中師范生是基本的來源。不過,美國的師范教育是一種所謂“非定向的師范教育”[1]美國的中小學師資主要由文理學院和綜合大學培養(yǎng)。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文理學院和綜合大學的學生,只要有從教的意愿,并修得了教育類課程的必要學分,就成為師范生。
完成師范教育,并不意味著就可以獲得教職,成為教師。在美國,接受教育與獲得職位兩者間并無必然聯(lián)系。美國教師的招募工作是面向社會的,凡具有一定學歷,并獲得教師許可證者,就獲得了應聘和被聘的權利。師范生在聘任中除具有一定的優(yōu)勢外,并沒有特殊的權利。美國自19世紀后期起,開始實行教師證書制度。證書的獲得有兩種渠道:一種是由獲得資格認定的高等院校所頒發(fā),這種證書一般在全國范圍有效;另一種是由州教育行政部門頒發(fā),它只在本州和互相認可的州內有效。1987年,為了有利于教師流動,美國在35個州建立證書互換制度。80年代,對這一制度出現(xiàn)了改革趨勢。其主要有二:一是嘗試建立由教師控制的專業(yè)實踐委員會發(fā)證書;二是設立標準化測驗,對申請者進行考核。當然,這種證書只是資格認定,而非職務的獲得。
美國聘用教師的實際權限屬于地方教育董事會。聘用的基本程序是:首先根據(jù)當前及長遠對教師的需求,由學區(qū)人事關系部主任在報紙和雜志上公開刊登招聘廣告。廣告必須公開有關空缺職位的詳細情況。它包括:校名、年級、學科、職位的資格要求,工作量、報酬以及申請程序。然后,學區(qū)管理者根據(jù)申請人的各種書面材料,選擇3—5位候選人參加面試。這些書面材料包括:學歷證書和教師許可證(復印件);測驗成績,包括全國或州教師考試成績單,學區(qū)的教師能力測驗成績單;健康證明;推薦信等。
面試是聘任過程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它通過對各應聘者提出一套相同的問題,通過觀察應聘者的反應以及回答的內容,來全面考察應聘者的
[1] [2] [3] [4] [5]
【美日教師任用制度及其借鑒】相關文章:
中國古代德治傳統(tǒng)及其借鑒05-02
國外公選課的設置及其借鑒意義04-30
中國古代德治傳統(tǒng)及其借鑒04-28
美國高校收費制度的借鑒05-02
任用04-29
臺灣發(fā)展有機農(nóng)業(yè)的主要成效及其借鑒作用04-27
德國雙元制職業(yè)教育的特色及其借鑒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