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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罰與民主教育
真正教育首先是充滿情感的教育。在學校,任何形式的體罰都必須根絕,因為離開了對學生的愛與尊重,就談不上任何教育。但是,教育之愛心,本身就包含了嚴格要求,甚至包含了必要的教育懲罰。因為科學而成功的教育不能沒有懲罰。
我在這里強調教育不能沒有懲罰,當然是有針對性的。長期以來,有的教師在這個問題上存在誤區。他們認為既然是“教育”,就總是“和顏悅色”、“潤物細無聲”、“循循善誘”;值得一提的是,有些“教育專家”也常常這樣“高屋建瓴”而又“語重心長”的教誨每天和學生打交道的一線教師:要“說服教育”,要多“談心”,要多“講道理”,要“感化”, “不能發火”呀……
但許多老師顯然還沒有修煉到面對錯綜復雜的教育難題特別是面對具體的違紀學生時能夠“面不改色心不跳”的程度,他們――包括筆者實在做不到呀!于是,有人譏諷這些“專家”:“您說得太好了!那我把我的學生交給你,您來試試吧!”
應該說,“教育”本身就包含有懲罰的因素。教育,不僅意味著提高人的道德水平和知識能力水平,同時意味著按文明社會與他人交往的準則規范人的行為,即通常所說的“養成教育”。這種“養成教育”,帶有某種強制性――這種養成良好文明習慣的“強制性”與我們現在反對的思想專制不是一回事。作為社會人,不遵循起碼的公共規則與秩序是很難以人交往的。同時,在一個集體中,一個人違紀必然妨礙其他更多的人學習。這樣,為了尊重多數人學習的權利,有時不得不暫時“剝奪”個別人的學習權利――也就是說,必須予以必要的懲罰。
什么是“懲罰”?我理解的“教育懲罰”,是對不良行為的一種強制性糾正。這既可以體現在精神上,也可以體現在行為上。前者如扣操行分或紀律處分(警告、記過等等),對嚴重影響課堂秩序的學生甚至可以請出教室讓學生反思其過(對所謂“請出教室”我認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好簡單肯定或否定);后者是某些過失補償性行為(比如做衛生不認真而罰其重做等等)。這些懲罰與尊重學生并不矛盾,正如著名教育家馬卡連柯所說:“確定整個懲罰制度的基本原則,就是要盡可能多的尊重一個人,也要盡可能多的要求他!
但我要說明的是,不管怎樣的教育懲罰,都不能是體罰。有的朋友不理解我的這個觀點,他們認為,既然是“懲罰”,怎么又不包括“體罰”呢?“體罰”不是“懲罰”的一種嗎? 這又是一種誤解。何為“懲罰”?“懲罰:嚴厲地處罰!蹦鞘裁唇小疤幜P”呢?“處罰:使犯錯誤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經濟上的損失而有所警戒。” 而何為“體罰”呢?“體罰:用罰站、罰跪、打手心等方式來處罰兒童的錯誤教育方法。” (以上解釋均摘自《現代漢語詞典》)可見,“體罰”從詞義上講,是排除在“懲罰”之外的。只不過現在許多人一提到“懲罰”,總想到“體罰”,這是對“懲罰”一詞在理解上的泛化。
我這里還要強調的是,科學的教育懲罰不僅僅是制止違紀現象的手段,而且還應該是有助于培養學生的民主意識與法治精神的途徑。也就是說,教育懲罰不應該只是來自教育者,而應該來自學生集體意志。比如在我的班上,所有的懲罰都來自學生民主討論最后無記名投票通過的《班規》,因此,這“懲罰”已不是來自教師的“鐵腕”(如果這樣,很容易導致教師不自覺的“專制傾向”)而是包括教師和學生在內的集體意愿。更重要的是,教育懲罰不能僅僅針對學生,同樣應該針對教育者。也就是說,在一個集體中,班主任和學生都應該遵循共同的“規則”,而不能有任何凌駕于集體規則之上的特殊成員。在這里,教育懲罰充滿了師生平等的法治精神。從教至今我當班主任已經20年,我多次因不慎違規而被學生依據共同制定的《班規》懲罰。我覺得,這不是我有意要“嚴于律己”、“以身作則”、或者顯示“打鐵先要本身硬”;真正的民主教育,理應如此。
總之,教育不能沒有懲罰,但懲罰不是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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