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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市場調控的法律問題
中國旅游業是一個新興產業部門,它雖然起步較晚,但已在改革開放中,伴隨著國民經濟的騰飛而發展起來,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產業結構,截止到93年底,全國有旅游飯店2552家,客房38.6萬間,旅行社3288家。定點餐館1100多家,定點購物商店1100多家,旅游汽車5萬多輛,定點娛樂設施300多家。北京市有涉外定點飯店231家,旅行社316家,定點餐館183家,定點商店151家。對外開放景區266個。橫向上,吃、住、行、游、娛、購六大行業綜合配套,平衡發展;縱向上,形成了以七大旅游熱點城市為中心的遍及全國的旅游產品網絡。使其無論從規模到效益,都已成為第三產業的支柱行業,僅1994年我國旅游外匯收入就達73.23億美元,接待入境旅游人數4386萬人,國內旅游人數4.5億人次,回籠人民幣950億元。而北京旅游業1994年突破20億美元,與貿易創匯基本持平,接待海外旅游者203萬人次,創歷史最好水平。中國的旅游業正在以它特有的朝氣和發展潛力邁向二十一世紀。
但是,同一切新生事物一樣,中國旅游業作為一個新興產業部門畢竟還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尤其在法制建設上。如何建立健全與社會整體相適應的法制體系,以法治業,以法興業,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嚴峻課題。本文擬就這一問題在此作一闡述。 一、旅游市場現存的問題。
目前旅游市場尚是一個不成熟的市場,因而存在許多問題。從宏觀上講,主要是:1、旅游宏觀調控乏力。行政管理部門權威不夠,缺乏強有力的宏觀調控機構。部門所有、各自為政的傳統習慣難以改變,局部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使市場難以實行統一管理。同時,與管理相應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規、措施未跟上,使行業管理形成既無“權力”又無“法力”。2、現行旅游體制難以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特別是國營旅游企業,面臨著與全國國營企業共同的問題,也就是如何轉換經營機制的問題。3、旅游業發展到如此規模,但“旅游法”以及與旅游相關的法律,如“飯店法”、“旅游安全法”、“旅游景區安全管理法”等至今未出臺。與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體系日趨成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使旅游業發展的許多問題無法確定下來,旅游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不能法定化,旅游行業管理的范圍、旅游管理職能的劃分等長期以來有爭議的問題得不到解決。從微觀上講,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旅游市場也出現了許多問題:企業之間利用不正當手段竊取商業秘密,盜用企業名稱,損害企業利益等競爭行為;推銷假冒偽劣產品,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服務態度惡劣,故意刁難旅游者,擅自減少服務項目,改變旅游日程;導游不導,擅離職守,造成旅游者人身、財產損失;餐飲質量低劣,不符合衛生標準,甚至出現食物中毒;“黑導”、“黑車”、“黑攝影”擾亂旅游市場秩序;景區商販尾隨兜售,強買強賣,致使景區秩序混亂等。
旅游市場出現的這些問題,無論是宏觀的還是微觀的,它們之間有著內在的聯系,從法律的角度看,這些聯系都帶有某些法律上的特點,都有可能轉化為法律問題。這是因為各個主體都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彼此之間如果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即會引發出法律問題。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宏觀調控,實施管理行為時,侵犯了旅游企業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違法對其造成損害就要承擔賠償責任;旅游企業未向旅游者提供約定的服務標準也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因旅游職工個人原因所造成,企業則要追究個人的法律責任;旅游者在游覽過程中進行違法活動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樣旅游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也會要求直接責任者擔當法律責任等。因此在市場經濟下,在法制的國家里,一切問題都有可能轉化為法律問題。 二、政府必須對旅游市場進行調控。
旅游業的調控是指政府為實現旅游業供需總量的平衡,保持旅游業持續、穩定、協調發展,而對旅游市場進行的調節和控制。
為什么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還要提出旅游市場調控問題?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旅游業的特性決定的,旅游業是一項綜合性、依托性極強的行業,它的涉及面之廣,覆蓋面之大,是其它行業無法比擬的,也正因為如此,決定著它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只要任何一個行業、任何一個市場風吹草動,都會對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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