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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設立強制答辯制度
當前我國社會的矛盾日益突出,各種新的矛盾頻發,各種類型的糾紛不斷進入法院,給法院帶來前所未有的壓力。尤其是法院人少案多,矛盾糾紛處理難度大,有些想賴賬的當事人為正常的審判設置障礙,對原告主張的事實百般抵賴,胡攪蠻纏,故意使簡單案件復雜化。使許多本來很好處理的案件,結果耗費了大量的審判資源才得以化解。對當事人的不誠信也未能制裁。法官長期在糾紛的海洋中裁判是非,身體長期處于亞健康,法官需要減負,審判資源需要節約。社會需要公平正義,更需要誠信。為此,我國法律有必要設立強制答辯制度。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不答辯的后果僅僅是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卻無任何的法律約束,實踐中被告大都不答辯,而是在開庭時進行答辯,被告盡管在庭審中承認了原告的請求,但原告為了勝訴已耗費了許多精力收集證據,實是一種訴累。本來是一種可以節約的資源,卻被浪費。為克服以上問題,減少訴累,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促進社會誠信。建議將民訴法中答辯部分內容作以下修改:
被告必須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或口頭答辯(記入筆錄),若不答辯,視為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的認可及對原告所訴事實的承認。進行部分答辯的,視為對未答辯部分事實的認可,原告無需對未答辯部分陳述進行舉證。進行答辯對有異議的部分爭議原告應提交證據證明。若原告的請求成立,則被告不誠信,須承擔敗訴的風險,并承擔原告的訴訟費、取證費、代理費、鑒定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若原告的部分請求不成立,則自行承擔相應部分的訴訟費、取證費、代理費、鑒定費、誤工費等。
強制答辯制度的施行,有利于構建誠信社會,減少當事人訴累,節約審判資源,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能夠很好的緩解我國目前案多人少,司法資源緊張的現象。對打造誠信社會,提升審判的公正和效率具有積極而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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